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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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请假范围及待遇
(一)员工探亲假
第一条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夫妇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条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父与母不在一地的,可任选一方为固定探亲对象。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线假。
第三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的路程假期内,发本人岗位工资(不包括效益工资及按工作日结算的各项补贴),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工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报销。
第四条见习期及试用期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二)婚假
第五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市者,准婚假三天,如双方均已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可准假两周,如有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要
在外地结婚者,可按规定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待遇,准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女员工产假
第六条女员工分娩时给产假一百五十天(含产前十五天),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下同)给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四十二天产假。病假、长休期间生育,产后仍继续休病假者,一律按病假规定处理。
第七条子女在一周岁以内,可请哺乳假,女职工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可给女职工喂奶时间一小时。
第八条按规定休产假,哺乳假期间享受本人岗位工资,季度及年度绩效工资依照出勤情况按比例结算。
(四)节育假
第九条施行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节育环者,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个月台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2、取节育环者,当日休息一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七天。
4、单纯结扎输卵管者,休息二十一天。
5、人工流产放置结育环者,可增加一天产假。
6、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教是,可增加二十一天产假。
7、妊娠中期引产者,休息四十三天。
8、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六十三天。
9、产后结扎输卵管者,产假外另加二十一天。
10、女方作输卵管结扎手术,给男方护理假七天。
11、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及午餐、工地补贴等按工作日结算,季度及年度绩效工资依照出勤情况按比例结算。)(五)丧假
第十条员工直系亲属在本市死亡,一般给假三天,在外地者,可另加往返路程时间,准假期间全额工资照发。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六)病假
第十一条员工患病并持有公立医院诊断书,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十二条员工外出或急诊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请假,事后持公立医院诊断书,经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按病假处理;
第十三条长期病休的院工,需要每月将诊断书交给人力资源部,病假六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公立医院医生提出可以恢复工作的诊断书,经批准后方可上班。
第十四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发原岗位工资,月绩效工资及午餐、工地补贴等按实际工作日结算。
2、病假在二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发,月绩效工资及午餐、工地补贴等按实际工作日结算。
3、病假在六个月以上者,岗位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月绩效工资及午餐、工地补贴等按实际工作日结算。
第十五条病假期间扣减后工资低于700元的按700元发给。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病假一个月内不扣年终绩效工资(休息日、节假日不算);病假一个月至二个月扣发一个季度年终绩效工资(不含,—个月,含二个月);病假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发半年年终绩效工资(休息日、节假日不计算);病假超过半年不发年终绩效工资(含半年,含节假日、休息日)。
(七)事假
第十七条员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事宜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在十四天以内月绩效工资及午餐、工地补贴等按工作日结算,其他工资照常发放。季度及年度绩效工资依照出勤情况按比例结算。年累计超过十四天者,从第十五天起岗位工资按90%发放,月绩效工资及午餐、工地补贴等仍按工作日结算,季度及年度绩效工资依照出勤情况按比例结算。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发年终绩效工资;事假累计15天以下(含15天)不扣年终绩效工资;事假累计16~30天(含30天)年终绩效工资减半。
第十八条员工因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生病需要请假护理,要提供医生诊断书,并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八)年休假
第十九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条员工休年休假,由员工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如果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除支付员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日按照该员工的日工资标准的3倍给予适当补偿。
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请假均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1、探亲假: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