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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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3.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4.软件企业即征即退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文件精神

现将要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明细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

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

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0]671号),2011年度创新基金将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⑤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⑥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

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

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

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商注册成立时间须超过36个月,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

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⑤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贷款贴息项目以2010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二)重点创新项目

创新基金重点创新项目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如下:

(1)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至少有三年的持续运营时间;2007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

1000万元;

(2)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企业须承担过创新基金的创新项目,且最近一个创新项目验收合格;

(4)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已获得过社会上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

一、申请单位和项目的要求

(一)必须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0]671号)中有关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支持内容;

(二)持续性开展以下三类服务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1. 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上年度为不低于30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共享服

务,服务场地在500㎡以上,设备种类不低于30种。

2. 专业技术服务:具有不低于3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明确服务对象;上年

度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运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为中小企业

技术研发、产业升级、工艺改进等行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成功案例不少于6

项。

3. 技术转移(含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成交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且上年度成功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案例不少于3项。

(三)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

(一)风险补助项目申报

(二)投资保障项目申报

(三)阶段参股项目申报

注:上述三项科技型创新基金申报的材料都不尽相同,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的专项报告。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实务工作中的难点。我们通过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精神的理解我们做出以下的理解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1.研究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3.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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