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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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 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提起公诉: 1. 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不起诉:具有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起诉阶段)
• 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
审判员
证人 被告
审判员 书 记 员
1.草拟庭审提纲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的具体分工 2)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案件性质的要点 3)讯问被告人时需要了解的案情要点 4)控辩双方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目录 6)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措施
2.将公诉组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 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8.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自首
• 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
1. 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 犯罪事实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已发生和存在 3. 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刑事责任
• 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侦查、起诉 二、庭前准备 三、第一审程序 四、第二审程序 五、死刑复核、执行
立案
•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 • 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 实存在和应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移送审判 撤销案件 起诉 不起诉
• 补充侦查
• 人民检察院查审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侦 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侦查完 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 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官组对起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 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可影
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被告人是否有采取强制措施 4.证据目录,证据性质介绍。证人证言,证人资料 5.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资料 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负有相关资料 7.侦查、起诉程序中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起诉
• 概念: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以刑事 制裁的诉讼活动。
•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
• 审查起诉 • 主体:人民检察院 • 内容: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 犯罪事实、情节 证据材料 证据确实充分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合法性
• 侦查工作的原则: 迅速及时 客观全面 深入细致 遵守法律 保守秘密
• 侦查行为 犯罪嫌疑人(两个询问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两个询问人) 勘验、检查 搜查(两名以上的搜查员,必须有见证人) 扣押证物与书证 鉴定 辨认 通缉(公安机关)
•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无管辖权 接受 审查
(采取紧急措施) 移送主管机关
立案 不予立案
• 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
公安机关 应当立案 而不立案
要求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院认为理由 不成立
通知 立案
(自诉案件) 直接起诉
侦查
• 概念: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 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公诉组
2.起诉书中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证人名单,且符合管辖规定的,开 庭审理
3.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官组裁定准予公 诉组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公诉组重新起诉,法官组应当裁定终 止审理或不予受理
• 法官组审前准备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公诉组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 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 点。
公Biblioteka Baidu台 证 人
审判台
被告 旁听席
辩护台
书记员
审判员
证人




书记员 原告

酌情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
• 提起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案件
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 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 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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