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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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筹)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
第二节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节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节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节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节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节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节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节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节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节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节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节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节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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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八节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节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节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节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节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节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安全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五节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节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节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节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节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
第一节调查程序
第二节组织处理程序
第三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四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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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离岗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离岗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细则处理。已退休的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处罚之日起,取消所在单位给予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处理,主要采取经济处罚或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本行工作人员。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行为:
1.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造成违规事实、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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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3.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主要适用于部门、网点负责人,以及市县法人机构高管人员。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领导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或其它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原则。
(一)平等适用。本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律平等适用本细则;
(二)惩教结合。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坚持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不免处罚。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五)依法惩处。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履行报案程序,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双线处理。违规责任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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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罚分明。两人及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限期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扣收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等。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包括留用察看一年和留用察看二年)、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开除处分仅适用于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违规违纪人员。
第七条纪律处分期限:
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降级、撤职,24个月;
留用察看1年、留用察看2年。
责任人受处分期间,新发现违规的,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前,合并处理;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后,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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