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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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实施细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与再监督,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职责,纠正和处理业务经营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全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依据《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移送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单位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单位各项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社各网点、职能部门和员工。

第四条移送工作坚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实事求是。

第二章移送受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各级稽核审计、保卫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稽核审计以及线条专项检查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依据《稽核审计处理办法》做出罚款处理的决定。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后分别移送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条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并按照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总行可依据《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违反责任人做出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监察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做出留用查看及其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部门按照规定扣发考核性工资或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档次。

第三章移送范围第八条发现下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移送:(一)《某某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的;(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发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按照规定,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移送稽核审计部门处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移送人事部门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处理方式 (1)第三章应用规则 (1)第一节责任人及后果划分 (1)第二节资产损失赔偿 (2)第三节处理规则 (3)第四章处理标准 (5)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5)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第三节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第四节违反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第五节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六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第七节违反风险管理及资产保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5)第八节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第九节违反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第十节违反科技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第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0)第十二节违反审计稽核、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三节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第十四节违反人事干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3)第十五节违反办公及后勤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第十六节违反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第六章处理权限及程序 (28)第一节处理权限 (28)第二节经济处罚程序 (28)第三节纪律处分程序 (28)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29)第五节申诉程序 (29)第七章附则 (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处理原则、适用围:(一)指导思想:为促进员工合规履职,有效防风险,遏制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二)处理原则:权责对等、惩教结合;实事,程序合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三)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员工。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二条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扣减薪酬、罚款、赔偿;(二)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解除劳动关系。

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

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

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本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各分理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

对于已经退休、退养或调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在退休、退养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只适用经济处罚和党纪处分;造成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人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本行的工作人员,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六条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一)本行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在处理责任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三)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在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处理的标准应当与责任人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程度、改正的态度和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四)责任人违规违纪行为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坚持党管干部,制度管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人主体情况分级负责。

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处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8号 ,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10]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本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业务主管人员。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四,权责对等~逐级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人员除按本办法追究责任以外~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七条已退休人员或已与本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本行依法对其保留追偿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八条本行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的具体适应标准详见附件,。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离岗清收、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用。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记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六盘水市商业银行各部门、各支行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发现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对直接管辖的违规人所属机构进行积分。

但直接管辖机构自查发现的,不对本机构积分。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将事实和情节核实后通知当事机构和个人,当事机构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七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八条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案件调查、工作督察、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积分。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积分标准第十条个人积分管理实行千分制。

最小积分单位为10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办法被积分的,对直接管辖的违规人所在支行或部门同值积分。

第十二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未达到1000分的,下一年度积分从零分起算。

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积分达到800分的,在受到下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岗位职务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个人积分达到1000分待岗处理。

每个积分周期,支行、部门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十三条经济处罚积分标准:(一)、经济处罚金额:300元(不含)以下80分经济处罚金额:300元(含)至500元(不含) 100分经济处罚金额: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 120分经济处罚金额:1000元(含)至2000元(不含) 140分经济处罚金额: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 160分经济处罚金额:3000元(含)以上300分(二)纪律处分积分标准:警告300分;记过400分;记大过600分;降级700分;撤职800分;留用察看以上1000分;工作人员被开除的,个人不再积分,机构对应积1000分。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遏制屡查屡犯违规行为现象的发生,防范案件风险,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

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实行量化考核,以记分建档的方式,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动态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记分对象为本行在职在岗员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一)外部有权部门开展各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二)系统内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三)职能部门例行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四)事后监督业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五)其他方式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六条违规行为记分实行按月积分考核和年度积分累计考核。

(一)按月积分考核:凡当月发现的违规行为均属于本办法考核范围。

对当月违规行为的员工,经本人确认在绩效考核中记分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二)年度积分累计考核:本记分以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对年度内员工记分进行累计,累计到一定分数的,按《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根据员工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分。

(一)违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1-2分;(二)违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3-5分;(三)违规行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6-20分;(四)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发现一次记40-60分。

第八条对同一次检查中发现的类似问题,合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扣分处理。

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检查项目中被发现,不再重复记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除外)。

第九条记分依据详见《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第三章记分流程第十条记分实行“谁检查、谁记分”、“谁牵头,谁记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行绩效考核管理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第二节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节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六节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节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节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节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节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一节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节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节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节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节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处理1——第十七节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八节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九节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节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节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节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三节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节安全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节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六节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七节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八节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九节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程序第二节组织处理程序第三节经济处罚程序第四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五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惩治违规行为,防范经营和案件风险,保障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安徽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本办法所称行班子成员,是指由省联社管理的全省农村商业银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及其他党委成员。

农商银行聘任的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参照班子成员处理。

本办法所称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是指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分理处(分社)主任及相当于此职务的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合称为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违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后果相当。

没有处罚依据或不遵守处罚程序的,处罚无效。

第五条省联社、农商银行分别按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承办违规行为处罚的具体工作。

对仅涉及单项经济处罚的,可实行简易程序,谁检查谁处罚。

第二章处罚规则第一节处罚方式第七条对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有:(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经济处理:包括罚款、扣减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四)其他处罚:包括限期改正、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

以上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理中的同类处罚方式不可以并用。

第二节处罚规则第八条处罚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解聘职务、撤职,24个月;待岗,6至12个月;留用察看,1至2年。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联社制定的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员工。

本规定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六条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为一年。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间再次犯有故意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农行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140号发布农银规章〔2013〕99号第一次修订农银规章〔2017〕39号第二次修订修订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行,包括总行管理本部部门和直属机构、境内一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培训学院、派驻境外机构(含境外分行、子行、代表处、筹备组)和子公司(含全资、控股、参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或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间接责任人,是指与违规行为存在关联的相关人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

包括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和助理)及履行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职和副职)及运营主管(含运营副主管)。

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模版

**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目的为保障本行安全、稳健运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遵循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二)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三)惩教结合、错罚相当;(四)尽职免责、失职处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以及虽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为本行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人员。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合并适用,其中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应并处经济处理。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扣减绩效收入根据违规情节以及后果给予1000—50000元不等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提高扣减标准。

赔偿经济损失标准根据违规情节以及损失情况予以确定。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降低行员等级、待岗、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五条处理的限制(一)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三个月内不得调回原岗位;(二)受到降低行员等级处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上调行员等级;(三)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时间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待岗期待遇按本行《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五)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六)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七)受到降级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八)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且不得晋升职务;(九)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按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十)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十一)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取消处理、处分期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

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农商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细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我区信用社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违反规章制度是指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四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区农村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与责任轻重相适应,并与认识态度和对违规行为的改正情况相结合。

(三)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应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包括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报表及资料类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违反金融统计制度,工作不负责,产生不良后果,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七条未按报表要求填报报表数据,造成报表数据出错,每处处以经办人100元,复核人员5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八条未按报表要求写出分析报告和文字说明的,对责任人处1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九条漏报报表一张,对责任人员处200元经济经济罚款。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报表格式,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十一条未按时完成本部门的报表或资料,或影响其他部门报表或资料上报工作的,对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经办人处以200元经济经济罚款;第二节会出类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支行贷款利率定价规定,擅自确定贷款利率,每笔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经济罚款,管理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罚款。

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监管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行(含各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总行机关及各分支机构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省联社、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正、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领导或经办人员。

责任难于区分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含内退)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仍应当给予处理。

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我行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原则第九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薪酬等;(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待岗、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要点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要点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依法合规治社,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下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农信社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

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乡镇级以下(含)基层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业务条线管理责任的各级农信社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含)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其他责任人是指: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内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

已经退休的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可以酌情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对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对于调离人员,经核实和认定在调离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以函商或其他方式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二)程序规范、人人平等原则;(三)量责适当、教惩结合原则;(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则;(五)从法原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纠正违规操作行为,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员工发生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已构成纪律处分又并处经济处罚的情形。

第三条本行各职能部门对照相应行为和本细则相应标准,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作出经济处罚的书面通知,并告知被处罚人或被处罚单位申请复审的期限和部门。

第四条经济处罚分:罚款、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

罚款款项、经济损失赔偿款项的集中管理部门为财务会计部,由财务会计部建立监督台账,并接受稽核部门的审计监督。

绩效收入扣减款项由人力资源部依据作出处罚部门的书面通知,扣减相应人员的绩效考核款项,并建立监督台账。

作出经济处罚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建立经济处罚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核对。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一节信贷业务管理第五条在贷款申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没有执行借款人申请面谈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

2、借款申请审批表信息填写不全的,有一份扣客户经理100元。

3、没有按规定进行双人调查而发放贷款的,有一次(笔)扣客户经理、审批的行长各300元。

第六条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

1、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时,未执行当事人面签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300元。

2、没有按总行及职能部门要求使用制式合同发放贷款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

3、借据、合同要素填制不全或涂改,影响合同效力,或对债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有一笔扣责任人1000元。

4、签订的合同有瑕疵,造成合同纠纷,影响诉讼进程或效力的,有一次扣责任人1000元。

5、对债权凭证(含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回执、还款协议、法律文书等)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有一件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总则)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约等责任的人员。

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高于给予直接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

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利。

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柜员服务行为、业务操作规范及处罚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柜员服务行为、业务操作规范及处罚细则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柜员服务行为、业务操作规范及处罚细则为进一步深化精品储蓄所创建活动,规范柜员业务操作、柜面服务行为,提高农商行柜面服务质量,特制订本规范处罚细则。

一、服务行为规范1、称谓得体,礼貌待客。

推广文明用语,提倡普通话,杜绝服务忌语;闲时必须站立迎送客户,忙时必须主动招呼,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

违者罚款500元。

2、佩证上岗,统一着装,仪表端正大方。

违者罚款300元。

3、耐心解释客户提问,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宣传准确,解释到位。

违者罚款300元。

4、营业期间做到,不看书报杂志,不做与业务无关的事,不擅离岗位,不高声谈笑,不吃零食不抽烟,不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违者罚款500元。

5、不提前关门结帐,不擅自缩短营业时间。

违者对当事人和责任人各罚500元。

6、办理业务时做到:不抛掷钞票、单证;不顶撞、刁难、冷落讽刺客户;不无故推托、拒绝办理业务。

柜面发生纠纷,妥善解决,严禁与客户争吵。

违者罚款500元。

7、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或有客户投诉,经查实确属恶意刁难客户的,除对当事人予以经济处罚外,还将作出调离原单位、待岗直至辞退的处理。

8、落实卫生责任制,定期打扫卫生,营业办公场所环境整洁,窗明几净,布置规范,摆放有序。

违者每次对相关单位罚款1000元。

二、业务操作规范1、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①单位解款,提醒客户填写票面,帐号与户名须一致;②个人存款,要积极推广留密服务,提醒客户核对存单户名、金额,存折户核对打印栏金额是否正确;③清点现金时,必须通过点钞机清点,点钞机读数器应面向客户;如发现假币,则提醒客户,如有疑问,可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2、办理现金付出业务时,必须通过点钞机清点,点钞机读数器应面向客户;提交现金同时提醒客户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3、办理转帐支票业务时,提醒客户仔细核对回单联收、付款单位户名、帐号是否一致,金额是否正确,转讫章是否清晰。

4、办理信、电汇业务,仔细询问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是否填写正确,书写是否清晰、规范。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经营风险,强化合规管理,推动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本行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报省联社备案的员工(含内退员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违规,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本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五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被发现在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六条员工违规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二)组织处理: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清收),停岗待查,停职检查,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处或合并使用。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市联社报省联社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本行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依照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证实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违规行为核查清楚后将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一次见面的日期为准;公安、检察、法院和监管机构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员工受到处理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相应降低或扣减规定期限工资待遇,并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或聘任职务,其中:(一)受到警告处分的,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四) 受到撤职处分的,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同时扣减一定期限绩效考核工资,降低薪酬等级,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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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第二节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节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六节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节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节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节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节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一节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节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节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节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节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知识产权违规行为的处理1——第十七节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八节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九节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节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一节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节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三节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四节安全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节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六节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七节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八节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九节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程序第二节组织处理程序第三节经济处罚程序第四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五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发〔2014〕16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离岗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离岗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已退休的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处罚之日起,取消所在单位给予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处理,主要采取经济处罚或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本行工作人员。

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直接作用人员的责任,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包括下列行为:1.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造成违规事实、形成3——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3.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

主要适用于部门、网点负责人,以及市县法人机构高管人员。

(三)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领导职责,以及对直接责任人或其它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领导作用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原则。

(一)平等适用。

本行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律平等适用本细则;(二)惩教结合。

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坚持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实事求是。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规行为性质。

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不免处罚。

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五)依法惩处。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履行报案程序,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双线处理。

违规责任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违规违纪行为4——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责罚分明。

两人及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限期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扣收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等。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包括留用察看一年和留用察看二年)、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开除处分仅适用于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违规违纪人员。

第七条纪律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留用察看1年、留用察看2年。

责任人受处分期间,新发现违规的,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前,合并处理;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后,从重处理。

5——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人事部门从处分生效的次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处分解除后,按其所在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三)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处分解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第九条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处分的人员已改正错误,且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解除处分,由原批准处分的单位执行。

解除期限为: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1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留用察看处分为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

特殊贡献,是指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解除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限已满,也不得向其计发绩效工资。

第十条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委托本行进行解除处分考察的,本行应及时将考察情况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一条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其中受到通报6——批评处理的,半年内还不得晋升职务;受到调离原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以及依照本细则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并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限期调离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个月期满后仍不能调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

待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待岗期满后,根据表现安排适当的岗位;表现不好、损失未挽回或待岗期间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顶格处理。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纪律处分的,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处分期内评选先进的资格。

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限期调离处理的,本行不得再行录用。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又发生应受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开除处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市县法人机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受到“一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经济处罚的,从处罚决定生效次月起执行。

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省联社及市州办事处作出的经济处罚,划省联社;本行做出的经济处罚,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7——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的;(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受过纪律处分五年内再次违规的;(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五)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五)经办人员抵制或报告无效,被迫违规的;(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纠正,或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四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依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

一人因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较重的规定执行;经济处罚累8——加处理。

一人一年内发生同一违规的,两次,从重处理;三次及以上,顶格处理,同时调离原岗位或待岗处理。

一人在同一违规行为中承担多种责任的,依责任较重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上级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本行已处理的,可不再处理;如上级机构认为本行处理不到位的,则按上级机构的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提及的违规行为涉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川信联发〔2010〕31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川信联办发〔2011〕307号)和《SC6000系统业务操作十个严禁》(川信联发〔2010〕244号)的,按以上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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