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施工安全常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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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作业安全文明施工的通知

一、油漆施工安全常识

(一)防火安全常识

一般油漆均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在油漆施工时大量可燃气体挥发到空气中,非常容易出现燃烧或者爆炸等事故,所以我司特要求各施工单位在油漆施工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需要进行油漆施工前必须提前到工程物管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等灭火器材。

2、保证施工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溶剂蒸汽的聚焦。

3、现场禁止任何性质的明火作业,禁止穿着化纤衣物进入施工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静电火花产生。

4、禁止在油漆施工现场进行其他作业,尤其是铁器撞击、物品剧烈摩擦的作业。

5、消防安全知识

(1)着火源分为火焰、高温物体、电火花、绝热压缩作用、撞击与摩擦作用、光线照射与聚焦作用、化学反应放热七类。

(2)灭火过程应按照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

(3)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吸烟、进食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内施工用火和生活用火。

(4)严禁用汽油和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5)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6)严禁在油漆作业区用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等工具敲打、撞击等作业。

(7)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备器材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

(二)油漆毒性安全知识

1、严禁油漆进入口中、眼中,出现问题立即用清水冲洗后送医院治疗。

2、严禁在油漆施工现场喝水或者进食。

3、保证空气流通防止溶剂蒸汽聚集。

4、如大量吸入溶剂蒸汽出现不适症状时,必须迅速脱离现场,呼吸新鲜空气,待症状消失后方可重新施工。(三)高空作业安全常识

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在进行油漆施工时必须带安全帽和专用口罩或防毒面具。

二、有害于人体的油漆及预防

油漆在和稀释剂混合后其挥发的气体,在无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吸入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苯类(苯、甲苯、二甲苯等)中毒后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全身乏力、失眠等,还可引起皮肤干燥、瘙痒、发红等症状。预防方法:加强自然通风、缩短施工持续时间、勤用清水洗手、臂、面部。

2、铅类(铅白、铅铬绿、红丹、黄丹性含铅化合物)中毒主要表现为食欲不振,体重减轻、亮色苍白、肚痛、头痛、关节痛等。预防方法:用偏硼酸钡、云母氧化铁、铝粉、铁红或者铝红粉等防锈漆代替红丹防锈漆,如必须使用红丹防锈漆建议刷涂,且应加强通风等防护措施,必要时可以佩戴放毒面具。

三、油漆调配安全规范:

1、调配油漆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调制有害油漆漆油漆时应佩戴好防毒口罩、护目镜,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佩戴防毒面具,工作完毕应冲洗干净、彻底。

2、油漆存放处附近不得有火源或者明火作业,并要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3、稀释剂和易燃油漆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中妥善保管。

4、调配好的油漆应封闭防止气体挥发,严禁暴晒。

5、浸擦过清油、清漆、桐油等等棉丝、丝团、擦手布等,不得随意丢弃,作业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遗留物品,并运至指定位置存放,防止因发热或者明火等原因引起自燃火灾。

(备注:如施工单位未按此通知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我司将视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签发单位(盖章):签收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签收日期:年月日

FB3111

产品名称: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P-A-1)

产品型号:FB3111

执行标准:GB289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适用范围:农业、石油、石化、化工、轻工、机械制造、建材、市政建设等行业。

防护对象:苯、苯胺类、四氯化碳、硝基苯、氯化苦等有机气体或蒸气。

防护等级:1级

安全性:采用活性炭作为滤毒材料,不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造成伤害;

面罩与皮肤紧密贴合,具有超强密闭性,为使用者提供更高效的安全防护。

舒适性:面罩呼气阀阻力、吸气阻力和过滤件通气阻力都低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确保使用者呼吸顺畅;面罩采用高级硅胶材质,内侧有排汗口,大大提高了佩戴舒适感。

使用寿命:面罩的使用寿命为6-12个月,过滤件防护时间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综合使用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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