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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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侵犯别人肖像权(3篇)

法律规定侵犯别人肖像权(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专有权利。

肖像权不仅体现了个人形象的自由,也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在我国,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表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侵犯别人肖像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侵犯别人肖像权的行为表现1. 营利性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在广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使用他人肖像。

2. 非营利性使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作为个人收藏、发送给他人等。

3. 恶意毁损:故意损毁、玷污、丑化他人肖像,损害他人名誉。

4. 虚假信息:利用他人肖像进行虚假宣传、诽谤等行为。

5. 擅自公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公开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在社交媒体、论坛等平台公开他人肖像。

6. 擅自制作、复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复制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制作他人肖像的复制品。

四、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的个⼈信息变得越来越公开透明,逐渐被⽹络可视化或是散布在公共信息⽹中,这其中包括个⼈肖像。

那么民法典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那就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肖像权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肖像权是⾃然⼈所享有的对⾃⼰的肖像上所体现的⼈格利益为内容的⼀种⼈格权。

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专有权,公民有权禁⽌他⼈⾮法使⽤⾃⼰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既可以对⾃⼰的肖像权利进⾏⾃由处分,⼜有权禁⽌他⼈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使⽤其专有的肖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信息技术⼿段伪造等⽅式侵害他⼈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同意,不得制作、使⽤、公开肖像权⼈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不得以发表、复制、发⾏、出租、展览等⽅式使⽤或者公开肖像权⼈的肖像。

第⼀千零⼆⼗⼆条当事⼈对肖像许可使⽤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当事⼈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当事⼈对肖像许可使⽤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构成侵害肖像权的⾏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要有使⽤肖像的⾏为,未经肖像权⼈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

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为有以下⼏种:(1)未经肖像权⼈同意以营利为⽬的使⽤权利⼈的肖像;(2)虽不以赢利为⽬的,但未经肖像权⼈的同意⽽将权利⼈肖像进⾏展⽰、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为;(3)超出肖像权⼈许可范围使⽤权利⼈的肖像;(4)超出肖像权⼈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权利⼈的肖像;(5)超出肖像权⼈许可的期间使⽤权利⼈的肖像。

肖像权定义是什么 肖像权

肖像权定义是什么 肖像权

肖像权定义是什么肖像权肖像权怎么认定一、肖像权怎么认定侵害肖像权有以下表现形式:(一)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

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

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

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

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二、肖像权法律特征(一)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须人物形象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权、署名权和保护权。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或者违反约定使用其肖像,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首先,2015年,某品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位知名演员的肖像,但未经演员本人同意,违反了肖像权的使用规定。

演员因此向品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品牌赔偿演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其次,某娱乐公司在其节目中使用了一位未成年演员的肖像,但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监护人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对未成年演员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影响,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娱乐公司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未成年演员的肖像。

另外,某媒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一位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报道,而报道内容与公众人物的形象不符,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公众人物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媒体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最后,某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在公司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员工的肖像,员工因此感到侵权。

员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并停止使用其肖像。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使用员工的肖像。

综上所述,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肖像权是每个个人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事先获得其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增强大家对肖像权的认识,促进社会对肖像权的尊重和保护。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被摄影者或被拍摄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肖像。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的侵犯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肖像权侵犯案例,来深入了解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1. 李女士的肖像被恶意利用李女士是一位知名的时尚博主,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粉丝和追随者。

然而,最近她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她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或报酬。

这明显违反了她的肖像权。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和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

2. 张先生的肖像被出售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朋友无意间发现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出售了一套摄影作品,其中包括张先生的肖像照片。

这些照片是在一次社交聚会上拍摄的,而张先生从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

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起诉了侵权方。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解,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张先生并从网站上下架了这些照片。

3. 王先生的肖像被恶搞王先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他的肖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然而,一些人将他的肖像恶搞,制作了一些恶搞图片和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虽然王先生曾经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这些恶搞图片和视频的传播速度过快,他很难完全控制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犯不仅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长期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当个人与摄影师、广告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该明确约定使用肖像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要求签署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肖像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避免将个人照片轻易上传到公共平台。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

《民法典》肖像权规定最新规定内容及解读大全【划重点一】肖像权的范围与侵权认定法条索引【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条解读1.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包括权利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完整的权利,禁止他人丑化、污损或以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肖像的行为。

2.同时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都需经过权利人同意。

但并非所有前述行为都需权利人同意,例如后面会提到的合理使用。

3.肖像作品的使用受到限制。

当以人物肖像为素材或原型进行创作时,最终产生的成果便是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共同表现形式。

从法益位阶和法的价值位阶上看,肖像权作为民法保护的人格权应当优先。

这在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有所体现,其《答复》第3项的规定,肖像权人只是同意作者拍摄、绘制其肖像,并不意味着就此同意作者可以任意使用、公开其肖像。

在一则案例中,原告授权被告仅可为特定主体进行商业样片的陈列及专业学刊的发表、展出、出版而使用原告摄影照,被告则将照片用于图书出版,超出了原告的授权范围,那就构成了侵权。

4.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侵犯或妨害肖像权的行为;②肖像权侵害的后果;③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未经肖像权人授权或同意。

在过去《民法通则》的逻辑推导下,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情形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事实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肖像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

【划重点二】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法条索引【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什么叫“肖像权”“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使肖像权有什么限制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使肖像权有什么限制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使肖像权有什么限制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肖像权行使的限制: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否则的话就不能以此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具体来说,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呢,对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又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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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案例范文在日常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面貌、相貌、体貌以及其他能够识别自己身份的特征的自主权。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以盗用、冒用、变造和滋生等方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可能侵犯肖像权。

下面将介绍几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首先,有关明星的肖像权侵犯案例时有出现。

在娱乐圈中,明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常常使他们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他们的肖像却往往被人非法使用。

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会盗用明星的照片,在社交媒体上以假身份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非法活动,损害明星的名誉和形象。

这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给明星本人带来了困扰和伤害。

其次,个人隐私的侵犯也常常涉及肖像权。

例如,私生活曝光事件。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有时会有人恶意散布他人的私人照片和视频,给当事人带来了隐私泄露的困扰。

此外,一些人擅自拍摄他人的私密瞬间,然后在网络上散布这些照片或视频,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也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心理伤害。

此外,商业利益的侵犯也可能导致肖像权被侵犯。

例如,有些公司擅自使用明星肖像作为商业广告的宣传对象,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这不仅违反了明星的肖像权,也侵犯了明星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另外,还有一些未经授权,在商品包装、海报、广告招贴等场合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从而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赢得更多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违背了商业伦理。

为了保护个人的肖像权,法律制度对肖像权的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

例如,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除法律规定另有情形外,未经被摄者同意,不得以演示、播放、张贴、出版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其肖像。

”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侵犯肖像权案例中,我们应当加强对肖像权的认识,不仅要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也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个人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事先取得明确的授权,并尊重他人的意愿。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一、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

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公开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

在法律上,肖像权是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旨在保护个人的形象和隐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侵犯肖像权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小明与某电商平台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模特,他曾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过自己的照片。

然而,某天他发现该电商平台上有一家服装店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宣传,但并未经过他的同意。

小明认为这是对他肖像权的侵犯,因此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依法保护其肖像权的权利。

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他人不得以出版、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展示他人的肖像。

因此,小明有理由要求该电商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他的损失。

案例二:明星与媒体明星的肖像权往往受到媒体关注,他们的形象常常被用于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

然而,媒体在使用明星照片时必须遵守侵权法的规定。

例如,某娱乐杂志在报道明星的私生活时,刊登了明星与其家人在公园散步的照片,但未经明星同意。

明星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明星同意,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此外,我国《广告法》第八条也规定,未经明星同意,媒体不得以广告宣传为名,使用明星的肖像。

因此,该娱乐杂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明星的损失。

案例三: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许多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展示自己的生活、工作等。

然而,有些直播平台未经主播同意,将主播的直播录制并公开播放。

一位主播发现自己的直播视频被某直播平台公开使用,认为这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0条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播享有对其肖像的保护权,未经主播同意,直播平台不得以公开播放的方式侵犯主播的肖像权。

因此,该直播平台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主播的损失。

什么是肖像权保护

什么是肖像权保护

什么是肖像权保护肖像权保护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控制权,包括肖像的使用、发布以及经济利益,它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

肖像权保护旨在维护个人的形象尊严和隐私权,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个人肖像,侵害个人的权益。

下面将从肖像权的定义、法律保护和相关案例等方面来探讨什么是肖像权保护。

一、肖像权的定义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己的面部、外貌等个人特征的独立权利。

肖像是人的头像或者一部分,是可以识别的个人形象,它是个人真实性和独特性的象征。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形象和尊严。

二、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立法和司法实践。

在立法方面,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个人对其肖像的保护权利和禁止行为。

例如,中国《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

这项法规明确了个人对肖像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会受理肖像权侵权案件,保护个人的权益,并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相关案例以下是一些与肖像权保护相关的知名案例:1. 威廉王子夫妇诉法国媒体案:2012年,威廉王子和凯特王妃在南法度假时,媒体刊登了一组未经许可的裸照,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法院最终判决媒体支付巨额赔偿金。

2. 微博肖像权侵权案:2016年,某微博用户盗用他人肖像,在微博上发布谣言。

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法院判决该用户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同时删除相关微博。

以上案例显示了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它不仅保护了公众人物的形象和隐私,也保护了普通人的肖像权,维护了个人权益。

四、合理使用肖像权的原则在实践中,合理使用肖像权需要考虑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未经被拍摄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2. 合理程度原则: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遵循合理的目的和方式,避免过度侵犯他人隐私权。

3. 事实真实原则: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确保真实性,不得歪曲、捏造他人形象。

刑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小编希望刑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未经他人的同意就将她们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以获取相当的利润。

而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相关当事人的不满意,他们会寻求一些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那么刑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侵犯肖像权是犯法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类行为并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只是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还不至于需要用《刑法》进行评价,因此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侵权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

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三、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肖像的法律概念

肖像的法律概念

肖像的法律概念肖像的法律概念是指个人对自己的面部形象和身份的法律保护。

肖像权主要是基于个人的权益和尊严的保护,涉及到人格权的范畴。

肖像权是广义上的人格权中的一种独立权利,是个人对自己面貌、形象拍摄、展示等方面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面部形象和身份信息受到广泛的关注和利用,肖像权的确立和保护成为必要。

肖像权首先由民法或者相关法律确立,并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在中国,肖像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来具体规定和保护。

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三个基本方面。

首先,个人对自己面貌的保护。

该方面的具体表现包括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面貌被公开和展示的方式和场合。

这意味着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他人面貌的照片、影像等信息。

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来选择是否以及如何公开和展示自己的面貌,同时也可以拒绝他人未经允许的使用。

其次,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保护。

这方面主要涉及个人拍摄、发布肖像信息的权利。

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肖像信息被摄制、发表的方式和场合。

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发布他人肖像信息。

再次,个人对自己肖像的保护还包括了个人肖像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权。

个人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信息不被他人未经允许地使用、泄露或者滥用。

这意味着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以商业目的或者其他非授权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信息。

肖像权的实施主体是个人,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一般来说,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的肖像拍摄、发表、展示等行为,以及未经允许的肖像信息的商业利用等行为。

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个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禁令等法律手段来维权。

同时,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或者执法机关报案,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它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平衡,例如,新闻报道、艺术创作、公益广告等方面可能因公共利益而对肖像权进行依法限制。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本人肖像的合法权益,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发布、复制等权利。

肖像权的确立和保护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下面是关于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对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二、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的主体为具有自然人资格的公民,享有对其本人肖像的保护权益。

法人、组织等则不享有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内容: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对肖像的使用、公开、发布、复制等权利,以及对肖像受到侵害时的侵权行为追究权。

四、肖像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肖像权享有至自然人死亡,但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五、肖像权的侵害行为:肖像权的侵害主要包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肖像,捏造或篡改肖像等。

六、肖像权的保护措施:1. 肖像权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恢复名誉、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肖像权人可以要求被拍摄者删除或公开肖像照片。

七、肖像权侵权的民事责任:1.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超出约定范围使用肖像,侵害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3. 捏造或篡改肖像,侵害人应当承担名誉恢复责任以及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八、肖像权侵权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明知是未经肖像权人或者被拍摄者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肖像权侵权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总之,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会对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因此要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以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规定,侵害肖像权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未经本人同意,即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换句话说,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经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

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1)本人单方面授权给他人而使他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应当对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范围等做出明确的限制;(2)本人通过与他人订立肖像权使用合同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对使用肖像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及时间、地点、方式、范围、是否允许第三人使用等做出明确的约定。

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问题,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2、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

所谓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商业性的利用和非商业性的利用。

包括:(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图片予以出手、制作广告及商标等;(3)恶意毁损、丑化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漫画丑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网络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将他人丑化等。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

也就是说,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人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才能承当侵权责任。

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但是,在侵权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时,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只有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后果和精神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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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怎么样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怎么样才算是侵犯肖像权《民法通则》第⼀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的使⽤公民的肖像。

上述判决案例均将“新闻报道⾏为”与“营利⾏为”明确区分开来。

但有时问题可能不是如此⼀⽬了然,新闻报道不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般惯例并没有法律条⽂的明确⽀持。

尤其在某些社会⽂化⽣活类的报纸版⾯上,⽂字和照⽚的混合使⽤,既有新闻报道的性质,⼜有其他的客观效果。

此时的照⽚除了能更形象地表达新闻信息外,对美化版⾯和吸引读者视线也起着⾮常重要的作⽤。

由此,照⽚就部分地承担起了审美欣赏的功能,这时,营利的成分就很难完全排除。

**导报社侵权⼀案的⼀审和⼆审法院,都将某些肖像报道的形式不完全排除营利的成分的考虑,纳⼊到肖像权纠纷案的审理中。

此案梗概及判决理由这起新闻官司的简要情况如下:1999年5⽉22⽇,原告陈⼥⼠在南京某酒店举⾏结婚仪式。

**导报社记者未被邀请,主动前往采访,并在现场拍摄了婚礼照⽚。

陈⼥⼠原系**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节⽬《⾮常周末》的主持⼈,在⼀定范围内享有知名度。

在婚礼举⾏过程中,新娘、新郎及主事⼈均未对**导报社的记者拍摄给予直接或婉⾔拒绝,也清楚记者的到来和在座。

1999年6⽉1⽇,《服饰导报》第12版“玩家、品味”栏⽬以《婚礼办在泳池边》为题,介绍了原告的婚礼经过和有关情况,随⽂刊附了5张婚礼场⾯的照⽚,其中4张有原告着婚纱的肖像。

在主⽂章的右边和左下⽅分别刊登了《你想办泳池婚礼吗?》和《泳池婚礼创意⼩辑》的附⽂,介绍可办泳池婚礼的地⽅、费⽤和婚礼⽅案。

原告认为,该报社未经她本⼈同意,刊发了有关她个⼈的婚烟状况内容的⽂字和不应该公之于众的婚礼现场照⽚,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涉讼报道有如下⼀段⽂字:“先不提别的,单是婚礼的主⾓就够让⼈满怀好奇,因为新娘正是红遍江苏地区的**有线电视台综艺游戏节⽬《⾮常周末》⾥那位可爱的‘马⼤-嫂’。

⼀听‘马⼤-嫂’出嫁,所有⼈可能都会犯愣———既然⾝为‘⼤-嫂’,就是有夫之妇,怎么会才‘出嫁’呢?其实,‘马⼤-嫂’本名陈某某,是江苏⼈艺的演员,芳龄⼆⼗有⼏,此前⼀直待字闺中,她与马*宁的‘姻缘’纯属《⾮常周末》编导的安排。

什么是侵犯肖像权

什么是侵犯肖像权

什么是侵犯肖像权什么是侵犯肖像权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

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的内容(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自然人是享有肖像权的,他人需要予以尊重,不得有所侵害,有的人出于营利或者恶作剧的故意,可能会实施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这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侵犯肖像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一、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1)肖像制作权。

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

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

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

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

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何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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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
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

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

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二、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
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三、肖像权的表现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的一种,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

但是,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

从保护层次看,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些国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摄他人肖像,如日本,1967年在国铁田町电东区,一名国铁职员上班时洗澡,被铁路公安员发现,公安员欲将该职员裸体拍摄下来,双方发生争执后诉至法院,东京地方法院认为,公安员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对此案,法院认为:“在我国虽不能说肖像权已在实体人确立,但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国民权利中的一项内容,公民具有不经同意不被摄影、不被随意发表的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未经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意大利法律规定:“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复制或出售”,由于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众利益的除外;也有个别国家将肖像权作为一种相似财产收益的权利去加以保护。

由于对肖像权保护的模式不同,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就较为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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