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义序自来水厂取水口防淤治理
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
主要源水指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比较
mg/L
总氮平均 (mg/L)
2007
2008
2009
2010
东南厂
2.02
2.08
2.29
2.40
西厂
1.73
1.63
1.61
1.85
东厂
1.10
0.97
0.74
1.12
(4)总氮:≤0.2(I)0.5(II)1.0(III)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一)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3、源水主要指标比较:清洁水源不足
2.50
西厂
2.01
2.22
2.07
1.87
东厂
1.82
1.76
1.96
1.98
(1)高锰酸盐指数:≤2(I)4(II)6(III)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一)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3、源水主要指标比较:清洁水源不足
主要源水指标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比较
PH平均 2007 2008 2009 2010
东南厂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二)常规水处理技术的缺陷:难以处理、应对突发水质污染
目前我市水厂基本采取以混凝、沉淀、过滤及消毒为处理单元的常规水处 理工艺,主要去除对象是原水中的悬浮固体、胶体物质和病菌。对于水质良 好的水源通过常规处理工艺可获得安全合格的饮用水。但近些年来,随着水 源污染严重、水质不断恶化和饮用水质标准的提高,常规水处理工艺的缺陷 也就显露了出来。
一、福州市供水存在问题
(一)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1、源水污染事件频发:藻类爆发、死鱼事件。 2、水文变化大:水位下降致咸潮、潮区界与潮流界上溯 3、源水主要指标比较:清洁水源不足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九号《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已由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灾害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保护第四章水资源配置第五章水文化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榕政办〔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9日福州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给我市带来持续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造成我市闽清、永泰等县严重受灾,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为做好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尼伯特”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设施水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0 号)及《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10号),把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为主导,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市水利局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全面推动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灾后修复重建,确保灾区水利设施尽快恢复发挥效益。
二、目标任务全力加快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的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重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当前救灾应急临时供水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修复重建。
防洪排涝工程,8月底完成应急加固,明年汛前完成堤防修复。
水库工程,年底前完成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榕政办[2013]2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的通知(榕政办〔201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2013年度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细化分解的各县(市)区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水利局、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考核各项指标落实情况,并于年终书面报告市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0日仓山区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市水利局、市监察局2013年2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2013年度我市水利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现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仓山区“十二五”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状》,分解下达仓山区2013年度水利工作责任目标如下:一、水利投资(一)严格按照计提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益10%及时足额计提到位,并全额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包括堤防维护费)、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并确保全额用于水利投入。
(二)结合实际,建立县(市)区级水利融资平台,争取金融对水利建设的更大支持。
(三)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二、水资源管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一)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落实配套资金,完成县(市)区水资源管理平台基础数据库建设,完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辖区内1个省控水质、水量、水位监测信息采集点建设;完成系统省、市、县三级网络连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闽政文[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26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审批闽侯等六县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03]15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闽侯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闽侯县自来水公司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侯县自来水公司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以中泓线为界左侧(指面对下游左侧,下同)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堤坝(含)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侯县城自来水公司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至堤坝(含)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塔山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右侧(指面对下游右侧,下同)水域及其沿岸外延50米(若遇316国道,则以国道为界,不含国道)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闽江闽清县白石坑水厂取水口上游4000米至塔山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水域及其右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闽清县贵坑水厂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爱焦涧闽清县贵坑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爱焦涧闽清县贵坑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2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四、永泰县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清凉溪永泰县北区水厂取水口上游古岸桥断面至下游里岛电站拦河坝水域及其左侧外延至一重山脊和右侧外延至公路(不含公路)范围陆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4•【字号】闽政[2001]文173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2001〕文173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加强管理,确保城市供水(一)各地在抓紧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
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在2002年以前完成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资源紧缺的城市,要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水资源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
(二)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
逐步改过去的一个水系、一个水库、一条河道的单一水源供水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多水源、多渠道供水方式,建立枯水期、连续枯水期和突发性水源事故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
要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必须实行可开采量总量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对取用地下水已接近允许开采量的城市,不得新批取水单位和取水量;对地下水已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设施,并逐步压减取水单位和取水量,积极采取回灌等有效措施,控制地下水位下降;对沿海城市和海岛要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海水入侵。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有关水资源的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应当优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与防御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本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利水电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乡(镇)水利水电工作站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辖区内水利水电的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归口管理地方电力及负责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在本省境内投资开发和经营水利、水电、围垦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闽政文〔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21〕11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明政文〔2020〕8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划定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一、水源保护区范围(一)一级保护区: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379.8米)以下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山脊范围陆域,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为东经116°49′40.859″,北纬26°13′46.979″。
(二)二级保护区:清流县城区第二水厂龙津镇俞坊水库整个汇水流域及大田坑溪拦河坝上游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保护区主要拐点坐标及红线图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公布。
三明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
加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
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设施。
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强化预警及风险防控。
自来水厂设计说明书
摘要xx市新东区给水工程,是为了满足该区近期和远期用水量增长的需要而新建的。
该工程分为两期工程,最终的供水设计规模为30万m3/d,整个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和输配水工程三部分。
其工艺流程如下:水源取水口自流管管道混合器絮凝池沉淀池 V型滤池清水池送水泵房配水管网用户同时,本设计课题还包括:水厂占地面积,人员配备,厂内建筑物布置和管线定位等。
整个工艺流程中主要构筑物的设计时间为多通道折板絮凝池:13min平流沉淀池:1.5hv型滤池的滤速为12v/min目录Abstract摘要第一章概述第一节设计依据及资料第二节设计规模及范围第二章设计原始资料第一节自然条件第二节城市概况第三节城市用水资料第三章给水工程设计第一节用水计量第二节给水水源第三节给水系统和给水方案比较第四节输水管与给水管网第五节取水构筑物第六节净水厂第七节二级泵站和清水池第八节加氯加药间第九节辅助建筑物第十节水厂平面布置第四章.投资估算第一节.工程概况第二节.估算依据第三节.估算方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设计依据及资料设计主要依据及资料如下:1xx市供水现状及存在问题2敖江水源水质分析表3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一)4给水排水设计手册(三)5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十)6给水排水设计手册(十一)7给水排水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手册8给水排水快速设计手册(一)9给水排水快速设计手册(四)第二节设计规模及范围设计规模:30万立方米/天设计范围:xx市新东区第二章设计原始资料第一节自然条件2.1.1地形、地质xx市地处xx江下游xx盆地,盆地总面积约200Km2,四周有鼓山、旗山、五虎山莲花峰等群山环抱。
地貌类型以平原为主,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市中心散落有乌山、于山和屏山等小山,南台岛上有仓山、盖山和城门山。
市区高程一般为5~15m(黄海高程系),xx江横贯市区,由于地势较低,易受洪涝灾害,需沿江、河筑堤。
市区主要有两类地质:一是靠山的丘陵地区,主要在于于山、乌山、屏山一带以及市区四周群山余脉高地和仓山区丘陵地带,容许承载力约0.25Mpa;二是淤积、冲积地区为高压缩性土,范围较广,淤泥埋藏浅,容积承载力为0.05~0.08MPa,地下水位高,一般在地面下0.5~2.0m。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1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制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工作目标。
按照福建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要求,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降至12%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
二、主要任务(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1.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
[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2.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和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切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在区域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前置作用。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参与,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3.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资料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1、划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划定范围福州市辖区内主要河流及湖库。
具体范围如下:闽江包括主干流、古田溪、安仁溪、梅溪、大目溪、源里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中房溪、溪源溪、梧溪、大樟溪、清凉溪、十八重溪、陶江、上洞江、下洞江、莲柄港、三溪、拉溪、石门溪以及福州城区内河、西湖、闽侯县城内河、南通内河等;敖江包括主干流、霍口溪、日溪、贵溪、牛溪;龙江包括主干流、太城溪、虎溪、大北溪;其他河流有:起步溪、鉴江溪、中房溪;水库有:福清东张水库、连江山仔水库等。
3、划定类别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以下五类:(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划定方案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见附表1、附表2。
表中未提到的福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其他河流、河段及湖库执行Ⅲ类标准。
附表1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注:本区划所指左、右侧是均指面对下游左、右侧附表2 福州市主要水库水环境功能区划附表2 福州市主要水库水环境功能区划(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闽建管函〔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通知闽建管函〔2024〕60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金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4-2025年)》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现就组织申报2025年省级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城市(县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省住建厅和财政厅通过竞争性选拔,重点培育部分积极性高、实施方案明确详细、成效可达性强的城市(县城),发挥示范引领、经验推广的作用。
省级财政对重点城市(县城)给予定额补助。
重点城市(县城)要制定实施方案,聚焦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进水BOD浓度等指标提升,聚焦建立管网专业化运营维护长效机制,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2025年确定重点城市(县城)17个(城市6个、县城11个)。
评选时,综合考虑城市(县城)已有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工作基础、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向筹资能力强、指标增幅明显、投资拉动效益明显的市县倾斜。
(二)工作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到2025年底,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比上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或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平均进水BOD浓度增加5mg/L或达到100mg/L,基本消除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市1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市1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闽政文〔2020〕214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市1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福州、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长乐区玉田镇尖竹水厂尖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20〕169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诏安县等三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漳政〔2020〕2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呈请审批南安市金淘镇金淘水厂南海水库等3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泉政文〔2020〕2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福安市穆阳镇等六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的请示》(宁政文〔2020〕13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划定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市1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一、福州市长乐区玉田镇尖竹水厂尖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一级保护区:长乐区尖竹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77.5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东经119°24'52.405″,北纬25°51'16.902″。
(二)二级保护区:长乐区尖竹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不含长乐区辖区外流域)。
二、漳州市龙海市程溪镇内云水厂湖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一)一级保护区:龙海市湖后水库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遇路以路为界,不含路);湖后水库至内云水厂输水明渠及其左岸外延50米范围内的陆域(遇渡槽以渡槽为界,不含渡槽;遇一重山脊以一重山脊为界);内云前池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关于福州市四城区公益性临时取水实施“定点取水”的探索与实践
关于福州市四城区公益性临时取水实施“定点取水”的探索与实践作者:姚强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1期【摘要】道路浇洒、绿化养护等公益性临时取水管理秩序混乱的问题长期困扰着供水企业。
文中结合福州市四城区公益性临时取水存在的现状问题,通过对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探索实践“定点取水”实施的可行性,规范了当前福州市四城区公益性临时取水的秩序。
【关键词】公益性用水;定点取水;供水管理一、引言为进一步美化、提升城市的市容市貌,配合环卫、园林等部门日常的市政道路冲洗、绿化养护等工作的开展,在确保不影响消防部门日常应急取水的情况下,各地供水企业均为公益性临时取水开辟了绿色通道,开放部分的市政消防栓作为临时取水栓,以满足公益性临时取水的工作需要;而水费则根据用水单位申报的作业台班计划,按协商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当前公益性临时取水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破坏供水设施,影响市政公共用水安全市政消火栓栓体故障漏水、消火栓开关阀门故障漏水等问题频繁出现,部分用水单位甚至随意操作,破坏供水设施,一方面增加了供水企业管理难度与维护成本,另一方面也给消防部门日常取水带来隐患,影响了市政公共用水的安全。
(二)取水作业不规范,造成水资源无谓的浪费用水单位往往疏于对取水设备的更新更换,如取水带的破损、接口密封圈硬化等情况未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甚至个别取水车工作人员没有关注车辆灌水情况,导致取水车辆的溢流,造成了无谓水資源浪费。
(三)未经许可,存在违章窃水部分用水单位,未按程序向供水企业申请临时用水,在未取得临时取水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开启市政消火栓接水,违章窃水情况较为突出。
(四)未依表计量,结算水量缺口大以用水单位申报的作业台班作为日常水费结算的依据,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特别是部分用水单位在作业台班申报方面往往存在着弄虚作假,少报、瞒报取水台班及车辆,“缺斤少两”情况较为普遍。
三、公益性临时取水现状问题长期未解决的原因分析(一)城市化建设步伐快,公益性用水需求大近年来,福州市加快城市化建设,深化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不论是道路冲洗、园林绿化养护,还是管网冲淤等,其承担的项目日益增多,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不断的提升,管养、维护的区域在不断扩大,因此公益性临时用水的需求情况与以往相比增长非常明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宦溪镇等54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宦溪镇等54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闽政文[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宦溪镇等54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21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审批晋安区等十个县(市)区建制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07〕4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晋安区宦溪镇等54个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复如下:一、晋安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宦溪镇南口水库水源保护区⒈ 一级保护区范围:南口水库大坝至上游1200米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575米(黄海标高,下同)等高线范围陆域。
⒉ 二级保护区范围:南口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宦溪镇柯坪水库水源保护区⒈ 一级保护区范围:柯坪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700米等高线范围陆域。
⒉ 二级保护区范围:柯坪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马尾区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亭江镇水厂水源保护区⒈ 一级保护区范围:浩溪水库、新店水库库区水域及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
⒉ 二级保护区范围:浩溪水库、新店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福清市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一)渔溪镇建新水库水源保护区⒈ 一级保护区范围:建新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200米等高线范围陆域。
⒉ 二级保护区范围:建新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城头镇东皋水厂水源保护区⒈ 一级保护区范围:东皋水库、庄上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200米(若遇公路则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范围陆域,以及糖果块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325米等高线范围陆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溪门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东源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溪门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东源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闽政文〔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溪门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东源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的批复闽政文〔2019〕7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划定柘荣县溪门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宁政文〔2018〕22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东源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同时将“东源乡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更名为“柘荣县溪门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一、调整后保护区范围:(一)一级保护区范围:柘荣县东源乡溪门里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为735米)以下的全部水域,以及该水域沿岸外延200米范围陆域。
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东经119°54′45.34″,北纬27°12′27.64″。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溪门里水库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你市要指导督促柘荣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设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德市金溪水源保护区和划定陈家洋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德市金溪水源保护区和划定陈家洋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11
•【字号】闽政文[2013]489号
•【施行日期】2013.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德市金溪水源保护区和划定陈家
洋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3]489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宁德市金溪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文〔2013〕351号)和《关于要求批准宁德市陈家洋水库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宁政文〔2013〕35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金溪水源保护区。
调整后,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宁德市第一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宁德与罗源交界处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若遇公路则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以及叶厝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海拔450米等高线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金溪电站坝上2000米至金涵乡农田灌溉渠坝水域两侧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叶厝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同意划定陈家洋水库水源保护区。
具体范围如下:一级保护区范围为陈
家洋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陈家洋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确保水源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