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与任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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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刑事案件审理流程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并引发法律追究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法律明确了一套审理流程,以确保公正、权威和公众的参与。

接下来,本文将针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详细探讨。

一、立案阶段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行为。

立案的过程可以简述为以下几个步骤:1. 接警并立案登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受案登记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对案件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

2. 立案决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证据,公安机关将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被害人。

3. 立案告知: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立案告知书,明确案件的立案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取证、研究分析和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控制等一系列行为。

侦查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 取证:公安机关侦查员根据立案决定和案情,进行勘验、搜索、扣押、调取等取证行为,收集相关证据。

2. 监视管制:对于有逃跑、销毁证据等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监视、收网、抓捕、限制出境等管制措施。

3. 犯罪嫌疑人讯问:公安机关侦查员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

4. 鉴定委托:根据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

起诉阶段包括以下环节:1. 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检察建议,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2. 检察机关审查:人民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起诉,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起诉决定书。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审判的过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1. 法庭准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审判需要,组织法庭人员、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并将通知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一、刑事审判的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意义。

1、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这种追诉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

然而,追诉行为本身极具攻击性,易偏离法律程序而侵犯公民权利,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法院通过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起到纠正与遏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为、维护追诉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作用,从而维护法治。

2、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

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

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3、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审判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平台。

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其获得公正的对待,也才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二、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三、刑事审判的特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相关改革建议摘要:审级制度是审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不仅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平台,通过程序正义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还能够彻底地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审判的要求, 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

关键词:两审终审、死刑复核、权利救济、刑事诉讼、审级一、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概述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刑事讼诉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公正去实现实体公正。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紧密相连的,即通过审级制度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至于切实实现其实体权利,通过程序正义促进实体正义。

在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中,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般不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

如果控辩双方或其他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就属于上诉审程序。

这种上诉审程序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 是因为它相对于法院的初审程序而言, 意味着使控辩双方获得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庭审的机会, 其权利可以得到一定的救济;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才告终结, 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 当事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不得再对其提出抗诉。

事实上,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士的质疑, 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中的名存实亡,也促使人们思考这些程序的性质和存在的价值等问题。

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比较典型的国家。

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条件

刑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条件

刑事案件⼆审书⾯审理的条件法院对于审理再次上诉的案件可以有两种⽅式,⼀种是直接审理另⼀种是书⾯审理,那进⾏书⾯审理有什么条件?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事案件⼆审书⾯审理的条件书⾯审理指的是上诉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直接传唤有关诉讼参与⼈到庭,对案情不直接进⾏调查,只审查原审上报的案卷材料便作出裁决的⼀种审理⽅法。

反之,凡是要传唤有关诉讼参与⼈到庭或直接进⾏调查才作出裁决的,叫做直接审理。

我国是⽆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是⼴⼤⼈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打击敌⼈,惩罚犯罪,保护⼈民,保卫社会主义⾰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武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法律同反⾰命分⼦和其他刑事犯罪分⼦作⽃争;另⼀⽅⾯还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百三⼗四条规定:“第⼆审⼈民法院应当就第⼀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法律进⾏全⾯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份被告⼈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审查,⼀并处理。

”这些规定说明我国法律对审理上诉案件是⼗分慎重的,是充分保护⼈民利益的,它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审”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于⼆审案件的审理形式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只在第⼀百四⼗⼀条中指出,第⼆审⼈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审程序专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审程序的规定进⾏。

按照第⼀审程序的规定,⼈民法院审理第⼀审刑事案件是必须实⾏直接审理的。

条⽂的这种“参照”规定说明,第⼆审⼈民法院审判上诉讼者抗诉案件时,不⼀定都要采取直接审理的形式。

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书⾯审理。

就是进⾏直接审理的案件,也不⼀定全部实⾏⼀审的程序。

例如可以只传唤某些诉讼参与⼈到庭对某⼏项事实(不是全部事实)进⾏调查,或者只提讯被告⼈进⼀步听取上诉理由等等。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第⼆审案件必须采⽤的审理形式,当然不存在由于没有采⽤某种审理形式便违反了诉讼法的问题。

浅谈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浅谈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浅谈刑事二审程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刑事第二审程序,是对初审法院未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

在性质上属于普通救济程序,也有学者将之称为“不与既判力并存的救济途径”。

尽管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环节,刑事二审“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二审对纠正一审程序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错误,确保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

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程序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存在一些立法缺陷。

对于二审程序仅仅依靠有限条文和参照一审和司法解释、部门规定也很难解决存在的法律漏洞。

要有健全的程序才能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当下二审程序存在的漏洞难以实现终结诉讼的任务,主要问题在于:1 刑事二审审理期限问题在诉讼理论上,审理期限似乎属于技术性的细小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法官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我国刑事二审的审理期限明确规定在保证案件快速审判,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但是由于案件日趋复杂化、技术化和专业化,统一的审理期限越来越难以适用司法实践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新刑诉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就这么一条,对于完善刑诉法关于审理期限所面对的问题远远是不够的。

2 上诉不加刑问题上诉不加刑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程序正义过于依赖了实体正义,就是说有时为了只强调个别案件的实体公正,而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后增加了许多的程序,比如说发回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等,这样一来司法成本便会大大增加,那么对于其他的案件可能就会影响到实体的公正,所以上诉不加刑制度中存在的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就都被抹杀了。

一般来说,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只是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部分的事实予以否认,而不是全部事实,那么其上诉依据也就是部分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发布日期:199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4日)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刑事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刑事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我国对案件的审理采取的是⼆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两次审理就会终结,当事⼈就算对⼆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也不能提起上诉,那么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审判第⼆审案件的审理⽅式是怎样的第⼆审⼈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听取其它当事⼈、辩护⼈、诉讼代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审⼈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审⼈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地或者原审⼈民法院所在地进⾏。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条在第⼆审程序中,被告⼈除⾃⾏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审辩护⼈或者另⾏委托辩护⼈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提出上诉或者⼈民检察院只就第⼀审⼈民法院对部分被告⼈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它同案被告⼈也可以委托辩护⼈辩护。

第三百⼆⼗⼆条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第⼀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宣读第⼀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或者辩护⼈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或者辩护⼈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辩护⼈发⾔,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后由被告⼈、辩护⼈发⾔;既有上诉⼜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发⾔,后由上诉⼈、辩护⼈发⾔。

刑事诉讼中的⼆审是终审吗⼀般情况下,适⽤第⼀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法律效⼒的裁判;适⽤第⼆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法律效⼒的裁判,当事⼈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审终审制的例外。

刑事第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刑事第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第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导读: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等。

三大诉讼中不管是哪一种诉讼,原则上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那么都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然后进入二审程序。

针对不同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具备的特点不同。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刑事第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一、刑事第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1、它是上诉审程序。

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

不论是当事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

2、它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以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3、它是终审程序。

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的程序。

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和类推判决除外);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二、第二审程序的期限是多久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4.03.21•【文号】法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3月21日法发[1994]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准确、及时地审理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经验,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二)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六)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七)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第二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也应当受理。

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公民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三条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件,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二、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0.01.12•【文号】法办[1990]2号•【施行日期】1990.01.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办〔1990〕2号1990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后,许多地方人民法院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积累了不少经验。

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将本院刑二庭拟制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下发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刑事公诉案件再审开庭审理的第一审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制作决定再审裁定书。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一般不撤销原判。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检察员(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

五、在开庭前应当作好下列工作:(1)审查抗诉或者申诉理由,并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派员出庭。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须在开庭十四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并且告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9.21•【文号】法释[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2006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8号为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第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执法基础程序知识

刑事执法基础程序知识

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直接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⑤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⑥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⑧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⑩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核心考点三辩护、代理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制度5.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6.辩护的种类①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②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③ 法律援助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或者具备法定情形时公检法机关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①盲、聋、哑人;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④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第二节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庭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由此可以看出,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涉及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审查后的处理决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庭前审查的方法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3、起诉书关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是否写明4、有无证据目录;5、有无证人名单;6、有无主要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7、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8、有无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为了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定的庭前准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2、183、184条的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召集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先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法庭审判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

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相比之下,可能刑事诉讼中更容易进入二审程序吧,毕竟刑事判决结果生效之后,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而进入刑事审判二审程序的,也有一定的审判原则。

那到底刑事审判二审程序有什么审判原则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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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1号) 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未附有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一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

一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

一审和二审的区别: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刑事案件二审不服申诉流程是怎么样的?

刑事案件二审不服申诉流程是怎么样的?

Only cows and sheep can flock, and ligers can only walk alone.(页眉可删)刑事案件二审不服申诉流程是怎么样的?导读:刑事案件二审不服申诉流程是,先进行申诉立案,再者就是对申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再者就是审查的处理结果,只要申诉成功就可以对此案件的判决重新进行审判,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一、刑事案件二审不服申诉流程是怎么样的?1、刑事申诉的立案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

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

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审查的内容应包括:(l)案件事实。

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

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

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

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

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

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

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试行)(1999年11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999年12月2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推进刑事再审审判方式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开庭适用范围1.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但下列案件除外:(1)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的;(2)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的;(3)原审被告人在省外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且再审结果不致加重其刑罚的。

2.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仅因定性、处理不当需要再审改判,原审法院因客观原因难以按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

3.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庭审理:(1)再审中提供新证据的;(2)需要对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重新质证的;(3)再审结果可能加重刑罚或作其他重大改判的;(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前判处的刑事案件,再审一般可以不开庭。

5.依照本规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6.共同犯罪的刑事再审案件,应通知所有的原审被告人到庭。

部分原审被告人因本规定第1条所列原因不到庭的,不影响开庭审理。

二、再审庭前准备7.再审庭前准备工作应根据再审的不同审级性质,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并结合再审特点进行。

8.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外,应将再审决定书,有申诉的还应将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

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

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委托律师代理被告人进行二审阶段的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辩护。

当被告人在一审阶段被判有罪或不服一审判决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

为了更好地行使辩护权,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起申诉、进行辩护和代写上诉状等。

委托律师代理的一般程序是通过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进行。

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是被告人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委托律师代理进行二审辩护的授权文件。

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2. 律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律所名称等。

3. 委托律师代理的范围:被告人可以具体说明律师代为处理的事务,如提起上诉、进行辩护、代写上诉状等。

4. 委托期限:被告人可以规定委托的起止时间,委托期限到期后,律师的代理权自动失效。

也可以约定终止委托的条件,比如案件终结或被告人撤销委托等。

5. 委托方式:被告人可以指明委托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交付、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6. 法律后果:包括被告人对律师的授权行为负有全部法律后果的声明,被告人需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律师的代理行为,并理解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通常还包括一些特别条款,如:1. 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被告人可以要求律师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并明确约定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2. 委托费用和费用支付方式:被告人可以和律师就委托费用达成协议,并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

3. 解除委托的条件:被告人可以约定解除委托的条件,比如律师损害被告人利益、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等。

二审阶段刑事授权委托书应当由被告人本人签字确认,并由被告人和律师双方保留一份原件。

在提起二审申诉时,被告人应当随同授权委托书一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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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与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以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为依据来探讨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与任务,较易阐明笔者的观点。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它可因控、辩任何一方启动而发生。控方(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或刑事自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刑事自诉人为上诉),辩方因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这都必然引起刑事二审程序的进行。无论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提起上诉,都是基于不服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即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因而请求上级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以达到撤销或者变更原审法院错误判决的目的。因此,对于提起上(抗)诉的控、辩两方来说,二审程序是对一审错误判决进行救济的一种程序手段,由于抗诉或者上诉的提起,便有效地阻止了一审错误判决生效的可能,并使案件脱离原审法院而转移至上级法院重新审判,获得了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机会;就二审法院来说,对上、抗诉案件进行重审,不是一般的“办案”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一审判决是否公正”的争议,实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对二审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换言之,二审程序的功能是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信誉。二审程序的这种重要性不应当被轻视和忽视,这一点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
三、刑事二审程序中诉讼关系的错位
刑事二审程序实质上是对第一审未生效裁判的错误进行救济的程序,请求救济的无论是一审时的控方还是辩方,所针对的都是一审法院的裁判错误。因此,第二审审判中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已产生很大变化,一审中的控、辩双方这时已不是一审时那种直接对抗关系。如果二审程序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进行,其诉求是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这时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即是“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如果是一审中的被告人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也是一审判决错误,这时上诉人同样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因此在二审程序中,新的控、辩、审关系应由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三者之间构成。二审法院的审判对象显然已不是一审中的“公诉事实”或者“控方诉求”,而是针对一审判决错误提出的抗诉或上诉的理由或诉求。但是,我国现行法的二审程序,对上(抗)诉案件采“全面审理”原则,一般按一审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所以实际上并不认真研究上(抗)诉的理由或诉求,也不考虑公诉机关、当事人在二审中已经变化的诉讼地位,仍将他们按一审诉讼中公诉人、被告人看待,对实体部分的审判亦仍以一审中的“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为“审判对象”。这种从诉讼主体间的关系到审判对象的全面错位,使得二审的救济功能极难发挥。某些二审法院根本不重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特别是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甚至既不开庭审理,也不与上诉人见面,更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不作任何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径直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完全置二审程序的立法意图于不顾。这样做的结果,在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一审错误判决长期得不到纠正,确实有违司法公正的宗旨。
设若一审判决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只有一审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果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则牵连到一审中处于控方的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理由如果是适用法律不当,则主要针对一审法院定罪量刑上的错误。无论以哪种理由提起上诉,上诉人的诉求一般都是请求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可见在只有上诉没有抗诉的二审案件中,一审法院同样处于“程序被告”地位,有必要派员参与二审庭审并就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作出说明,二审法院不应在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判。也只有在一审法院派员参与二审审判的情况下,二审审判活动才能构成“控、辩、审”三者相互作用的诉讼状态。二审法院才可能在兼听诉辩两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对于一审判决没有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法院审判中应有“独立请求权”,可以陈述支持一审判决的意见和理由,也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研究刑事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当然要以研究刑事一审程序中的诉讼关系作基础。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中,控方是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广义上也包含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人和鉴定人;辩方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然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的证人和鉴定人;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应充分听取并客观评析双方提出的证据,依据真实可靠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判决。控方的诉讼目的在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方的诉讼目的在于否认或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官的诉讼目的则在于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出有根据的裁判。无论诉讼构造属于大陆法模式或者英美法模式或者混合模式,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者的诉讼立场和诉讼目的,概莫如是。传统理论对于“诉”什么、“辩”什么在观念上是清楚的,但对于“审”什么却模糊不清。通说一直以“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作为审判对象,不仅极易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始终狭隘地围绕“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来进行,而且必然影响法院中立立场的坚持。从程序设计角度看,以“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作为审判对象,也只适合一审终审制的法律构造,倘若实行两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第二审和第三审的审判对象显然不再是一审时的“公诉事实”或“控方诉求”。
设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这时控方仍是一审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但其指控的对象是一审判决错误,其诉求为撤销原判,重新改判。因此当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抗诉案件时,作出一审判决的一审法院应以“程序被告”身份派员出席,履行应诉义务,陈述其作出的一审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其法律上的称谓可名之为“必要诉讼参加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陈述抗诉理由,不应当由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如果此案一审中的被告人没有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则他在二审审判时显然既非“控方”也非“辩方”,但由于他是本案实体意义上的被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直接利害关系,他在二审审判中的诉讼地位类似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似可名之为二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因此他也有权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他同代理律师出席仍可对一审裁判发表意见,例如可以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等。倘若这个当事人也同时提起了上诉,这个上诉也是针对一审判决的,如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当然牵涉到一审控方举证的问题;如果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则上诉仅针对一审法院。在这两种情况下,一审时的被告均为二审时提出诉求的一方,即与同时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同为诉请方,只不过指出一审判决错误的内容各不相同,请求改判的目的各不相同而已。而一审法院则无疑应为二审庭审中“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应当到庭陈述一审判决理由,反驳抗诉和上诉所作的指控,以达到维持一审判决的目的。如果依现行法规定的那样,二审审判中一审法院不出庭参与诉讼,二审作出的任何裁判都等于是在“被告”(一审法院)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这样的缺席判决是有违司法公正要求的。
笔者认为,在这样的程序理念下,虽然上诉、抗诉是针对一审判决的,一审法院成为“程序被告”,但二审审判的对象仍然是案中的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并未因为二审诉讼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刑事审判的对象。
五、二审程序中一审法院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被告”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一切诉讼案件,都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在任何诉讼场合,法院都处于裁判者地位,不是控方也不是辩方。
二审诉讼关系错位的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自我修正功能,严重妨碍了二审法院对一审错误裁判及时、有效的纠正,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社会信誉,还进而影响法律的公正形象。因此理顺二审诉讼关系意义重大,不能等闲视之。
四、构建新的刑事二审诉讼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确立新的刑事二审诉讼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刑事二审审判中,一审时那种以公诉人代表控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辩方、法官为审判方的诉讼关系不能再继续套用,应当根据二审诉讼的实际情况来构造新的诉讼关系。
由于二审是以推定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为前提而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救济性措施,所以二审审理可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以纠正一审判决存在的任何错误。这一点与同为救济程序的再审制度有显著不同。再审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判决已经生效执行的情况下,无论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请求再审或者是当事人提出申诉请求再审都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只有在查明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决定再审。所以再审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其启动权由负有审判监督责任的上级法院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充分来决定。其审理的范围和程序也与二审不同。因此,再审中的诉讼关系也不同于二审中的诉讼关系。在二审程序中,当上诉或抗诉提出之时,一审诉讼中那种控、辩、审关系即发生了变化,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提起上诉的当事人都是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即把一审法院推到了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席上,并请求上级法院主持公道,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进行纠正。这时的一审法院从程序意义上说“当了被告”,但一审法院出席二审庭审时只是以“必要诉讼参加人”身份陈述作出一审判决的根据及理由,并不是以实体意义上的“被告”身份应诉。因为,无论一审、二审或者再审,刑事审判要解决的问题只有一个,即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个实体问题,为了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中承办案件的法官,总是依据当时查明的情况尽可能作出正确的裁判。一审的判决错误,只是一审承办法官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作了错误的评断,而二审的诉讼目的则旨在纠正一审这种评断错误,而不是把一审法院作为刑事追究的对象。在刑事诉讼的术语中,只有那些被指控犯了罪并且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才叫做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所以被告人这个称谓是从实体法意义上来给涉讼的当事人定位的。因此,我们只在二审诉讼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个意义上把一审法院视为二审中“程序意义上的被告”,而不是在实体意义上把一审法院作为二审诉讼中的“被告人”,区分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
一、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关系,系指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依照诉讼规则而形成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1] [1]。这种关系以上述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立场、任务、目的的不同为基础,以诉讼法赋予的不同权利、义务为依据,以诉讼活动的实际进行为条件,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依照诉讼程序规则进行诉讼意义上的接触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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