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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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部分

海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部分

海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部分海事法律是为了解决海域内发生的问题而涉及的法律,同时也是防止海事纠纷的发生,只要事海域发生的问题或者诉讼,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也就是说根据海事法律进行处理得到判决结果,但是海事法律的基本内容究竟有哪些,大家可能并不了解,不过没关系,小编这就给大家仔细的说说基本的内容。

海事法律是为了解决海域内发生的问题而涉及的法律,同时也是防止海事纠纷的发生,只要事海域发生的问题或者诉讼,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也就是说根据海事法律进行处理得到判决结果,但是海事法律的基本内容究竟有哪些,大家可能并不了解,不过没关系,小编这就给大家仔细的说说基本的内容。

▲一、海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部分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全文附后)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全文附后),分别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两个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规定一》明确,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也适用《规定一》。

根据《规定一》,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一》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一》明确,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与提单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们先来看看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期间。

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海商法第47条和48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基本义务。

我们分别将其概括为适航和管货。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

实践中,“开航时”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人认为应以“动车”时为标志,有的人认为应以“解开最后一根缆绳”时为标志,因此这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对于“航次”也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合同航次,即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二是指两港之间的航程,理解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

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以“谨慎处理”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船舶客观上不适航的责任。

船舶适航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使船舶本身适航,如船体设计、结构、性能等须能够抵御预定航线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妥善配备船员、船长和船员要求是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员。

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是指船舶应保持船上设备齐全及使用可靠,燃料、淡水及食品,应足够在两相邻停靠港间航程中使用;三是船舶货舱适货,货舱一般要做到清洁、干燥、无味、无虫害、无传染病菌,舱盖板边缘没有老化漏水现象,污水井没有积水,排污设施畅通,通风设备正常等。

在具体的航次中,必须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等具体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做出判断。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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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七章 海商法
商法学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
商法学
(二)海商法的特征
1. 国际性 2. 公法性 3. 技术性 4. 责任限制性 5. 特殊风险性
商法学
二、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作用
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时31分48秒10:31:4820.11.26 15、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2020年11月上午10时31分20.11.2610:31November 26, 2020 16、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他要驶向哪头,那么任何风都不是顺风。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10时31分48秒10:31:4826 November 2020 17、一个人如果不到最高峰,他就没有片刻的安宁,他也就不会感到生命的恬静和光荣。上午10时31分48秒上午10时31分10:31:4820.11.26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3.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4.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商法学
(五)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顺序 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商法学
二、船 员
(一)船员的概念 (二)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三)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学
第三节 海上运输合同
一、海上运输合同概述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海商法专家解读

海商法专家解读

代位求偿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 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 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 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 追偿。 第二百五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 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 人取得的赔偿。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 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 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 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 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 (二)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 运费保险比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海商法整理

海商法整理

广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海上运输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的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二)船舶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2、船舶物权。

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

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

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狭义定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海商法采狭义定义【海商法第1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

A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 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 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一)适用主体海商法适用主体具有多重性。

如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适用的主体有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旅客;船舶租用合同有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等。

(二)适用客体船舶:海上运输工具货物:海上运输对象(三)适用水域大水域:沿海、近洋、远洋与内河运输;如北欧国家,中水域:沿海、近洋、远洋运输;内河运输适用单独法律,如日本、俄罗斯;小水域:近洋、远洋运输【统称国际运输】,沿海、内河运输适用其他法律,如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规定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它于1993年通过,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海商法律的法规。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促进我国海商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提高我国的海商业水平,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总分七章七十五条。

首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为关于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五章为对海上保险的规定,第六章为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商务活动规定,第七章为海上摩擦与索赔的规定。

其中,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章节规定了运输船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该章节对船舶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海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和安全意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的补偿问题,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章节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人员运输合同等。

该章节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货物运输章节主要规定了海上货物的装运、运输和交付等问题。

该章节规定了货物装卸的注意事项、货物运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货物交付和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海上保险章节规定了海上保险的种类和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海上保险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及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连接运输船舶章节规定了可连接运输船舶的通行和经营规定。

该章节主要包括对连接运输船舶的规范和要求,以及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安全和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海上摩擦与索赔章节规定了海上交通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索赔问题的解决办法。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适航平衡条款(Seaworthy Trim Clause)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付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两个港口卸货,则应当将拟在第一卸货港卸下的货物的情况正确告知船长。

否则,出租人为了保持船舶在适航平衡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发生的倒舱。

卸载和重装货物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

不论承租人是否已将上述情况告知船长,为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而所花的时间,均记为卸货时间●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或者期限内交付船舶,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人将船舶延误的情况和船舶逾期抵达交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未在接到通知起四十八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视为承租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凡是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力对船舶或货物所造成的损害,均属于单独海损●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牺牲(Sscrifice of Average)是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者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和损害●共同海损时限(Time Linit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共同海损发生后,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有关资料的期限●限额担保函(Limited Guarantee)是保险人以对被保险人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协议●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uarantee)是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保险人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担金额予以全额承担的书面协议●海损协议书(Average Bond)是由船货双方签署的,保证分担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不分离协议(Non-separation Agreement)是指在发生共同海损以后,由船货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海损分担的义务不因货物的转运而发生变化的书面协议●海运单(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滞期费(Demurrage)是指非由于出租人应负责的原因,承租人因未能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舶延误而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速遣费(Despatch,Despatch Money)是指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停租(Off-hire)是指在租期内,非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承租人不能对船舶按合同约定予以使用时,对因此所损失的时间可以停付租金●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成为预备航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于1992年颁布实施的一部专
门规范海商活动的法律。

海商法是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和与之
相关的法律规范。

该法律主要包括了海商合同、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担保、海上抵押、海上留置、船舶所有权和登记、船舶抵
押登记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海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商法的释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海商合同,海商法对于海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租赁合同、海上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等内容。

2. 海上运输,海商法对于海上运输的责任、运费、运输保险等
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海上保险,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
面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船舶所有权和登记,海商法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登记等程序,保障了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船舶抵押,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
做出了规定,保护了抵押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一部涉及海商活动
的专门法律,其释义涵盖了海商活动的方方面面,旨在规范海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交易的发展。

海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览表

海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览表

海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览表海事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Tort Liabil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Insura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roper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Ordinance on Ship Reg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Por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o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International Shipping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Regulations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Rules on Carriage of Goods by Waterways within Chin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Stipulations of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in the Trail of Cases Concerning Dispute over Ship Collisio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Stipul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in the Trail of Cases Concerning Dispute over Maritime Insuranc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Stipul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Trail of Cases Concerning Dispute ove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Stipul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Law Application Issues in the Trail of Cases Concerning 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ills of L ading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Interpretations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Law Application Issues in the Trail of Cases Concerning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Dam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人身伤亡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Detailed Stipulations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amage Awarding in the Trail of Foreign-海事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related Maritime Personal Injury or Death Casestrail versio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Interpretations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Stipul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Several Law Application Issues in the Trail of Cases Concerning Foreign-related Civil or Commercial Contract Disputes 关于不满300 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Regulations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against Ships of Less than 300 GRT, and Ships engaged in Coastal Transportation or Work。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海商行为的法律。

海商法的目的是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经济发展,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海商法包含多个章节,其中包括了对海商法的基本规定、海商合同、海商担保、海员雇佣与服务、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下面将会对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是关于基本规定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对海运的定义、海联会的机构职能、海运管辖权、船东和海员的权利义务、船旗的选择以及危险品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海上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进行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本条规定明确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是关于海商合同的章节。

海商合同是海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船舶买卖、租船、承包、船舶抵押等各种海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第八条规定了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买卖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船舶的技术指标和证明文件、交付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通过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规定,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是关于海商担保的章节。

该章节规定了船舶抵押、保证和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海商担保。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可以由船东与货权人、债权人、保险人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协议设定。

通过船舶抵押的规定,为船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关于海员雇佣与服务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海员的资格和职责、海员合同、海员工资、海员安全保护、海员救助和海员退职等内容,以维护海员的权益和安全。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船东应当为每位船员订立船员工资协议,其中可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补助、津贴、保险和福利等内容。

除了上述章节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还包括了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绪论1.海商法—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则称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

2.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第二章船舶与船舶物权1.船舶—广义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者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法律规定中定义的船舶。

2.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船舶国籍、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予以记载颁发相应证书的制度。

3.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授权或国际航运界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转播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4.法定检验—是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对船舶进行的强制检验。

5.初次检验—是指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以及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6.定期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检验。

7.总吨—是指全船所有围蔽空间以100立方英尺为一个吨位加起来的丈量总和;或者以公制立方米来丈量,总的立方米数除以2.83,得出的数字称为总吨数。

8.净吨—是指船内所有载运旅客及货物的空间的总和9.排水吨—是指船漂浮在水上,装货吃水到满载排水线时,船体所排开的谁的容积,亦即船体和货物的总重量。

10.载重吨—是指船舶满载时的排水吨位,减去空船时的排水吨位,即船舶最大的载货重量。

11.船级检验—也称为入级检验,是指船级社应船舶所有人得申请,对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性能进行的检验,以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

12.公证检验—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保险人、货主等申请验船机构进行的一种专门检验,旨在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或海损事故的原因及其损害程度主要包括损坏检验、起退租检验,赔偿检验、海损检验、起货设备检验、状况检验、修理检验等。

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七)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
(八)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九)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相符。首先,承运人没有凭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本条规定符合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次,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因为这属于承运人自己选择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运输中海上风险造成的。
十、船期损失的计算: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海商法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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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过去的郑和下西洋开始我国等于就在航海运输的这件事情上开辟了一条先驱之道,现在海外贸易的主要竞争就是来自于海上运输,商人们在海上开展相关业务的时候,其实就是和陆地上的这些公司一样有时候也会产生竞争和纠纷的,只不过对海商纠纷主要是用我国的海商法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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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海商法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海商法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3604.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管辖第一条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第二条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第四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

被告船舶的船籍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原告船舶的船籍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由原告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

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第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海事法相关名词解释

海事法相关名词解释

海事法可能名词解释海事法的含义: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

1、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2、互有责任(both-to-blame)的碰撞: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3、法律推定过失原则:违反法定的航行规章,即视为过失(contributory fault),而不论违反规则与碰撞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除非违反规则的一方证明违反规则不是并且不可能是碰撞的原因。

4、海难救助: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5、救助款项:救助款项(salvage payment),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6、救助报酬请求权: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7、获救价值: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8、特别补偿: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180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9、救助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 expenses),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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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8月18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合理的船期损失;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其他合理费用。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四)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

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五)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七)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八)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九)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十、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

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十一、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十二、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十三、利息损失的计算: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者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利息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

十四、计算损害赔偿的货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相关的货币计算:按船舶营运或者生产经营所使用的货币计算;船载进、出口货物的价值,按买卖合同或者提单、运单记明的货币计算;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损失的,按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之日的兑换率换算成相应的货币。

十五、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十六、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但是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除外。

“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

“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船舶全损”是指船舶实际全部损失,或者损坏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以至于救助、打捞、修理费等费用之和达到或者超过碰撞或者触碰发生前的船舶价值。

“辅助费用”是指为进行修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必要的进坞费、清舱除气费、排放油污水处理费、港口使费、引航费、检验费以及修船期间所产生的住坞费、码头费等费用,不但不限于上述费用。

“维持费用”是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法条解读】: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环节,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构成了请求权竞合。

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侵权是在履行合同中的侵权,属于合同框架内的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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