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之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201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身份权中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生命权的概念是: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
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生命权的特征: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
权利的必要。
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
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
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生命权的内容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安全维护权
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其基本内容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
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在日常生活中权利主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维护权并没有很
强烈的意识,但当生命权遭到不法侵害时生命安全维护权的意义就显现出来。
权利主体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请求等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免于饥饿的权利;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处分自己的生命。
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第一部分: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包括了个人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和荣誉权。
1. 个人身体权:个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侵犯。
例如,未经允许的非法侵入他人的身体、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等行为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2. 健康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人的健康。
例如,施加毒害、暴力伤害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
3. 姓名权:个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保护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变更他人的姓名。
例如,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虚假冒用他人姓名等都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4. 肖像权: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保护权,未经允许他人不得使用、公开或者篡改他人的肖像。
例如,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肖像、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5. 荣誉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名誉,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他人的名誉。
例如,无端中伤他人、造谣诽谤他人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荣誉权的行为。
以上就是对人身权在民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分析。
第二部分: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私有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和权益。
在民法中,财产权主要包括了财产权、利益权等。
1. 财产权: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包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例如,他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或者侵犯他人的财产。
2. 利益权:个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享有保护权,他人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未经允许的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违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都是侵犯他人利益权的行为。
以上是对财产权在民法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分析。
第三部分: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是每个人都将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民法中,婚姻家庭主要包括了婚姻制度、离婚制度、子女抚养权等内容。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 ——版权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版权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版权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版权”,不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即版权的邻接权。
狭义的“版权”不包括邻接权。
版权从其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又称为人身权或人格权。
(1)版权的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追续权、抵押权。
其中,复制权是版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版权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3)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享有保护的主体和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指受保护的客体——作品。
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象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
作品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其次必须具有表达性,即表现了作者的构思;还必须具有可复制性,即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作品进行不同的分类:①按照作品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
②按照作品被人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读作品和机读作品。
③按照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口述作品、文字作品、文艺作品、影视作品、工程设计作品、图形作品、民间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
按照作品的版权归属不同,可以分为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与合作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类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五类,即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非合同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
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
(三)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措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
(四)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学》(硕士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20章婚姻家庭与继承20.1 考点精讲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2.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
规定是指婚姻家庭法对人们在结婚、离婚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守则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反映了法律的静态作用。
调整是指婚姻家庭法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及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映了法律的动态作用。
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2001修正案)是我国目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收养法》(1998年修正)《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1)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其婚姻问题所享有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①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②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①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民法练习题(2)
1.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A.人身权B.物权C.所有权D.债权2.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A.撤销权B.抵销权C.解除权D.人身权3.人身权的性质是()A.绝对权B.相对权C.形成权D.抗辩权4.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该权利属于()A.抗辩权B.形成权C.请求权D.支配权5.物权属于()A.支配权B.相对权C.救济权D.期待权6.依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划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A.财产权和人身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既得权和期待权D.主权利和从权利7.紧急避险属于()A.公力救济B.自卫行为C.自助行为D.违法行为8.下列属于按义务产生的原因划分的是()A.积极义务B.基本义务C.消极义务D.法定义务9.甲户籍地为哈尔滨,被单位派至长春工作半年,后到沈阳买房并连续居住1年半,然后又到北京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A.哈尔滨B.北京C.长春D.沈阳10.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1.【答案】D【中公解析】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2.【答案】D【中公解析】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3.【答案】A【中公解析】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如人身权、物权都属于绝对权。
4.【答案】A【中公解析】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违法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的种类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对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例如,从主体角度可以分为公民的违法和法人的违法,从主观方面可以分为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等等。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可将其具体分为:1.刑事违法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在所有的违法行为中,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是严重违法。
2.民事违法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
与犯罪不同,法律对民事违法一般不明文详细列举。
民事违法可分为两大类:债的不履行和侵权。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不履行又可分为全部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根本没向卖方付款或卖方根本没向买方交货,就属于债的全部不履行。
买方向卖方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或付款的时间、地点、货币品种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者卖方只向买方交付了一部分货,或货的品种、质量、交货时间、地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都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
侵权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行为,往往是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3.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
大部分行政违法都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这是本来意义上的行政违法。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确认,对其中某些违法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服,可诉诸法院解决。
另一部分行政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法人、组织的成员违反纪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行政法规和劳动法规分别加以规定。
所以,有些学者根据侵犯的客体和承担责任的程序的不同,认为这种违法是独立于行政违法之外的纪律违法。
政法干警《民法学》:婚姻法重点解析
对历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考查模块上,前两年的考试中对知识产权有涉及、对婚姻法考查比重不大。
而今年的大纲取消了知识产权,明确了考查婚姻法。
今年的考查内容是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及婚继法、民事责任,明确了五个部分所占的比例,人身权和婚姻法、继承法的考查部分占了20%。
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中,婚姻法是今年新增的考点,婚姻法内容在民法体系中就属于狭义民法的范畴,而今年8月13日正式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社会热点密切联系,希望考生给予重视。
在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1.无效情形(1)重婚的;(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达到婚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申请宣告人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之诉(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算。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点
政法干警民法知识点: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二、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1.亲属的概念2.亲属的种类配偶;血亲;姻亲。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1.亲系亲系的概念;亲系的分类。
2.行辈行辈的概念;行辈的分类。
3.亲等亲等的概念;亲等的计算方法;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三、结婚(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二)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2.结婚的形式条件(三)事实婚姻1.事实婚姻的概念2.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婚姻无效的情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婚姻的程序;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二)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2.夫妻间的扶养3.夫妻间的继承五、离婚(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二)登记离婚1.登记离婚的概念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三)诉讼离婚1.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2.诉讼离婚的程序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5.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身份上的后果;离婚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后果;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六、父母子女(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七、收养(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不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三)收养关系的成立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民法笔记大全
民法笔记大全民法是一个社会必需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国家制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集合。
民法包含各个方面的内容,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继承等。
下面是民法笔记大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名誉等方面享有的自主权。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
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其生存及其交往。
这种权利是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即使在极端的情况下,生命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2.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个人在行动、驻留、交往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范围。
3. 健康权健康权是个人在保护其身体健康方面享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个人在饮食、服用药品、进行医疗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4.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其名誉的保护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对于他人伤害个人名誉的行为的追究,以及对于自己名誉的合法维护权利。
二、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在所有和支配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利可以包括地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1. 地产2. 动产三、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指家庭生活的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和家庭两个方面。
它们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成分之一,是社会中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重要平衡点。
1. 婚姻婚姻是由男女自由选择、通过法律程序缔结的法律关系。
婚姻关系具有有意义的意义和法律意义。
2. 家庭家庭是指由一对或多对夫妻和其子女所组成的基本社会单位。
家庭的构成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
家庭遵循一定的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继承继承是指在遗产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过程。
遗产包括所有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和遗产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遗产方面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合法地获得遗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2. 遗嘱遗嘱是在生前对于遗产分配作出的一种意愿表示。
遗嘱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指规范个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等多个方面,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将对民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以增强读者对民法的理解和掌握。
一、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的与生命、健康、自由相联系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体现为人格权和健康权。
1.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与人的尊严、荣誉、自由、名誉、隐私等相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可侵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他人未经同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公开他人的隐私,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
2. 健康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的与身体健康相关的权利。
这包括了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健康权。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它包括了个人的所有物权和债权两个方面。
1. 所有物权是指对具体的物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个人拥有的房屋、车辆等物品是其所有物权的体现。
2. 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要求他人履行其对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例如,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合同。
三、合同权合同权是指个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合同权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和合同解除等方面。
1. 合同订立阶段,个人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达成合同。
但是,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例如,当一方欺诈、威胁或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合同时,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当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商品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履行。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关于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很多考生对于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总是拿捏不准确,今天,中
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就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做一个考情分析,帮助大家掌握好考试时间,做好考试内容备考。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
题型题量分布为:单选35题,简
答3题,论述1题,案例分析2题。
题目难度适中,但内容要求较全面。
民法考试内容包含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
其中
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各占20%,其余内容占20%。
民法考试内容基本涵盖了民法通则当中所有内容,但是跟事业单位、军转干、三支一扶等其他类型考试不同的是,政法干
警民法考察得比较细致,考试内容是一个法律本科生在校学习一个学期的内容,所以在备
考过程中必须结合考试特点本身去复习。
通过研究历年真题,民法考试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考察内容较多,但是考点集中在总论、物权、民事责任等方面。
2.命题规律为重者恒重,考点重复,有时会原题重复。
3.主观题考察内容上规律性明显,考概念、构成要件、原则较多。
4.主观题考察在知识点上越来越偏。
历年主观题遵循了考点一般不重复的规律,所以
随着考试次数的增加,主观题的考点感觉上是越来越非常规,所以在备考过程中还应该讲
究知识的全面把握。
2014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人身婚姻继承
政法干警考试中人身婚姻是常考的考点,人身婚姻是继承比较接近于现实生活,其中有些概念在生活中会遇到,但是对于其真正的法律意义却不一定能够完全理解,而且,继承法部分比较喜欢考查案例,案例分析题对于知识点的理解要求较高,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以下几个概念进行详细解析,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清楚。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中的两个特殊现象。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法律制度。
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其成立条件有:必须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必须分清各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每个制度适用的不同条件。
2.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合称人身权,它们有不同的含义。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而身份权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依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考生不仅要理解它们的不同含义,更要知道它们分别包括的不同类型。
如荣誉权究竟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这是考生应当注意的问题。
3.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比较相似,但以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
它们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第三,遗嘱是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在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生产抵触时,遗嘱无效;第五,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与遗赠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一、引言民法作为法律领域中最为基本的学科之一,为我们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本文将对大一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该学科的核心内容。
二、人身权利1. 生命权:人的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2. 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3. 名誉权:人的名誉享有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对其进行诽谤或侮辱。
4. 隐私权:个人的隐私享有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三、财产权1. 所有权:指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所有权保护:法律对所有权享有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所有权。
3.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合同要素: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要素都需要满足法律规定。
5.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定形式后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1. 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因自己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 相对人损害责任: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
3. 绝对人损害责任:责任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基础,而是因其所控制的危险物或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
五、家庭法及继承法1.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2. 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法院审判或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终止婚姻关系。
3. 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方式、顺序和继承人的权益。
六、民法中的特殊法律关系1. 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
2. 合伙企业法: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物权法: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法律关系。
4.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七、总结通过本文的归纳和总结,我们对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人身权利、财产权、侵权责任、家庭法及继承法以及特殊法律关系都是民法学的重要内容,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知识点将为我们今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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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之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
民法学在政法干警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席之地的,也是需要考生们好好做好备考工作才能在
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继续为大家分享民法学知识重点,即人
身权、婚姻家庭部分的相关内容,帮助大家更进一步掌握民法学知识。
人身权、婚姻家庭部分
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这一部分在考试中占的比重较小,不要花太多时间,只是在研究真题的基础上去把握一些常考的重点内容就可以了。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
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
存在的前提。
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
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
份权。
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
此外,对人身
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
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
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婚姻家庭部分还是要重点复习:
1.结婚。
结婚内容包括婚姻的成立,也就是结婚登记制度,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
等内容,最重要的还是婚后夫妻财产制度,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是常
考点之一。
2.离婚。
离婚的基本形式,离婚之后的财产归属,离婚的限制性规定,离婚的补偿、
赔偿制度要做基本的了解。
3.收养的基本制度。
收养的成立阶段考点比较多,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要做重点的掌握,另外,收养解除之后的内容也要注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