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苏州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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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苏州轨道交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此次采购的项目,为方便双方履行职责和义务,签订本合同书,以兹遵守。

1.合同文件、期限、价格

1.1.合同组成:

(1)合同书及附件

(2)乙方的报价表

(3)其他文件资料

1.2.供货内容:详见附件2:合同价格清单

1.3.合同期限: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双方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后合同自然终止。

1.4.合同价格:

按合同价格清单所列数量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及出厂检验费、运输费、装卸费、试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包装费、专利费、质保期所需相关的服务费用及响应供应商应负担的一切税费等。乙方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本合同总价为《合同价格清单》所列数量的暂定总价,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的实际订购数量为准。

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采购清单所列物资的单价固定不变,以后如有增加采购,产品单价按《合同价格清单》中单价执行。

1.6.最终合同费用不超过按采购清单所列数量的合同总金额的10%。

2.履约担保

2.1.履约保证金金额: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 %,金额为元。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以银行划账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合同最后一批物资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个月时

为止。

2.3.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逾期提交责任

①乙方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延迟,乙方须按本合同②条规定支付违约

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②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延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每延迟1天应按履约保证金

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③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④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乙方需提供开给甲方的收据及甲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情况说明单据后将

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结束后,乙方需继续履行质保期义务。

3.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无法确定或约定情形不得影响乙方服务资格的行使,包括取消或限制其资格能力的行

使;

(2)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3.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每批次交货,乙方应派专人配合甲方人员进行标的物验收工作。

(2)乙方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甲方需求的或后期使用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包退包换,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情形除外。

(3)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标的物的交付

4.1.交货时间: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按通知数量完成供货。

4.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4.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

4.4.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由于包装原因而造成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乙方将自行

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5.1.按照合同文件、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等,作为对标的物的检验依

据,交付标的物时当场验收。

5.2.检验方法:

(1)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2)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由乙方自行支付。

(3)采取现场试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4)甲方可采取的其他方式方法进行检验。

5.3.若产品验收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乙方不予更换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

同时有权要求索赔,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所有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付款方式

6.1.当批合同货物到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完毕后,按当批货物货款100%进行支付,在甲方收到乙方提

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45天内,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支付给乙方。

(1)乙方开具的相应货物价款100%的正式增值税发票(税率%)一份。

(2)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及经甲方签收的需明确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等信息的入库单。

(3)甲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4)乙方首次申请支付合同费用时需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

7.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7.1.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

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保证书”,电器类产品需提供3C认证证书或电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2.乙方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货品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质保期服务,但至少应为12个月,质保期自

验收合格交货之日起计算。

7.3.在质保期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7个日历天内免费调换,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如

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并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更换货物的,乙方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8.不可抗力

8.1.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期或不能交货,乙方将不承担责

任,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乙方将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交货。意外事故持续1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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