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06]48号经营许可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可编辑)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6〕136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 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正副本填写说明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告(第二批)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告(第二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苏安监[2007]206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告(第二批)(苏安监〔2007〕206号)根据《江阴市人民政府对江阴市盛翔电源有限公司等69个污染企业(项目)实施关停的决定》(澄政发[2007]10号)、《高邮市政府关于对高邮市振阳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的决定》(邮政发[2007]145号)等文件,江阴市可达化工厂等6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名单见附件)已由政府关闭或关停。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注销江阴市可达化工厂等6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江阴市可达化工厂(发证时间:2005年12月21日;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222];许可范围:盐酸)2、江阴市磺土立埭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1月16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250];许可范围:五氧化(二)磷、亚磷酸、盐酸)3、江阴市新型化工厂(发证时间:2005年11月9日;有效期限:2005年11月9日至2008年11月8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161];许可范围:甲醇钠甲醇溶液)4、江阴优利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5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10日至2009年5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522];许可范围:丙烯酸清漆、环氧清漆)5、江阴市新源助剂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5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10日至2009年5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542];许可范围:二盐基亚磷酸铅)6、江阴市精良特种涂料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12月21日;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226];许可范围:氨基清烘漆、环氧烘漆、丙烯酸清烘漆、丙烯酸漆稀释剂)7、江阴市辰龙塑玻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5月17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17日至2009年5月16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629];许可范围:不饱和聚酯树脂)8、江阴市峭岐精细涂料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805];许可范围:聚酯清漆、聚酯面漆、聚酯底漆、聚酯漆稀释剂)9、江阴市陆桥印染助剂厂(发证时间:2006年2月16日;有效期限:2006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369];许可范围:醋酸)10、江阴市瑞邦涂料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5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10日至2009年5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520];许可范围:环氧树脂漆、酚醛树脂漆、醇酸树脂漆、氨基树脂漆、硝基树脂漆、丙烯酸树脂漆、聚氨酯树脂漆、涂料稀释剂)11、江阴市光华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12月21日;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213];许可范围:盐酸)12、江阴市大洋溶剂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786];许可范围:溶剂回收(苯、二氯乙烷、醋酸丁酯、醋酸乙酯、乙醇、甲醇、二甲苯、正己烷、环己烷、丙酮、溶剂油)、聚酯漆稀释剂、硝基漆稀释剂)13、江阴市南洋特种油墨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12月21日;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212];许可范围:塑料凸板油墨、聚氨酯胶粘剂)14、江阴建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2月16日;有效期限:2006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363];许可范围:印刷油墨)15、江阴市尤乐防火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12月21日;有效期限:2005年12月21日至2008年12月2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221];许可范围:环氧防腐漆、丙烯酸底漆、环氧漆稀释剂、丙烯酸漆稀释剂)16、江阴市特种电工材料厂(发证时间:2005年10月10日;有效期限:2005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094];许可范围: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氨基透明烘漆、氨基醇酸绝缘漆、环氧绝缘漆))17、江阴市文海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1月16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260];许可范围:松香水、油漆稀释剂)18、江阴金叶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10月10日;有效期限:2005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097];许可范围:印刷油墨)19、江阴市油墨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2月16日;有效期限:2006年2月16日至2009年2月15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370];许可范围:硝基漆稀释剂、印刷油墨)20、江阴市探伤器材厂(发证时间: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B00817];许可范围:含一级易燃溶剂的其他制品(探伤剂))21、淮安市富盛化工助剂厂(发证时间:2005年6月23日;有效期限:2005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2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H00003];许可范围:三氯化铝[无水])22、淮安市富洋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3月17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17日至2009年3月16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H00035];许可范围:氯化钡)23、淮安市瑞农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3月17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17日至2009年3月16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H00039];许可范围:2,4,5-三氯(苯)酚)24、高邮市振阳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3月29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29日至2009年3月28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K00108];许可范围:3-甲基-6-甲氧基苯胺)25、高邮市伯勤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3月29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29日至2009年3月28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K00110];许可范围:氨基醇酸绝缘漆、环氧绝缘漆)26、高邮市车逻砂轮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6月13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13日至2009年6月12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K00139];许可范围:三氯化铝溶液)27、江苏沪运制版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5月11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1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L00115];许可范围:聚氨酯粘合剂)28、丹阳市平凡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8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8日至2009年6月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L00153];许可范围:叔丁醇(精馏)、液碱)29、镇江市丹徒区金星涂料厂(发证时间:2006年6月14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L00179];许可范围:硝基漆)30、丹阳市特种油墨厂(发证时间:2006年5月23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23日至2009年5月22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L00145];许可范围:硝基漆、硝基漆稀释剂)31、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14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L00174];许可范围:不饱和聚酯树脂)32、镇江俊业光纤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14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L00178];许可范围:三氯硅烷、四氯化硅)33、扬中市江城试剂厂(发证时间: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L00187];许可范围:氢氟酸、氟化钠、氟化钾、氟化铵)34、南通市锡明装饰材料厂(发证时间:2005年10月20日;有效期限:2005年10月20日至2008年10月1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061];许可范围: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防火涂料、醇酸漆、环氧防腐漆、聚氨脂面漆))35、通州市江福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5月23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23日至2009年5月22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80];许可范围:硝酸锌)36、通州市双益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1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180];许可范围: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醇酸树脂涂料、氨基树脂涂料、桔形漆、稀释剂))37、通州市兴仁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312];许可范围:含二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醇酸磁漆))38、南通东锋助剂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1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185];许可范围:甲酸乙酯)39、通州市南兴塑料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3月31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30];许可范围:除锈磷化液)40、南通市海陵试剂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97];许可范围:试剂提纯(硫酸、硝酸、盐酸、乙醇[无水]、乙酸[含量>80%]、氨溶液[10%<含氨≤35%]))41、海安县东洋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1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189];许可范围:2,5-二甲基-2,5-双-(过氧化叔丁基)己烷[工业纯])42、海安县宏达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4月19日;有效期限:2006年4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68];许可范围: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18℃≤闪点<23℃](香蕉水、天那水、泡力水))43、海安县航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318];许可范围:有机硅烷化合物(二乙胺甲基三乙氧基硅烷、苯胺甲基三乙氧基硅烷))44、海安县益兴特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305];许可范围:氧[压缩的]、氮[压缩的])45、海安县振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7月28日;有效期限:2005年7月28日至2008年7月2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034];许可范围:三氯化磷)46、海安县有机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3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04];许可范围:废硫酸)47、海安县校办教学试剂厂(发证时间:2006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95];许可范围:试剂提纯(盐酸、硫酸、硝酸、乙醇[无水]))48、南通市富民港助剂厂(发证时间:2006年1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165];许可范围:沥青清漆;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18℃≤闪点<(油漆稀释剂);苯)49、南通富尔顿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10月20日;有效期限:2005年10月20日至2008年10月1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069];许可范围:硫酸)50、如皋市瑞丽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1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166];许可范围:三氯化铝溶液)51、如皋市金玉泡塑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3月31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34];许可范围: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52、南通市同济高能焊割气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98];许可范围:焊割气(主要成份为丙烷))53、如皋市雨润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28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28日至2009年6月27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302];许可范围:丙酰氯、异丁酰氯、盐酸(副产)、亚磷酸(副产))54、如皋市金鑫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3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10日至2009年3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198];许可范围: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55、如皋市油脂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1月10日;有效期限: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152];许可范围:含一级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18℃≤闪点<23℃](路标漆))56、如皋市金陵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5月23日;有效期限:2006年5月23日至2009年5月22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F00282];许可范围:亚硝酸钠)57、江苏省滨海县机械化工总厂(发证时间:2006年6月25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25日至2009年6月24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J00275];许可范围:过氧化二碳酸二-(2-乙基己基)酯[工业纯]、过氧化二碳酸二-(2-乙基己基)酯[在溶液中,含量≤77%]、过氧化二碳酸二-(2-乙基己基)酯[含量≤42%,在水中均匀分布])58、连云港东海经通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6月13日;有效期限:2006年6月13日至2009年6月12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57];许可范围:乐果[含量>10%]、硫化钠[含结晶水≥30%])59、东海县华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2月24日;有效期限:2006年2月24日至2009年2月2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28];许可范围:氧[压缩的]、氮[压缩的])60、东海县石湖乡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2月24日;有效期限:2006年2月24日至2009年2月2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24];许可范围:苯、甲基苯、1,2-二甲苯)61、江苏金山肥业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5年11月21日;有效期限:2005年11月21日至2008年11月20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14];许可范围:盐酸、硫酸、正磷酸)62、赣榆县龙河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4月4日;有效期限:2006年4月4日至2009年4月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50];许可范围:硝酸钾)63、连云港市凯达溶剂厂(发证时间:2006年3月9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8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39];许可范围:N,N-二甲基甲酰胺)64、连云港鹏瑞化工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2月24日;有效期限:2006年2月24日至2009年2月2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26];许可范围:红磷、磷酸)65、连云港市新浦博瑞综合化工厂(发证时间:2006年2月24日;有效期限:2006年2月24日至2009年2月23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25];许可范围:异丁烯、甲醇)66、连云港市黄化制钙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06年3月29日;有效期限:2006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8日;许可证号:(苏)WH安许证字[G00034];许可范围:溴)。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道

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 7.1 封面(见附录C) 7.2 封二(见附录D) 7.3 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委托 书复印件 7.4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见附录E) 7.5 目录 7.6 正文 7.7 附件(本导则3.1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复印 件)
附录A: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 令第6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 贸委令第3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8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1号) 《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 [2004]37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 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
5.1 前期准备工作 5.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3.1规 定的文件。 5.1.2 与被评价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 5.1.3 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 收集有关资料。 5.2 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 查验被评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 性。 5.2.2 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可 能影响的范围。 5.2.3 划分评价单元。
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苏安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06〕115号)各市安监局: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地方性法规;(三)国务院决定;(四)省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该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苏安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苏安监〔2006〕89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市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中推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达标活动,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实施进货登记制度。
对制度建全、管理有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经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后颁发相关标志牌和证书。
一、各有关企业应认真对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达标考核项目及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一次商品综合管理自查,进一步建立和建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各项管理制度。
二、要求参加“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单位安全管理达标”活动的企业应认真填报《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达标申请书》(须经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表》,并附上本企业经销的特种劳动用品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需报送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质量负责人和特防用品档案管理人员名单。
四、根据企业申报、自查情况,并由各市安监部门审核盖章后,省局将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对申报企业分批进行现场审查,重点检查申报内容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可获得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江苏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标志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苏安监[2006]199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99号)各市安监局: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把烟花爆竹经营准入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
为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下基础,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发展。
二、目标1、今年春节前完成全部批发企业的颁(换)发许可证工作,完成50%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2、2007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实施程序1、由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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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苏安监[2004]1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0.25【实施日期】2004.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2004年10月25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四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直接管理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苏安监[2009]227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22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省局制订了《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为规范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颁证对象1.本省境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范围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以下统称“非煤矿矿山企业”)。
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省境内开采地热、矿泉水、砖瓦用粘土三种矿产资源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
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3)尾矿库;(4)地质勘探单位,特指采用钻探、坑探工程进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单位;(5)采掘施工企业;(6)石油天然气企业及其所属的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苏安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盐城射阳“7.28”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必须立即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文件精神,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全部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只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要做好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以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三、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实行备案。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向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附件2),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县(市、区)安监部门在实行备案后,要及时将备案情况报省辖市安监部门,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报省级安监部门。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行抽查,并保证抽查比例和范围。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苏安监[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6〕226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与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件。
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划许可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无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或村庄集镇规划区,如能提交“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一种,视同已取得规划许可。
二、没有“一书两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出具其在规划区域的证明,视同已取得规划许可。
三、没有“一书两证”,且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也不出具其在规划区域证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部门出具不能补办、不再补办或不予补办等类型的情况说明或证明。
四、至2007年3月31日,未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将有关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上报至省安监局,逾期未上报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以自用为主的非化工企业,其规划许可按本文件精神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ab1e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8d.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无许可证或者持失效的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补领许可证。
拒不补领许可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向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对生产者,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批发者,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许可证审查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或者在跟踪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剧毒化学品(包括有储存、剧毒农药)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GB2894《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防盗保险柜》GB10409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整理]1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整理]1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d90cb6f0740be1e650e9afa.png)
附件1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加油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加油站[包括公路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岸基站)]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橇装式加油站、农业加油点和流动加油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燃料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说明

燃料油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一事进行解释说明“国家对企业在国内市场从事汽油、煤油、柴油以外的成品油经营不进行经营资格审批。
”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就《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规定,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生产、经营这类物品的活动,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
燃料油并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
多个网站可以在线搜索查询,例如。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规定,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而船用内燃机燃料油是大型低速柴油机的燃料油,燃料油的闪点一般在70-150°C之间。
闪点介于柴油与重油间,不属于危险品。
各地安监局都曾对燃料油是否是危险化学品给予解答,例如1、江苏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中部分条款现调整如下: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由明确到具体品种改为明确到类项;2、燃料油不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
2、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曾给予答复,燃料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3000/gate/big5//bmwd/2 00807/t20080723_5419.html青岛市中兴油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5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苏安监办[2006]8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9.0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
况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6〕8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按非法经营进行处罚,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新成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须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地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核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储存设施和经营条件。
凡领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0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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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安监〔2006〕4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发布以后,我省总体执行情况较好。
但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有些监管部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或借管理之名,违规操作,指定评价机构、人员对有的行业、评价项目进行评价;或随意设置许可项目,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评审、备案等,随意抬高评价机构准入的“门槛”。
严重影响了安全评价的公正性、公平性,致使评价机构反映很大。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
要牢固树立为基层、为企业和为评价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擅自设置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或变相审核。
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取得国家甲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取得国家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含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
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行业或地区保护和垄断。
三、要严格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的现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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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76号)各市安监局:2004年以来,镇江、无锡两市的部分试点单位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状况和作业环境得到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在全省扩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和目标依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从负责人与责任、风险管理、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生产设施、作业安全、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职业危害、事故与应急、检查与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进度安排本次试点在全省范围开展,各省辖市根据辖区内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分布情况,自行选择确定不少于10家的试点企业,苏南和危化品从业单位较多的地区应确定不少于30家试点企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号】苏安监[2006]205号
•【施行日期】200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安监〔2006〕20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
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立足实际、面向基层的要求,为方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是暂时限制行政管理相对组织和相对人从事被许可活动的权责,是对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各市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五种行政处罚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同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其整改复查合格后,按法律程序即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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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6〕4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满后未取得新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向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提出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再培训,并提供再培训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加油站及其他有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6、省安监局核发的杀鼠剂经营许可证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该类单位合法经营,原取得临时杀鼠剂经营资质的单位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此基础上不再增设新点。
该类单位应按照乙种证的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原件。
国家对杀鼠剂经营单位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城镇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储罐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积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提高加油站及成品油储存设施的安全程度。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安监局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汇总上报省安监局。
年检的内容必须包括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文件(复印件)和剧毒化学品购入台帐、流向记录台帐、销售记录台帐等。
在年检时发现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须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上报省安监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自2006年4月1日起,甲、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均明确到具体的品种,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列明。
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范围统一为“危险化学品经营”。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符合《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5]158号)的要求。
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省安监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见附件,评价导则另发)要求,为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现对经营单位实行分类评价:
1、加油站(含加油点、加油船)按《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3、有储存经营的单位(指总储存量大于2吨)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4、一般经营单位(指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单位、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纯
批发经营)按《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指除上述4类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须按上述要求编制,否则不予受理。
国家安监总局如发布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则按新导则执行。
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自2006年4月1日起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其中柴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燃料油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或补办经营许可证,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
由空气分离制取各种气体等制气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他各种气体分装、混配、充装等以及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一律纳入经营许可管理范围,经营许可证申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
2006年3月31日后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本通知第六条所列单位除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经营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各地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1、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4、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02月2 8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