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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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进行的专门活动。刑事诉讼的性质:1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导的、为解决被刑事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活动(专门性2是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活动(参与性3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还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均由程序法予以规定(程序性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准确及时查明犯罪,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区别:①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②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2联系: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具有指导作用,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1规范性2概括性3普适性4指导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刑事诉讼立法2指导刑事诉讼实践3弥补法律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没有被检察官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并由法院通过合法、张当的程序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在法律上应居于无罪的地位,不能被当成罪犯看待。无罪推定原则: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检查官负责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3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 1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2为公民基本权利不受无端侵犯提供了充分保障,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3使得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审判权对控诉权的制约更加具体4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政府的只能部门,属于行政机关;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分为侦查、预

审、拘留、执行逮捕并羁押3执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职权:1刑事审理和裁判权2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权3为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权(但无搜查权4执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职权:1侦查权2批捕权、决定逮捕权3公诉权4诉讼监督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审判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和同级不同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的职权与分工。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刑诉法第19条:“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条(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1条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2条2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的划分。1.以犯罪地人

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3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4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

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的意义:1为诉讼公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确保刑事案件在实体上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2可以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3能够保证司法公正4能够确保法律适用过程和法律制度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法律另有规定的1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2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辩护人的范围:1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亲友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8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9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例外:对属于上述不得担任辩护人范围中第4-7项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1-3项情形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辩护产生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制定;而刑事代理只能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2适用范围不同。辩护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而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3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刑事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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