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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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官宣】建安房地产相关行业税费政策汇编

【官宣】建安房地产相关行业税费政策汇编

【官宣】建安房地产相关行业税费政策汇编一、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方面(一)增值税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0%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地政府也频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汇编整理一些关键的房地产政策法规,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房地产行业的参考。

一、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房地产市场监管是保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下面列举几项关键政策。

1.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

各级政府共同制定了一系列依法实施的准入条件,如企业资本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良好信用记录等。

此举旨在筛选出有实力、诚信经营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并防止无资质者进入市场,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2.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政策房地产价格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房价稳定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设立房地产价格监测部门,定期公布房价指导价,防止价格虚高或虚低。

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力图维持市场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3.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规范为了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的政策法规。

比如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完整的房产信息,明确交付时间和标准,限制变相加价、强制搭售等不合理要求。

此外,政府还鼓励推行公开透明的市场,提高交易信任度。

二、房地产税收政策税收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1.房地产增值税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法规,开发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这项政策的出台,旨在有效遏制投资性购房,引导房地产市场向刚需为主导发展。

2.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房屋的占地面积和利用面积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该税种的目的在于引导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此外,物业税的征收也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

三、房地产融资政策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政策对于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房地产融资政策。

1.购房贷款政策为鼓励居民购房,政府出台了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增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目录: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穗地税发〔2002〕152号)2、《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6号、粤地税发[2003]348号、国税发[2003]83号)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穗地税发〔2004〕90号)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号)二、营业税部分1、《转发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76号、粤地税发[2004]186号、国税发[2004]69号)2、《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340号)三、土地增值税1、《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18号、粤地税函[2004]545号、国税函[2004]938号、)2、《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穗地税发[2005]10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66号、粤地税发[2004]269号、国税发[2004]100号、)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05]62号、粤地税函[2004]719号、)2、《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06号、粤地税函[2003]565号、国税发[2003]89号)一、企业所得税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1. 简介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引导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法定规定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

根据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房地产销售所得税和房地产租赁所得税。

2.1 房地产销售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所得应缴纳房地产销售所得税。

房地产销售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销售收入 - 相关成本 - 免税额,其中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从销售房产中获得的全部收入,相关成本是指销售房产过程中发生的与销售直接相关的成本,免税额是指国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销售所得提供的免税额度。

房地产销售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销售所得税税率为综合税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综合税率一般为20%。

但是对于特定情况,如保障性住房销售所得,有可能享受到更低的税率或免税。

2.2 房地产租赁所得税政策房地产租赁所得税是指房地产企业从房地产租赁中获得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的税收。

根据税收政策,房地产租赁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租赁收入 - 相关扣除 - 免税额,其中租赁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从房租收入中获得的全部收入,相关扣除是指租赁过程中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免税额是指国家对于特定情况下的租赁所得提供的免税额度。

房地产租赁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综合税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综合税率一般为20%。

3. 契税政策契税是指房地产转让时根据法定计算方法得出的应纳税额,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

根据契税政策,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计算方法为:契税应纳税额 = 售价或估价 × 契税税率 × 适用税率调整系数。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增城市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 (穗地税发〔 2002〕152 号)2、《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66号、粤地税发 [2003]348 号、国税发 [2003]83 号)3、《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办法》 (穗地税发〔 2004〕90 号)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 [2005]3 号)二、营业税部分1、《转发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4]186 号、国税发 [2004]69 号)2、《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 9 三、土地增值税1、 《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函〔 2005〕 18 号、粤地税函 [2004]545 号、国税函[ 2004]938 号、)2、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穗地税发 [2005]106 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 〔2005〕 66 号、粤地税发 [2004]269 号、国税发[ 2004]100 号、)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 《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 [2005]62 号、粤地税函 [2004]719 号、)2、 《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函〔 2003〕 206号、粤地税 函[2003]565 号、国税发]2 0 0 3 ]89 号)、企业所得税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176 号、粤地税发 8] 3 4 0 号)局属各单位: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税收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 2 —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引言房地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吸纳就业、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重要行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集锦,以期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深入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政策1.1 增值税免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

具体要求是:个人出售住房的,自取得住房所有权之日起满五年后出售的,免征增值税。

1.2 住房租金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房用途的独立产权房屋并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政策2.1 普惠性住房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提供普惠性住房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要求是:企业投资兴建的普惠性住房项目,完成主体建筑物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2 适用税率优惠房地产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税率可按照5%的征收率适用。

3.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3.1 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减免土地使用税建设于非居住中区的房地产项目,经批准确有公共设施、服务设施或临时性建设用地需要的,减征土地使用税。

3.2 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表决价的50%征收。

4. 城市建设维护税政策4.1 住房租赁减半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应纳税额的50%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4.2 公租房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取得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

5. 其他优惠政策5.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在购买住房时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时,将住房公积金因本次贷款支付的利息额度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抵扣。

5.2 办公楼与住房合建的,房屋租赁所得取得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结论以上只是房地产业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有所修改。

因此,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以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目录一、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综合一九九九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二)营业税二○○一年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1]21号一九九八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l998]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一九九七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7号一九九六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84号一九九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005号(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二○○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一九九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国税发[1995]153号(四)土地使用税二○○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概述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和规范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

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状况调整系数乘以土地批准价格乘以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为年度。

增值税房地产交易中较为重要的税收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业用途的不动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的,应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不动产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税率为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进行征收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出让方,税率为土地增值额的20%。

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和转让房地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0.05%。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所得的差价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为3%至45%之间。

物业税房地产物业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根据其房地产的不同条件和用途向其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规定,物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

物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和地区有所不同。

印花税房地产交易中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票据等,需要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流程,在此期间政府依照不同的土地、建筑和销售过程对开发企业收取不同的税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帮助您更加全面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环节土地出让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环节,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通常包括拍卖、竞价、授权协议等多种方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土地出让应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率为30%,印花税率为0.1%。

若涉及到征收拆迁补偿等土地代价补偿情况,还需缴纳土地调整费用。

二、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环节主要涉及土地整理、工程招标、开工前审批和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的角度,建筑施工期间需要缴纳消费税、建筑税等相关费用。

建筑材料的购买需要纳入增值税,最终销售时也需缴纳销售税。

三、开发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是最为直接的税收来源,政府依据售价和规模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约税。

房产税一般为房屋销售总价的1%,但需根据主管部门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是项目净利润,税率为25%。

契约税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给开发企业的金额,税率为0.5%。

四、总体税务环节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统筹考虑所有税务问题,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环节。

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总体税务环节的分类和征收标准也需经多部门协同事先制定。

当然,征收标准的变化也会随着宏观经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五、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也会针对房地产开发的不同形式提出不同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对于新开发项目,政策可以包括地方资金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低息贷款、优惠政策等。

此外,政府也会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域限制和配额限制等政策,来调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供需平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房产交易税收政策汇编【标 签】房产交易,税收政策【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关于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1、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装修费用、贷款利息等可扣除费用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

2、除文件规定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一、征税范围(一)基本规定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

包括: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二)特殊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A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 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பைடு நூலகம்
B
拆迁补偿费
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 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 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C
其他相关费用
合法的增值税发票或政府部 门出具的财政票据。
土地价款扣除主体
➢合作建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计算销售额时,可根据约定收益部分扣除对应的 土地出让金。
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应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缴税款 时需按项目、按计税方式分别预缴,确认 收入申报抵减预缴税款时无需分项目、分 计税方式。开具发票时使用“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商品和服务税收 分类与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 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 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 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
CONTENTS
01
增值税政策
02
契税政策
03
发票管理
01增值税政策
土地价款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 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 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 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在国家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税收政策对于这两个行业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理解这两个行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1. 增值税政策:首先,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增值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房地产企业销售住宅的增值税税率为5%,而商业类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个政策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刺激了住房市场的发展。

2.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此外,房地产企业还要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变动,但是通常为土地出让价款的1%至6%。

这一政策旨在调控土地资源的使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企业所得税政策:房地产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经济组织,享受较为宽松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国的税法,房地产企业的税率为25%,而一般企业的税率为30%。

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退还、减少税率等。

4. 印花税政策:最后,印花税是另一个房地产企业需要面对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房地产企业在购买不动产、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买卖房地产等业务过程中需要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交易金额有所不同,通常为0.03%至0.1%。

这一政策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供应,维持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二、建筑企业的税收政策1. 增值税政策:与房地产企业类似,建筑企业也需要遵守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向客户收取增值税,税率为3%。

此外,对于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购置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按照增值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抵扣。

2.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建筑企业在使用土地时也需要支付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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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一、征税范围(一)基本规定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

包括: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二)特殊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3、虽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的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转让股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具体征税规定1、对企业将拥有的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其股东(投资者)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借款者无力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本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在包销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对包销商,按其差价或手续费为计税依据依“服务业-代理业”征税。

4、对将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首先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同时现行政策还规定,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还应征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5、在合并(包括兼并)、分立过程中,企业的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是随同整个企业的人、财、物等一起发生转移的,不征收营业税。

6、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7、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额(一)基本规定房地产业营业额为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特殊规定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同一行为的营业额中减除。

6、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转让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如果转让额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的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以本地区当月或近期转让同类土地使用权或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作为其营业额;没有同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平均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即组成计税价格)作为其营业额。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0%。

8、出地方与出资方共同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建造不动产后由一方统一对外销售的,直接对外销售方的营业额为其销售不动产从对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未直接对外销售方的营业额为其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或固定收入。

“一方统一对外销售”中的“一方”,是指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单位。

9、出地方与出资方共同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建造不动产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出地方的营业额为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出资方的营业额为所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扣除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后的余额。

“建设成本”,是指从项目立项到不动产竣工,这一期间内发生的与开发不动产有关的成本、费用,不包括出资方支付给出地方的拆迁补偿款、停产损失等款项。

对于采用两方共同立项并按一定比例分配不动产方式的纳税人,如果分配不动产时,还无法准确计算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的,先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成本预征,等工程决算后再清缴。

10、纳税人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接受的投资额。

11、纳税人受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及向委托方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

12、纳税人以集资建房名义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向出资人收取的全部集资款项。

四、税率房地产业的税率为5%。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基本规定房地产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里的预收款包括定金。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按一定方式分配所建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分配的当天。

六、纳税地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应向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减免税1、1994年1月1日起,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对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3、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自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5、销售房改房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有关规定(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

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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