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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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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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中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小学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小学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小学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本文旨在建立一套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小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校长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因此承担着保证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

以下是该责任制的要点:目标确保小学食堂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不会对学生的健康产生任何威胁。

责任校长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确定食堂食品安全政策,并将其宣传给全校师生和家长;2. 确保食堂采购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并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3. 指定专人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4. 监督食堂食品的加工、存储和分发过程,确保卫生措施得以执行;5. 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定期检查食堂,并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6. 配合学校的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采纳并执行相关建议;7. 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及时通知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和调查。

校长可以委托相关教职员工来协助执行这些责任,并确保责任的落实。

监督与评估对于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和评估,应采取以下措施:1. 学校要配备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定期对食品进行化验和检测;2. 学校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3. 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惩罚和奖励为了使责任制的实施更加有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激励和惩罚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1. 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政策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 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发积极性。

结论通过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可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安全和可靠的食品。

校长应认真履行责任,并与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共同努力,保障学生的食品安全。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责任制,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做法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个
具体的责任制方案:
1.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校长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委员会的召
集和组织,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推进。

2.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与相关部门和专家一起制
定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3. 食品供应商的筛选与管理:校长要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供应商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供应商合作协议,并定期进行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4. 食堂员工的培训与管理:校长要确保食堂员工经过专业的培训,熟悉食品安全知识
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日常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5. 食品安全检测与监控:校长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体系,确保食品样品
的抽检,并及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问题。

6.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校长要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消费
者投诉,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7. 食品安全宣传与教育:校长要加强对学生、家长和教职工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推动全校形成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8. 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校长要及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问题,并追究相
关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通过以上责任制方案,校长可以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师生的食品安全。

同时,校长还应该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

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精选7篇)

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精选7篇)

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精选7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精选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堂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制度1一、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校长必须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设1-2名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

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取得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

加工、供应食品必须遵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

要按照要求建立学校食堂的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个人健康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采购与使用记录、餐具消毒自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三、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持证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健康体检每年1次,并定期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四、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

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建立采购、进货台账,每日一记,全部食品一律入账,详细记录。

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蔬菜农药的检测及其他食品的相关检测,严把食品原料进入关。

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堂食品安全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堂食品安全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 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 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三口镇中心小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学校食堂是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食品的重要场所,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是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重要职责。

为了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日常的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和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 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岗位对食品安全的责任,确保每个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落实好操作规程。

3. 完善食品采购制度:建立健全的食品供应商评估机制,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签订食品安全合同。

同时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把关,确保进货的食品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4. 强化食品储存和加工管理:对食品进行分类储存、标识和定期检查,确保食品保存期限和质量。

食品的加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配料要选择优质、安全的原料。

5. 加强食品质量检测:建立食品质量检测体系,对食品进行常规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6. 加强师生食品安全教育:加强对师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能正确选择食品,避免食品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7. 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食堂食品安全的持续改进和保障。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帮助学校食堂建立起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关卫生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关卫生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三口镇中心小学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 ?第三条? 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 ?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 ? 第七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五篇材料)

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五篇材料)

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五篇材料)第一篇:7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堂食品安全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关卫生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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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安全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同样适用于本镇内各公民办学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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