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院(2012)26 关于印发《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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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川建院〔2012〕26号

关于印发《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教学事故办法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2年3月28日印

附件: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和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外聘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外聘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院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按其情节和后果分为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擅自变动上课地点或时间。

2.教师擅自请同专业课教师代授课;与之对应的私自为他人代授课。

注:代授课包括理论课、习题课和实践教学类课程等全部计划内课程,下同。

3.教师上课迟到2分钟(含2分钟)以上,15分钟(不含15分钟)以下;擅自提前下课。

注:若教师上课迟到原因为急病、来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事件者,需在上课前与系部、或质控办、或教务处电话联系说明事由,并在事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按迟到处理。

4.教师违反《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及学院关于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无教案授课;授课进度超前或滞后超过规定;作业布置及批改量、辅导答疑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等。

注:无教案授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习题课以及电教课等。

5.教师不按审核批准的学期授课计划完成教学内容,未完成内容的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课时数的5%以下者。

6.教师对课堂教学秩序不进行组织管理、或组织管理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者。

7.教师在实践教学中违反相关规定,发生:擅离教学地点;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其他活动;或指导时间未达到《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规定要求等。

8.教师违反学业考核规定,发生:不按教学计划内容命题;命题错误在5分及以上、但未超过10分;试卷出现答案但未超过10分;考前缩小范围出复习思考题,其中出现考试原题达考分30%及以上、但未超过50%。

注1:命题错误还包括考卷出现重题、缺题。下同。

注2:复习题与考试题仅为非关键性不同视作考前复习思考题中出现考试原题。下同。

9.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发生:迟到、从事与监考无

关的活动、擅离考场、发现考生作弊而不上报等情形。

注1:监考迟到以考务通知规定的到岗时间为准。

注2:与监考无关的活动包括:看其他书籍;接听、拨打电话;收发短信;玩手机或其它与监考无关的电子设备等。

10.教师阅卷、成绩评定错误率达到成绩评定人数3%及以上,但未超过5%。

1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业成绩,造成严重后果者。

12.教辅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学所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导致正常教学无法进行。

13.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资源冲突或教学信息传递遗误,导致正常教学无法进行。

14.其他经认定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擅自请非本专业课教师代授课;与之对应的私自为他人代授课。

2.教师缺课15~90分钟;或擅自停课。

3.教师办理调课手续后、或事故性缺课45~90分钟后,应补课而未补课者。

4.教师不按审核批准的学期授课计划完成教学内容,未完成内容的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课时数的5%及以上,但未超过10%者。

5.教师不到指定地点进行实践教学课程指导。

6.教师违反学业考核规定,发生:擅自决定停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课程考核方式;命题出现较严重错误或试卷出现答案在10分及以上、但未超过20分;考前缩小范围出复习思考题,其中出现考试原题达考分50%及以上、但未超过80%者。

注:改变课程考核方式不含开、闭卷方式的确定。

7.监考人员监考缺席;或不履行监考职责,发生考场秩序混乱、考场群体作弊等情形。

8.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辅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试题泄漏。

9.教学管理人员或监考教师工作失职,丢失考试试卷。

10.教师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达到成绩评定人数5%及以上。

11.教学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教学不能正常进行。

12.教辅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教学活动无法开展。13.其他经认定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违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教师擅自请不具备教学资格的人员代授课。

3.教师不按审核批准的学期授课计划完成教学内容,未完成内容的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课时数的10%及以上者。

4.教师违反学业考核规定,发生:命题出现严重错误或试卷出现答案在20分及以上;未经课程考核或未经阅卷给定学生学业成绩;由学生代阅试卷等。

5.任课教师主观故意向学生泄漏考题达80%及以上

6.非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主观故意向学生泄漏考题。

7.教师或监考人员伙同学生考试作弊。

8.教学管理人员主观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9.其他经认定程度相当的情形。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予以认定

1.发现教学事故或疑似教学事故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质控办。

2.质控办通知被举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与之相关的单位)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列书面材料报送质控办:

①负责调查单位的调查结论意见;

②调查过程中形成的个人或班级证明材料;

③被举报当事人的书面材料;

④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注1:调查结论意见应有调查单位签章、负责人签名。

注2:个人证明材料应有证明人签名;班级证明材料应至少有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三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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