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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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开发区,促进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经济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
园区内的居民和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第三条按照大兴区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和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通知》(兴政发[2009]40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划归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调整后的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四条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区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园区规划、土地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核、企业管理、园区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产业导向、投资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致力建设成以新媒体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生产性服务业、现代都市产业为主导,商业、服务业等配套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的现代化综合性园区。
园区重点发展:
(一)新媒体产业及其它文化创意产业;
(二)电子信息产业;
(三)总部经济类;
(四)生产性服务业;
(五)现代制造业;
(六)其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
第六条开发区入区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亩,年产值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亩,年缴纳税额一般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亩,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要求。
对于能带来巨大社会效益或者其它效益的特殊企业可适当放宽。
禁止在开发区兴办国家产业日期:2010-08-24
政策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七条企业入区申报与审批
(一)凡拟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审核批准。
(二)审核批准后,投资者与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明确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三)意向签订后,由管委会批复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企业办理土地使用事项。
根据企业的需要,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等相关手续可由管委会协助办理。
第八条入区企业享受国家有关行业优惠政策,享受北京市市级开发区的投资优惠政策。
区内企业主动进行产业升级、更新的,开发区将按照市、区有关政策给于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九条管委会根据申请企业的投资规模和行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标准。
第十条管委会将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确定入驻开发区企业厂址,入驻开发区企业应服从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第十一条入区企业应在管委会批准入园后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一般应按与管委会约定开工日期或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批准延期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厂房闲置、投入产出达不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开发区有权按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收回或回购土地、厂房。
第五章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管委会负责园区整体规划的编制、调整。
负责园区内规划的监督执行、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入区项目须按开发区规划进行设计,整体设计效果要美观、大方,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渲染效果图等)须报管委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企业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证书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报请规划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管委会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入区企业的建设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并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章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须建立规范的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接受税务、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管委会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入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员工。
第二十二条鼓励入区企业优先安排本地下岗职工就业,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入区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
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入区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
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入区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入区企业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其它未经批准的设施。
如有必要,须经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开发区规划和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开发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行为,由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园区环境管理
第二十八条入区企业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应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入区企业产生的固废物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厂区外堆放物品。
第十一章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园区的环境卫生、区容区貌由管委会委托的物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入区企业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广告发布须向管委会申请,批准后由物业机构统一进行办理。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管理
第三十一条入区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入区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及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并协助管委会做好开发区的综合治安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北京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北京市及大兴区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