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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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行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增强干部组织纪律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局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休假规定

第三条病假

(一)休假原则。干部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二)假期待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干部职工休病假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干部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四条事假

(一)休假原则。干部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按权限经单位主要领导(或组织部)批准后可予准假。请事假应坚持“先用年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干部职工个人参加在职提升学历学习的,可凭入学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离岗学习,全年请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假期待遇。干部职工在事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第五条婚、产假

(一)休假天数。

1.婚假。根据《婚姻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干部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或再婚的,享受婚假3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女职工具体休产假天数如下:(1)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

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30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女职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二)假期待遇。正式在编干部职工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享受与单位其他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年休假

(一)休假天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个工作日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休年休假,不发放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贴。年休假在1个年度

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向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后,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二)假期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丧假

(一)休假天数。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的相关规定,干部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等)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给予3天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参考事假执行。

(二)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工伤假

(一)休假原则。干部职工因公受伤,需暂停工作治疗和休养的,按其伤情给予一定的工伤假期。

(二)假期待遇。批准的工伤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

第九条科级及以下干部请销假程序

(一)病假、事假请销假程序。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因参加在职提升学历学习请假的,须持有相关证明;请病假的还须持有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

(二)法定假期请销假程序。干部职工休丧假的、婚假、产假及工伤假的,统一填写干部职工请假审批单,请工伤假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休年休假的,按照县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干部职工休假期满的,须于返回单位的2个工作日内销假。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按时销假及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工作年限,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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