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实践中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关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劳动法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李某因怀孕,公司以李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例二:拖欠工资案件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工资,王某多次向公司催讨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例三:加班费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张某因工作需要,每周加班10小时,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4. 案例四:工伤认定争议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魏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
本案中,公司未对魏某进行工伤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魏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
三、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
2019年,公司因劳动合同履行问题与员工张三(化名)发生纠纷,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张三于2016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7月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且未与其进行任何沟通。
张三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欠薪,但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三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张三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和张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工资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三工资,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偿金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支付工资的,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每超过一日支付工资的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三工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赔偿金。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案件仍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8年5月招聘了小王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小王业绩不佳为由,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小王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王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案例二:加班费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李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
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加班2小时。
小李于2018年6月离职,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安排小李每周加班2小时,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小李加班费。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公司向小李支付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加班费。
四、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案例背景】小张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2019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实务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6年,开发商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进行房屋建设。
2017年,开发商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房屋。
购房人王某于2017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直至2019年7月才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
王某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地面不平整等。
王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要求,并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建设。
然而,房屋交付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摘要:。
根据文本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概念和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5.劳动者如何维权和申请赔偿然后,我们需要按照,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根据,文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概念和作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5.劳动者如何维权和申请赔偿正文: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概念和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赔偿金=经济补偿+ 未休年休假工资+ 未支付加班费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多起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是:某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月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是:赔偿金=经济补偿+ 未休年休假工资+ 未支付加班费等。
其中,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未支付加班费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在许多情况下,
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这条法律法规,并
遵守它的规定。
下面将分步骤阐述该法律条款的内容。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这种解除方式是双方自愿结束合同关系,且双方都达成一致的决定。
协商解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争议,如果双方协商得当,可
以实现“和平分手”的目的。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合同之前,雇主必须提前告知员工,并确保其权利不受侵害。
例如,应当向员工
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减轻解雇对员工的经济影响。
如果不遵守这
些法规,可能会触犯相关的劳动法规,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如果员工发现自己的合同被雇主非法解除,他们有权向劳动部
门投诉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法部门将对此类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员工的权益。
如果劳动合同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雇主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提出了明确
的规定,旨在保护雇主和员工的权益,避免无谓的法律纠纷。
如需解
除劳动合同,请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双方利益得到维护。
如果对
该法律条款不熟悉,可以寻求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帮助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以下是根据该规定制定的劳动合同模板中可能包含的相关条款:
第八十五条赔偿金支付
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应按照未支付工资金额的100%支付赔偿金。
2. 加班费支付: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若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应按照未支付加班费金额的200%支付赔偿金。
3. 经济补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应按照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100%支付赔偿金。
4. 赔偿金的计算:赔偿金的计算应基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基数,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
5. 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出赔偿金要求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6. 争议解决: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金支付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8. 本条款的解释权:本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解除。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全文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解读]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实施两年多以来在仲裁实践和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明确,结束了一些问题的争议,同时在少数条款上也有所突破。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该条款具有一定突破性,扩大了人民法院对劳动者争议的受案范围。
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而使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但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仍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只能请求补缴相应保险,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无法补缴,造成劳动者损失无法补偿。
司法解释对此情形列入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更加有利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但笔者认为,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医疗保险的损失时,因享受医疗保险政策较为复杂,仲裁委和法院在裁决中如何明确损失赔偿额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大规模的企业改制基本是以国企改制为主导进行的,这些改制又基本是以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为指导进行,大多数员工能够得到较为妥善的安置,因此法院传统上认为这属于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有行政部门解决,不予受理。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量不断增长,导致员工工作压力增大,加班现象普遍。
然而,公司在支付加班费方面存在争议,引发了员工不满。
2021年3月,公司员工小李(化名)因加班费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
小李自2019年8月入职该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按加班计算。
小李认为,自入职以来,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经过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2.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的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本案中,小李认为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经调查,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加班的现象,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2. 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李的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小李自入职以来,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乙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评定。
乙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公司表扬。
2013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业务调整,将销售部整体搬迁至成本更低的地区。
甲公司于6月15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了搬迁决定,并要求所有员工在一个月内完成搬迁手续。
乙认为搬迁会导致其家庭生活不便,且对公司搬迁的决定表示不满。
6月25日,乙向甲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甲公司于6月30日批准了乙的辞职。
然而,乙在离职前,因不满甲公司对其绩效考核结果的评定,认为其年终奖将受到影响,遂于7月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原绩效考核结果支付?3.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业务调整,将销售部整体搬迁至成本更低的地区。
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甲公司已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搬迁决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因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乙的年终奖是否应按照原绩效考核结果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年终奖应当根据劳动者全年劳动成果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进行评定。
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拖欠的加班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入职时,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被告公司在2020年7月1日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 被告公司确实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原告认可。
2. 被告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是因为原告工作表现不佳,被告公司有合法依据。
3. 被告公司不存在拖欠原告加班费的情况。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被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3. 被告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加班费?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9月13日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李梦天律师:许多地方的社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如《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也明确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产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劳动仲裁或法院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保险经办机构却不能补办的情况,于是许多地方仍对因社会保险争议的争议以属于行政部门处理为由而不受理(除了目前国家社会保险法的缺失外,其中也由个别地方政府为吸引招商引资而偏袒企业的因素)。
《解释(三)》则以补偿损失为原则,明确将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纳入受理范围。
这其实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中“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原则一致,但《解释(三)》无疑更多地为劳动者主张医疗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找到了依据。
不过在涉及类似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上,实践中如何核定“赔偿损失”恐怕又是一个问题,当然类似保险待遇问题很复杂也很多,但实质解决更期待于国家社会保险立法与将来更明细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厂(以下简称“工厂”)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调整生产计划和员工工资。
然而,在2018年,工厂因工资调整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李某于2015年入职工厂,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2018年,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调整工资结构,将原本的固定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
新规定下,李某的基本工资降低至4000元,绩效工资则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浮动。
李某对工资调整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随后,李某向工厂提出抗议,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
工厂则认为,调整工资结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且已提前通知了李某,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合法?2. 工厂是否应恢复李某的原工资待遇?三、案例分析(一)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同意。
”在本案中,工厂在调整工资结构前,已提前通知了李某,并征求了其意见。
然而,李某对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
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
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工厂调整后的基本工资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工厂调整工资结构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
2.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大学生兼职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大学期间进行兼职,以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然而,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大学生兼职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小王是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一名学生,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他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兼职软件工程师。
在兼职期间,小王完成了一项软件开发任务,但公司认为其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报酬。
小王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报酬及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1.兼职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本案中,小王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
尽管小王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2.报酬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小王在科技公司完成了软件开发任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报酬的约定。
因此,科技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小王报酬。
3.赔偿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小王报酬,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4.劳动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建议1.大学生在兼职前,应充分了解兼职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报酬标准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法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
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期对劳动法实践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甲公司系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
乙于2018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部组长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法定标准支付。
2019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将乙的月工资调整为6000元,并口头告知乙。
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
(1)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工资,保障其合法权益。
(2)乙作为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2. 劳动争议关系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本案例中,甲公司擅自调整乙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双方产生劳动争议。
(1)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支付赔偿金。
(2)乙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保障关系劳动保障关系是指国家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管和保障的法律关系。
本案例中,劳动保障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对甲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对乙进行维权指导,帮助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
(3)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该法对现行的《劳动法》以及诸多地方劳动立法的很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这些变化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也将给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为此,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特以《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基础,参考相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
一、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招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入职审查时用人单位可了解应聘者哪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并不是全然不受限制,该知情权仅限于了解劳动者与缔结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
言外之意,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应聘者有权拒绝回答或沉默。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
既然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那么就应该好好的利用该权利,对应聘者入职审查时,属于用人单位应该了解的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详细审查。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验等信息。
这些信息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所以应当严格审查。
(2)是否有潜在的疾病、残疾等。
建议用工之前进行体检。
(3)是否达到16周岁。
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即是童工,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用人单位须承当连带责任。
(5)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在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有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应对其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在身进行严格审查,最好让该类员工在入司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承诺,避免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知识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
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摘要: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相关规定三、案例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四、如何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五、结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正文: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其中许多案件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问题。
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些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以供参考。
本文将围绕这些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这些案件涵盖了诸多领域,如工资报酬、加班费、劳动合同解除等。
其中,案件2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无效。
而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主导地位,要求劳动者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关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的相关规定。
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义务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为劳动者提供了赔偿依据,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然后,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尽管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获得加班费赔偿。
本案表明,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赔偿案件中,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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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实践中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作者张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前言经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于2007年6月29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部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立法宗旨的法律中,有些条款是存在争议的,典型的就是第八十二条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和第八十五条的“赔偿金”以及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制度”与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有关第八十二条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的问题,笔者已经在《漫谈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渊源》和《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两文作了专门和专题阐述,故本文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和《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民一庭编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谈一下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理解,至于第八十七条的“赔偿金制度”与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将另文阐述。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劳动监察程序中的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关于第八十五条如何理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指出:关于“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属于一种类似加处罚款的执行罚措施,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的,通过加收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字面意思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该条款主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劳动报酬(工资、加班费、假日报酬和有酬缺勤报酬)和离职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大多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对其实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列举的任意一种侵权行为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以工资报酬[不含加班费]为例: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应依法对劳动者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了解。
在了解过程中,有些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办法对劳动者与其约定的工资的工资违反最低工资制度,在向劳动行政部门陈述的过程中随意编排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理由(比如:旷工、请事假等)。
有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一旦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否认,双方就对劳动报酬和离职金(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双方就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和司法诉讼解决,其实则不然。
有关劳动报酬问题。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并且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的问题,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分别作出了认定标准:《规定》第十八条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的免责事由和劳动监察程序举证义务]:(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根据上述两个定义,用人单位在劳动监察程序中陈述的劳动者过错或者用人单位免责的情形应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不能对其陈述进行举证,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拒绝采纳用人单位的陈述。
同理,有关离职金(经济补偿金)和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的认定事实同样可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相对强大的用人单位。
实践中,在用人单位卑鄙无耻第随意提出理由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劳动行政部门为了明哲保身(防止被用人单位推上行政法庭)把本应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处理的劳动纠纷依照所谓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行政告知”的形式要求劳动者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的情形屡见不鲜。
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应当(只能)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的是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规定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赔偿金”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
前者是法定的,不具有任意性,不单纯是补偿性的,而是具有惩罚性。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根据前述规定,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这些都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的不同,并非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解决。
也就是说,从劳动者的角度讲只有《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与只能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解决的事项,而对于劳动报酬和离职金(经济补偿金)事项则属于既可监察又可仲裁的事项,对于劳动者提出行政投诉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应将其推卸给劳动仲裁部门。
值得提出的是,《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对于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内部监督处理(对于公务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增加了“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据此,可以考虑将劳动者未获得的“加倍赔偿”通过“行政赔偿”的方式解决,从而进一步对劳动行政不作为进行制裁。
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行政赔偿责任,即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
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
损害后果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一)仲裁程序中的“加付赔偿金”是否应受理有些劳动者觉得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无望的情况下,转向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些劳动者对于既可监察又可仲裁的事项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仲裁。
在提请仲裁过程中,部分劳动者在仲裁请求中要求用人单位比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承担“加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大部分劳动仲裁部门对于该项请求是否受理的问题的意见是不予受理,理由多数为“‘加付赔偿金’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措施”。
这个理由能不能站住脚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
笔者有幸翻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条款中的“赔偿金”作了如下诠释: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