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结合最新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审判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法律,正确审判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刑事责任以法定为基础,犯罪以罚为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特殊,应当罚则必罚,罪刑相适应,认罪悔罪可以从轻,疑罪从无。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定罪。
第二章起诉和审判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检察,如果足以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司法裁判。
第三章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分为犯罪和与犯罪相沾的情节。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认定原则为: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主体。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犯罪的量刑原则为: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被害人情况、犯罪后果。
第四章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责任的形式为:主刑、附加刑、终身刑、死刑。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认罪悔罪的原则为: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期的计算方法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根据判决书内容计算。
第五章特别程序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为: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和鉴定为:搜查、搜证、鉴定。
第六章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在法律和条约的规定下进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四百八十八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四)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五)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第四百八十九条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查清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
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的一编,包括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个部分,立法者在此次修改中单独设立一编是对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总结和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进行接轨的表现。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的概念,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也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有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也是单独设立特别程序的原因和理由。
二,各国的立法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特别程序并不是无迹可循的空穴来风,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远的挑战所做出的必要调整。
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者以单独的形式设立特别程序的做法,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保安处分的审理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等特别程序;《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则规定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对议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殊职业人员的追究程序等;日本《刑事诉讼法规》专编规定了少年案件特别程序;《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编对军事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规定了特别程序。
我国在设立特别前,特殊的诉讼程序一般以最高法或最高检以解释的方式予以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三,我国设立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的监督和制约。
这是我国进行立法的整体指导思想。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社会背景来看,影响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增设的现实因素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我国所处的国际司法环境。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特别程序——再谈刑事和解制度
俞楠 .论 刑 事诉讼法修 正案 ( 草案 ) 》中的 特别程序 一 一 谈刑 事和解 制度 再
事人 可 以达成 和解 协 议 , 具体 包括 两类 案件 : 一是 对 于制 度设计本 身 , 不论 其适用 范 围还是受 审查 内 对于 【 民间 纠纷 引起 , 嫌刑 法分 则第 四章 、 五 容似乎 尚存在一定缺憾 _。凶此 , 大 ] 涉 第 2 J 为确保刑事 和解机 章规 定 的犯罪 案件 , 可能 判处 j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刑 以下刑 罚 的过 失犯 罪案 件。对 于犯 罪嫌 疑人 、 被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二 十 二 次会议 进 行 审议 。 草 化 。 而 , 《 然 由于刑事 和解制度涉及 当事人 的 “ 自治意
表示 , 且实践 中的和解也多与直接 的经济赔 偿挂 案》 从辩 护 制度 、 强制 措施 、 证据 制度 、 侦查 措施 、 思”
审判 程序 、 行程 序及特 别程序 等七 个方 面对现行 钩 , 乎有 些脱离刑 事诉讼 应受 制于 国家强制 的意 执 似 在 草 出台后也 引起 了广 泛的社会讨 刑事 诉讼 法进 行 了修改 。其 中 , 草 案 》 九十 六条 味,因此 , 《 案 》 《 第
解决 机制 赋予 了一 层 “ 自治” 彩。两方 早 已存在 着 色
人 民检 察 院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出从 宽处 罚 的建 议 ; 类似 刑事 和 解 的实 践 , 在英 围 、 国 、 大利 亚 如 美 澳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需要 判处 刑罚 的 , 以作 f 不 可 f J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编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维护刑事诉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综合反映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做出如下解释: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机关。
第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妨碍正常诉讼活动。
第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检查、扣押、拘禁、约谈、传唤、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可能存在的赃款、赃物、文物等物品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没收、追缴或销毁罪犯所得的赃款、赃物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家,不得非法占有或使用。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固定、提取、鉴定、保存和使用,保障相关人权利。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免于起诉等情况依法裁判。
第八条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排除各种干扰、干预和压力,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本解释所称的“审判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称的“检察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其派出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执行检察建议时行使职权,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诉的机关;所称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局和派出所等基层派出部门,以及其特警等执法人员。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释评
未成 年 人 身心 未 臻成 熟 , 有 不 同 于成 年人 具 的群 体 特性 , 当 以儿 童利 益最 大4 和有 利 于其 应 - 1 = 未 来 发展 为基 点来 制定 刑 事 司法政 策 和设 计 具体 的诉 讼 制 度 、 序 和规 则 。 国原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没 程 我 有 对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设 置 专 门 的诉 讼 程 序 , 而 是 散 见于 宪法 、 法 及其 修正 案 、 刑事 诉讼 法 、 刑 原 未 成 年人 保 护法 、 防未 成 年人 犯 罪法 以及有 关 预
别程序 , 以适应我 国司法实践 的需要 , 可 符合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则 的要求 。 从更好地 实施刑事诉讼 法修 正案 和增强其可操作性的角度看 , 刑事诉讼法 》 新《 的某 些规定还 需要进 一步研 究。 关键 词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刑事和解 ;违 法所得 没收;强制 医疗程序
作者简 介 :宋英辉( 9 7 1 5一
)男 , , 河北赵县人 , 北京 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 教授 、 士 博
生导师,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 法理论研 究;茹艳红 ( 9 1 ) 女 , 18 一 , 河北唐 山人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 学研 究院博 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 刑事诉讼 法理论研 究。 中图分类号 :D9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4 3 o 2 -0 0 收稿 日期:2 1- 3 1 . 2 0 1 0 ( l 0 1-8 4 2 1 02 0 —6
刑事诉讼特 别程 序立法释评
宋英 辉 茹 艳 红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 究院 , 北京 10 7 0 85)
摘 要 :新《 刑事诉讼 法》 增设 了特 别程序 , 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 讼程序,当事人和解 的公诉案件诉 包 讼程序 , 犯罪嫌疑 人、 告人逃 匿、死亡案件违 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和对 实施暴力行 为的精 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被 程序等 ,既在章 节体例 上健 全 了我 国刑事诉讼 法律文本 , 也在许 多方 面完善 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 体现 出我 国刑事诉讼 立法不断总结 司法实践 经验 和借 鉴域外经验 , 刑事诉讼 制度逐 步走 向科学 、 民主和精 密。增设特
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分别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
立案是有公安或者检察院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一旦立案了,就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院确定是否公诉,最后由法院审判。
执行是根据法院判决来的。
特别程序指的是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类。
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六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6、特别程序对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于今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在证据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与特别程序等等方面进行了诸多调整,虽还有进行改进的地方,但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化进程的一大进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进步;展望前言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有着“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
这对于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中几个亮点方面进行评述,说明其进步性。
一、证据制度修改——更明确、完善原《刑事诉讼法》(简称‘旧法’,下同)中,对于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理论界普遍认为,把证据笼统定义为真实,于客观情况不符,且将证据说成是一切事实,也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出现,各类各种信息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因此,修改后的第48条对证据的传统定义做了重大修改,把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据此,证据成了反映案件事实的载体,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材料”取代“事实”,消除了旧法中的逻辑矛盾,同时也标志着人们对于证据的认识由过去的实质理性转向形式理性。
在证明标准上,旧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充分”的确定,却很模糊,修正后的第52条对旧法第46条进行了扩充,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本次修改除了将证明标准进一步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外,又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并部分确立了严格证明原则。
法律怎么规定逮捕程序的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律怎么规定逮捕程序的导读:法律规定逮捕程序是:1、提请、批准逮捕。
2、决定逮捕。
3、逮捕的特别程序。
4、逮捕的执行(一)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料、证据。
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
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
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对于因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于社会。
第二条:对于案件中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取。
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尊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证据的规则。
第三条: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是,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第四条:审判在公开进行,但是情况特殊或者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到场旁听并发表意见。
第五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六条:对于因程序不正当或者证据不足导致被害人牵连污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特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版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
刑事诉讼拟建四项新制度
一
特别规定是有必要的。新增未成年人附 “
条件不起诉制度 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
这次 修正 案草 案 的亮 之一 。全 国人大 代 ”
表、 贵州省人 民检察院铜仁分院副检察长 霍瑛在审议会议上则如是表示。 不 过 , 些 委员 也提 出, 类 案件 有 此 中还 应该 平衡被 害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 “ 需要照顾 , 但是 被害人 是实实 在在的受
关刑法改 注诉修
豳
刑 事诉讼拟建 四项新 制度
文 /本刊记者 谢素芳
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草案 ( 以下简称 草案 ) 增加一编 “ 特别程序”作为第五编, , 成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 根据草 案, 第五 编共有 四章 , 对4个 特别程序 分别作 出规定 , 总共2 。 个 2条 4 特别程序分别 为未成年犯罪案件诉讼程
法 , 于 自诉 案件 , 院可 以进行调 解 , 对 法
当 事 人 之 间 也 可 以 自行 和 解 或 撤 诉 , 但
未 成年人犯罪 可不起诉
“ 没有和解 的规 定。 这次 , 案就 草
扩 大 了和 解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 部 分 公 将
中、 尚未 定型的特点 , 其权益需要予 以 对
特别 的保护 。 中国法学 会刑事诉讼法学 ” 研究会副会 长王敏 远在接受本刊记者 采 访时说 ,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 向来以教
育、 感化、 挽救为方针 ,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 成年的身心特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 ”
未成年人也有一些特别 的规定 , 如不公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草案的这
序 , 诉 案 件 中 当事 人 和 解 案 件 的 诉 讼 公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刑事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
1.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分案处理制度 4.审理不公开原则 5.社会调查制度 6.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适用范围 强制医疗的程序 强制医疗的复查和监督
适用范围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 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强制医疗程序
启动(285条) 强制医疗的司法审查原则 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 刑诉法第285条第三款: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 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 护性约束措施
社会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
1.能够证明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轻 重的一切事实情况,尤其是犯罪动机、目的
2.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 社会关系
3.查清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致其犯罪产 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
4.查清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 5.注意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有无畸形变态 等
隐私特别保护制度
分案起诉与合并起诉
原则:分案起诉 例外:合并起诉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 犯罪的主犯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 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附带民事实施,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 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其他
审判程序
少年法庭 庭审特点 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 1.不公开审理 2.隐私保护 3.通知指派辩护
施的措施 更高的证明要求 程序设计灵活多样、缓和宽松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1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央军委近日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适应军队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重点对刑事案件适用对象、管辖分工、辩护代理、证据规则、强制措施、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内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军队政法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基本依据。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军队执法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将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刑事诉讼法法条
刑事诉讼法法条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刑事司法程序的实施。
该法包含了很多条款,下面我们将围绕刑事诉讼法法条,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一步:立案阶段刑事诉讼的开启方式是案件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必须有具体的犯罪事实,有确凿的证据,有被害人或者有人举报等证明。
同时,对于可立案的犯罪,检察机关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以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确凿性。
第二步: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解决的重要环节。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调查犯罪案件的内幕。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有权利起诉或者不起诉。
检察机关应该运用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规定,进行严格、公正、公平的裁决。
第三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案件另一个重要的关口。
经过侦查,如果检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并具有起诉条件,就应该依照法定程序,送交人民法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必须重视证据的清晰度和真实性。
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该不予起诉,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步: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解决的最后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严谨公正地审理案件,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处相应的刑罚,维护公正和法制权威。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依照法律条款,严格侦查和审判,才能维护公平、公正、公正的司法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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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别程序之思考。
• 特别程序的概念。
适用于特定案件
• 特别程序的特点。 • 特别程序的立法缺陷。 • 国外特别程序介绍。
程序特殊 解决特定问题
(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 • • • • •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2.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3.全面调查原则。 4.不公开审理原则。 5、强制指定辩护原则。 6、分案处理原则。
• • • • • 1.立案程序的特点。 2.侦查程序的特点。 3.起诉程序的特点。 4.审判程序的特点。 5.执行程序的特点。
1.立案程序的特点。
如果发现有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 人,就应当将其出生的年、月、日作为一 个审查的重点。 应查明未成年人是否被教唆犯罪,其 生活环境、经历以及生理、心理特征等有 关未成年人的材料。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 决定之日起计算。
•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 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 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审判程序的特点。
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当依照2001年4月 4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包括: (1)审判组织专门化。 (2)法庭审理应在既严肃又平和的气氛中进行。 (3)切实贯彻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原则 。 (4)直接审理原则。
2.侦查程序的特点。
• 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 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 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 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 工作人员在场。 •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1、申请——人民检察院。 • 2、管辖——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组成合议庭。 • 4、公告。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 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 5、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则可以不开庭 审理。
3.起诉程序的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颁发《人民检 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起诉的组织、人员专门化 ; • 做好不起诉及其后续工作 ; • 起诉书的内容要全面周详
• 附条件不起诉或者暂缓不起诉。 •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 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 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 害人的意见。
• 3.全面调查原则。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4.不公开审理原则。 •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 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可以派代表到场。
• 2、特点。 • 该程序是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 的处置程序。 • 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 • 没收程序与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相结合。 • 采取了法庭审理的方式,而非书面审理。 • 它不同于缺席审判。
• 3、意义。 • 震慑犯罪分子。《刑法》第64条规定:对 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 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 赖昌星案件,厦门中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 刑。 • 削弱继续犯罪能力。 • 挽回经济损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适用的 特殊程序。 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始于上 个世纪。就法律规定而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少年法 庭工作经验;设立少年法庭工作随之在全国展开。 到1994年,全国各地设立少年法庭3369个 。
• 4、和解的法律效力——从宽处理。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 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 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特定案件没收程序
• (一)概念、特点和意义 • 1、概念。 • 公安司法机关追缴、没收特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法所得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至289 条。
(三)适用阶段
• 1、侦查。 • 2、起诉。 • 3、审判。
(四)适用程序
• • • • 1、公安司法机关主持。 2、双方自愿和解。 3、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一)概念、特点、意义 • 1、概念。 •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 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 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或冲 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79 条。
• 2、特点。 • 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而非对刑事问 题的处分。 •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就刑事 责任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 恢复性司法。 • 刑事调解。
• • • • •
3、意义。 促进社会和谐。 节约司法资源。 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改变僵化的诉讼模式——从对抗走向合作。
(二)适用范围
•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二)适用条件
• 适用该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 罪案件; •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 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 亡; •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 他涉案财产的。 • 被追诉人无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三)诉讼程序
• 后检察机关认为其在本案中是起策划作用 的主犯,故以崔某和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 犯有贩卖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一并提起了 公诉。
• 问:该案的侦查和起诉程序是否正确?为 什么?
一、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 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有诉讼原则 •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76条。
• 5.强制指定辩护原则。 •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辩护。 • 6、分案处理原则。 •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 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 教育。司法解释规定了分案起诉、审判。
• 10-2-30.《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 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 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 开审理 •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背景资料
• 2005 年中国商务部研究院报告,自改革开 放以来,大约有 4000 多名腐败官员或其他 人员逃往国外,带走了约 500 多亿美元资 金 如果加上其他重大犯罪带到境外的款物, 将会远远高于 500 亿美元。而我国司法机 关要求追缴赃款时,国外司法机关一般会 要求我国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但由于我 国因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而无法出具相 应的法律文书,因而也无法及时向涉案人 员出逃国追缴赃款。
5.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与成年罪犯分离关押,使未成年人远离 犯罪“污染源”。 • 交付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增加未成年人 的有关材料,以便执行机关有针对性地 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 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 练。 • 注意发挥公安司法机关、执行机关及家 庭多方面的作用 。
二、刑事和解程序
• 1.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 •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 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 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承办。 • 2.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 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 本章内容: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刑事和解程序 • 特定案件财产没收程序 • 强制医疗程序 • 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266条 第289条,共24条。新法新增内容。
导引案例:崔某贩卖侵权复制品案
• 崔某17岁时因家境贫穷到某大城市打工,无 法找到固定工作,后发现贩卖盗版音乐光盘有钱 可赚,便跟一些同乡摸清黑市分销渠道,干起了 贩卖盗版光盘的“生意”。在该市一次大规模打 击盗版的集中行动中存货地曝光,崔某由于涉嫌 数额较大而被拘传。公安机关在讯问崔某后,决 定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为达到大力打击翻版行 为、“快捕快判”侵权行为的目的,公安机关以 其为外来人员无固定居所为由,将其与其同伙集 中关在公安机关自行划定的外地嫌疑人“指定居 住地”等候审理。崔某于羁押期间年满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