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工程项目竣工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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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迪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竣工转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搞好公司工程项目竣工转固定资产工作,使项目竣工转固定资产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3、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竣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4、管理要求
4.1 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4.2 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和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4.3 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4 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4.5 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4.6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4.7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计划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
产。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程序
5.1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5.2 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5.3 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6、编制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