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省所有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桥梁、隧道、交通枢纽等各类交通工程。
三、监督管理机构1. 省交通建设局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工作;2. 各地市交通建设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协助省级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3. 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实现横向和纵向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4.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5. 在交通建设工程中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6. 推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 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省级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2. 地方各级交通建设部门负责执行省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 相关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措施;4.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六、监督管理效果评估每年对某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及时提出调整和完善的建议,确保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细则由省交通建设局另行制定。
八、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1. 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环境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施工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苏交质[2005]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交通局,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1 /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2 / 5 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质监局、建设办、临海办,省交建局、大桥指,南京重大路桥建设指挥部: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省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应当遵循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分为行业安全监管和项目安全监管。
行业安全监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以下统称“从业单位”)正确履行相应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3c74370066f5335a8121f9.png)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在本省交通建设工程中派驻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
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遵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公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工作中,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权益。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和有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八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考核办法》,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考勤、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和优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交通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航道等各类交通建设工程。
二、质量监督1.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2.质量监督包括现场检查、取样检测、材料验收等环节,监督单位要对这些环节进行监督。
3.监理单位要定期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结果、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等。
三、安全监督1.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并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3.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督,包括对开挖施工、土方回填、支护工程等安全关键环节的监督。
4.安全检查要做到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规定,指导和协调各级监理单位的工作。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五、处罚和监督1.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处理情况。
2.对于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监督结果的保密1.有关部门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监督结果。
2.监理单位要对质量安全监督结果进行保密,不得向施工单位泄露监督结果。
七、其他1.本实施细则由建设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建筑工程安全)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于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运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于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苏交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经第4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江苏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落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治理方法》《公路建设监督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点合资、地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方式纳入差不多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其中,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制度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补偿的本质缺陷,以及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江苏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县乡道、地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等工作的办事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质量治理并承担质量责任。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操纵,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治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苏交质[2005]7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
为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实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意见及时反馈厅(质监站)。
附件:《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路施工安全标准通知
抄送:交通部质监总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高指、苏通桥指,厅公路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市
高指、公路处。
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2005年12月31日印发
江苏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录入:a d min www.jyjtj.go 2007-12-20 5:02:09人气:518。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苏建质[2006]440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2006]440号)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工)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A)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人员、执法车船和装备,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苏交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3〕1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省市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3月6日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并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监督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管理,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人员,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并且具备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1.质量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安全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安全标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监督方式和方法1.文件审查: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文件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现场检查: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检测和试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测和试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4.验收和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监督的时机和频率1.设计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要求和规范要求。
2.施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竣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五、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结果等信息,以便追溯和评估。
六、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罚款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为了不断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效果,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八、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总结起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实施细则涵盖监督机构的建立、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方式和方法、监督的时机和频率、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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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号)各市交通局,省高指、苏通大桥指,省港口局,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有关单位:《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1998]2号)自9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交通投资规模的扩大,工程质量要求的逐年提高,原有的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现行质量管理要求。
2005年10月,交通部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工作,适应当前的交通发展形势,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对98年出台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自《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及我省《关于贯彻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交质[2006]6号)文件要求,过渡期内工地试验室管理中关于母体试验检测机构的要求仍按照6号文件执行(过渡期截止到2006年底),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所申请的工地试验室有效期截止为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其所在单位将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现场检测必须委托具有《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交质安[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质安[2008]8号)目前,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进入黄金期,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已集中投入到各项工程建设项目中,根据当前形势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下列要求:一、充分提高对做好当前及奥运会期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省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切实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上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千万不能有任何麻痹、侥幸心理,要全力防止和遏制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力以赴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良好氛围,全力确保当前及奥运期间交通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全稳定。
二、在建项目的监管及参建单位、投入运营处于缺陷责任期项目的管理责任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项目平安防范工作,认真分析项目所处环境中的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安全因素,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防范,确保工程建设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社会稳定作贡献。
三、各在建项目要加强项目安全保卫工作,要做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对桥梁、拌和站、办公及宿舍区等重点部位要加强安全监控,加大安全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四、投入运营处于缺陷责任期的项目要切实加强平安防范,对桥梁、隧道、服务区、船闸等重点部位加强防范,禁止社会车辆在桥隧等重要构筑物上停车。
五、各项目要加强安全管理,对外来车辆、人员要进行登记,做到有记录可查;对于进入重点部位的要严格检查,防止发生外来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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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5]65号2005年9月24日)各市交通局,厅有关单位: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交通厅公路局。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道网调整方案(经苏政办发[2003]5号文批准同意),并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2005~2010年)的项目。
第三条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履行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市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立项申请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办理施工许可,交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管理第五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对于不需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七条一般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跨市规模较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可以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直接组织编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
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
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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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改、扩)建公路和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上述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和大型交通建设工程等进行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根据安全监督程序和工程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受监工程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安全动态;监督检查也可组织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共同进行。
工程交(竣)工前负责对受监工程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价。
(五)负责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年审、等级晋升及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全省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九条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参照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
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章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当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按照本规定附录一、二、三、四、五(Aj-01~05)的要求提出安全监督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若质量与安全监督属同一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
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待确定后再办理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按照本规定附录六(Aj-06)的格式和要求向建设单位
发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工作质量。
(四)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相关安全保证资料。
(七)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设备使用及文明生产情况。
(八)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
附录八、九(Aj-08、09)的要求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申请书》、《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签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意见书》。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时,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监督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安全监督人员若有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AJ-01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
二、AJ-02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略)
三、AJ-03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人汇总表(略)
四、AJ-04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安全责任人汇总表(略)
五、AJ-05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承诺书(略)
六、AJ-06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略)
七、AJ-07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现场抽查意见通知书(略)
八、AJ-08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申请书(略)
九、AJ-09表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略)
AJ-01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
工程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1、有关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文件;
2、施工、监理合同副本;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及资质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组织计划;
4、监理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体系;
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项目计划进度安排。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