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18 执行、特别程序
【指南针司考】刑事诉讼法左宁讲义
离) (中立) (分
控方
(平等对抗)
辩方(被告)
六、刑事诉讼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可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精题例举】 不定项选择题: 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法院系统 B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C 自诉案件也可以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 D 在刑法与刑诉法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刑诉法工具主义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具体诉讼阶段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审判※※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特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典,
而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均属于广义
的刑诉法)
本目的与直接目的。 根本目的并非刑诉法所特有,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都是这个目的,即,通过制定刑诉法和实施
刑诉活动想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直接目的表现为两方面:(1)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刑法,惩罚犯罪,
实现国家刑罚权;(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人权,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特 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5号•【颁布时间】2012-3-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最新版《刑事诉讼法》20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国人大网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事诉讼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刑事诉讼法(2012版)txt版本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14
第二章 侦查……………………………………………………………………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5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法也不断得到更新和改进。
在最新修订版本中,新增设立了特别程序,对于增强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特别程序的设立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中,由于程序繁琐、证据难以辨认等原因,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随意拘留、起诉,甚至被冤枉入狱的情况。
而特别程序的设立,可以让被告人在逮捕、审讯、判决等环节中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
例如,特别程序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不得诬陷和恶意逮捕;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利在审讯过程中自我辩护,提出异议和申诉等。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避免错误判案,还可以增强社会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其次,特别程序的设立可以加快案件的审判速度和效率。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经过多轮的审理和上诉之后才能被终结,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效率的低下。
而特别程序可以为一些独立、清晰的案件增加一些更为简捷的处理办法,使得案件得以快速解决。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如妨害社会管理和治安的轻微案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直接行政处罚方式进行处理,而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刑事审判流程。
同时,一些简单的诉讼程序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来进行简化和加速,节省司法时间和社会资源。
最后,特别程序的设立也可以增强办案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身份和背景往往较为特殊,有时还涉及到一些敏感的国家机密和公共利益,需要更为精准的判决和处理方式。
而特别程序的设置,可以为这些重要的案件提供更为专业和细致的审判和处理方式,充分保障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正。
同时,特别程序相对于传统程序,更为灵活和高效,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条件进行划分和调整,适应未来社会的多变性和发展。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在于加强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和实效性,充分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理念和目标,是未来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一步。
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哪些?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哪些?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就算不了解详细的内容,但基本还是知道这部法律的。
但是,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特别程序这个章节,我猜想很多人应该不知道。
那么,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有哪些呢?下面请跟随一起看下文吧。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分别是,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
立案是有公安或者检察院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一旦立案了,就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由检察院确定是否公诉,最后由法院审判。
执行是根据法院判决来的。
特别程序指的是未成年刑事案件一类。
刑事诉讼的六个程序是什么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六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和特别程序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6、特别程序对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和总规范。
它是刑法的补充和发展,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2.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高度法律规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法律。
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程序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和审判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对犯罪活动的侦查和审判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4.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逐步开始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方向,特别是1983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建国以来首度制定的全面的具有整体性的刑事诉讼规范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由总则、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以及附则等基本内容组成。
1. 总则总则包括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适用、诉讼程序的运行、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2.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了主体的范围、公诉、被告等基本内容。
3. 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了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的自由、诉讼义务等基本内容。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了起诉、侦查、审判等基本环节的程序规定。
5. 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包括了对法庭审理的一般规定、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规定以及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特殊规定。
6. 附则附则包括了关于特殊案件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准则,它确立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并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目的、侦查、审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原则,它要求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和尊重,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论述2018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
论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制度改革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解决了刑事诉讼体制结构中长期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自立、自侦、自诉的基本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贡献。
刑诉法修改决定专章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对严厉打击惩处贪腐、恐怖主义等犯罪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调整检察职能,为改革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刑诉法修改决定中,删去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与此同时,为保障案件管辖的转隶,对刑事诉讼法与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问题,刑诉法修改决定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1.基本原则的衔接。
《监察法》第4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笔者认为,监察委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处于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守刑事基本原则。
2.管辖衔接。
《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
为了与《监察法》的内容相衔接,刑诉法修改决定第二项将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删去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
这两类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六大类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2)滥用职权犯罪;(3)玩忽职守犯罪;(4)徇私舞弊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犯罪;(6)公职人员的其他犯罪。
3.强制措施的衔接。
强制措施的衔接主要涉及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刑诉法修改决定第十二项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
论我国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为视角摘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新增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在修正案中增设是为了打破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的境外出逃使案件的审判工作陷入僵局的问题,在正式的修正案中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犯罪案件如果符合缺席审判条件时也应该适用该程序。
本文只针对贪污案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讨论。
从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出发,分析该制度的基本概念与主要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发现该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所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重新审理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贪污贿赂类型的案件发生呈上升趋势,腐败犯罪不仅会对单位、国家的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国家的政治文化、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方面也有重大的影响,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化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外逃对我国贪污贿赂类型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巨大阻碍。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打击贪污犯罪,制定了对逃往境外的涉案人员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对“物”的处罚,而对于贪污犯罪中关键的外逃的“人”并没有起到制裁的作用。
为了增强打击贪污犯罪的力度,使案件的审判不因涉案人员的外逃而停滞,起不到对外逃人员的法律审判效果,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目的为了更好地打击与审判外逃的贪污人员,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述在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新增设了第三章从第二百九十一条到二百九十六条总共七条的内容。
主要涉及了适用缺席审判案件的类型及条件,将缺席审判的实际运用严格的划分了标准,传票、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是尊重被告人知情权的体现,辩护权的行使及保障,有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上诉、抗诉权的行使,表明了在缺席审判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及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后对于重新审理的规定,还有患有严重疾病、被告人死亡情形下缺席审判的适用,这些都体现了刑事诉讼在修改时全面落实宪法精神,注重人权保障。
刑诉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全文是什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长期以来任何犯罪行为都会收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是保障人民群众使用法律来进行保护自己,那刑诉法解释全文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刑诉法解释全文(1979 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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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原则 1.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266(1) 2.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266(2) 3.通知指派辩护 267 4.全面调查 268 5.慎用逮捕措施 269(1)
6.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69(2) 7.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270 8.不公开审理 274 9.犯罪记录封存 275
第三部分:观点探讨
一、和解的范围是否过大 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辩方启动
6、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 应当终止审理。283(1)
7、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 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283(2)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 制医疗程序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对象 284
二、启动 285(2)
三、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审理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执行的概念 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 (一)执行的依据 248 (二)执行的机关:法院、监狱、未成 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 公安机关 249、251、253、260、261、 258 三、执行的意义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死刑执行命令 250 (二)停止执行 251 (三)具体执行死刑的人员 252 (四)暂停执行
某甲因集资诈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 对其执行死刑。在验明正身时,某甲表示不 申请会见家属,于是审判人员在未安排其会 见家属的情况下交付执行了死刑。
问:在死刑犯未申请会见家属的情况下,法 院是否仍应通知其家属?死刑犯家属是否可 以在罪犯未申请时,单方提出会见申请?
4、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 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281(3)
5、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 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 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 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 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 出上诉、抗诉。282
三、减刑和假释 刑法79、82 (一)减刑建议的提出 (二)假释建议的提出 (三)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 四、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262 五、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 264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252(1)
二、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255 、256
Week 18 执行、特别程序 和涉外
刑事诉讼法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一审判决无罪的是否应当立即释放 某甲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先由公安机关拘留 ,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个月后,人 民检察院把某甲盗窃一案起诉到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被告人无罪 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表示要对无罪判决提出 抗诉。 问:本案中是应当立即释放某甲,还是等二 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再决定是否释放。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1、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81(1)
2、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 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280(4)
3、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 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 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281(2)
案例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能否暂予监 外执行
罪犯某甲因强奸幼女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在判决交付执行的时候某甲已经65岁,执 行5年后,某甲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 且日常生活需要人照顾,上厕所都需要人 搀扶,需要别人为其打水、打饭。
问:对某甲能否暂予监外执行?
案例三:死刑立即执行前是否必须通知家属
查
件
阶
段
移送起诉 移送起
自侦移送不 诉并建
起诉
议从宽
移送起 移送起
诉
诉
起 法定不起 法定不 法定不起诉 微罪不起 微罪不 附条件 提起公
诉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起诉 自侦撤
诉
起诉或 不起诉 诉
阶 自侦撤
自侦撤
建议从
段
宽
审 宣告无罪 宣告无 宣告无罪
判
罪
阶
段
定罪免刑 定罪并 可以从 宽
定罪处 定罪处
刑
刑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一、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 277 二、专门机关对和解的审查 278 三、和解后的处理 279
1、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权由人民法 院行使。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有两种情 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 决定;285(1)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 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 决定。285(2)
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 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86(1)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59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二)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260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249
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 一、死刑、死缓的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 250
二、暂予监外执行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254(1)(2)(4) (二)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254(3)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 254(5)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 258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变更 257
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解除和监督
1、强制医疗的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 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 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 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 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 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288
2、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人民检 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289
(五)死刑的执行方法和场所 (六)执行死刑后的事项 (七)执行死刑中的其他规定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 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253 (一)罪犯的交付执行 (二)执行场所 (三)执行中应当遵守的规定 (四)有期徒刑、拘役刑罚执行完毕
三、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以 及假释的执行 258
问:人民法院是否允许该案的当事人和解?
案例二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必 须有律师
某甲在大街上用刀砍死一名路人。经鉴 定,某甲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人,于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 制医疗的申请。在法院审理中,某甲的 监护人不愿意为某甲聘请律师。
问:人民法院能否在某甲没有律师帮助 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 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 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帮助。286(2)
4、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 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 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 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 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287
三、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262、 263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 监督 265
第三部分:观点探讨
一、社区矫正制度 二、保外就医制度
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 强奸案件能否刑事和解 某甲是一名13岁的女孩。一天晚上某乙翻窗闯入某 甲的卧室,试图实施强奸。某甲坚决不从,从五楼 窗户跳下,导致全身瘫痪。某甲治病已经花费十余 万元,并且终生丧失劳动能力。在审理过程中,某 甲的父亲提出,只要某乙能够支付150万元的医药费 、将来治疗的费用、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那么宁愿 不追究某乙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某乙的家人表示, 如果能不追究某乙的犯罪,愿意全额支付该笔赔偿 金。
未成年人盗 窃少于三次 如实供述积 极退赃辅助 作用(15条 1,刑法13 条)
盗窃但不 故意伤 需要判处 害轻伤 刑罚或免 但是与 除刑罚 被害人 (刑法37、和解 其他16免)
刑诉 271
有罪应 判刑
故意伤 故意伤 害轻伤, 害轻伤, 未成年 无其他 人且可 情节 能判处 一年有 期徒刑
侦 撤销案件 撤销案 撤销案件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 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和条 件 280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
1、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具有违法所 得没收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 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280(2)
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 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 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 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 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280(1)(3)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一)范围 271(1) (二)监督考察的主体、期限和应当遵守的 规定 272 (三)制约措施 271(2)(3) (四)撤销 273(1) (五)期满后的处理 273(2)
没有犯罪行为
圣人,如 特蕾莎修 女
盗窃未 达到数 额较大
刑诉173(1)
刑诉173(2) 刑诉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