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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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指导本科专业(专业方向)的建设,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议新建或调整的本科专业(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及办学条件。

(二)审定教学质量工程的规划、立项,验收、评定建设成果。

(三)研究、审议教材建设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定优秀教材。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1. 前言教师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学术机构,旨在促进教师的学术研究和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定教师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流程,为教师学术研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2. 组织架构教师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师代表组成,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主任由学校校长任命,委员则由学校教师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并可连任。

3. 职责和权益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管理相关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研讨会、论文评审、学术交流等。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促进学术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教师学术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的权益,可以根据学术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有权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向学校提出学术建议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4. 工作流程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会议期间,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相关事项的建议,并进行交流和讨论。

除了全体会议,教师学术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处理具体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每个小组由教师代表组成,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组成人员。

5. 学术研讨会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学术研讨会,旨在提供一个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平台。

研讨会的主题和议程由委员会确定,可以邀请校外专家作为演讲嘉宾。

学术研讨会的内容包括学术报告、研究成果展示和研讨等。

委员会将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对教师参与情况进行评估和奖励。

6. 论文评审教师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教师的论文评审。

委员会会根据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论文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查。

评审结果将根据学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定,并向教师提供相应的反馈和改进建议。

优秀的论文可以被推荐至学术期刊或会议等平台发表。

7. 学术交流教师学术委员会还积极组织和推动与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这些交流活动包括教师互访、学术联合研究等,旨在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和思维方式。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术管理,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的重大决策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和部分校领导组成。

原则上各院(系、部、所)可参加1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需要在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部)可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部、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科研规划;(2)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机构建设规划;(3)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4)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5)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6)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做出评价、认定及进行材料审核;(7)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8)评审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9)评审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各级各类资助项目;(10)评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简版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简版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旨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1.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1 委员会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教务处主任、学科组长和教师代表组成。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组织教学改革与研究,并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和指导。

2.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制2.1 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年度教学目标。

2.2 工作小组: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和推进。

2.3 教学研讨会:委员会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讨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教学质量保障3.1 教学评估:委员会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对教师的教学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提供指导和培训。

3.2 教学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教学资源的分配和管理,确保教学设备和教材的充足与更新。

3.3 教学改革与创新:委员会组织教师参与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4. 教学工作委员会与学生教学活动4.1 课程设置:委员会参与学校课程设置,确保课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4.2 学生评价: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了解学生的需求和反馈,为教师提供改进的建议。

4.3 教学活动组织:委员会组织学校的教学活动,如科技竞赛、学科竞赛等,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

5.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与意义5.1 教学质量提升:委员会通过评估和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

5.2 教师专业发展:委员会组织教师参与研讨会和培训,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5.3 教学改革推动:委员会积极参与教学改革项目,推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创新。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山东大学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见第五条)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统称为“教授”)组成。

原则上各学院、教学部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或副主任1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长聘任.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校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年;新的常务委员由校长从现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6个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11~18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

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其人选由校长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宣建林
【期刊名称】《教育界》
【年(卷),期】2013(000)027
【摘要】随着高等学校管理重心逐渐向学院一级下移,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成为高校二级学院实践现代管理模式的途径之一。

文章从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目的与功能定位、委员遴选制度、组织机构、职责、议事制度和与学院党政管理的关系等6个方面对浙江大学医学院、中南大学政治学院等6个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章程进行了对比研究,旨在考察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现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总页数】3页(P31-33)
【作者】宣建林
【作者单位】陕西西安市西北工业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教授委员会在高校二级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2.我国高校教授委员会规章比较
3.大学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探究
4.教授委员会体制下二级学院行政工作
5.我国高校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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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调离本院;(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三)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学术委员会章程(院科[2016]5号)

学术委员会章程(院科[2016]5号)

院科〔2016〕5号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关于印发《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校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3日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审议机构,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委员、常务委员、特邀委员、临时评审委员及外籍专家委员五部分人员组成。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人,常务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特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校外知名学者和知名校友中聘任,一般不超过8人(文理工医各2人)。

临时评审委员根据具体工作事项确定,人员从校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

外籍专家委员从在校外籍教师中推选。

第八条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委员会、教师评聘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全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研究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根据学科发展、专业构成、教师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名额。

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实务第一线;(四)关心本单位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选举等方式产生,推荐的候选人应体现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第七条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执行院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候选人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全体委员1/2 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院长或执行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3-5 名,由主任委员提名,1/2 委员选举产生。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文学院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根据《集美大学章程(核准稿)》、《集美大学关于做好成立学院(教学部)
教授委员会相关事宜的通知》([2015]8号)和《集美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特制定集美大学文学院本届(2015-2019年)教授委员会产生办法。

二、本届教授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4人,同一教研室的委
员最多不超过2人。

三、所有委员须经我院教职工选举,选举程序如下:
(一)由我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我院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选举日期。

(二)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须符合《集美大学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

(三)选举会议由副院长主持,与会人数须达到我院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四)由办公室主任、科研秘书清点并统计选票,院党委副书记负责监督。

四、选票统计结果出来后,按下列办法产生本届教授委员会:
(一)按教授组和副教授组分别计票,并按票数多少对每组候选人进行排序。

(二)若在教授组排名前五则当选,但若前五名中有三人及以上属于同一个教研室,则只有前两名当选,其他落选,其余下的空缺由教授组其他
候选人按序补进。

(三)若在副教授组排名前四则当选,但若前四名中有人所在的教研室已有2人(包括教授和副教授)当选,则该名候选人落选,其空缺由本组
其他候选人按序补进。

(四)经我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通过以上办法产生的委员便可组成本届教授委员会委员。

五、举行本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本届教授委员会的主任、副主
任、秘书各一名。

六、本办法由我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集美大学文学院
2015/5/15。

教授委员会章程

教授委员会章程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教授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学术管理体制,真正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引领科研方向和教改趋势,发挥教授治学作用,不断提高本院的教学、科研水平,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法学院。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本院在岗教授11 人组成。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全体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

本院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均有被选举权。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本院全体教授、副教授2/3以上参加方为有效。

得票过2/3 以上的教授方可作为教授委员会委员。

如得票过2/3 者超过11 人,得票多者当选。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席主持,仍以上款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补选。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1人,秘书1 人。

主席、副主席由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秘书由主席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中提名,教授委员会通过。

学院现任党政领导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每届任期 4 年。

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为党政联席会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向党政联席会提出考核结果;负责对引进人才合同期内的业务绩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评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为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的。

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组织、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对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 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或协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各系主任及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

(名单附后)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院等出现空缺时,由学院另行选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体系、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第六条负责学院涉及教学工作的有关重大制度的制定或可行性论证,监督、指导、检查学校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七条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训(验)室建设等工作,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交流活动。

第八条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有关教学项目的评审,组织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

第九条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

组织对各教学单位及各项教学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及推优评先工作。

第十条组织对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推荐和审定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教师,参与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权利:(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二)在会议上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内重要的组织之一,旨在协助学校管理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组织设置1.1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由各自的代表选举产生。

1.2 委员会的职责: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协调教学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1.3 委员会的任期和换届: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每届结束后进行换届选举。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任一届,但连任两届以上需重新选举。

二、工作机制2.1 定期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学校的教学工作安排、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质量评估等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主持,记录会议纪要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2 子委员会的设立:为了更好地协调和推进教学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设立不同的子委员会,如教学资源调配子委员会、教学改革子委员会等。

子委员会由委员会成员自愿组成,负责特定的教学工作领域。

2.3 工作评估与考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以确保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评估和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三、教学资源管理3.1 教室和设备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管理学校的教室和教学设备的使用。

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教室和设备使用规定,并确保教室和设备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2 师资培训与发展:委员会应关注教师的培训与发展需求,组织教师培训活动,提供专业发展机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3.3 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核和选定学校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委员会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需求,选择合适的教材和教辅材料,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教学改革与创新4.1 制定教学改革计划: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制定教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计划,明确改革目标和时间表。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西南石油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完善二级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有关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

学院党政应当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服务于学校和学院的发展。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组成与聘任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治学严谨;(三)在教学科研方面有突出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四)具有较强的治学能力,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一)教授委员会由学院所属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7—13人(单数),其中专任教师应占2/3以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 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学院提名推荐或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联名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

(三)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或者学院助理兼任。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主任委员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工作原因调离学校的;(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成立学部(院)教授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成立学部(院)教授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成立学部(院)教授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南京工业大学章程》、《南京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学部(院)成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部(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二章组成及委员第三条教授委员会以学部(院)为单位组建,委员人数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委员人选须充分考虑各学科、专业分布情况。

其中,担任学部(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学部(院)教授少于10人的,全体教授均自然为委员,并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参考《南京工业大学章程》第二十条、《武汉大学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第四条)第四条有条件的学部(院)教授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原则上须具有教授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本学科较高的学术能力、严谨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四)关心学校和学部(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参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七条)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部(院)全体教师大会推选,由学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由学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学部(院)党政领导不兼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参考《四川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二章、《武汉大学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第五条)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南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9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10。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 人;根据需要,可设顾问1-3人。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置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

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

专门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九条学校按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含架构与职责)

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含架构与职责)

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大学章程》修订。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平等、独立思考”的理念,以“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道德、追求公平正义”为宗旨,代表教师行使学术权力。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并且保证时间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为39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委员候选人按各院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全体教师(含其他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校长可直接推荐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数不超过总名额的1/10。

委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校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规划与发展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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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教授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学术管理体制,真正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本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引领科研方向和教改趋势,发挥教授治学作用,不断提高本院的教学、科研水平,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法学院。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由本院在岗教授11人组成。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本院全体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

本院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均有被选举权。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本院全体教授、副教授2/3以上参加方为有效。

得票过2/3以上的教授方可作为教授委员会委员。

如得票过2/3者超过11人,得票多者当选。

教授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授委员会主席主持,仍以上款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补选。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主席、副主席由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秘书由主席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中提名,教授委员会通过。

学院现任党政领导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院的整体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科研发展规划,为党政联席会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向党政联席会提出考核结果;负责对引进人才合同期内的业务绩效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评审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对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通过教学督导委员会适时监测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负责审议本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向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学科前沿信息并向学院反馈,对学院的专业设置、学位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书记、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席提议,教授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拟讨论和研究的事项,由院党政联席会、党委书记、院长或教授委员会主席提出。

五名以上委员联名就教授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提出举行会议时,主席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2/3时方可开会。

在对相关议题进行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委员总数过半同意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对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及会议决议,并整理会议纪要报党政联席会备案。

第五章教授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对不符合条件者,经教授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可责其退出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

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法学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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