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信用卡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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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2024年银行最新信用卡还款宽限期及容差服务

2024年银行最新信用卡还款宽限期及容差服务

2024年银行最新信用卡还款宽限期及容差服务2023年10月12日,中银协发布《调整银行部分服务价格提升服务质效的倡议书》,其中提出了综合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等倡议。

建议各大银行建立信用卡容时、容差服务机制。

随后各大银行陆续发文响应并表示逐步落实,虽然各大银行目前都已提供容时容差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对于容时服务和容差服务的具体执行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宽限期的天数等。

容时服务:这是指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

目前各大银行基本都提供最低3天时间,但是还有些时间上的差异,如农行需要在第三天的17点前还款、华夏银行第三天的19点、中信银行是第三天的23点半等等。

此外还有广发银行容时服务每张卡每年仅一次,且需要致电广发客服申请。

容差服务:这是指在到期还款日后,如果持卡人未清偿的金额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银行将视同持卡人已还款。

这部分未偿还金额将自动转入下一期账单。

各大银行都提供了100元的容差服务,但是大部分银行需要全额还款才能享受,仅建行、兴业等银行提供了最低还款额的容差服务。

一、工商银行容时服务:每月享3天还款宽限期,即还款日后3天内全额还款,不会额外计息。

容差服务:自2023年10月31日起,如持卡人当期未全额还款,且未归还部分小于100元(或等值外币)时,视同持卡人正常全额还款。

二、建设银行容时服务:还款宽限期是3天。

容差服务:按时还款,但未能全额偿还全部应还款还款金额与“全部应还款额”之差在100元(25美元、20欧元)以内的,视同全额还款,仍可享受消费款项免息还款期待遇;按时还款,但未能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对还款金额与“最低还款额”之差在100元(25美元、20欧元)以内的,视同您按最低还款额还款,不收取还款违约金,不产生负面信用记录。

三、中国银行容时服务:提供最低3天的还款宽限期,如果您因出差等原因未及时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后3天内还款,也不会计收利息。

容差服务:于2023年11月底前提升容差服务限额至100元。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银行调高信用卡单笔限额

银行调高信用卡单笔限额

央行日前发布的信用卡不得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充值的禁令,让财付通、支付宝近期相继关闭了信用卡充值业务,为解决因信用卡充值业务关闭带给消费者网购不便的问题,招商银行于2月3日率先将支付宝平台的信用卡小额支付单笔额度从500元提升至2000元,据了解,宁波银行也做出了相应的反应。

信用卡充值业务的关闭,遏制了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为信用卡套现,也有利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整顿,同时给消费者、互联网企业等各方也带来好处。

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响应央行新政今年年初,央行发布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两大巨头支付宝和财付通都叫停了信用卡向账户的充值。

支付宝2月8日发布公告,表示“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支付宝已于当天0点关闭信用卡充值服务。

”财付通方面,其从2012年2月1日起,就已经停止了信用卡向财付通账户充值的服务。

“信用卡不得透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充值”的禁令给习惯于信用卡网购的消费者带来了不便,但分析人士认为,央行此举目的不是限制正规的信用卡消费,而是为了遏制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为信用卡套现。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虽然目前快钱还没有关闭信用卡充值的通道,但要求信用卡充值的费用必须用于消费,不得转账和提现,采用自助退款的只可以退回充值本信用卡。

我们知道,持卡人若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需向银行支付一笔手续费和相关利息。

而用信用卡充值到支付宝,再由支付宝支付到每笔交易中,是不产生手续费的。

在这其中,商家有一项退款承诺,即当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之后,消费者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货,退货成功后,商品的货款会直接回到支付宝账户中。

此时若要取出支付宝中的余额,只需将账户中的余额转到自己的另一张借记卡中。

届此,就成功地将信用卡中的钱转为现金,实现了零成本套现。

据了解,不少市民为节省银行卡转账取款手续费及达到信用卡取现目的,纷纷采用支付账户“中转”实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1•【文号】银发[1998]136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严禁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银发〔1998〕1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为了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关于严禁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等新的结算工具违规套取现金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存入资金的,必须从其基本存款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

各开户银行对客户持有的单位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对于存入单位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的转账支票,必须将收款单位账户户名写清楚,不得将其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的开户银行做为收款人。

二、任何部门、企业和单位不得将公款转入个人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账户内。

除代发工资和支付小额劳务报酬外,各开户银行不得办理开户单位以转账方式进入个人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账户内的各项存款。

对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等新的结算工具公款私存的,各金融机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转为对公存款,对转入的公款一律不得计付利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臵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8•【文号】银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银行中介代理公司”、“贷款中介”等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扰乱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市场,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

为规范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持卡人对信用卡支付的信心,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宣传教育(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尤其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

对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或单位批量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机构应加大资信审核力度。

发卡机构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批信用额度,加强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

(二)信用卡发卡机构应慎重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并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

1.发卡机构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应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

2.发卡机构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要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对申请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申请成为特约商户,不得将代理营销业务再转包其他单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发卡银行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动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

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条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卡、美国运通卡、JC 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发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凡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2月29日银发〔1992〕29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报告;(二)信用卡业务章程;(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第十条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各银行应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办理人民币信用卡或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中逐步开展收单、机具、信息、受卡等方面的联营合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3•【文号】银监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均衡的信用卡营销激励机制,严禁对营销人员实施单一以发卡数量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方式积极为客户提供信用卡账单通知和还款提醒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发卡营销的市场竞争行为,积极维护良好、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不得以赠送礼品、换取积分、提高授信额度等为条件强制或诱导客户注销他行信用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发卡营销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文档管理和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请表等重要文档,对信用卡申请表应实行统一印制,统一保管,统一编号,严格领用,防范仿制。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学生发放信用卡。

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向经查已满18周岁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放信用卡时,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方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指商业银行发行且可供持卡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或指定商户消费、取现、转账和其他功能,并签署由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使用合同而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信用卡发行和管理标准,确保信用卡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为防止信用卡欺诈、滥用、被盗刷等一切不当行为,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安排信用卡发行、费用结算和立案核准等各项管理流程,加强对持卡人行为违法违规、恶意拖欠贷款、恶意欠款和信用卡持有人死亡死亡弃用等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开立流程第五条信用卡开立借款人应当持有大陆居民身份证或者永久居住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能够通过个人征信检查确保信贷能力的借款人,才可以申请办理开户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信用卡时,借款人应当提交有效证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同意具体的信用卡计划或者信用卡使用条款、必要的征信报告等文件,并签署担保协议、信用合同等。

第七条信用卡申请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社会关系、客户参照、征信报告、对交易的综合判断等要素,全面综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收集用户的资料,准确识别客户,防止持卡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信用卡发行审核应当特别重视潜在违约客户的信用卡申请,针对特定群体,比如境外华人、未成年人、财务紧张客户等,可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资质证明等附加材料,加强客户实名认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性定账审核。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把握信用卡信息的安全性、把控信用卡消费行为的合规性、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管理,通过业务工作流程、网络技术等控制措施,防止信用卡欺诈和恶意花销。

第十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持卡人申请变更信用卡业务内容或者要求变更信用卡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确认持卡人的身份和法人实体的资质,确保其合规行为,加强对持卡人的管理和违约制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文号:银条法[1997]48号颁布日期:1997-08-20 执行日期:199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你室《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一、对《办法》第43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解释(一)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是:“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这项规定强调的是持卡人所持的“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因此,第五项规定中的“相符”应是指“照片”中人的相貌与持卡人的相貌相符。

(二)第六项规定的内容是:“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这项规定强调的是持卡人所持“卡片”上的“拼音姓名”必须与“签名”及持卡人所持的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因此,第六项规定中的“一致”应是指“拼音姓名”必须与“卡片”背面的“签名”所表示的名字及“身份证”上的“姓名”所表示的名字一致。

二、对《办法》第4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的解释根据《办法》第4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特约单位对“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

这里的“一致”应是指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的笔迹和所表示的名字必须一致。

1997年8月20日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7.08.20,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06。

关于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信用卡的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银行业务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机构的职责。

该法明确了信用卡业务属于银行业务范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内容。

信用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基本法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该办法对信用卡的发行、使用、风险管理、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等内容。

信用卡业务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信用卡的发行与使用1. 信用卡发行(1)信用卡发行主体:信用卡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2)信用卡发行条件:信用卡发行主体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用卡发行条件。

(3)信用卡发行程序:信用卡发行主体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信用卡发行,包括申请、审批、制卡、激活等环节。

2. 信用卡使用(1)信用卡使用范围:信用卡可在约定的商户、网站等场所进行消费、取现、转账等业务。

(2)信用卡还款:持卡人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信用卡债务。

(3)信用卡透支: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额度内未按时足额还款,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三、信用卡的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信用卡业务中,银行应加强对持卡人信用状况的审查,降低信用风险。

2022信用卡新规后的使用技巧有哪些

2022信用卡新规后的使用技巧有哪些

2022信用卡新规后的使用技巧有哪些2022信用卡新规内容透支利率改为0.035%到0.05%区间“银行已经将透支利率改为0.035%到0.05%的区间,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持卡人如果触及透支利率,就将按照新规执行。

不同综合征信背景的持卡人也将享受差异化的透支利率。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都将透支利率调整为0.035%至0.05%区间。

实际上,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没有按时还款,就需要按照各家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来支付利息。

银行普遍规定,支付利息的天数是从持卡人消费之日起计息,至归还之日。

在央行新规中规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0.05%,下限为上限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银行确定。

而在新规实施前,透支利率并没有浮动空间,各家银行执行的利率普遍为0.05%。

对于溢缴款,现在各家银行基本都不计付利息,而未来出于竞争考虑,可能会有银行打破这个“惯例”。

央行表示,目前各发卡机构信用卡风控能力和定价能力参差不齐,进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目降价打价格战。

“在目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于防止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免息还款期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央行新规规定,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而此前央行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资深信用卡专家董征表示,这意味着未来银行信用卡可能会出现90天免息期的产品。

持卡人在选择信用卡的时候,可能就会在此方面进行比较,对于小银行而言,这样的产品可以增加竞争力。

而在记者调查中发现,目前大部分银行仍然维持最长60天以内的免息期。

但一个对于最低还款额,已经有银行表示,将按照当月透支余额5%或10%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新规定实施在即,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新规都有哪些吧!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信用卡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二、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三、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详细版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详细版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详细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则将进行相应调整。

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结合该行的业务实际,对相关业务规则调整进行了深入解读。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开户业务方面一是在开户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22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据介绍,I类账户是全功能大额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II类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及限定金额的消费等;III类账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

“对于已经持有多个Ⅰ类户的客户,民生银行将进行排查清理,具有合理用途的账户将不受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I类户的开户数量有所限制,但客户可根据发工资、理财、消费等实际需求,开立II、III类账户,既能满足消费需求,又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资金。

2022年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转账业务方面二是在转账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22年12月1日起,持有该行借记卡的个人客户,通过ATM机转账(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该行将在受理同时,客户在新开通非柜面渠道转账业务时,应设置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后续也可以通过相应渠道对限额进行调整;超出限额和笔数的转账,应到民生银行柜面办理。

除了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单日累计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要采用U宝、动态令牌等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因此有大额转账需求的客户,还需持银行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民生银行网点申领上述安全工具。

单位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以及个人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除外),民生银行将进行大额交易提醒(提醒的频次以客户选择为准),在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6(0)5
【摘要】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丰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8-8)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信用卡市场;社会公众;服务质量;持续发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492
【相关文献】
1.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2.信用卡产业创新与持卡人权益保护——兼议《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J], 王洪
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J],
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子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J],
5.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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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信用卡新规定
央行信用卡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要求,信用卡滞纳金将被取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2021年央行信用卡新规定吧!
透支利率有望降低
按照现行规定,信用卡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此次《通知》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设定了上限和下限,其中,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

7倍,透支的计结息方式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所谓信用卡的透支利息,通常会在两种情况下向持卡人收取。

第一种是在信用卡还款日之前未全额还清欠款的情况(享受一定的免息期),第二种是使用信用卡取现(不享受免息期)。

如果未来发卡行将信用卡的透支利率设定在央行规定的下限,就相当于是给现行利率打了7折。

免息还款期有望延长
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按照《通知》规定,未来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
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即不再受60天和10%的限制。

信用卡滞纳金将取消
根据《通知》规定,将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此外,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也不得收取超限费。

服务费不再收利息
《通知》还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将要取消的并非是年费、手续费、货币兑换费本身,而是由这些服务费用所产生的利息。

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年费、手续费等利息费用的取消,将可以在很大程度避免未来再发生诸如信用卡版“国王下棋”的故事。

曾经就有报道显示,某持卡人因信用卡逾期未还0.6元,6年后则由此产生了将近1万元的欠费,其中包括了逾期产生利息1561。

72元、滞纳金7547。

94元、超限费7。

03元、年费150元、消费透支0.6元,合计为9267.2元。

这就是滞纳金、年费、利息、超限费等收费,全额计息且“利滚利”以后造成的可怕后果。

合理补偿“被盗刷”损失
《通知》还指出,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

同时,《通知》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通知》强调了发卡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保障,并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给遭遇信用卡盗刷的持卡人补偿,但同时,持卡人也要注意留存证据。

举例而言,假设持卡人某日收到了发卡行的消费通知,但实际并没有进行这笔消费,除了要及时与发卡行取得联系,并进行挂失、报案等操作,也要适当地为自己保留证据。

一种可行的办法是,持卡人可在遭遇盗刷时自己的所在地附近,进行任何一笔消费,并保留消费单据,以证明当时自己不在发生盗刷的地点。

目前,各行均为持卡人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即持卡人若在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挂失,则银行对其因被盗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这项服务通常仅针对没有设置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对于设置了信用卡密码的持卡人,则需以增值服务的形式收取一定的费用。

未来,如发卡机构可以免费形式向持卡人提供“盗刷险”,则无疑更为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增添了一份保障。

以下是记者根据信用卡新规整理的五大好处。

好处1
透支产生的利息最高可以打七折
如果你习惯透支信用卡超前消费,那新规绝对是利好。

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一样的:央行规定的日息万分之五。

而在新规下变成了弹性区间:日息在0。

035%—0。

05%之间。

换句话说,最高也不过是现在的利率水平。

此处特别说明的,如果在到期还款日只还了最低还款额,是不能享受免息期的。

免息还款期只有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才可享受。

透支的利息是怎么算的,是不是总感觉越滚越多?
以七折为例,假如持卡人李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4月1日刷卡20000元,那在到期还款日4月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2000元,则5月7日的账单上的.透支利息就是:20000元×0。

035%×23天(4月2日—4月24日)+18000元×0。

035%×13天(4月25日—5月7日)=161元+81。

9元=242。

9元。

如果在现在,李先生要还347元。

好处2
每月最低还款金额可以低于10%
目前,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也是固定的: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

而明年开始,最低还款额则有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不过,要提醒的是,最低还款比例减少意味着你接下来还款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好处3
免息还款期可以超过60天
免费的当然越长期越好,这次在新规中,央行还把“免息期最长60天”这一规定取消了。

不过,目前各家银行的免息期都没有用足上限,最良心的免息期为25天—56天,多数银行为20天—50天。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明年定下的实际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是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好处4
逾期“滞纳金”取消,可以与银行商量
账单到期时还不上最低还款额?那就必须交滞纳金了。

在信用卡新规中,央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但这并不等于还不上也不用罚钱,而是改为由银行收取“违约金”。

目前,虽然各家银行都按5%收取,但在最低滞纳金上有不同:人民币账户最低5元或10元,外币账户基本为最低1美元/欧元。

不过,相比统一收取,违约金的好处在于,是由银行和持卡人自行商议决定的。

好处5
ATM取现最高每日1万元,预借现金可向第三方账户充值
需现金,那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可以帮到你:能取现、转账还有充值。

其中,ATM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

此外在新规中,央行在预借现金业务中细分了一种叫“现金充值”,指的是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那么,明年起可以用信用卡往支付宝、微信钱包里充值了?这个暂时还没有定论。

毕竟眼下,为了防套x,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都明确禁止用信用卡往账户里充值的。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即便以后可以用信用卡预借现金为支付宝账户充值,银行该收的利息还是要收的。

由于预借现金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的,所以从取现当天起至清偿日,银行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且按月计收复利。

虽然离新规落地还有近八个月,但在竞争激烈的信用卡市场,银行的压力已经提前到来。

毕竟,信用卡市场已经接近饱和,2021年中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卡4。

32亿张,相较去年下降了5。

05%。

“从银行营收的角度看,新规会使银行收入下降,不过政策的放开意味着将更加市场化,银行可以通过差异化定价获得更多的客户。

中信银行副行长郭党怀在上海发布该行赴美旅游一站式服务计划时如是说。

业内观点
买方市场特征将更明显
银率网信用卡部分析师齐健认为,《通知》的践行,将进一步推动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目前整个发卡机构的风控能力参差不齐,但新规上下限区间管理有利于避免发卡机构“暗战”,维稳信用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随着消费金融(例如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的崛起,发卡机构在现行信用卡相关规定下,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新规的出台将使得银行更加自主,可以制定更符合自己的经营战略。

各大银行还可以根据持卡人的风险等级,与持卡人协定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更加灵活地组合收费标准,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越的服务体验,持卡人体验提升的同时,也将为发卡行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齐健表示,《通知》下发以后,信用卡市场将会变得更加开放,商业银行的竞争势必会更加激烈,而信用卡市场本身就会更加有活力,或将会有新的服务模式、业务形态出现,《通知》对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信用卡的服务体系会更加完善,持卡人有了更多的选择权,能够享受到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买方市场特征会更加明显。

专家看法
将规范信用卡业务竞争
南京大学金融与保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杜亚斌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新规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发卡机构的自主性,引入竞争,来规范和推进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使信用卡不仅是赊账工
具,同时还是有效的个人信贷工具,在更大范围内被普通居民使用。

他建议,我国有关部门在积极推进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同时,还应该出台一些保障性措施。

首先是加强对发卡机构在这一业务上的监管,控制发卡机构的信用风险。

其次是加强对消费者或持卡人的保护。

在机构自主操作空间大大增加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告知义务做更明确的规定,如要求发卡机构增加在利息和违约金计算上的透明度,利率变动时及时通知持卡人,等等。

最后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在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除了必须生活品等豁免资产外,其他所有资产都被强制清算,个人所欠也因此被消灭。

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可以约束银行的贷款行为,因为银行会因此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破产的个人“重新开始新的人生”,从而减少家庭悲剧和社会犯罪的发生,当然也应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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