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五条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而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
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其用于投票的股东帐户。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6.0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1号为了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
(),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管部,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五)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六)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七)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八)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编号。
第九条??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该基金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A股和第十四条??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五条??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证券公司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通过证券公司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应当根据融资融券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30-15:0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公开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及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及其投票表决信息的发布、传达和收集功能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特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
第四条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上市公司及征集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上市公司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使用网络投票系统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向本公司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使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的,上市公司应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后,方可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上市公司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行为,上市公司需为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办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需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正式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注明股权登记日);(二)拟审议的议案及其介绍材料(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三)上市公司需在网上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

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实质上对于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各位股民的投资都非常重要。
而且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才可以,很多股民对于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的这一问题都十分的疑惑,因为只有在了解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以后,才能够有效合理的购买或者出售公司的股票。
一、在我国股权登记日怎么确定?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如何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上市公司利⽤上交所⽹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络投票⽅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股东⼤会如何⽹络投票1、去哪⾥进⾏⽹络投票?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络投票。
2、⽹络投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通过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进⾏⽹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的9:15-15:00。
3、怎么进⾏⽹络投票?(1)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份认证后,参加⽹络投票。
(2)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对应的投票界⾯投票。
(3)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股东持有:A、⼀码通证券账户信息;B、股东姓名或名称;C、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所载信息为准。
(4)除采⽤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络投票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对同⼀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使表决权的除外。
4、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怎么进⾏投票表决?(1)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大会汇报材料

股东大会汇报材料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公司年度股东代表大会董事长年度工作报告各位股东代表,大家好!今天,****矿业公司在这里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借此机会,我代表董事会首先向在过去一年里为***矿业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做出贡献的各位股东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由我向诸位股东作20xx年度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20xx年对于***矿业公司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一年,更是公司收获的一年。
在20xx年,公司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经济这一目标,抓机遇、求发展,全体员工齐心协力,顽强进取,在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今年的股东会议是***公司站在营业收入由***亿元向***亿元跨越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我们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公司工作,围绕千亿目标和公司发展战略,带领公司全职工,为建设跨国经营的矿业集团而努力奋斗。
一、20xx的公司生产经营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一)指导思想在公司第七次党代会以来,***矿业公司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和改革创新,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全球发展,实施国际化经营,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努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有效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公司“十五”目标的提前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矿业公司在20xx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称号,公司党委荣获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
(二)生产经营情况20xx年,***矿业公司经济实力迅速壮大,***矿业公司共累计生产镍***万吨、铜***万吨、钴***万吨、铂族贵金属***公斤和化工产品***万吨,年均分别增长***%、***%、***%、***%和***%。
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股权登记,顾名思义就是公司里面的股东将属于自己的股权进行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的。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法律规定股权登记日如何确定关于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据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最晚应定于股东大会召开前第七个工作日。
此外,由于股权登记日当天的名册最早只能在下一工作日出具。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即股权登记日不应晚于网络投票开始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即T-3日。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即网络投票开始日为T日。
故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得晚于股东大会召开日三天前。
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中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三)落实监管转型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五)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臵情况;(六)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七)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八)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评价,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
com)。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本所会员应当开发和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其证券交易终端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由于会员相关技术系统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协助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参与网络投票。
本所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东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第八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等涉及网络投票的相关主体,可以分别与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第九条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三)参会股东类型;(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五)拟审议的议案;(六)网络投票流程;(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事项

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事项【上交所】11.0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①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③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⑤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⑥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⑦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⑧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08.10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第九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平台。
【深交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目前暂时没有发现强行要求的规定中小板和主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创业板:①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无出售资产)③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④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任何一名股东)⑤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⑥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深主板/中小板:①证券发行;②重大资产重组;③股权激励;④股份回购;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⑥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⑦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⑧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⑨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⑩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中小板无此条)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小板无此条)⑫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⑬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上证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5〕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3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同时,本次修订一并将此前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分别纳入前述退市配套规则。
前述3项退市配套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前的3项退市配套规则及前述3个单项业务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2月实施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流程

(一)个人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流程点击那个地址,个人及机构用户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查询。
点击那个地址,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查询。
利用交易系统投票的优势1) 交易系统覆盖面广。
到目前为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相连的有3034家证券营业部,这些营业部遍及全国要紧城市和地域,通过这些证券营业部广大投资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投票。
2) 交易系统投资者最熟悉。
投资者能够通过各类证券委托方式进行投票,如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也能够在家或办公场所利用、互联网进行委托。
投资者对这些委托方式都超级熟悉,每一个人都能够找到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票。
3) 交易系统的平安品级最高。
通过十四年进展,目前证券交易系统的平安部系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通过天地备份、灾难备份、交易主机热备份等方式,能够保证网络投票顺利进行。
4) 交易系统投票最方便。
依照调查,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投资者仍是到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很多人家里还不具有上网条件,因此利用交易系统投票对投资者来讲最方便。
5) 交易系统投票本钱为零。
投资者利用交易系统投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这是广大中小投资者最乐于同意的。
(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注意事项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证券投资基金能够方便地通过在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
由于保密的要求,在中国证券记录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给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没有证券投资基金的股东帐户,而利用交易系统投票后是依照股东帐户进行统计,因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那么》中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记录往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报送其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超期不申报股东帐户,其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投票表决将无法统计在最终的表决结果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4.23•【文号】上证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自2013年7月启动以来,上市公司85%的公告已实现直通披露,直通车运行平稳,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条件更加成熟。
为落实监管转型要求,保障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效率,本所决定扩大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适用范围,将部分公告由事前审核调整为事后审核类别。
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所将14个一级公告类别中的共58个二级类别的事前审核公告调整为事后审核公告,涉及股东大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股东增减持股份、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与风险警示等事项(详见附件)。
二、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管理系统将同步更新公告类别索引,上市公司使用时应当认真查询确认公告对应的审核类别。
三、上市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本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不断提高直通车信息披露效率。
四、上市公司在提交已纳入直通车范围的非公开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409)、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612)、涉及吸收合并的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717)、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公告(1910)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所填写业务申请表数据信息的准确与完整,重点防范漏填、误填申请表信息要素等问题。
五、上市公司在披露已纳入直通车范围的股东或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公告(0308)时,应当确保召集人有权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滥用信息披露直通车渠道,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八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上证公告〔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
八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5〕2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商有关联合发文机构,对成立以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八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29件。
现将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上证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规范主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8〕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发〔2016〕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1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证发〔2014〕58号)、《关于启用“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13〕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证发〔2013〕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证上字〔2006〕4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09•【文号】上证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5〕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权交易规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期权合约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并于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期权经营机构利用自有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组合策略(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不实施,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第四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本所会员应当开发和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其证券交易终端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由于会员相关技术系统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协助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参与网络投票。
本所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东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八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等涉及网络投票的相关主体,可以分别与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第九条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三)参会股东类型;(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五)拟审议的议案;(六)网络投票流程;(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
上市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二)增加临时提案;(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二)独立董事候选人;(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本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九条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二)股东姓名或名称;(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 com)行使表决权。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第二十七条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
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上市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
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上市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12日本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注意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本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2012年11月27日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