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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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的效力(1)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2)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3)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畴。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工作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到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元。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普通法与特殊法;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同一层级法律文件在同一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同一层级的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同一类问题都有规定时,应当采取的适用原则是普通法优于特殊法原则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