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庭审流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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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 1 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 2 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 (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底;
二、被告 (被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
否到庭。
第 3 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 4 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
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
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 6 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 7 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二审案件为第 152 条第 1 款)的规定,今天公开 (不公开 )审理原告 (或上诉人 ) 与被告 (或被上诉人 )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 8 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
上诉人 )、第三人 (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及委托代理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 9 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 )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 (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对原、被告 (或上诉人、被上诉人 )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 )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 10 条被告(或上诉人 )、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 )、第三人 (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 XXX* 经本院 *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 11 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 ) XXX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或代理审判员) 、XXX 参加合议,书记员 XXX 担任记录。会计师 (工程师、翻译 )XXX 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 )。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 12 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第 46 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125 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0 条、第 127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
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 13 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 (或勘验人、翻译人 )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 )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 (或勘验人、翻译人 )回避?
第三人 (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 (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 XXX 对合议庭成员 XXX 或书记员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 )审判长:
⑴ XXX 申请本案书记员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 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 XXX 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 XXX 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 (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审判长:
⑴XXX 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 XXX 回避,经本院院长 (或本院审判委员会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 XXX 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⑵ XXX 申请合议庭成员 XXX 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 XXX 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第 14 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法庭调查
第 15 条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 16 条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 (或上诉人 )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 )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 (或被上诉人 )对原告 (或上诉人 )的起诉 (或上诉 )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