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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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3.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作业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用人者责任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种"向后看"的思维模式,通过从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大致有以下四种方法: 1 时间顺序排除法:即依据行为和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判断。行为于损害之后发生,则不存在因果关系。2 客观性判定法:即若行为作为损害的原因,它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假如行为只是在脑中想象出来并未实施,那因果关系必然不成立。3 剔除法:若某一现象(或行为)被剔除时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认定被剔除的现象(或行为)与损害不构成因果关系。4 代替法:与剔除法类似。用合法行为替代原行为,若能是损害被避免,则可以认为原行为与损害构成因果关系。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现在一般采取主客观过错说来界定过错。过错的类型一般分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单独过错还细分为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和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过错细分为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和共同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细分为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和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过错判定是指以一定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进行的确定。过错的判断标准通常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从主观标准分析,过错认定标准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的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确知道的,并且一如追求此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或可以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当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故意的场合,则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过错。

4、机动车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构成及责任承担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过错的认定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1、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一般认为,过失是自然人的一种心理表现,单位不具有人所具有的心理活动,因而难以认定主观过失,医疗机构的过失有以下表现:⑴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⑵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⑶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⑷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2、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⑴误诊。⑵不负责任,违反规程;⑶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⑷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⑸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⑹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1、死亡。2、健康损害。 3、身体损害。(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第一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注意义务㈠治疗效果追求义务。⑴是否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⑵为患者诊治的医务人员是否合格;⑶是否给患者使用了良好的医疗设施、设备;⑷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设施是否合格的;⑹在紧急情况是否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⑺终止治疗是否经患者及亲属同意;⑻是否对患者进行了正确诊断;⑼是否依据诊断对患者进行适当治疗;⑽给患者出院指导是否正确。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务人员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㈢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1.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2.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3.转医指示说明义务。㈣医疗危险结果避免义务。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1、舍弃危险行为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第二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⑴医疗机构的等级;⑵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医疗岗位。第三步,确定医疗机构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⑴患者是否配合医疗;⑵急诊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第四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按上述医疗机构的义务进行对照,判定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6、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1. 须有缺陷产品。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2. 有损害事实存在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 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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