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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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实施“科教兴院”战略,适应医院单位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包括毕业后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必须适应医院的医疗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继续医学教育坚持以下原则: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2、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医疗资源,既为知识创新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条件,又要满足广大医疗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实际需要。

二、组织管理(一)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1、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教育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研究、确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对继续医学教育先进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科教部:科教部是医院常设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其职责是:1、科教部负责医院继续教育管理条例、具体教育计划、人才培养配套教育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2、科教部负责组织申报及举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根据医院的业务发展要求,确定人员培训计划。

4、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确定人员培训活动。

5、根据有关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手册》的使用进行管理,并认可及登记医院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

(三)部门和科室:1、医院各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

医院学分认定标准

医院学分认定标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依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初级职称Ⅱ类学分25学分;中级职称Ⅰ类学分5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高级职称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认定标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认定标准注:院内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各单位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

《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

《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继续教育》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1997年12月9日,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通过了《继续药学教育试行办法》和《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现将两个规定刊登如下,以供广大继续教育同行参考。

【总页数】2页(P55-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
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项
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19〕123号) [J],
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豫交文
〔2021〕52号) [J],
5.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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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8.24•【文号】卫科教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部属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继续医学教育的需求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

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要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1 总则1.1根据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布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布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泰安市人民政府继续教育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1.3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4继续医学教育以年度和阶段所得学分为登记和考核方式。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得的学分,是年度考核合格、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

1.5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医疗、医技、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同类招聘人员。

1.6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2组织管理2.1继续教育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课,各职能科室、后勤管理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任委员,各临床医技科室设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返聘部分专家任顾问。

继续教育工作质量的优劣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考核的内容之一。

2.2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决策实施办法的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2.3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立项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开展远程教育。

鼓励和推荐有条件的业务科室申报和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在人力、物力、经费上给予支持。

审批或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批并督查院、科二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
(二)开展面向全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 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 养教育,卫生法律法规等公共业务知识技能教育 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 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考核的必备内容。
国家十二五继教管理要求
(三)推行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的专业培训
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胜任能力为核 心,以个人的实际素质能力为基础。 通过适宜方式,分专业分层次对各级各类相关卫生技术人 员实施针对性的业务技术培训。 加强培训效果考核,将专业培训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
目 录
1 2 3
国家继教主要政策
浙江省继教管理规定 丽水市继教管理规定
23
我市继教管理规定
我市继教管理规定
《丽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初级卫技人员岗位培 训的有关规定》 丽卫(2002)82号 《关于加强初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丽卫 (2002)139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和认可办法的通知》 丽卫(2011)71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继续职业发展
提高适应岗位需求的职业能力,满足病人 和卫生保健服务发展的需要,满足行医许 可和社会的需要。
国家主要政策及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 474号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 11号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 教发(2008)4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 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
国家十二五继教管理要求
(一)扩大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1991年7月1日)为了加强我国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希望更多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试点工作。

现将《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研究在你省(市、自治区)试行的可行性,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此项工作可先在临床学科内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专业。

决定参加试点工作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请于1991年10月底以前报卫生部教育司,以便对《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总结。

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起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为主的一种终身性的医学教育。

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应享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持续学习和进修医学知识、技能和专业道德,提升医师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教育活动。

在许多国家,CME已经成为医师注册和执业的必要条件。

以下是我对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探讨。

首先,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可以确保医师持续更新医学知识和技能。

医学领域的知识和技术日新月异,医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才能跟上最新的科学进展。

CME规定可以鼓励医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培训课程,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可以促进医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在学术会议和研讨会上,医师可以与同行交流经验和观点,分享最佳实践。

这种交流和合作可以促进医师之间的互动和学习,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另外,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还可以促进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医学职业是一项充满责任和挑战的工作,医师要始终保持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

CME规定可以强调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要求医师不仅要持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患者的整体健康,尊重患者的权益。

最后,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医师缺乏最新的知识和技能有关。

通过CME规定,可以确保医师持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降低医疗事故和纠纷的风险。

综上所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对于医师的持续学习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定医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可以确保医师持续更新医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规定也可以促进医师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在未来,应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提升医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医院关于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实施细则一、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规定》 )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 21 世纪医学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医院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我院贯彻卫生部和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文件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技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我院完成毕业后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 ( 含中级 )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医、护、技 ) 。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应遵循按需学习,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与本人专业和岗位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医院服务。

五、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科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领导,教育处、护理部、医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并安排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 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 ,教育处每年对继续教育对象进行一次学分审验。

六、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在《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或《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 IC 卡》上进行登记,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单位和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七、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

因我院属三级医院,因此要达到Ⅰ类学分 10 分,Ⅱ类学分 15 分的标准。

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八、医护技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护技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卫生部关于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刊物 5-3学分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四)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现代远程教育仍按此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站点需密切配合。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每篇写1000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00]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章程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章程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卫科教发[1996]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五条,建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进行领导、管理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和法令,负责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的制定和项目的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1、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3、负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5、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及多媒体教学工作。

向有关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开展远程教育。

7、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三章组织第四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由卫生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分医学学术团体、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研究机构的领导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

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

一般每届任期5年,如有工作调动等情况,可进行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情,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委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行使委员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

成员一般任期3年,每届调整人数不少于1/3.学科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委员会委托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1、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定,报委员会批准。

2、推荐优秀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和电视节目,发展多媒体教学及远程教育。

3、研究并提出有关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计划和指导意见,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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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事部文件
卫科教发[2000]477号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
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卫生部人事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
校对:敬蜀青
附件:
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
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
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八条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

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

相应的自学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办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解放军总后卫生部、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卫生部直属单位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对参加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发放本单位签章的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内容的登记证或学习证明。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开展和跃踊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

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

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
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护土(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卫生部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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