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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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难的理论反思
谢澍
【期刊名称】《地方立法研究》
【年(卷),期】2024(9)3
【摘要】刑事二审开庭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但囿于个案的消极影响、考核的指标主导等,时至今日,它仍然是“未完成的改革”。

刑事二审开庭问题受到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需要在优化和调整审批程序、考核指标的基础上,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指导制度改革。

2023年9月开展的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为了巩固专项工作成果,避免考核指导下的数字泡沫和虚假繁荣,《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中需要及时作出制度回应,形成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充分体现正当程序与诉讼构造的指引,进而突破刑事二审开庭问题中制度因素、实践因素和观念因素的制约;其次,在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由列举应当开庭的案件范围转变为列举可以不开庭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最后,还需要构建起针对二审不开庭的上诉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法律监督机制,为刑事二审开庭问题提供具有刚性的程序保障。

【总页数】13页(P114-126)
【作者】谢澍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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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二审开庭情况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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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会议纪要(3篇)

法律案件会议纪要(3篇)

第1篇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上午9:00-11:30会议地点:XX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参会人员:1. 张律师(案件负责人)2. 李律师(案件协办人)3. 王律师(案件助理)4. 陈法官(原告代理人)5. 刘法官(被告代理人)6. 案件当事人甲7. 案件当事人乙8. 书记员会议主题:讨论并确定“甲乙财产纠纷案”的诉讼策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会议内容:一、案件背景介绍1. 张律师简要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起因、双方当事人关系、争议焦点等。

案件起因:甲乙双方系邻居,因相邻土地使用问题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甲认为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土地上种植树木,导致其土地无法正常使用,要求乙赔偿损失。

2. 李律师补充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合同、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二、案件分析1. 张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以下关键点:(1)甲乙双方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范围,存在争议空间。

(2)乙在种植树木时,可能未充分考虑到甲的土地使用权益。

(3)甲的证据材料较为充分,但部分证据存在瑕疵,需进一步完善。

2. 王律师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指出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物权,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合理使用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策略讨论1. 陈法官代表原告方提出了以下诉讼策略:(1)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因树木种植造成的损失。

(2)要求乙拆除树木,恢复土地原状。

2. 刘法官代表被告方提出了以下诉讼策略:(1)否认甲的损失,认为乙在种植树木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主张甲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已知晓土地可能存在的风险。

3. 会议成员就诉讼策略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以下共识:(1)原告方应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包括补充相关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____-03-04 08:01: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问: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该《纪要》的背景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以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同时,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二条《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261款也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纠纷这一案由。

各地人民法院在根据上述规定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过程中,陆续向我院反映,鉴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以及强制清算案件非讼性特点等原因,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导致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进展困难,且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

虽然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已对程序性规范作出了一定规定,但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些高级法院自行出台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方面的规范意见,以解决本辖区内审理相关案件规范依据不足的问题。

在当前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的背景下,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呈激增状态,商事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2006年7月18日)2006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主持召开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市纪委相关处室,高、中院刑二庭和部分基层法院刑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研讨。

会议就商业贿赂案件法律适用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较广泛的共识。

会议纪要如下:一、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含公益,下同)支出或退还的行为如何处理。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但下列几种情形,因行为人的受贿故意不能或难以认定,不宜以受贿犯罪论处,或者应将该部分财物从受贿数额中扣除:1.行为人因难以推却、退还等原因而收受他人财物,随后将财物上交单位账户或放入小金库使用的;2.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说明了财物的性质或来源的;3.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在三个月之内,并于案发或被检举之前,主动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

认定行为人将所收受的财物用于公务支出,不予定罪或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应从严掌握认定标准:1.证据的确实性,即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印证行为人已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

2.用途的合法性,即公务用途本身应当是合法的,如果是将财物用于向他人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

3.公务支出行为的公开性,即行为人在将财物交公或用于公务支出之时,应当向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说明财物的性质或来源。

如果行为人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如以个人名义将所收受的财物用于扶贫助学等用途的,只能作为从宽处罚情节考虑,不能扣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浙高法【2013】246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浙高法【2013】246号为进一步规范死刑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移送、鉴定、审查判断等相关工作,为办理死刑案件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证据基础,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死刑案件”,是指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死刑的案件。

第二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罪过、从重处罚等事实的认定,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

第三条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主要是指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据、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人员报案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投案供述笔录、目击证人报案陈述笔录或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检举揭发线索材料、侦查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侦查决定书及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证据等。

证明被害人身份的证据包括被害人亲属等确认死亡被害人身份的证言,死亡被害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尸体或者遗物的辨认笔录及有关的DNA鉴定意见等。

对尸源不明、高度腐烂和被分解的尸体,应当进行DNA鉴定,以确认死者的身份。

被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侦查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被害单位报案陈述笔录应当附有该报案人员系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单位证明。

2021年最高法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2021年最高法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2021年最高法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21年会议地点:最高法二巡回法庭一、会议背景2021年的最高法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于近日顺利召开。

本次会议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经验,讨论并制定未来的工作计划,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会议议程1. 司法改革与创新会议开篇,法庭主任首先强调了司法改革与创新的重要性。

他指出,只有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并引入创新的科技手段,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与会法官们纷纷分享了各自所在地法庭在司法改革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并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改进意见。

2. 纪律建设与人才培养会议的第二项议程是纪律建设与人才培养。

法庭主任强调了法官队伍的纪律要求,希望所有法官能够严守法律职业道德,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与会法官们纷纷表示将时刻以身作则,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3. 业务交流与案例研究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是业务交流与案例研究。

各巡回法庭的代表法官分享了他们处理的典型案例,探讨了案件处理中的难点和挑战,并共同研究出一些解决方案。

这一环节不仅丰富了法官们的专业知识,也提升了他们的判断力和应变能力。

4. 司法公正与便民服务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是司法公正与便民服务。

法庭主任强调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和便民服务的具体措施。

与会法官们纷纷表示将积极响应,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会议总结与展望最高法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会议总结了2020年的工作,并展望了2021年的发展方向。

与会法官们纷纷表示,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高的标准,为人民群众解决他们在司法领域遇到的问题,努力构建一个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环境。

四、会议结语本次最高法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相信在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贡献。

死刑核准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

死刑核准程序【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3、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二百八十一条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二)扣押赃款、赃物和其它在案物证的清单;(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百八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纪要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纪要

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纪要篇一:联席会议纪要2潭市统发?20XX?2号关于印发《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20XX年3月1日中共湘潭市委宣传部、中共湘潭市委统战部联席会议纪要2月2日,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召开两部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周放良,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宋厚源,两部部务会成员,两部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以及电视台、日报、晚报负责人及记者。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统战宣传工作,提高全党全社会的统战意识,形成大统战格局。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郑月英就近年来全市统战宣传工作作了题为《加强统战宣传塑造统战形象》的情况通报。

报告回顾总结了近几年统战宣传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建立健全宣传统战两部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议,提出了20XX年统战宣传工作要点。

会上,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周放良,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宋厚源分别就进一步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两部联系,加强统战宣传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近几年来,统战宣传工作以学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为契机,开展了统战理论宣传;抓了统一战线特色工作、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通过举办各项统战知识竞赛和对先进人物事迹的报道,开展了统战知识普及宣传。

会议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统一战线工作群众化、社会化的特点日益突出和明显,宣传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

党中央和省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统一战线宣传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动我市统战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实现新的跨越,需要进一步加大统一战线宣传力度。

会议决定,建立健全宣传统战两部联席会议制度。

两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宣传统战联席会议制度是宣传、新闻部门与统战部门共同建立的一项工作制度,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统战部共同牵头,两部的部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广电局、电视台、电台、报社、湘潭在线网等新闻单位参加,根据研究的议题,必要时邀请台办、侨联、民宗局、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工商联等相关统战系统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工作座谈会纪要。

时间,2022年1月10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XXX。

参会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一、会议目的。

为了全面了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加强沟通协调,本次工作座谈会旨在就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深入交流和讨论,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高效的审理。

二、会议内容。

1.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

XXX部门负责人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进展进行了详细汇报。

他指出,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同时,他也提出了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希望得到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 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建议。

在听取了XXX部门的汇报后,各部门负责人分别介绍了自己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所面临的问题。

大家就如何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3. 解决问题的措施。

会议就解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案件的审理工作。

同时,也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4. 下一步工作安排。

会议最后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各部门负责人表示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以赴推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高效的审理。

三、会议总结。

本次工作座谈会围绕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工作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各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按照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以赴推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高效的审理。

四、会议结束。

会议在和谐、积极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以上就是本次工作座谈会的纪要,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在工作中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工作,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0.01.12•【文号】法办[1990]2号•【施行日期】1990.01.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1990〕2号1990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后,许多地方人民法院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积累了不少经验。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将本院刑二庭拟制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下发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公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的第一审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制作决定再审裁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一般不撤销原判。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检察员(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开庭前应当作好下列工作:(1)审查抗诉或者申诉理由,并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派员出庭。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须在开庭十四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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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9.10.14•【文号】•【施行日期】1989.10.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10月14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节录)(上略)(三)正确掌握《通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同。

——编者注)从宽处理幅度应明确的几个政策界限。

1.按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对个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律不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但是,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使投案自首、全部退赃或者有立功表现,也一律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2.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处罚,不能免予刑事处分。

只有在限期内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有立功表现的,才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分,并要逐级报请最高法院审查。

3.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符合《通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9.21•【文号】法释[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8号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提请讨论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结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理由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

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二)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裁判的形式。

提请讨论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

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结论此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提出。

死刑抗诉案件办理实践及思考

死刑抗诉案件办理实践及思考

死刑抗诉案件办理实践及思考作者:王小兰李春瑾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年第10期摘要: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抗诉案件,要通过精准抗诉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

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通过抗诉方式,明确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应当认定为“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明确赔偿谅解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形。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未成人年人司法保护,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系统开展法律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二审抗诉死刑立即执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未成年人保护赔偿谅解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米某华、王某湘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

2018年6、7月,为掩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其两个儿子安某甲和安某乙,加以控制、利用帮助其贩毒,并对两人长期殴打、虐待。

自2018年8月起,王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经鉴定,安某乙头发检出代谢物成分吗啡、单乙酰吗啡和甲基苯丙胺。

安某乙左侧外耳廓因被王某等人殴打未及时医治而出现明显畸形。

2018年11月以来,王某安排龙某带领11岁的安某甲在市东区华山一带贩卖毒品,王某带领9岁的安某乙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并安排进行部分“零星贩毒”。

王某等人还备有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用于殴打、控制安某甲和安某乙。

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从龙某处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多次、长时间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

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法律案件分析会议纪要(3篇)

法律案件分析会议纪要(3篇)

第1篇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上午9:00-11:30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参会人员:张律师、李法官、王检察官、赵代理、陈法医、刘书记员会议主题:对近期发生的重大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案件处理策略和应对措施。

一、案件背景介绍本次会议主要针对以下案件进行分析:案件名称: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件基本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交付,甲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款项。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 张律师:根据现有证据,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货物的事实基本成立。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 李法官: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乙公司违约的事实。

2. 法律适用- 王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赵代理: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3. 证据分析- 陈法医: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但仍需进一步核实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4. 应对策略- 张律师:建议甲公司继续收集证据,特别是乙公司财务状况的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 李法官:法院将依法审理本案,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 王检察官:建议甲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密切关注乙公司的动态,防止其转移财产。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09年4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召开了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协调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洪适权、刑四庭庭长谢文练、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副处长谭征、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副调研员彭莉红、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陈永忠、副主任刘涛、委员尹星、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交流了《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就贯彻《意见》达成共识。

与会人员认为《意见》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更好地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提高死刑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交流了《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就贯彻《意见》达成共识。

关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工作的几个操作性问题,现纪要如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应当出具指定辩护人通知书,通过广东省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指定律师提供辩护,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指派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指派联络人制度,在指定辩护律师之日起两日内将指派情况函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联络人为杨泳、冯爱娇、卓著,办公电话83507236。

(三)省、地级以上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死刑案件指定辩护人名录的建立工作,并确立在名录内指定辩护人的原则与方式。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在指派死刑第二审案件被告人律师时,原则上应当指定原审律师以及与该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之外的其他律师,但被告人出于信赖关系,主动提出要求的,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法释[20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法释[20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0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1号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札记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札记

《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简述 (2)1. 背景介绍 (3)2. 读书目的 (4)二、庭审驾驭技能概述 (5)1. 庭审驾驭技能的重要性 (6)1.1 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7)1.2 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9)2. 庭审驾驭技能的基本要素 (10)2.1 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 (12)2.2 逻辑思维与判断能力 (13)2.3 心理素质与应变能力 (15)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6)1. 研究案件材料 (17)1.1 了解案件背景 (18)1.2 分析证据与事实 (20)1.3 研究相关法律规定 (21)2. 熟悉法律程序与规则 (22)2.1 深入了解诉讼程序 (23)2.2 掌握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25)2.3 理解法律原则与精神 (25)四、庭审过程中的驾驭技能 (26)1. 开庭时的掌控能力 (28)1.1 宣布开庭与法庭纪律 (29)1.2 核对当事人身份与诉讼地位 (30)1.3 引导庭审进程 (31)2. 证据调查与质证环节的处理方法 (32)2.1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33)2.2 质证技巧的运用 (35)2.3 把握证据的关键点 (36)一、内容简述在法律的世界里,法官如同法律的执行者,他们通过公正的审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重要场所,更是体现了法官的法治精神和专业素养。

我阅读了《法官如何庭审: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对庭审的驾驭技能与处置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书中详细阐述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情、审查证据、制定庭审提纲等,这些都是确保庭审顺利进行的基础。

法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负责,确保庭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庭审过程中,法官是主导者,他们的言行举止都直接影响着庭审的走向。

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也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1. 本文概述本文主要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并特别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

庭前会议作为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庭审之间的中间程序,其作用在于解决和梳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以及部分实体性问题,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文章首先对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进程进行了考察,分析了该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以及其与庭前程序改革完善的密切联系。

文章对国外庭前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庭前会议制度,以期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定尚显粗疏、规范冲突等,这些问题制约了庭前会议功能的发挥。

文章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探讨了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并分析了该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文章也指出了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未明确提起方式与次数限制、问题处理方式未明确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旨在为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2. 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理论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基本理论构建植根于现代司法理念、程序公正原则以及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双重追求。

本节将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功能定位、价值理念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角色进行剖析。

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开庭审理之前,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就与审判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这一规定确立了庭前会议的法定地位,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引入了一种旨在促进庭前准备有序化、高效化的前置程序。

庭前会议并非庭审的预演或替代,而是庭审前的一种预备性、协调性会议,旨在解决可能影响庭审顺利进行的程序性事项,确保正式庭审聚焦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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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12月22日,由省法院提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广东省法官学院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

会议由省法院陈华杰副院长主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也应邀派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到我省当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受各方面条件制约,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

会议讨论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被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二是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三是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四是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五是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公诉人、辩护人阅卷问题。

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考虑初始阶段开庭量大,受人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制约,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

会议认为,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自接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阅卷完毕可以开庭审理的,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院在七天内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

检察院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对阅卷期间作出必要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作适当回应。

四、关于二审庭审程序问题。

考虑二审庭审与一审庭审不同,应有所区别和侧重点,为了充分发挥二审庭审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会议决定,二审庭审在参照一审庭审有关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突出重点。

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二审不再一一详细举证、质证、认证,只作必要的说明即可。

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尤其是有异议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保查清事实。

会议还认为,各职能部门应当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继续加强调查
研究,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以及相关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规范二审庭审工作,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质量。

五、关于检举揭发等有关事实、证据的查证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提出检举揭发、身份年龄、立功自首等事实和证据问题,而这些事实和证据问题的查证工作不但直接影响到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直接关系到死刑案件的质量。

会议决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案件二审期间提出的检举揭发、身份年龄以及新的事实证据等问题,检察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应当在开庭前进行查证,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问题,需要补侦补查的,法院应当休庭并决定延期审理,待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查证后,再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要对查证期间作出相应的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有适当回应。

六、关于指定辩护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必须依法予以保障。

尤其是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审案件,法院必须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会议决定,对于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后三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指定辩护通知后三日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函告法院。

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指定辩护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法院在宣告判决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

七、关于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证人、鉴定人以及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

会议初步确定了“谁取证,谁落实”的原则。

控辩双方对于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有关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等情况提供给法院,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有关证人、鉴定人,并告知控辩双方,原则上由控辩双方分别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事宜。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直接通知出庭,必要时可请控辩双方或证人、鉴定人所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落实有关证人、鉴定人出庭。

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有关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八、关于庭审所涉及的押解、安全警戒问题。

鉴于我省实行分押制度,相当一部分死刑案件需要在关押地开庭审理,为了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二审开庭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押解被告人以及协助做好庭审安全警戒事宜,确保庭审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会议认为,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严格执行刑诉法、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政法各家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二审开庭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参加会议人员:
省政法委:林仕权
省人大内司委:褚国祥、陈增荣
省法院:陈华杰、刘春龙、赵小莉、霍敏、陈超、罗少雄、王在魁、时磊、李忠铭、陈小飞、陈学勇、刘旭烜
省检察院:徐新励、董兆玲、杨志刚、彭章波、沈丙友、吴铭来、陈思聪、王霞
省公安厅:杨江华、黄培富、林秀明、黄雯钊
省司法厅:马军港、杨锡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8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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