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历史发展资料
3-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节历史发展
2.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
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 分。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 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 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
3.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
当事人地位相对消极。简单地说,就是“积极的法 官,消极的当事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偏重于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庭审中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 整个庭审过程由当事人积极推进,也就是“沉默的法 官,争斗的当事人”。
2、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建国初期有关法规 建国初到1979年,无诉讼法典,《宪法》及单行法律 法规规定司法体系及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 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 通则》 1954年9月,一大一次会议《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 组织法》,12月,《拘留逮捕条例》 1954年,草拟《刑事诉讼条例》 1955年,最高法院下发《审理刑事、民案件程序总结》 1957年,拟出《刑事诉讼法草案》 1962年,征求意见 1963年4月,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的历史发展
外国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4、对抗主义诉讼模式 5、混合式诉讼模式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
一、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二)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以东方四大文明古国: 古代埃及、古中国、印度、古巴比伦和希腊、古罗马 的刑事诉讼法较具代表意义。 (三)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 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 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2.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3.奴隶制社会一般都实行过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 制度。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公元前2100年,古巴比伦审判制度已经确立,专门法官、书记官、公证人以及各种诉讼上的专门诉讼文件和程序比较完备,但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分。
古代罗马史分期:(1)王政时代(公元前8—6世纪),是军事民主制时代。
(2)共和国时代(公元前6—1世纪),是奴隶制的繁荣期。
(3)帝国时代(公元前1—公元5世纪),是奴隶制衰亡时期。
罗马法的发展持续了千年,最初的罗马法为十二铜表法,后有查士丁尼法典。
罗马法具有程序完备特点,辩护律师重要。
确立了很多重要的程序法原则。
P28公元5世纪至9世纪的日耳曼法,确立了神明裁判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
公元4世纪至15世纪,教会法,以教会条例等为法律渊源。
采用书面审理,代理制度,宣誓制度,确立了纠问式诉讼程序。
教会法、日耳曼法、罗马法并称欧洲三大法律传统。
英国法制独立发展,因11世纪诺曼人侵入,王权统治下国王派出巡回法官并以法官判例为依据确立了判例法体系,确立了正当程序。
(二)近现代刑事诉讼立法思想基础是人权、民主等理论的形成,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7月16日,系统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等。
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其代表法典。
二战后,几个国际公约性质的文件,确立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的国际准则,共12个,P33。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主要在奴隶制与封建制早期实行。
其特点是:1、控诉与审判职能相分离;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3、法官中立消极;4、证据制度适用神示裁判制度。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盛行于欧洲中世纪的诉讼制度。
其特点是:1、法官主动积极追究犯罪;2、审判与控诉职能不分;3、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是主动追究;4、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均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5、审判秘密不公开。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南北朝、隋
、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篇条,斗讼律:如何 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断)
、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司法、行政不分 、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最高司法权——皇权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官吏举发 、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死刑复核。死刑案件,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核 准。死刑——立决、监侯。秋审、朝审。
五、审判责任 《周礼·吕刑》“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其罪惟均。”
(五)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 、被告人口供 、证人证言 、物证 、书证 、检验结果 二、调查取证——刑讯 《唐律》对刑讯有细致的规定 时间、官员、工具、强度
大家好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禹舜——《尚书》: “皋陶”(刑官)
与尧、舜、禹同为“上 古四圣”
舜帝执政时期的士师, 相当于国家司法长官。
辅佐夏禹理政、治水。
唐玄宗于天宝二年(公 元年)追封其为“德明 皇帝”。
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 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 界和司法界公认为“司法 鼻祖”。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
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 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 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 讼法
(一)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 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 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 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 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 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 》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
诉 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Βιβλιοθήκη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 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 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 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 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 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 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 法典》;
,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 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 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 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 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 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资料.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和 法定证据制度
特点: ①司法隶属于行政,行政长官控制司法权。 ②法院主动追究犯罪,既是控诉者,又是裁判
者。实行国家追诉原则,“不告也理”。 ③当事人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尤其是被告。 ④一切诉讼活动不公开(对被告)。 ⑤刑讯逼供合法化。 法定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和神示证据制度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特点 ①没有独立的审判体系,行政司法合一。 ②私人告诉制,不告不理。
③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都有举证责任和接 受审判的义务。
④案件审理者地位消极被动,起仲裁作用。
⑤审判公开,允许旁听,审理通过Fra bibliotek词辩论形式 进行。
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
追诉方式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 式;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起主导、指挥作用;
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起诉方式,实行变更原则; 采取起诉认否程序;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当事人的抗辩集中在审判阶段; 实行陪审团制度; 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新的社会情况出现:犯罪类型的多样化;人口大 量流动;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司法不公现象的存 在;
与世界接轨的需要。 (2)修改后的变化:
1、无罪推定--存疑不起诉、罪疑从无 2、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的明确区分与权利保障 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确立 3、辩护制度趋于完善和合理,但仍存在很 大不足 4、强制措施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驱逐收 容审查之类的“恶规则” 5、庭审方式的改革;增设简易程序
0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混合式诉讼模式
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 和意大利。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保留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 (2)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 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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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的 主要内容是:根据神 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 的是非曲直。 神示证据制度发 端和盛行于亚欧各国 的奴隶社会和欧洲的 封建社会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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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抗制诉讼模式
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机理是 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 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主要为英国、美国等英 美法系国家所实行。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2)案件事实的发现维诸于控辩双方的举证 和辩论。 (3)实行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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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思考题
1、早期刑事诉讼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 主要区别是什么? 2、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3、简述神示证据、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证据制 度的基本内容。 4、试述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5、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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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 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特征是: (1)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2)原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只是刑讯 的客体,无任何诉讼权利。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诉讼与野蛮的刑讯 紧密结合在一起。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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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按其形式进行 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分类,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被告人口供,被认为是全部证据中最有价值和 被告人口供, 最完全的证据, 证据之王” 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法定证据制度 ,对消除各地在诉讼中运用证 据的混乱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 与神示证据制 度相比,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度相比,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 .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 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 . 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 . 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纠问式诉讼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 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 .同野蛮的刑讯、 一起。 一起。 5.审判一般都是秘密进行。 .审判一般都是秘密进行。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 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 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法律亦未说, 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 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 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 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 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 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 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 心的确信否? 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这 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如何充分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面临的重要 问题。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司法资源显得日益紧张,如何提高司法 效率是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
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刑 事诉讼法的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 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将更加紧
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
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是早期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审判方式。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灵的力量 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司法决斗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决斗,以决胜负来 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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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近代刑事诉讼法的形成与 发展
REPORTING
法国大革命与刑事诉讼法的变革
法国大革命前的刑事诉讼制度
密。
科技化趋势
科技的发展将继续推动刑事诉讼法 的变革,如智能审判、大数据应用 等将成为未来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重 要方向。
人权保障趋势
在未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人权 保障将更加受到重视,无罪推定、 禁止酷刑等原则将得到更加充分的 体现。
XX
TH行与人权保护
战争罪行的审判促使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人权保护问题,推 动了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
国际合作与互助
战争期间,各国在打击犯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加 强了合作与互助,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在国际合作方面的发 展。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与发展
《世界人权宣言》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电子证据的地位与运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 要,如何收集、保全和运用电子证据成为刑事诉讼法面临 的新问题。
科技对审判方式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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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三)近现代的三大诉讼模式
正义的多种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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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奴隶制和封 建制早期
1.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但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2.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3.法院处于消极的地位,审判采取公开 辩论的形式。 4.在弹劾式诉讼中,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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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 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
检察官诞生
消积 极极 的的 当法 事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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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抗制诉讼模式
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英美法 系国家所采用,其特征表现为:
(1)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
(2)控辩双方积极举证,法庭上交叉询问 (3)实行起诉可变更原则 (4)采起诉认否程序 (5)实行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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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式诉讼模式
又称折衷主义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国家是 日本和意大利,其特征表现为:
3.亲亲相容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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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
1.以儒家为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基础
2.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司法与行政不分
4.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6.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逼供法定化 7.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精品】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公元前2600年至1840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舜时的《舜典》:
皋陶为刑官 肉刑 流放 鞭刑 杖刑 赎罪
獬豸
皋陶,【音】gáo yáo。
舜帝执政时国家的司法官。上古时期伟大的政 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 认为“司法鼻祖”,他的“法治”和“德治”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辩论式诉讼相适应)
自由心证:是指在审理案件中,对于一切据自己的良知、经验作出判断。
注意:自由心证制度主要是针对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明价 值
(即证明力)的,无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的证据, 法
官根本不得作为裁判的基础,更谈不上证明力大小。
自由心证的提出:
杜波尔(法国):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制度 1791年1月,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详细规定: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 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 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 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 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 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 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 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 责之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典型表述。
基本特点是强调运用国家权力查明事实真相,惩治犯罪 授予警察逮捕权,侦查是国家追诉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嫌疑
人负有接受侦查和讯问的义务,鼓励窃听,辩护人介入侦查 较难,侦查一般不公开 非法证据往往可以被采纳 是否公诉由检察官决定,无须治安法官审查,以保证效率 起诉一般实行全案移送 法官主导审判进程,并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庭审活动一般分为法庭调查和辩论两个阶段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7、元:撤销大理寺,并入刑部;增设宗正府(管理贵 族事务)
8、明:“三法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大理 寺,复核机关);宦官厂卫
9、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1、司法、行政不分 2、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3、最高司法权——皇权
(3)国民党政府(1928-1949) 1、立法。1931《法院组织法》;1928(1934)《中华民
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法》
2、继承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 3、取法德日大陆法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4、主要原则 A弹劾原则 B公诉自诉结合、公诉为主原则 C职权进行原则 D不变更原则 E起诉便宜原则 F直接审理原则 G言辞审理原则 H实质真实原则 I自由心证原则 J审判公开原则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1、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2、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3、官吏举发 4、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关的关系)
二、控告政策
(1)原则——鼓励控告,知情不报受罚 (2)例外 1、亲亲相隐 2、限制奴婢告主 3、老幼病残不得告诉(反、叛、逆、不孝除外) 4、禁止囚犯告发(虐囚、谋叛、牵连除外) 5、犯罪已被赦免,一般不得告诉 6、犯罪人死亡,一般不得告诉
4、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5、南北朝、隋
6、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12篇502条,斗讼律: 如何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 断)
0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答案:B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略)
1、神示证据制度(与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应)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 制度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公元前2600年至1840年)的刑事诉讼法制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诸法合体 没有实体和程序之分 魏时的《法经》
B.地方司法机构
周代: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 秦汉:郡设决曹吏,县设县丞 三国两晋南北朝:州设刺史或州牧,郡设郡守,县设太守 隋朝:州设刺史(法曹辅佐),县设县令(司 法佐辅佐) 宋代:州设知州和通判 元代:府尹、州尹、县尹 明代: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两级行政司法合一 清代:省按察司、道、府、州县四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19—194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 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再援引其条文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决定 1996年5月15日 ,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法》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律师法》,自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演变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演变中国刑事诉讼法是指用于中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体系和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中国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漫长而种类繁多的改革过程。
这些改革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提高司法效率,并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演变。
1. 古代刑事诉讼法古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以《刑律》为基础,此为古代法律家根据社会情况和治理需要制定的一套法规。
在这个时期,刑事诉讼程序主要以秩序为重,审判主体以官员为中心。
2. 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建立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中国刑事诉讼法迅速得到了新的发展。
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确立了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审判方式。
新中国的诉讼法实施了公开审判制度、法庭辩论制度和询问制度,并且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使用。
这些改革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3. 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挑战和改革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刑事诉讼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改革。
为了加快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中国政府陆续进行了多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这些改革主要包括: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增强辩护权力、加强法庭审判公正等方面。
4.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2012年,中国实施了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法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假释制度,加强了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强化了律师的参与,规定了更多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5. 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未来展望目前的中国刑事诉讼法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审判公正、律师参与程度、诉讼效率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改革。
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推动诉讼体系的完善,使其更好地符合法治建设的需要,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总结:中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多次改革和修订,从古代的秩序为重到现代的注重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
第2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适用阶段 ● 最早在立法中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 制度的是法国。1808年制定的 年制定的《 制度的是法国。1808年制定的《法国刑事诉讼法 率先较详细地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 典》率先较详细地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继法国 之后, 之后,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也相继规定了自由心证 制度。 制度。这也是目前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的证据制度 (2)内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 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 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秉持“良心” 理性” 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秉持“良心”、“理性” 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神示裁判阶段: 神示裁判阶段:神示证据制度 证据裁判阶段: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裁判阶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 (1)适用阶段 ● 神示证据制度主要发端和盛行于亚欧各国的 奴隶社会和欧洲的封建社会前期 (2)内涵 神示证据制度, ● 神示证据制度,即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 的是非曲直的证据制度 其主要内容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 ● 其主要内容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 卜筮、 卜筮、十字形证明等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 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 (l)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不告不理 控辩平等对抗、 (2)控辩平等对抗、律师阶层出现 审判中立、 (3)审判中立、法官处于消极地位 (4)神示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两方面含义: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有两方面含义:一是 自由判断原则, 自由判断原则,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判 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法官判断证据证 法律不作预先规定。 明力时, 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关 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二是内心确信, 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二是内心确信,即 法官须依据证据,秉持“良心” 理性” 法官须依据证据,秉持“良心”、“理性” 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 实作出结论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举例
某人因杀人罪被起 诉,审理中不能证明, 而却发现其另犯有抢夺 罪,则法院只能就杀人 罪作无罪判决,而不得 就抢夺罪作判决 在数人犯一罪的共 同犯罪中,检察官仅就 其中一人起诉,则法院 不得对未起诉的其他共 犯进行审判 犯罪人为张三,李 四顶替了张三而被检察 官起诉,审判中发现是 李四顶替张三认罪,但 在检察官没另行起诉张 三之前,法院只能对李 四作出无罪判决而不得 审判张三。
完全的证据,就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被告人有罪的充分依据。
不完全的证据可以作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应受刑讯拷问的根据。
图2-1 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规定的完全证据与不完全证据 证据类型 完全证据 证据 (1)被告人的口供是所有证据中最好的证据 (2)书面证据 (3)裁判者的亲自勘验 (4)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 (5)案外人的证明 (1)同案被告人之间的攀供 (2)被告人邻居提供的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表现 (3)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 (4)表白自己的誓言
“当事人主义”或“对 抗制”
英美法系国家
具体说来,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为: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中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发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中国台海“刑事诉讼法”有一下几个主要原则和主要制度
1,审检分立原则 审查分立原则是指审判活动与起诉活动分开,审判活动由法 官进行,起诉活动由检察官进行。 2,不告不理原则 图2-4 中国台湾“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原则的两种情 形
情形 对事的不告不理原则
法律依据 中国台湾“刑事 诉讼法”第268条规 定:“法院不得就未 经起诉之犯罪审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因为以上提问发生在交叉询问过程中,根 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定,“交叉询问时 通常应当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所以辩护律师 没有对检察官的提问方式提出异议 像这样的判例在美国大量存在,在不断积累 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美国的诱导性询 问规则得以形成,并发展和完善起来
我国在诱导性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人身保护律》、《权利法案》(英) 法国《人权宣言》 : 不得任意捕人 罪刑法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反对酷刑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建立了起诉、 预审、审判职权分立的原则和依重罪、轻罪、违 警罪分设法院的司法体系,确立了内心确信的证 据制度
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强化了 对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沉默权的保护和对非法 获取证据的排除,掀起了美国 司法史上的“正当程序革命”
厄尔·沃伦(1891—1974) 美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担 任过美国加州州长,1953年至 1969年期间任首席大法官
两个判例
“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 善。” ——吉迪恩(美)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H:\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I:\吉迪恩诉温赖特案.doc 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H:\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I:\马普诉俄亥俄案.doc
证据可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或完全和 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 的、多一半完全的、少一半完全的 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被告人 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最完善的证据,“证据 之王”,因此刑讯盛行 男子证言优于女子;学者优于非学者;显要 者优于普通人;僧侣、牧师优于世俗人
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有些 国家法律规定了必须具备某些证据才能定罪量刑 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收集到 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 行属实;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罪的,可对其刑讯; 仍收集不到完善证据,德、法等规定,可作“存 疑判决”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精选全文
4、相应的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
(1)概念: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 非曲直,这种制度被称为神示裁判制度,相应 的证据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制度。
(2)特征
5、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1)-(3)见教材13至14页
二、13至16世纪的纠问式诉讼模式
1、概念(见教材14页)
2、代表性法典及国家 德国 《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 俄国 《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日本 〈大宝律令〉 法国 〈法兰索瓦一世令〉1539年
(2)特征
5、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见教材15页)
三、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近现代有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混合式三大 诉讼模式。
(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概念:
2、代表性国家及法典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1808年颁布(检察
制度的确立、内心确信证据的确立等等)
德国 1879年〈刑事诉讼法〉(基本同上) 俄国〈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社会主义刑事 诉讼制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 史发展
共分两节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一、中世纪以前的弹劾式诉讼模式(奴隶社会和 封建社会早期)
1、概念(教材12页)
2、代表性法典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古日耳曼《萨克森法典》 英国《自由大宪章》
3、代表性国家 古罗马 古日耳曼 英国
容
3、相应证据制度——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1)、概述: (2)、特点:
(三)混合式诉讼模式
1、概念
2、代表性国家及法典 日本1948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意大利19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3、特点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概述 1、我国古代刑事立法 2、古代司法机构 3、古代起诉制度 4、古代审判制度 5、古度 (1)、概念: (2)、特点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主 外国形式诉讼立法 的沿革
要 外国刑事诉讼模式
内
的沿革
容 外国刑事诉讼证据 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古巴比伦:
1、公元前2100年,审判制度已经确立 2、审判公开进行 3、最高审判权由国王掌握 4、司法权与行政权无严格区分 5、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无严格区分 6、诸法合体的《汉莫拉比法典》
2、1950年彻底废除了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恢复了 1877年刑诉法典的效力
3、1965年对法典作了重要修改
4、2004年 《被害人权利改革法》
日本: 1、1880年根据法国法典起草了《治罪法》
2、1890年受德国影响,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但舍 弃了德国式的起诉法定主义,代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3、1948年以新宪法为依据,参照美国模式制定了新的 《刑事诉讼法》,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废除预审制, 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限制口供的证 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等,使刑诉制度进一步完善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特点: 1、法官推进诉讼程序 2、法官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 3、采行不变更原则
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诉 讼模式已被打破
诉讼中采取变更原则 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之规定
与传统的纠问式的区别在于,在职权主义诉讼中, 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采职权主义诉讼程序
起诉、预审、审判职权分立
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
确立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3.20世纪50年代中期对刑事诉讼法法典修改,1962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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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9日,针对贯彻新修正的刑 事诉讼法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 六机关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 干问题的规定》,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正 确实施。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此相适应, 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 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 无的原则。
2、大陆法系——内心确信(正面)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作了详细规定。P41
3、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方面)
关于“合理怀疑”,引用得最为广泛的定 义是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中的表述:“它 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 状态,在经过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 后,陪审员的心里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 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 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
尽管英美法系同样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 度,但由于实行的是不同于大陆法系职业 法官裁判的陪审制,所以需要对于证据的 来源、形式和可采性等建立一系列规则, 以便引导非职业化的陪审员正确地判断证 据,作出裁决。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1996年3月17日,修正案草案被通过,修正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 行监督程序,完善了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系统。
3、改善了辩护制度。该法将辩护人参加刑 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 诉阶段,并补充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 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增加了合议庭的职责。 该法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了法 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相衡对抗,法官居 中裁判的方式。
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中居重要地位。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
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在法庭审判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
用。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如三审
终审、再审程序和监督审程序。
3、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特征:
(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2)在起诉阶段,一般奉行起诉状一本主
2、证明方法(P38) 水审图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法定证据制度
1、主要内容:不同种类的证据的证明力大 小以及它们的取舍和运用,由法律预先加 以规定。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运用规则的 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证 据的内容。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分 析评价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需要符合 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性的规则。
1、特征: (1)控审分离、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被告人享有广泛诉讼
权利。
(3)控、辩、审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 的基本结构。
(4)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大陆法系的 “内心确信”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 疑”的证明标准都是要求法官或陪审员对 案件的事实形成确定的内心信念。
2、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特征: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
2、特征: (1)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实行“不告也理” (2)法官在诉讼中集审判、控诉甚至侦查
职能于一身。
(3)被告人与被害人无任何诉讼权利。被 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一是刑讯逼供合法 化;二是有罪推定。
(4)诉讼以秘密、书面的方式进行。 (5)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三)近现代辩论式诉讼模式
义 ,有的国家还推行“辩诉交易” 。
(3)在审判阶段,法官活动消极、被动, 审判进程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推进。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4、区别: 双方特征是形式区别,下面是实质区别
(1)关键区别在于大陆法系注重发挥法官 的能动性,认为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时发 现案件真实情况的法宝;而英美法系是通 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来发现案件真实 情况。
2、证据分类 3、证据之王:被告人自白 4、存疑判决
(三)辩论式诉讼模式的自由心证制度
1、自由心证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 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 则。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 实的认定,由法官司包括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 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 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法官或陪审员只 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 实。
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 罪从快的简易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 定中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 起废止,而同时增设了仅对部分简单轻微 的一审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该 法在取消收容审查的同时,放宽了逮捕条 件,增加了拘留对象,延长了拘留时间、 明确了拘传,取得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 的条件与要求。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2)控告人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
(3)裁判者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4)审判方式奉行言词原则和公开原则。 (5)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 (二)中世纪纠问式诉讼模式
1、概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 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 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就 是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英国在君主专制时 期的星座法庭,实行的也是纠问式诉讼。
(2)从所体现的价值来看,职权主义模式 体现实体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二当事人主 义模式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不注重效率
(3)从目的上看,职权主义模式更多地体 现惩罚犯罪;而后者更多地体现保障人权
二、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的神示证据制度
1、概念: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 的力量来判断证据,确定是非曲折的制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 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一)古代弹劾式诉讼模式
1、概念: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 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 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诉、不告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