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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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成城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高新区城管环保局、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城管(执法、市容、市政)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总队、市城管数字化监管中心,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迎接中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成都市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1月26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迎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迎接中央、四川省环保督察工作,建立完善、高效迎检工作机制,制定迎接中央、四川省环保督察工作方案如下:一、督察时间据悉,四川省环保督察组拟于2017年2月中旬—下旬对成都市开展环保督察(约15日),“下沉”督察部分区(市)县时间届时具体通知;预计2017年上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对四川省开展环保督察(约30日),并“下沉”督察成都市。

督察成都市和部分区(市)县期间,督察组将对城市管理领域涉及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

二、督察内容中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围绕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开展,主要针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工作。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重点区域扬尘管理的通知成住建发〔2019〕307号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切实落实蓝天保卫战各项要求,有效减少建设施工过程产生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现将强化重点区域(即医院、学校、幼儿园、重要景观、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周边区域)扬尘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一、提升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重点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在建工程项目(市住建局智慧工地平台将会自动推送重点区域工程信息至相关单位)各方责任主体应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抓好工地扬尘管控,落实《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及《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的通知》等相关要求,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工作要求。

二、严格标准,强化扬尘防治措施(一)进一步加强扬尘在线监控动态管理。

收到环保部门大气扬尘预警后,扬尘在线监控平台向重点区域工程项目发送预警信息,施工现场根据相关要求启动扬尘防治措施;当相应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大于100μg/m3时,设定的超限值为110%。

施工现场PM10小时浓度限值超过国控点PM10小时浓度均值的110﹪时,系统将自动推送超标信息,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降尘措施,1小时内在“扬尘在线视频监测平台”上进行回复。

(二)施工全时段湿法作业。

施工作业时段,市政和轨道交通工地应开启围挡喷淋等降尘设施,房屋建筑工地按规定开启楼层喷淋等降尘设施;基坑作业时段,开启基坑周边、马道两侧喷淋等降尘设施。

(三)封闭施工。

一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装袋封闭运输,现场垃圾集中堆放区,未能及时清运出场的应设置垃圾封闭棚。

装饰、安装阶段宜采用成品、半成品实施装配式作业,尽量减少因石材、砌体、混凝土等材料现场切割加工造成的扬尘污染。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成府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成府发〔201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4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治理颗粒物(PM10、PM2.5)和臭氧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行动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2012年下降25%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较2013年下降20%。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县、双流县、天府新区成都片区PM10浓度以2012年为基准,下降25%以上;PM2.5浓度以2014年为基准,下降比例由市环保局牵头确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2001年9月12日)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一. 引言扬尘污染是城市环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成都市这样一个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城市中尤为突出。

扬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制定了扬尘治理方案。

二.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空气中悬浮颗粒物(PM10、PM2.5)排放量。

2.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市民生活环境。

3.加强扬尘治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方案的有效执行。

三. 主要措施1. 建立扬尘源清单在成都市范围内,建立全面准确的扬尘源清单,对各个扬尘源进行分类、调查和监测,并运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数据分析,确定优先治理的扬尘源。

2. 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加大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源的管理力度,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扬尘治理措施,如覆盖土方、使用洒水车等,并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推行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对道路扬尘治理的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对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通过合理调整道路行驶流量、实施封闭式建筑施工等措施,减少道路扬尘的产生。

4.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和维护力度,减少扬尘排放。

5.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组织活动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方法,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扬尘治理工作中。

四. 监测与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执行和效果评估,成都市将建立完善的扬尘治理监测体系,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扬尘排放监测设备安装等。

定期公布治理进展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 组织机制为有效推进成都市的扬尘治理工作,将建立健全的组织机制,包括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

六. 经费保障为保障扬尘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成都市将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专项扬尘治理经费并保障资金到位。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

成都市扬尘治理方案1. 引言城市发展过程中,扬尘污染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于居民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面临着扬尘污染治理的问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2. 扬尘产生原因成都市扬尘的产生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建筑拆迁和工地回填扬尘;•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尘埃污染;•农村地区的农业作业扬尘。

3. 扬尘治理方案为了有效治理成都市的扬尘污染,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政府管理、技术手段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努力。

具体的扬尘治理方案如下:3.1 政府管理措施政府在扬尘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应采取以下措施:•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明确扬尘排放的限制;•完善监测和统计体系,建立扬尘治理信息公开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鼓励企业引入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低碳经济发展。

3.2 技术手段科技创新在扬尘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可采用的技术手段:•建设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扬尘浓度和污染源,提前预警;•推广采用高效过滤设备和防尘材料,在建筑施工中减少扬尘排放;•强化道路湿化喷洒和机械清扫,减少道路交通尾气和车辆行驶扬尘;•加强工业企业的尘埃治理技术和设备建设,减少工业废气和尘埃的排放。

3.3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扬尘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加强公众参与的具体措施:•加强扬尘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建立环保志愿者团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扬尘治理活动;•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车辆尾气排放;•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不必要的扬尘污染。

4. 扬尘治理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扬尘治理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扬尘排放总量和浓度的监测;•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居民满意度的调查和反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成办函[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城管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为有效遏制扬尘污染,切实提高空气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扬尘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我市实现新“三最”奋斗目标,提升城市魅力和品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职能部门要作为大事抓。

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投入,共同构筑市、区、街道三级监管,上通下达的防尘网络。

要落实治尘工作措施,确保2008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扬尘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广大市民直观感觉到空气质量显著提高,中心城区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PI<100)达311天以上。

二、明确职责,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研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110号)和《研究扬尘治理和清扫保洁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7〕349号)要求,明确职责,加强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扬尘污染成为了大城市面临的一大难题。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居民的健康,成都市制定了扬尘管理办法,对扬尘污染进行了严格管控。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一、管控范围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地、道路施工、堆场、矿山、物料搬运等扬尘源。

通过对扬尘源的管理,有效减少扬尘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二、建设工地扬尘管理1. 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环保材料、设备和工艺,合理布局施工现场。

2. 建设工地内应设置专门的扬尘防控设施,如扬尘屏障、喷淋设备等,有效控制扬尘排放。

3. 建设工地应设立专人负责扬尘管理,每日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扬尘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排放符合要求。

4. 建设工地扬尘管理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处以罚款甚至停工整顿等处罚。

三、道路施工扬尘管理1. 道路施工人员应配备合适的扬尘防护装备,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和指导。

2. 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湿法施工、覆盖物料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3. 道路施工现场应加强扬尘控制,定期清洁道路及周边区域,确保道路施工不造成扬尘污染。

四、堆场扬尘管理1. 堆场的设置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距离居民区、公共空间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距离。

2. 堆场应做好防风防尘措施,保持堆料的稳定性,避免扬尘污染。

3. 堆场应定期进行清扫和喷洒作业,确保扬尘排放在合理控制范围内。

五、矿山扬尘管理1. 矿山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防尘设备和排尘系统,减少扬尘排放。

2. 矿山开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爆破及挖掘的粉尘排放,采取湿法开采等措施。

3. 矿山应设立专门的扬尘监测和管理机构,定期检测扬尘污染,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物料搬运扬尘管理1. 物料搬运使用的车辆应配备防尘设施,如车厢罩、喷淋装置等,减少扬尘排放。

2. 物料搬运路线应避开敏感区域,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物料搬运过程中应注意速度和路面状况,避免产生过多的扬尘。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制定并实施了扬尘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效果。

一、背景介绍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成都市拥有庞大的人口和发展的经济。

然而,伴随着城市建设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日益凸显。

大量的道路施工、建筑工地和车辆排放,都导致了空气中颗粒物的增多,给居民的健康带来了威胁。

二、主要内容1. 扬尘源管理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重点从源头上控制扬尘污染。

建设工地在进行施工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覆盖、喷水等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扬尘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还设立了扬尘监测设备,对扬尘浓度进行实时监控。

2. 渣土车管理渣土车是城市中常见的扬尘污染源之一。

根据扬尘管理办法,渣土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运输,并采取防尘措施,如车辆罩布等。

同时,成都市还加强了对渣土车的日常监管,对超标排放的渣土车进行处罚。

3. 宣传教育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市政府要加强媒体宣传,向市民普及扬尘污染危害和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三、实施效果自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道路施工和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其次,渣土车管理措施的实施,减少了渣土车带来的扬尘污染。

最后,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提高了市民对扬尘污染的认识,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氛围。

四、未来展望尽管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扬尘污染问题仍然存在一定挑战。

未来,成都市将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力度,提高管理执行力度,完善执法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扬尘管理工作。

结论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是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居民健康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从源头控制、渣土车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入手,成都市有效减少了扬尘污染,改善了空气质量,并在未来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扬尘管理工作,实现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8-03-04〖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推荐〗〖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成都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交通建设泥地裸露,以及在道路施工、管线施工,拆迁、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植物栽种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砂石、灰土、灰浆、灰膏、煤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范围内交通建设管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参照执行。

第四条扬尘防治工作分级负责。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市)县交通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交通建设管护扬尘防治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一)对在建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责;(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职责,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扬尘防治责任书;(三)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一)对项目扬尘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二)投标文件应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四)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公示制度,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积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吹除车辆、设备和物料粉尘。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间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显著增加,城市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其中之一就是扬尘问题,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和道路工程中产生的扬尘。

扬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来控制和减少扬尘的生成及传播。

扬尘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成都市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负责态度的表现。

该办法确保了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减少了扬尘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保护了居民健康,提升了城市形象,并减少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扬尘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建筑施工和道路工程中的扬尘进行严格控制。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封闭式施工及防尘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及扩散。

其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环保无尘设备进行施工,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第三,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扬尘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

最后就是公众的参与,鼓励居民举报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密切合作。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扬尘防控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企业和项目的培训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企业和施工单位要自觉履行责任,改进建设工艺,提高施工质量,减少扬尘产生。

居民要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扬尘管理,并积极监督施工现场的合规操作。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保护居民健康。

大量的扬尘会导致呼吸系统问题、眼病以及其他与空气污染相关的疾病。

通过控制扬尘,可以减少这些疾病的发生,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其次,它可以改善城市形象。

“成都是一座美丽的城市”是很多人对成都的形象的评价。

扬尘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减少建筑工地和道路工程中的扬尘,使城市更加美丽和宜居,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口。

此外,控制扬尘还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减少对土地、水源和植被的污染。

尽管成都市采取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但是仍然有一些挑战需要克服。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问题在成都市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

以下将从了解扬尘污染、扬尘管控措施和应对未来发展方向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成都市的扬尘管理办法。

了解扬尘污染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扬尘污染。

扬尘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因素造成的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增多,从而影响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

成都市作为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城市,扬尘污染成为了城市环境的一大难题。

扬尘管控措施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成都市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进行扬尘管控。

首先,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

成都市明确规定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要求,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其次,推广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技术。

成都市鼓励使用黑土、覆盖工程物资等措施来控制道路上的扬尘,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此外,成都市也加强了对工地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了工地垃圾的分类处理要求,减少了尘土飞扬的可能性。

应对未来发展方向未来,成都市还将继续加强扬尘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成都市将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完善执法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

其次,成都市将投入更多资源推广新技术,探索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等创新模式,降低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此外,成都市还将提供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居民参与扬尘治理,共同维护好城市的环境质量。

结语成都市的扬尘管理办法旨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扬尘污染对人们健康的影响。

通过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推广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技术,以及加强对工地建筑垃圾的管理等措施,成都市正在取得一定的成果。

未来,成都市还将继续加强扬尘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建筑、智慧城市等新模式,共同打造一个更加清洁、宜居的城市。

通过对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城市环境治理越来越重要。

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自己对环境的影响,积极参与环保活动,以保护我们的家园。

只有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建设出更美好的城市。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1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个人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农机、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向原申报的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四章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第六章区域协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

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成都市扬尘防治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防止杨尘污染管理措施

防止杨尘污染管理措施

防止杨尘污染管理措施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扬尘治理实施措施。

一、扬尘治理工作总目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实施确保工地施工现场达到成都市扬尘治理检查要求,使扬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扬尘治理工作职责分工(1)项目部成立扬尘治理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专职安全员、责任工长为副组长,专项工长、施工员、材料员为组员,实施扬尘治理工作。

(2)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落实及实施情况并作好记录。

三、扬尘治理实施办法1、工地进出口地坪采用C20砼进行硬化处理。

设置冲洗车辆设备,排水沟、沉淀池及麻袋,防止泥土随车辆,带出工地。

2、施工运输车辆、挖掘机械等驶出工地前必须清除泥土作防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3、对涉及扬尘问题的作业班组进行专项防止扬尘交底,将扬尘防止工作具体落实到操作层,并建立奖罚措施。

4、项目部与作业班组逐级签定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目标化管理。

5、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建筑主体、装饰装饰施工时从建筑物底层外围开始搭设防尘密目网且封闭高度高于施工作业面1.2米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防止尘土飞扬,清除建筑物楼层废弃物时采取集装密闭方式进行,清扫场地和楼层时采用湿法作业。

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或垃圾箱进行存放。

6、施工运输车辆使出工地前作除泥尘处理,避免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同时在出入口设高压水枪,对出场车辆进行彻底清洗,并设置密目网钢笆或钢筋篦子、草帘等,防止泥土带入城市道路污染环境。

7、派专人每隔2小时对场内施工道路进行洒水,保持场地内道路湿润,以免尘土飞扬,污染空气。

8、运输砂、石、水泥、垃圾等易产生杨尘污染的车辆必须封闭,严禁撒漏。

9、搅拌棚四周采用竹胶板全部封闭,顶棚上满铺50厚模板,其上再铺一层竹胶板,搅拌机上设喷淋装置,便于防尘。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

成都市扬尘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给市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管理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扬尘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是确保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起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则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扬尘防治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扬尘控制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同时,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管理相关工作。

二、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是扬尘产生的主要源头之一,必须加强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并保持围挡完好、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车辆干净整洁,不带泥上路。

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清扫、洒水降尘。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存放或者采取覆盖等措施,严禁露天堆放。

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扬尘管理加强道路扬尘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至关重要。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扫保洁,提高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加洒水频次,特别是在干燥、大风等易产生扬尘的天气条件下,要加大清扫和洒水力度。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沿途遗撒、泄漏。

四、堆场扬尘管理各类堆场也是扬尘的重要来源,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煤炭、矿石、水泥、粉煤灰等物料堆场应当采取密闭储存、设置防风抑尘网、喷淋等防尘措施。

露天堆场在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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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
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
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漏。

第十二条城市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中小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违反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及权限,责
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车辆装载未封盖或封盖不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撒漏垃圾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污染,可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市容环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实施扬尘污染监督管理的部门,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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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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