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汇总)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
案例1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犯罪嫌疑⼈孙某,⼥,28岁,⽆业。
孙某因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卖*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服撕破,殴打同监室⼥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刑事责任能⼒,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种意见。
[问题]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
⽽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不能辨认和控制⾃⼰的⾏为,则认定犯罪嫌疑⼈没有刑事责任能⼒,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精神正常后也⽆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第一起被广泛报道并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案发生在1980年,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林某,男,1980年生于某省某市。
1999年,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出狱后,林某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08年6月,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经过2008年6月15日,林某在一家酒吧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
林某持刀将李某刺伤,李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林某逃离现场,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逐步掌握了林某的犯罪事实。
6月18日,林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突然翻供,声称自己并未杀人,是被人诬陷。
这一突变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案件进展。
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四、案件判决2010年1月,法院依法对林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3月,林某被执行死刑。
五、案件影响林某故意杀人案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第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此案的处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案在以下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1. 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 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此案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看到了司法公正的力量。
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4控审分离应当说,该案判决实际还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再进一步的话,该案至少还涉及到两个基本的刑事诉讼价值和理念:一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受起诉范围限制,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的犯罪进行审判,那么,法院在多大范围内受起诉范围限制?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单位犯罪的规定对杨某进行了定罪处罚是不是超出了起诉范围的限制?二是根据审判独立原则,法院有权独立适用法律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问题是,这种定罪是不是完全可以脱离检察机关的公诉罪名?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对控审分离原则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一、控审分离原则及其功能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被确认为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已成为共识。
其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被认为是刑事诉讼职能区分赖以维持的重要保障,为现代刑事诉讼合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控审分离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定原则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原则之一。
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担。
在现代诉讼中,由国家专门机关承担控诉职能,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个人利益,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破坏,而确立了以国家追诉主义为基础的控审分离原则。
2、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
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检察机关不能分享审判权,审判机关也不能分割公诉权。
控诉权和审判权的独立性应一样受到法律和人们同等的关护。
3、不告不理,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
其实质是控诉权的效力问题,包括程序和实体双重内容。
程序上,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并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
刑事诉讼法参考案例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案例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阅读案例】王李两家因争用水源而引发纠纷案王李两家分属两村,均毗邻一地下水源。
由于所处地区气候干旱,水源短缺,两家常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今年夏季旱情严重,王家兄弟以其所承包土地多于李家为由企图独占水源,并在一次与李家父子的争吵中出手打人,导致李家老父腿部骨折和腰部挫伤,老二受轻伤,还肆意毁坏了李村分配给李家承包用的集体所有的拖拉机和一些农具。
事后王家为息事宁人,试图付一笔赔偿金给李家,但仍霸占水源。
李家大哥看到父亲卧床难起,十分气愤,叫嚷要以牙还牙,“出了这口窝囊气”,夺回水源,“让王家知道我们李家不是好惹的”。
老二则主张“打官司”,向法院“讨个公道”。
而李村的村干部为避免事态扩大争斗不止,劝李家道既然王家已作出较充分的赔偿,就不要再另起争端,由村干部出面协调重新拿回用水权,而且只要不到法院去告发,法院是不会理的,这样对大家平安相处也有好处。
【问题】如何看待各人的主张?这一纠纷应通过何种途径处理?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阅读案例】张某杀人案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是一女青年。
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
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
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
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
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
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
刑诉案例(全)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大全案例一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解题思路]本案例主要考查管辖问题,涉及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管辖出现交叉的处理、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等知识点。
[参考答案]1、甲县公安局对姜某的控告不应推出不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抢劫罪行时,不应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由甲县公安局一并侦查。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3、甲县人民检察院不应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因此,甲县人民检察院应先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发布
《刑事诉讼法》案例(共三个案例,任选一个案例写作,写作模版见附件中的“课程论文写作模板(单题式),字数2000~3000字,范文参见“单题式案例类范文”)【1】被告梁斌怀疑其妻与自己的同事朱平通奸。
2010年10月的一天,单位加班,梁斌发现朱平没来,就找来自己的好友刘松一同去捉奸。
把屋门踢开后,发现其妻果真与朱平睡在一起,于是顺手抄起一根木棍朝朱平的身上猛打。
这时刘松也过来对朱平拳打脚踢。
朱平求饶,两人仍不罢手,继续殴打,并强令朱平写出与梁斌妻子通奸的书面材料。
朱平不肯写,梁斌又用棍子击打朱平多下,并与刘松一起对朱平谩骂、殴打,折磨了两个小时,后发现朱平呼吸困难,就急送医院。
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朱平于次日上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平系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外伤性休克死亡。
本案经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斌犯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判处梁斌死刑缓期2年执行。
宣判后,梁斌服判,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中级法院将梁斌移交监狱执行。
[问题](1)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为什么?(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执行制度。
【2】被告人刘冬琼(女)的长子贾亮结婚后与父母分居生活5年,贾亮游手好闲,多次持凶器到其父母家闹事,无端打伤其父母,并数次持刀要砍杀其胞弟,以此向其父母索取财物。
一日,贾亮又一次到刘冬琼家,用匕首威胁其父亲贾某,向其要钱。
在贾亮与父亲厮打时,刘冬琼从地上拣起一木棒向贾亮的头部猛击数下,贾亮当即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当地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刘冬琼犯故意杀人罪,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即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冬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原因是不堪忍受其子贾亮的长期打骂、滋扰,是出于义愤将贾亮打死,其杀人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刘冬琼有期徒7年。
问题:(1)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背程序法的规定?(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制度。
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
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年修改)(一)2002年10月28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顾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
庭审中,在公诉人向被告人发文后,被害人要求向被告人提问,审判长说:“公诉人已经代你问过了,你就不要再问了”。
拒绝了被害人的发问请求。
被害人的代理人坚持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讲:“公诉人代表了你们的利益,公诉人都问清楚了,你们不要浪费时间了。
”又拒绝了代理人的发问请求。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认为审判长违反了诉讼程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此时向法院院长提出控告。
问:审判长的做法对不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提出控告的权利?说明理由。
(二)被告人汤姆斯,男,29岁,美国人,北京某大学研究生。
2005年5月17日晚,汤姆斯与另一英国留学生杰克逊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并殴斗。
撕打中,被告人汤姆斯用菜刀砍杀,结果砍中被害人杰克逊的腹部。
杰克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下午死亡。
问:(1)被告人汤姆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北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汤姆斯的刑事责任应适用哪国法律?(2)本案应该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3)若汤姆斯为美国驻华大使,则本案应如何处理?(4)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汤姆斯有期徒刑15年,你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5)若汤姆斯后来畏罪自杀身亡,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徐某,男,31岁,土家族人。
2002年7月5日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在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徐某一直用汉文陈述。
但是在法庭上,被告人要求用土家语进行陈述。
合议庭进行评议后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懂汉语,不懂土家语,所以不能同意被告人的请求。
被告人只好用汉语进行陈述。
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四)李进与张兰是一对恋人。
2008年6月,李进提出要与张兰分手,但张兰坚决不同意,因为当时她已有三个月的身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
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
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
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
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
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1年5月15日,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李某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进行了初步询问。
根据李某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二、侦查阶段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了张某使用的凶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2. 证人询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张某的邻居以及目击者,了解了案件发生的经过。
3. 嫌疑人讯问: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 鉴定意见:法医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二级。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起诉条件。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
四、审判阶段1. 庭前准备: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并通知其进行答辩。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法庭调查,传唤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张某进行了讯问。
3. 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4.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李某重伤,依法应予严惩。
但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五、判决书的主要内容1. 犯罪事实:张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定罪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量刑理由:考虑到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
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该厂职工詹国平(有前科)应于案发当晚在厂内值班,但其在晚7时至12时不知去向,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刑事拘留。詹国平拒不承认,但对相关问题不能自圆其说。
2、刘洋证明:10月13日凌晨5点,詹国平敲我家门,进屋后,他拿出一个信封,从里面抽出一沓百元面额的新版人民币,点了30张给我,因他欠了我3000元钱。我就收下了。随后,詹国平说他身上带了1万多元钱,是私分的,现在厂里正查着账,叫我这两天别跟他联系,以前和廉成春厂长在一起吃饭的事也不要对别人说。我就问:“和廉成春吃饭怎么了?”他说:“你不说就不会有人找你。”,我有些莫名奇妙,又问:“谁找我?”,他没有说话,分手时,他说要到市中区老家的贮藏室拿点东西。
16日中午,詹国平之妻范秀玲又把姜晓霞喊到家中,詹再次对姜交代:上午公安局来调查,我讲的都是假话,说我那天在厂里值班,一直没有出厂,如果他们找你,你也这么说。随后,詹又模拟公安人员对姜问话,惟恐姜说漏了嘴。
詹国平、范秀玲与姜晓霞订立攻守同盟的事,詹母给予了证实。
5、静雅酒家经理李菁证明:10月12日晚,姜晓丽与其妹妹还有两个男的来吃饭,那个年纪大的男子喝醉了,我在店外拦了一辆“面的”,由年轻的男子扶着年长的上车走的,临走时,年轻的男子结账应付560元,给我600元也没让我找钱,同时,他还把10月11日,姜氏姐妹请客花的500多元钱也一起付了,走时9点半左右。
(1)此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2)如果梁某认为自己行为属正当防卫,黄某应当为其作无罪辩护,那么黄某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作故意伤害罪的罪轻辩护?黄某是否可以因此拒绝辩护?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刑事诉讼法案例
1、法律监督原则【阅读案例】肖某,某晚潜入一居民家盗窃,共得现金3000元。
没有找到更多的财物,不由的气上心头,用脚将一只价值20元的暖水瓶和一面价值120元的衣镜踢碎,跳窗逃走。
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肖某又从看守所逃走,后又被抓回。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故意毁公私财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肖某在羁押期间逃跑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于是,区检察院以盗窃罪、脱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如果追究当事人的脱逃罪,必然要牵涉到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可苛刻要求。
所以区法院仅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3年。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不追究肖脱逃罪的刑事责任是错误的,于是向市法院提起抗诉。
市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以盗窃罪、脱逃罪判处肖某有其徒刑4年。
2.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阅读案例】1994年7月8日上午,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
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 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 被强奸后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
从死者的指甲缝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
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要出去看电影。
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从电影院出来。
还有证人证明10 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
林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
林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面有翻东西的声音。
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
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
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予以拘留。
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为A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1时间:2009-1-12 10:28:27 访问次数:11 【关闭】刑事诉讼法案例: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3月2日生。
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
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
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6月6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
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审查公诉时,不应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审查公诉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实体进行审查。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
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6、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
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
刑事诉讼法案例2时间:2009-1-12 10:28:46 访问次数:14 【关闭】刑事诉讼法案例: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二手
刑事诉讼法案例百选二手
包括案情简介、案件争议焦点、诉讼过程以及诉讼结果
一、案情简介
2024年,被告张杀害了维护森林环境的森林管理员赵,并被控以故
意杀人罪二审而被法院以死刑判处。
二、案件争议焦点
此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张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三、诉讼过程
(1)最初,公安机关将张抓捕,并根据张口供以及警方的调查结果,将其提请有关部门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2)第一审法院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认定事实,并判处死刑,张不服,向上诉法院提请上诉。
(3)上诉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分析,认定张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但
考虑张思想自卫行为,降为无期徒刑。
四、诉讼结果
最终,上诉法院驳回了张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以故意杀人
罪判处张死刑,由此,张被暂时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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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 、 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 问题: 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 回答: 回答: 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 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1 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处理。”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 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规定:“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 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 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 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 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 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 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 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保证 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 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 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 ” 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3、被告人李某因贩毒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于 1994 年 12 月 1 日 、 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96 年 12 月 3 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某的减刑问题进行评 议,尚未做出减刑裁定。12 月 4 日,李某将同监犯人王某打成重伤。 问题: 问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理由是什么? 回答: 回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第 2 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 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本案中,李某的 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 应该及时减刑。 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 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 正确的做法应是: 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 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 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 法》第 71 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 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三、案例分析题 1.王明,男,17 岁;王亮,男,16 岁。王明和王亮同时喜欢上了一 1. 位同班女生,为此二人不和。某日,二人因小事发生争斗,王明捡 起一块砖头就朝王亮头上拍去,导致王亮当场倒地,神智不清。公 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聘请某市人民医院的王医师对王亮的伤情进 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亮严重脑震荡,已成残疾,侦查人员同时 也向事件发生时在场的一位同学王伦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作了记 录。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王亮的母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 讼,要求王明赔偿医疗费等,并委托刘律师为代理人。 试分析本案中的各相关人员,问他们分别是哪一类的诉讼参与人。 2.在某县发生了一起爆炸案。受害的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私人住宅。 2. 为此,该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以局长为专案组组长。在侦查 过程中,相继有了 3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1 名犯罪嫌疑人 要求公安局局长回避,县公安局局长召开局办公室特别会议,决定 驳回回避申请,并告知不得复议。案件最终被起诉至法院。在法院 开庭审理时,公安局局长提出要求法庭书记员回避,理由是该名书 记员曾经打算到县公安局工作,正是由于自己作为局长没有批准才 使其未能如愿。审判长采纳了公安局局长的要求,更换了书记员。 问:⑴本案中公安局局长应否回避,其回避应由谁作出决定?县公安 局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⑵公安局局长在法庭审理时是否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 ⑶对该案的法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谁决定? 3.农民大顺突然死亡, 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奸 3. 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搜集到了以下几种证据材料: ⑴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其情夫大军趁大顺熟睡之际,用铁锤猛敲 大顺的头部,致使大顺死亡。 ⑵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深夜熟睡之时,用铁锤将其猛击 致死。 ⑶大顺的父母说:大顺死的那天,他们二人不在家,听儿媳妇阿娇 说,大顺是自已不小心从楼上跌下来摔死的。 ⑷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大军同阿娇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大顺的父母可能也知道这事, 但他们为人老实, 怕当官的大军报复, 因而不敢声张,大军杀死大顺的可能性极大。 ⑸经法医鉴定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阿娇、大军二 人交代的铁锤的形状完全吻合。 问:上述五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属于下列哪一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 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罪证 据与无罪证据中的哪一类? 4.许某在某市的火车站前广场闲逛,被巡逻警察留住盘问,许某一时 4. 吱吱唔唔,讲不清楚,便被带进了公安局。值班人员从其身上搜出 了一把匕首,但没有他的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同时, 值班人员感觉其有重大作案嫌疑。在经过公安局的各项程序之后, 依法对许某实施了先行拘留。 公安人员在讯问许某时说: “你要老实 交代问题,我们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刑事诉讼法 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问:在这样一起案件中,证明许某有罪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 5. 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蒋某应被提起公诉。但是蒋某却辩解 称,自己的口供是在公安人员严刑拷打之下才说的,根本不是自己 的真实意思;另外,笔录上的一些话根本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作 出的,自己被迫按了手印。后经查证,蒋某的辩解是真实的。 问:蒋某的口供能否做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 6.某青年邵某,死于一间破屋里。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 6. 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不过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 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记鉴定找到了 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 问:信件、字条是书证还是物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7.M 7. 市 A 区 D 路派出所在 2006 年 10 月 8 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 附近有人拦路抢劫。D 路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 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D 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 某实施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 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在 10 月 13 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 10 月 22 日作出补充侦查的 决定,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8.于某,男,30 岁,无业。因抢劫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 关在向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称他 们同于某已经断绝了父子、母子关系。公安人员无奈,只好将逮捕 通知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9.曹女,8 岁,某农村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曹女在去上学的路上 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曹女来到学校后向班主任周 老师诉说了被奸淫的经过。周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 出所值班民警告诉周老师,她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 周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曹女的父母, 让他们带着曹女去报案。 曹女的父亲曹某带着曹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所的人员却让 曹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能受理。 问:本案中公安人员有哪些地方违反了法律规定? 10.在一次春季严打的时候,某县公安局局长对“严打”工作进行了 重要指示,他在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为了尽快搞出成绩,局里决 定在这一段时间内,对凡是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讯问 时每个侦查员负责一名, 其他人犯由两个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人犯, 一律拘传至公安机关进行;连续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日;另外, 在侦查中,要集中精力收集人犯有罪、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加大指 控的力度。 问:上述局长的讲话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1.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