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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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1.01.08
•【字号】京城管发〔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理违法行
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城管发〔2021〕14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燕山、重点站区分局:为鼓励社会公众共同维护首都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影响城市环境的违法形态,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实际,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有关要求,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1年1月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城管执法局要根据《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统筹指导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保障举报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
1.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城管职权涉及“举报奖励”法律法规及条款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8日。

【畜牧办法】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管理办法区农委区动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xxx〕17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xxxx〕66号),依据《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京政农函〔xxxx〕10号),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升水生态环境,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定范围根据《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1。

大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

凉水河、大龙河、小龙河、永兴河、新凤河、老凤河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区域。

3。

大兴区六环路以北全部区域。

4。

礼贤镇全镇。

5。

榆垡镇京开路以东区域。

二、工作职责(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农委、动监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工商分局、监察局、经管站及相关镇、相关街道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对畜禽养殖禁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决策部署、综合协调、全面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动监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业务,推进禁养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配合”原则,全力做好禁养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禁养工作,管控好禁养后管理用房和养殖用房,严防复养,严禁引入不符合首都功能的业态。

区农委:负责协调推进禁养区划定相关工作。

区动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实施禁养工作;负责收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动物防疫合格证,停止出证工作;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禁养区范围内关闭的养殖场(户),并组织核算补助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禁养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管理。

区工商分局:负责收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年检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协调解决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相关合同纠纷问题。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负责按职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禁养工作按时完成。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

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2003年9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发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第四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表;(二)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三)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六条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犬之日起30日内,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因保护国家级文物、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证明,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与公安机关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时,发现犬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依法处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5日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一种执法检查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切实规范监管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一、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等具体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区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检查职权,全面梳理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检查事项。

各部门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事项、内容、对象、方式、依据等,对目前不宜实施随机抽查的事项,要逐一说明原因,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审改办备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10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7.11.26【实施日期】2007.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7〕10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1月19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大兴区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大兴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举报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7〕3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大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制,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是指本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权利。

拥有或保存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和及时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指定行政办公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部门,由专人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督促本部门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信息;(四)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政务公开目录和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7〕3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大兴区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07年养犬管理集中年检工作,巩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以人性化宣传为主要手段,以严格执法检查为重要保障,引导养犬人按规定办理集中年检手续,确保上年度已登记犬只100%年检,力争使更多的犬只纳入管理范围,使各类违规养犬行为明显减少,使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素质显著提高,切实维护首都稳定和谐。

二、职责分工2007年养犬集中年检工作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城管大队、卫生局、民政局、畜牧中心等部门配合。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掌握全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确定宣传口径,组织新闻媒体配合各单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各派出所对去年已登记年检犬只进行集中年检,并将全部犬只登记年检情况录入犬类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对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违规遛犬等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区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涉犬经营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涉犬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取缔,对于合法单位逐步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1995.03.31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实施《北京市严格
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限养区内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已经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在4月30日以前自行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捕杀。

二、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活动。

已经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停止销售、养殖和展览,4月底以前清理完毕。

逾期仍进行上述活动的,予以取缔。

三、在重点限养区内从事经营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院的,在一般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销售、养殖和展览活动的,必须在4月30日以前,向市公安局、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申请批准,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以后,方准经营。

四、已经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居民和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单位,应于5月1日至7月31日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到居住地
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五、经批准养犬的,只准饲养一只。

自1995年5月1日起一般限养区内的犬,必须拴养和圈养,不得出户;重点限养区内的犬,必须遵守犬类出户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
1995年3月31日。

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4•【字号】京政发[1986]8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京政发[1986] 8号)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区,近郊区,远郊的城镇、工矿区、风景游览区、飞机场、大型游乐场周围和警卫、游览路线两侧三公里以内的地区以及区、县政府划定的其它地区,为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禁养区以外的其它地区,为准许养犬区(以下简称准养区)。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预防狂犬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各级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实施本办法。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登记、发放家犬免疫牌证,并负责犬类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准养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准养区内养犬的,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准养证;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和医疗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批准、登记,核发准养证。

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养犬,须经市公安局外事部门批准。

入境的犬,必须经北京动物检疫所在口岸进行检疫。

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在领证后十天内,携犬到指定的畜牧兽医部门给犬进行检疫并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家犬免疫牌。

免疫牌当年有效。

第六条准养区内农民(养犬专业户除外)每户限养一只犬。

准备以新生幼犬更换老犬的,只准保留一只幼犬,老犬准许保留六个月。

北京养犬将集中年检犬主给狗做绝育政府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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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环 球 网)
中 国工 T 隹犬 管 理 协 会
种展评暨训练 比赛 ” 于 2 1 年 6 1 日 ( 期六 ) 将 00 月 2 星 在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部沈阳警犬基地举行。 此次犬展设全犬种展评、德国牧 羊犬单独展 、服从
2 1 0 0沈 阳 全 犬 种 展 诨 暨 训 练 比 塞
展赛 ・资讯
j京 养到居住地公安机关
办手续 ,缴纳 管理服 务费。重点管理 区内每头犬缴纳年
犬 量 给 狗 儆 绝 育 政 府 奖 2 0元 0
检管理服务 费为 50 , 0 元 一般管理 区内的缴纳标准 由各区 县确定 月 1日起开展为期半个 的集 。年检 结束后 ,警方将从 7重点管理 区内一户养 多 月 中执法 ,对 于在禁养 区或
方 案 公布
训练比赛、敏捷性 比赛、特殊技能表 演赛五项展评与训
练 比赛 内容。养犬爱好者可通过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网 站 ht :wwcd a r下载 《 0 0 tp/w . m . g / w O 2 1 年沈 阳全犬种展评暨 由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主办 , 公安部沈 阳警犬基地 、 德 国牧羊犬 单独展参赛 报名表和 参展 申请 表 》( 印有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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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5 1日至 6 3 00 月 月 0曰, 北京市将进行养犬集 头犬或大型犬 、烈性犬 、未按规定办理养 犬年检手续及 中年检 ,警方将 为数干孤寡老人上门服务。据介绍 ,去 遛狗不系犬链等违 法、不文 明养犬 问题 ,警方 将按照 法 年北京市全市登记在册 的犬只数量为 9 万余头 , 1 今年警 规规定予 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方依 旧为饲养绝育犬的养犬户一次性奖励 2 0元。凡在 0 2 0 年度办理 了养犬登 记、年检手续 的养犬人 ,都须持 09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京兴政发〔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京兴政发〔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9)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兴政发〔2019〕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予协助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报告有关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情况的函>等文件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8〕462号)和《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8〕85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对2018年7月1日前,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9年1月23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布如下:一、对内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5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9年2月2日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大兴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2〕50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57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15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0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兴西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公告》(京兴政发〔2007〕12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1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2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1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5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09〕39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5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1〕16号)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号)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0号)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3号)1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5号)2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16号)2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7号)2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32号)2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4号)2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4号)2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21号)2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1号)2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2号)2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33号)2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重大合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1号)3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5〕28号)3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一步加强机场周边地区综合管控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2号)3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兴区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6〕17号)3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7〕38号)3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3号)3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0号)3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殡葬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19号)3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20号)3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地震办公室关于大兴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40号)3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2〕79号)4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4〕72号)4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关于大兴区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0〕34号)4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21号)4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51号)4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建委关于回迁安置小区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2〕68号)4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4号)4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2号)4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49号)4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大兴区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4〕13号)4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35号)5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平原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40号)5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8〕16号)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兴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3〕95号)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5〕25号)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兴政发〔2006〕26号)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单位悬挂安全提示标牌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07〕33号)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有关部门配合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18号)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京兴政发〔2011〕27号)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促进新区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3〕17号)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发〔2014〕8号)9.《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3号)10.《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3〕17号)1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的支持办法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16号)1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依法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工业调整疏解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21号)1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关于大兴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5〕50号)1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落实空气清洁计划强化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12号)15.《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7〕21号)——结束——。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样本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样本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9月5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0月15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队、部队、公司事业单位、其她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我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加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组织实行。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都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构成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详细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关于行政部门和都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免疫、检疫和其她有关管理工作;(二)都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她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教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宣教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关于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行。

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我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她区、县为普通管理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京政办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近年来,本市养犬人数急剧增多,违规遛犬、犬破坏市容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重点管理区存在一户养多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现象,犬扰民、犬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一)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养犬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总参军务部、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三个没有、两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

“四个百分之百”,即养犬登记率达100%,登记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100%,入户(即到养犬户家中)宣传率达100%,发现无主犬的捕捉和收容处理率达10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针对我区行政执法总量不断上升的形势及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处罚相对集中”、“人均处罚量不均衡”、“个别部门领域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按照“积极履职,敢于担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区政府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政府执法履职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各执法部门要坚持机构职能责任法定化、公开化,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权必须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要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长期未被履行的职权,各执法部门要充分分析原因,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履职力度。

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未经法定授权或者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开展执法活动。

(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辅助人员只能从事相关执法辅助活动,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行;存在受委托事项的,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被注销、暂停使用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将证件及时收回、销毁,并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变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京兴政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2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14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行为,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东配楼2层;邮政编码:102600;举报电话:69230940)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行为。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公民或组织,区内有养犬管理工作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三条大兴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是指全区范围内的楼房居住区、别墅、公寓。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经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查证属实的,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一)在禁养区内养犬的;(二)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一户养多犬的;(三)未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养犬的;(四)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五)在禁遛区遛犬的;(六)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七)违反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八)携大型犬出户的;(九)犬经营场所违反规定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十)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十一)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十二)在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十三)发现街头流浪、无主犬的;(十四)其他涉犬事件。

保护动物报警奖罚制度范本

保护动物报警奖罚制度范本

保护动物报警奖罚制度范本
一、总则
1. 为加强公司对动物保护的意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动物保护活动,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奖励措施
1. 举报非法捕猎、贩卖、虐待动物行为,经核实属实,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2. 积极参与动物保护宣传活动,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3. 在动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3000元。

三、惩罚措施
1. 员工参与或协助非法捕猎、贩卖、虐待动物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在公司范围内饲养动物,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3. 员工在公司范围内虐待动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四、举报流程
1. 员工发现非法捕猎、贩卖、虐待动物行为,可向公司动物保护委员会进行举报。

2. 动物保护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3. 调查结果属实,按照本制度规定给予奖励;调查结果不属实,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五、奖励发放
1. 奖励由公司动物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2. 奖励在核实后的次月发放。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动物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范本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楼房区内违规饲养大型犬出户遛犬致晨练人受伤基本案情甲、乙居住同一小区。

一日,甲在晨练时因被乙养的拉布拉多犬惊吓跌倒受伤,甲的右肘部皮肤挫伤,腰背部剧烈疼痛,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肘部皮肤挫伤。

事发后,乙垫付甲相应医疗费、交通费,并给付甲现金二千元。

乙认可自己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未取得相应登记。

法官说法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本案中,乙在楼房居住区未经登记饲养拉布拉多大型犬,同时违反规定出户遛犬,导致甲遇犬受惊,跌倒摔伤,乙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乙赔偿甲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二万余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根据规定,在北京市,大型犬是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大型犬与烈性犬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在楼房居住小区等重点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尤其是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肆意遛犬,会带来许多安全隐患。

同时,饲养的动物在面对陌生人时可能会因害怕而做出攻击性动作,使人受到惊吓甚至受伤。

因此,提醒各位市民,如果您居住在重点管理区内,切记不要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外出遛犬时也请做好充足的安全保护措施。

案例二监护不周幼儿被猫咬伤家长与养猫人均要负责基本案情甲、乙系某村邻居。

某日,甲抱着幼儿看见乙家饲养的黑猫,于是步行至猫停留处,抱着幼儿同猫玩耍。

后甲将幼儿放下,期间二人均有用脚踢猫的动作,猫受惊,发出疑似抓挠动作。

后经检查,幼儿的小腿红肿并有猫咬齿痕。

北京大兴区庞各庄镇养狗规定

北京大兴区庞各庄镇养狗规定

北京大兴区庞各庄镇养狗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xx区创建文明城区养犬规定:
1. 遵守公德,规范养犬。

根据xx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证,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带大型犬、烈性犬上街或出入公共场所。

2. 加强管理,爱护环境。

携犬出户,不要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休闲场所等公共草地花圃。

外出溜犬时随身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环境卫生。

3. 和睦邻里,尊重他人。

尽量避免犬只在生活区内狂吠,特别是在早、中、晚居民正常休息时段,防止犬吠影响他人。

犬只外出,要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接近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4. 做好防疫,避免传染。

严格按照犬只防疫规定,及时到防疫部门为犬只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疫苗,领取免疫证和免疫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08•【字号】京兴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2020年2月13日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加快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9〕20号)要求,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原则(一)生态优先,依法划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坚持从大兴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产业发展布局与环境保护工作,划定合理适度的禁养范围。

(三)统筹协调,总体规划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充分考虑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供应保障需求,利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机遇,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四)突出重点,科学推进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

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划定禁养边界,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禁养畜禽种类及规模(一)禁养畜禽种类包括猪、牛、鸡、鸭、羊等畜禽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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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违规养犬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行为,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东配楼2层;邮政编码:102600;举报电话:69230940)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行为。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违规养犬线索的公民或组织,区内有养犬管理工作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第三条大兴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点管理区是指全区范围内的楼房居住区、别墅、公寓。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经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查证属实的,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一)在禁养区内养犬的;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一户养多犬
的;
(三)未办理登记、年检手续养犬的;
(四)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
(五)在禁遛区遛犬的;
(六)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七)违反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
(八)携大型犬出户的;
(九)犬经营场所违反规定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十)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
(十一)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
(十二)在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
(十三)发现街头流浪、无主犬的;
(十四)其他涉犬事件。

第五条举报人发现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均可通过信函、电话、信访等方式,向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第六条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责成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

1.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同时,要将查证书面材料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 日内,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经查证事实不清或查无实据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查证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同时,要将查证书面材料自查处举报工作结束之日起7 日内,报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奖励。

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根据举报查证情况出具明确奖励意见,经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 次。

对同一违规养犬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按区
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条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奖励资金的。

第十一条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群众举报情况,做好年度奖励资金计划,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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