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DB31_890-2015 上海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管理组织与职责1. 成立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制定和实施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2)负责游泳池、淋浴间、更衣室等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3)负责游泳池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4)负责对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进行维护、更新;(5)负责对游泳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6)负责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卫生管理措施1. 游泳池水质管理:(1)游泳池水温度控制在26℃-28℃之间;(2)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每日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合格;(3)定期更换游泳池水,确保水质新鲜;(4)禁止在游泳池内使用洗发水、沐浴露等含有化学成分的物品。
2. 游泳场所设施管理:(1)游泳池、淋浴间、更衣室等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2)游泳场所的地面、墙壁、座椅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3)禁止在游泳场所内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3. 游泳者管理:(1)游泳者应自觉遵守游泳场所的各项规定,维护游泳场所的卫生秩序;(2)游泳者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游泳场所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3)游泳者应自觉维护游泳池设施,不得损坏游泳池设备。
四、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卫生管理职责,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我们希望能够确保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为广大游泳者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游泳环境。
游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游泳作为一项广受欢迎的运动项目,在不同的公共场所得到了广泛的开展。
然而,随着游泳公共场所的增多和游客数量的不断增加,游泳场所卫生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保护游客的健康,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卫生管理的体系建设、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卫生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各个游泳公共场所提供一套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管理体系建设1. 管理机构设置游泳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明确卫生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通过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拟定卫生标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卫生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建立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激励卫生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卫生管理的水平。
2. 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时,应当参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卫生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规定卫生设施的维护和修缮标准、游泳场所的日常清洁与消毒、垃圾处理等各项卫生管理工作。
3. 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至关重要。
监督管理机制应当包括卫生检查、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多种方式,保证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当建立隐患处置系统,对于卫生隐患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三、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1. 设施维护游泳场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对于游泳池、更衣室、卫生间等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对设施的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2. 设施清洁与消毒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清洁消毒是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在日常清洁工作中,应当采用环保的清洁用品,保证清洁工作的彻底性。
对于游泳池水的处理、更衣室和卫生间的清洁消毒,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卫生设施的卫生安全。
泳池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泳池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泳池公共卫生管理制度(通用8篇)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泳池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泳池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篇11、游泳池卫生管理游泳场所的管理。
定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与经常进行的药物处理相结合,保障游泳场所的清洁卫生。
相关管理人员要经常清扫游泳池的周围,防止碎石、玻璃及其他杂物损伤人体或影响水质。
水质的`卫生管理。
确保水池无杂物、无漂浮物。
要按要求对水池进行消毒。
2、游泳者卫生管理(1)参加游泳前,先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化脓性中耳炎、肠道传染病、发热等病在未治愈之前,不能参加游泳。
女性经期也不宜游泳。
游泳中发现身体不适,请停止游泳活动(2)游泳课要做好准备活动,在更—衣室冲淋全身后再入池。
(3)入水前要做好全身准备活动后再入池。
(4)饭前半小时或饭后急剧运动后都不适宜游泳,入水前应做准备活动,下水前用水擦面、胸背及大腿部,以免抽筋。
(5)遵守公共卫生,不准在池中吐痰等;杜绝不文明、不讲卫生的行为。
泳池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篇21、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凭当年健康合格证购票的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一律不得购票,不得入池游泳。
2、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和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服务。
3、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池水和浸脚池的消毒,按时按量投放消毒药剂,每天定时补充新鲜水,保持水质卫生。
4、严禁发热咳嗽者和患有精神病、皮肤癣(包括脚癣)、心脏病、肝炎病、红眼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患者人池游泳。
5、做好游泳池、厕所等设施的卫生工作,有专人经常打扫,确保清洁、卫生。
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禁止穿浅色游泳衣游泳裤。
7、备有必要救护设施,救生人员上岗须经救护培训,并且具备救护常识,有《紧急情况预案》,对突发事故按规定程序处理。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卫生管理(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安全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浸脚消毒池、救生、巡视监护等岗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三)游泳场所应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安排工作,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不宜从事游泳场所服务工作疾病的,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三)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
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
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四)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五)游泳场所应当建立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一)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且在有效期内。
2、在信息公示栏上公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水质检测报告、动态量化记分卡和人员健康证明等内容。
并定期公示水质自检结果(余氯、PH值和水温)、3、在醒目处悬挂“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牌。
4、督促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5、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并予以落实。
6、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淋浴设施、强制浸脚池和水净化、消毒设备能正常使用;池水消毒、净化效果良好,水质监测结果应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要求。
7、浸脚池池水游离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mg/l,并需4h更换一次。
8、游泳池池水游离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9、游泳场所的通道、池边路面、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10、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2、更衣室、淋浴室的清洁。
更衣室应保持空气新鲜,采光照明良好,地面清洁无污物、污水,更衣柜卫生整洁; 每天游泳结束后应彻底清扫、冲洗,并对地面、墙壁进行消毒。
13、游泳场所的厕所内不得有积粪,厕所地面应保持清洁,每天游泳结束后应彻底对厕所地面进行清洗消毒。
14、日常管理工作要有痕迹和体现,应对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日常运转维护、浸脚池换水加药余氯检测、水质自检、消毒药投加、补充新水和环境清洁消毒等进行记录。
15、消毒剂应密闭存放在独立的存放场所(仓库),索证资料齐全。
公共场所浴场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浴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浴场的秩序,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浴场,包括室内浴池、室外浴场等。
第三条游客在进入公共场所浴场前,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
第四条浴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章,保障游客的权益。
第五条游客在浴场内发生争执或有其他问题,应立即向浴场工作人员求助。
第六条浴场工作人员应做好浴场的清洁卫生工作,保障游客的健康。
第七条浴场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嬉闹打斗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游客应遵守浴场的秩序,不得在浴场内违反规定。
第九条浴场内不得乱扔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投入垃圾桶。
第十条游客在使用服务设施时应注意安全,如有不慎造成损坏需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浴场内严禁使用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或做出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游客在浴场内需遵守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抗拒或干扰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游客,浴场有权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浴场工作人员应对游客进行礼貌热情的服务,解决游客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游客在使用浴场时,应尊重其他游客的安静需求,不得干扰他人休息。
第十六条浴场内的食品饮料应符合卫生标准,游客饮食时应注意自身卫生。
第十七条浴场内设有急救设施,如有意外发生应及时求助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游客应自觉遵守本规章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侥幸心理。
第十九条浴场内的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章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游客在浴场内有权享受浴场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游客应依据浴场的规定合理使用浴场设施。
第二十二条游客应遵守浴场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保持公共场所浴场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游客应互相尊重,不得对他人进行辱骂或伤害。
第二十五条游客应爱护公共场所浴场的设施设备,不得故意毁坏。
第二十六条游客需要在浴场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讲话过于嘈杂。
第二十七条游客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应及时向浴场工作人员反映。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具体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具体要求(1)双证齐全并进行公示公共游泳场所须取得有效合格的《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方可营业,且双证须在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对本单位卫生等级信息及卫生检测情况进行公示。
(2)场所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对于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3)设符合要求的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装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的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4)游泳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5)室内游泳场所通风、采光要求室内游泳池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空气细菌总数、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使用集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勒克斯,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照度应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6)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游泳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游泳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适用于所有游泳池公共场所的管理和运营。
卫生管理职责游泳池经营者应负责以下卫生管理职责:1. 定期清洁和消毒游泳池的水面和周边设施。
2. 检查和维护游泳池的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 提供充足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淋浴间和更衣室,并保持其清洁和良好运作。
4. 检查并清理污水处理系统,确保运行正常。
5. 定期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技能。
游泳者卫生要求为了维护公共卫生,游泳者应遵守以下要求:1. 必须在入水前进行淋浴,并确保身体清洁。
2. 不得在游泳池内排泄体液。
3. 不得携带宠物或食物进入游泳池区域。
4. 使用合适的泳具和贴身游泳服,以确保个人卫生。
5. 遵守游泳池规则和员工的指示。
卫生检查和整改卫生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1. 卫生检查将包括水质和设施的检查。
2. 如发现卫生问题,游泳池经营者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 卫生管理部门将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游泳池公共场所经营者或游泳者,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对经营者或游泳者处以适当的罚款。
3. 暂停经营资格:对严重违规的经营者,暂停其经营资格一段时间。
4. 法律追责:对严重违规情况,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游泳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涵盖了卫生管理职责、游泳者卫生要求、卫生检查和整改以及处罚规定。
通过遵守本制度,我们将为游泳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 B9667-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游泳池水质的安全和游泳者的健康,提高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游泳池及其周边设施的管理,包括室内游泳池、室外游泳池、水上乐园等。
第三条游泳池经营者有责任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游泳池的卫生情况负有全部责任。
第四条游泳池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力求卫生管理的全覆盖和全程控制。
第五条游泳池卫生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确保卫生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游泳池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游泳池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经营者和职工进行培训。
2. 监督游泳池设施和水质,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的卫生要求。
3. 定期进行池水质量的检测,对游泳池水进行处理和消毒。
4. 确保游泳池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包括公共卫生间、更衣室、走廊等。
5. 整理和分析游泳池卫生管理的数据,并向经营者报告。
第八条游泳池经营者有责任提供足够的经费和物质条件,支持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游泳池设施卫生管理第九条游泳池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进行清洁,确保池边及池底的干净。
第十条游泳池设施应每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和消毒,确保设施的卫生状况。
第十一条游泳池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游泳池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游泳池设施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岗位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池水卫生管理第十四条游泳池水应保持清澈透明,不得出现浑浊、发黄等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游泳池水应定期进行检测和分析,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游泳池水应定期进行处理和消毒,确保水中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的消除。
第十七条游泳池水的处理和消毒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
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
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
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
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
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2023年游泳场馆管理制度
2023年游泳场馆管理制度游泳场馆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人员信息公示、入场须知、应急处理流程、安全检查等制度。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3年游泳场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来阅读。
2023年游泳场馆管理制度精选篇11、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必须每天检查一次营业区域内的卫生设施和卫生状况,督促相关责任人做好维护、清扫工作。
2、场所内外环境保持整洁卫生、无病霉虫害、空气清新无异味、地面无烟蒂、痰迹和积水等,墙面、天花板无霉斑、脱落等,门窗无破损等,水龙头、座椅、茶几等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无污迹。
3、垫巾、浴衣裤、公用拖鞋等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无污迹、毛发和体屑等。
4、更衣箱、浴池、通风、供暖、集中空调等各种设施、设备、工具无积尘、污迹等。
5、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共计,公共卫生间、浸脚池、浴池水保持清洁,废弃物及时清运,容器加盖。
6、库房通风良好,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用品用具隔墙地规范堆放。
2023年游泳场馆管理制度精选篇21、认真落实公司下达的工作指令,贯彻公司及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各岗位实施正确的服务操作程序,保证管辖范围的日常活动正常进行。
2、巡视检查下属的出勤、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及对客关系,坚持现场督导,执行奖罚制度,随时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法及处理意见。
3、制定排班表,科学合理地安排人力,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率。
4、制定培训计划,按照岗位服务标准及工作技能要求培训下属,使之尽快了解和掌握各项规定,提高员工素质。
5、根据本辖区服务项目的特点和经营活动中的情况进行客源客情分析,收集客人意见,改进工作方法,了解专业技术新动向及发展,努力完成部门下达的营业指标任务。
6、负责安全检查工作,为客人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及良好的环境。
7、按时参加部门例会,及时汇报工作,向下传达会议精神,并落实下去。
8、公正、公平评估所属本区域员工,并作系统调查,上报经理评估。
9、保持对所属员工服务技能及思想的有效掌握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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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 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选址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
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4.4.1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
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4.2 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
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A=S/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淋浴室淋浴室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公共卫生间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
女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40人应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按最多接待泳客数每60人应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不小于20cm。
游泳池壁及走道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
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游泳池应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警示标识或隔离带公共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5 设施设备要求循环净化消毒设备5.1.1 游泳池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池水消毒设备应具有持续消毒的能力。
5.1.2 循环净化和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修。
——池水循环周期不应超过4h。
——消毒剂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加药量计量装置应计量准确,能满足游泳池水消毒要求;宜安装余氯、浑浊度、pH、氧化还原电位(ORP)等指标的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至少设置一套加氯机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其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
5.1.3池水水质消毒剂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5.1.4 儿童戏水池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应有独立的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连续供水系统。
通风设施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DB31/405的要求。
照明室内游泳场所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m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1x,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监控装置游泳场所应依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游泳池安装监控装置。
消毒剂存放消毒剂应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不应存放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机房,宜设置通风、干燥、阴冷、避光的消毒剂专间存放。
水质检测设备游泳场所应配备检测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直读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计量准确。
补水计量水表游泳场所应安装游泳池补水计量专用水表,宜安装水表远程监控在线记录装置。
6,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6.1.1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部门,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1.2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净化消毒、水质检测、救生、巡视监护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后上岗,并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
水质6.2.1.1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施设备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采取应急处理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6.2.1.2游泳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应排入下水道。
6.2.1.3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良好,每日没人次新水补充量不少于30L,每日应记录补水量及查见的补水专用水表读数。
6.2.1.4游泳场所应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
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2.1.5水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配制时宜戴眼罩。
6.2.1.6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的,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停止使用臭氧消毒。
6.2.2 水质检测6.2.2.1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及水质自检工作。
6.2.2.2每场开放前、室内游泳场所每两小时、室外游泳场所每小时均应进行池水游离性余氯、浑浊度、pH值、池水温度等指标自检,检测点水样应取自离池壁30cm,水面下,深水区、浅水区各采一处水样。
6.2.2.3 水质自检情况应有游泳池视频监控及书面记录,以备查验。
自检结果应在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
6.2.2.4游泳池开放期间每年应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
季节性开放游泳池在开放前对表1规定的池水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6.2.2.5游泳池开放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每月对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总氯、浑浊度、pH值、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尿素、氰尿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像公众公示。
暂停开放游泳场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对外开放,加强池水净化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对外开放。
——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未达到表1要求的。
——水质受到污染造成3例及以上介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池水循环或消毒设备停止运行超过4h以上的。
——游离性余氯浓度大于L,或造成5例及以上泳客皮肤瘙痒或红肿的。
——池水尿素浓度超过L的。
——水质受到粪便、有毒物品或动物尸体等污染的。
室内空气6.4.1室内游泳场所应每年对场所空气质量空气细菌总数、相对湿度、新风景、PM10、二氧化碳、室温等指标进行检测,新建、改建、扩建的室内游泳场所在应加测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指标。
6.4.2使用臭氧辅助氯消毒的,应安装空气臭氧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通道及卫生设施6.5.1 公共游泳场所每日开放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延、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
发现有污染时,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后再进行擦洗。
6.5.2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要定期消毒。
更衣柜应于每日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6.5.3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消毒,防止孳生蚊蝇。
6.5.4 饮水、消毒、抢救等设施设备以及急救室应定期做好清洁消毒。
档案管理游泳场所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
——培训考核制度、检查制度、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等卫生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和人员岗位职责,卫生管理员及水质工等岗位合格证、健康合格证等证件。
——预防控制产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池水循环净化消毒等操作规程。
——池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记录、水质定期自检记录、水质及空气检测报告、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记录、补水专用水表读数等记录。
——卫生学评价资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资料等有关资料及证明。
——近10天及以上的游泳池视频监控记录。
其他6.7.1游泳场所应当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禁泳标志,禁泳范围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6.7.2 游泳场所应记录每日游泳人次数,同时入池游泳的人均池水面积不得小于.6.7.3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7,卫生指标水质卫生指标人工游泳池的水质卫生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空气卫生指标室内空气卫生质量应满足表2的要求。
8,检测方法池水卫生检测方法游泳池水温度、尿素、浑浊度的检测方法按GB/T 18204 执行,氰尿酸的检测方法按CJ 244执行,游泳池水水质其他指标检测方法按GB/T 57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