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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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24•【字号】宁政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7号1999年2月24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加快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管理体系,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微利住房。

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成立由自治区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作组),其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各市(县)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及实施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工作;核准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指导价格。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建设、计划、土地、物价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组(以下简称各市、县工作组),其具体职责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制定指导价格,报自治区工作组核准后实施;具体审定销售价格。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宁财[综]发[2010]109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8.2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0〕109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局):为支持各市、县(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年5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101号),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〇年八月二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市、县(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公租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已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包括廉租住房项目。

第三条公租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给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县(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宁财[行]发[2007]1018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行)发[2007]1018号)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厅制定了《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略)3、房屋资产产权变更的批复4、房屋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房屋出售登记(略)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发[2005]6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凡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屋的出售行为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出租出借的房屋、职工住宅用房和闲置房屋等。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近日,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新的公积金政策实施细则,旨在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服务,满足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节。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根据新政实施细则,银川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得到提高。

具体来说,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单笔贷款额度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这将有助于更多职工购买或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

二、贷款利率优惠为了进一步支持职工购房,新政实施细则还对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

根据职工的还款情况和信用记录,贷款利率将有所浮动。

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按时还款的职工将享受更低的利率,最高可优惠0.5个百分点。

三、提高贷款期限为了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新政实施细则还将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0年延长至25年。

这将使得职工每月的还款金额更为合理,提高购房的可负担性。

四、降低贷款首付比例为了鼓励职工购房,新政实施细则还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至20%。

这将减轻职工购房的经济压力,提高购房的可行性。

五、提高贷款申请效率为了提高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效率,新政实施细则还规定,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内部审批流程的优化和协调。

此外,还将推行网上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提供便捷的在线申请渠道。

这将大大缩短职工等待贷款审批的时间。

六、提供多种还款方式为了方便职工还款,新政实施细则还规定,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包括银行代扣、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最适合的还款方式,提高还款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新政实施细则将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公积金服务。

通过提高贷款额度、优惠利率、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比例等措施,职工将更容易实现购房梦想。

同时,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网上办理以及提供多种还款方式,将极大地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银川市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促进银川市住房市场的发展和职工的福利保障。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近日,银川市政府发布了最新的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比例调整根据新政实施细则,银川市公积金缴存比例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 职工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0%,单位缴存比例保持不变。

2. 个人缴存上限:个人缴存上限由原来的月工资的20倍调整为25倍。

这一调整旨在提高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积累速度,进一步支持职工购房需求。

二、提取条件调整新政实施细则对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了调整和细化,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实际需求。

具体调整如下:1. 购房提取:购房提取的条件将更加宽松,将不再限制购房区域和房屋面积,只需符合购房贷款条件即可提取。

2. 租房提取:租房提取的条件也进行了调整,租房人员只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提取公积金。

3. 装修提取:新政实施细则还增加了装修提取的项目,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

这些调整将更好地满足市民在购房、租房和装修方面的需求,提高了公积金的灵活使用性。

三、贷款政策优化为了支持市民购房需求,新政实施细则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优化。

具体优化内容如下:1. 贷款额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进行浮动调整,最高额度可达到购房总价的80%。

2. 贷款利率优惠: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将享受到更低的贷款利率,从而减轻购房压力。

3. 贷款期限延长:贷款期限将根据不同购房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最长可达到30年。

这些优化将为市民提供更加优惠的购房贷款条件,降低购房门槛,帮助更多人实现安居梦想。

四、服务优化新政实施细则还对公积金服务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以提高服务效率和便利性。

具体优化内容如下:1. 线上办理:市民可以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办理,无需再到银行窗口排队办理。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政府令〔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政府令〔2021〕1号《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赵旭辉2021年5月27日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条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批服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以及需求状况,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镇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11•【字号】宁政发[1995]98号•【施行日期】199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98号1995年11月11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试点,逐步推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配套文件,深化我区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对过去实施的房改政策措施作必要的规范和完善,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近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银川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详细解读。

一、缴存比例调整根据新细则,银川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将由原来的8%调整为10%。

这意味着职工每月的工资将多缴纳2%作为住房公积金。

2. 单位缴存比例将保持不变,仍为12%。

此次调整旨在提高个人购房能力和积累住房公积金,同时也为银川市的住房市场注入更多资金。

二、贷款政策调整除了缴存比例的调整,新细则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以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

1. 首套房贷款额度提高。

根据新细则,首套房贷款额度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这将有助于首次购房者更好地解决购房资金问题。

2. 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增加。

为了控制投资性购房,新细则将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原来的20%增加至30%。

这将减少非刚性需求的购房者,从而稳定住房市场。

三、提取规定调整新细则还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个人需求。

1. 购房提取额度提高。

根据新细则,购房提取额度将由原来的最高限额提高至300万元。

这将有助于职工更好地解决购房资金问题。

2. 其他提取用途限制放宽。

新细则将放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提取用途限制,例如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个人需求。

四、违规处理力度加大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新细则还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

1. 对虚报缴存基数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处罚。

对于虚报缴存基数的单位,将依法进行罚款,并可能面临停止缴存等处罚措施。

对于虚报缴存基数的个人,将追缴差额并处以罚款。

2. 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追责。

对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停止缴存等处罚措施。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近日,银川市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最新的《银川市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该细则将自即日起正式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川公积金新政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变化。

一、缴存基数调整根据新政实施细则,银川市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进行调整。

以往的缴存基数计算方式是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政规定将改为根据职工本人当前月实际工资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准确地反映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使公积金缴存更加公平合理。

二、缴存比例调整新政实施细则还对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

以往的缴存比例是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8%,单位缴存比例为12%。

根据新政规定,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将调整为10%,单位缴存比例将调整为12%。

此举旨在鼓励职工更多地积累公积金,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三、提取条件调整新政实施细则对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了调整。

以往的提取条件包括购房、装修、还贷、大病医疗等,新政规定将新增租房提取和创业提取。

职工在租房方面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鼓励创业,提供更多的支持。

四、贷款利率优惠根据新政实施细则,购房贷款利率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幅度将根据购房人在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金额和贷款金额进行综合考虑。

这一政策将有效降低购房者的还款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新政实施细则还对公积金账户管理进行了调整。

银川市公积金管理局将加强对公积金账户的监管,确保职工的公积金安全。

同时,提供更加便捷的公积金查询和办理服务,方便职工随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情况。

六、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新政实施的顺利进行,银川市公积金管理局将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职工普及新政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提高职工的知晓率和操作能力。

综上所述,银川市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职工的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积累产生积极影响。

通过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提高公积金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调整提取条件和贷款利率,提供更多的住房和创业支持;通过加强公积金账户管理和开展宣传培训,提高职工的知晓率和操作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确保住房资金安全运作,维护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资金,包括:(一)国有住房出售资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即单位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经有关部门、单位核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计发的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即售房单位从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该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住房方面的专项资金以及上述住房资金在存储、使用中增值的资金。

本条例所称职工,不包括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四条住房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核算,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资金及其利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资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管理住房资金的决策机构,依法对住房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住房资金的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定职工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贷款办法;(三)拟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缴存办法;(四)审批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近日,银川市政府发布了新的公积金政策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详细解读:一、缴存比例调整根据新细则,银川市公积金缴存比例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 职工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将由原来的10%调整为8%,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仍为12%。

2. 个人年缴存上限:个人年缴存上限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3. 用人单位年缴存上限:用人单位年缴存上限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二、提取条件调整新细则对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购买首套住房提取:购买首套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将进行放宽。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a. 非银川户籍职工在银川市购买首套住房;b. 银川户籍职工在银川市以外的城市购买首套住房。

提取比例为购房总价的30%。

2. 二手住房提取: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二手住房的提取条件也进行了调整。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a. 非银川户籍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二手住房;b. 银川户籍职工在银川市以外的城市购买二手住房。

提取比例为购房总价的20%。

3. 租房提取: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a. 非银川户籍职工在银川市租房;b. 银川户籍职工在银川市以外的城市租房。

提取比例为租金的50%。

4. 其他提取条件:购买商业保险、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下,职工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三、公积金贷款调整新细则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1. 贷款额度调整:职工购房贷款的额度将根据购房总价和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来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的70%。

2. 贷款利率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浮动调整,但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公积金账户管理新细则还对公积金账户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公积金账户查询:职工可以通过银行网点、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和交易记录。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

银川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出台_细则引言概述:近日,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细则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公积金缴存规定的调整1.1 缴存基数调整:新细则规定,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根据其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取销了过去固定缴存基数的规定。

这样一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将更加合理、公平。

1.2 缴存比例的调整:细则中明确规定,职工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进行调整。

这样能够更好地激励职工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发展。

1.3 缴存期限的延长:新细则将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期限延长至退休年龄,确保职工在退休后仍能享受公积金的福利,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2.1 贷款额度的提高:新细则中规定,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提高至购房总价的8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这将有助于职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2.2 贷款利率的优惠:细则中明确规定,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优惠0.5个百分点。

这将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提高购房的可负担性。

2.3 贷款期限的延长:新细则将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30年,降低了还款压力,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

三、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3.1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放宽:新细则中规定,职工可以在购买首套住房后即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再也不需要满足一定的缴存年限。

这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

3.2 租房提取的限制放宽:细则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以在租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再也不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这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租房需求。

3.3 其他提取条件的调整:新细则中还对其他提取条件进行了调整,如购买二套住房、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方面,提高了职工的提取权益。

四、公积金管理的改进4.1 公积金账户管理的便捷化:新细则中规定,职工可以通过手机APP等方式随时查询和管理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方便快捷。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日期】2008/00/00【颁发文号】宁房改﹝2008﹞第6号【失效日期】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中统建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厅、局、委、办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在银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建设的职工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建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每个人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原则;(三)“内循环”原则;(四)集中统一原则;(五)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统建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统建住房建设实行“五个统一”:(一)统一规划管理。

统一按照自治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批准实施,下达建设计划。

(二)统一优惠政策。

统一享受自治区有关统建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三)统一核定价格。

统建住房价格,由建设厅会同物价局按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统一核定。

(四)统一销售对象。

统建住房销售对象严格限定在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

(五)统一建设标准。

住宅建设标准,统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户型面积70—144平方米。

第六条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小区内医疗、教育、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七条统建住房由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建设,保证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八条统建住房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

第九条统建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职工购房预付款等方式筹集。

第三章供应对象及标准第十条统建住房供应对象为自治区财政拨款的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0•【字号】宁政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人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完善我区住房供应结构,统筹城乡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由于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有限、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也亟需解决。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住房。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人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5年,全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00套、120万平方米,基本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人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过渡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宁财[综]发[1995]34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发布日期】1995.07.23【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关于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综)发[1995]346号)各行署财贸处,市、县财政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分、支行,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全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之前,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先在全区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统筹的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专项资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doc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doc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doc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资金的治理,确保住房资金安全运作,爱护住房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治理和监督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资金,包括:(一)国有住房出售资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住房补贴资金,即单位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经有关部门、单位核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计发的用于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

(四)物业修理储备金,即售房单位从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该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共设施修理、更新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住房方面的专项资金以及上述住房资金在储备、使用中增值的资金。

本条例所称职工,不包括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四条住房资金实行分类治理,分别核算,专户储备,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资金及其利息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资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益。

第二章组织治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治理住房资金的决策机构,依法对住房资金治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住房资金的治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定职工购买、建筑、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方法;(三)拟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缴存方法;(四)审批住房资金的缴存、使用打算及其执行情形的报告;(五)法律、法规给予的其他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发文字号】宁房改[2005]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5.04.02【实施日期】200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房改[2005]1号)各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望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进一步加大全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努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广大城镇职工住房条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00五年四月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职工住房贷款),是指全区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职工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城镇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发放住房贷款的余额,在保证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60%。

第五条职工住房贷款的用途为:(一)用于当地职工购买自住公有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的合法产权住房;(二)用于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财政部关于解决中央下划宁夏管理单位以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问题的批复-财综[2006]41号

财政部关于解决中央下划宁夏管理单位以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问题的批复-财综[2006]41号

财政部关于解决中央下划宁夏管理单位以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问题的批复正文:----------------------------------------------------------------------------------------------------------------------------------------------------财政部关于解决中央下划宁夏管理单位以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问题的批复(财综[2006]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你厅《关于申请解决中央下划宁夏管理单位以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请示》(宁财(综)发[2006]60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目前中央尚未全面启动对京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事宜。

因此,1999年以来中央在下划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时,均未涉及住房补贴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规定,各地区应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

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应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宜解决已下划宁夏管理的12个单位划转之前的住房补贴资金问题。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宁政办发[2002]3号)规定,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自2002年起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

由于原中央下划宁夏管理12个单位的划转时间在宁夏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前,且这些下划单位的财务和预算管理体制均已隶属于宁夏,因此,其住房补贴资金应当由宁夏地方财政及单位统筹解决,中央财政不宜再给予专项补助。

否则,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互相攀比和连锁反应。

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以来,中央财政集中财力增加了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2002年中央补助宁夏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5.8亿元,2005年补助达23.9亿元,年均增长60%,已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宁夏地方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1.21
•【字号】宁政办发[2001]196号
•【施行日期】2001.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96号2001年11月2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2001年9月5日)
为了加快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步伐,增强职工个人购房支付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银川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已由9%-13%调整到10%-13%的实际。

建议,从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中央驻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在的9%调整到10%。

有支付能力的中央、自治区驻银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现在的12%调整到13%。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缴纳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0]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0.01.1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4号2000年1月18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精神,现就住房补贴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补贴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部分市、县由于行政区域内中直、区直大型企业职工工资较高,使该地区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下,可将这些地区与市、县列开,分别计算房价收入比,确定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一)无房职工。

(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上述两类对象均含离退休人员。

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局)级,1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正省级,23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一)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工资水平等因素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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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宁房改20022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为加快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步伐,保证《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宁政办发20003号)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自治区本级在银全额、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实施对象1、2000年9月30日前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老职工。

2、2000年9月30日前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职工享受优惠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一)补贴额标准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额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额。

1、基准补贴额。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职工基准补贴额=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其中:职工1998年度月均标准工资统一按职工1998年12月份的标准工资确定。

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8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离退休时间-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2 2、工龄补贴额。

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

其中:年度工龄补贴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

职工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补贴年限和工龄1、职工享受基准补贴的年限为32年。

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超过32年的,基准补贴按32年计算,之后不再计发按月补贴;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不满32年,基准补贴按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之后在职继续工作的,计发按月补贴至满32年;工作年限未达到32年,职工离退休、辞职、辞退或死亡的,住房补贴按职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1998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基准补贴按一年计算。

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已满32年仍在职工作,因职级晋升使原住房享受优惠面积未达到新职级补贴面积标准的,从职级晋升的次年起,按月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2、职工享受工龄补贴的年限按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实际工龄计算。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统一确定为1996年。

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算至职工离退休的年度为止。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不计发工龄补贴。

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6(或1996年前职工离退休的年度)—职工参加工作年度+1(三)补贴面积标准25年工龄以下的一般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人员65平方米;科级和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及2 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处级和事业单位的副高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级和事业单位的正高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平方米。

行政机关干部的职称一律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

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职称被聘任的,与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

未被聘任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交叉的人员一律按编制身份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标准工资构成1、行政机关职级工资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之和(含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4、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标准之和(机关单位技术工人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标准加奖金标准加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之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5、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为:等级工资标准和作业津贴标准之和(机关单位普通工人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标准和奖金标准之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6、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的月标准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构成项目为: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本人离休、退休、退职时按规定比例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历次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含警衔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不含副食补贴、水电补贴、交通费、护理费、知识分子生活补贴、知龄补贴、电话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的其它各种补贴。

7、由财政供养的差额事业单位(含使用规费收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全额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计发。

以上确定的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只限于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计算住房补贴额时使用。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1、2000年9月30日前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2000年9月30日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 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自2000年1月1日始发。

发放按月住房补贴每年计核一次,月标准工资按上年12月份标准工资计算。

(二)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1、2000年9月30日前无房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12+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2000年9月30日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其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1998年12月标准工资×13%×(1998—参加工作年度)×12×不达标比例+3.8×(1996—参加工作年度+1)×不达标面积其中:不达标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房或其它住房享受的优惠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购、租公有住房或其它住房享受优惠的面积。

职工住房享受优惠的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3、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不达标比例。

5、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6、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次年起,按新的职级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7、2000年至2002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以后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四、住房补贴筹集拨付和管理使用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计算,张榜公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审定。

然后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拨付管理。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和违规处理1、实施住房补贴必须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各单位建立的《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要经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签字同意。

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档。

各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和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要经过本单位纪检部门审查后上报。

对未经纪检部门审查同意的住房补贴实施方案,上级房改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2、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瞒报、虚报住房及有关情况冒领住房补贴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房改部门予以查处。

对冒领住房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多领补贴额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暂停计发该单位的住房补贴。

对违反规定冒领住房补贴的个人,除收回已发全部住房补贴外,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计核职工住房补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职工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以银川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2、职工房改购房享受成本价优惠的面积或承租公有住房(含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2000年9月30日后退出承租公房的,自退出次年起,按无房职工计发月住房补贴。

3、职工承租廉租住房的,不论承租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发住房补贴。

退出廉租住房的,自退出的次年起,按无房职工计发月住房补贴。

4、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或高于建房成本价(即: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之和)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集资额低于建房成本价的,应先计算其住房享受优惠面积,然后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

享受优惠面积达标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集资房享受优惠面积计算方法如下:集资房享受优惠面积=集资房面积-房改购房市场价面积-扣除面积扣除面积=(职工集资额-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交款额)÷所购集资房成本价×所购集资房面积其中: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交款额指职工参加房改享受各项优惠后实际应缴纳的购房款(含市场价面积交款)。

5、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购房价格达到或高于当年银川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下限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低于政府指导价下限的,按照低于成本价集资房计算住房补贴的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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