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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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十大经典案件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极为迅速。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实践,不断采用新的理论和各国立法经验,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推动中国侵权行为法不断发展。
在制定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中,回顾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回想起了那些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仍然会感到激动和振奋,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成果在这些司法实践活生生的案例中被应用,因而成功地解决了难以解决的侵权疑难问题,推动了法律的发展。在这些案例中,闪烁着法官的勇气和法学家的智慧的光辉。下面记录的,就是这十几年来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最为典型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都是真实的,只是在记叙案情时作了一些处理,使之更适合读者阅读。
一、“施工造成伤害引发败血症致人死亡”案•1989
入选理由:确定工伤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侵权责任构成基本依据的案件[案情]
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张某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除此,原告为张某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张某某和张某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被告以死者生前与其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合同条款而拒绝承担责任。
[点评]
这个案件是极为有影响的案例,它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的典型意义主要的是两点:第一,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法院认为,在任何场合,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都要受到保护,这是宪法原则。对于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这样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免除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这个案例确立的规则后来被写进了《合同法》第53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人身损害免责条款一律无效。第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侵权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的基础理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学理论中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持否定态度,认为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对立。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依据,就无法确定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本案就是这样,被告的施工行为仅仅是造成了受害人的伤害结果,并没有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那么在致伤的行为与死亡的后果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造成伤害的行为人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依照这个理论来确定。这个理论认为,依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一个行为能够造成这种损害,在实际中这种行为又确实造成了这样的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这个案件之后,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认定侵权案件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就成了无可争议的了。
二、“周西城演义”历史小说侵权案•1990
入选理由:以影射方法利用创作历史文学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以及对发表侵权作品的刊物如何认定过错的案件
[案情]
原告胡某、周某、石某与被告刘某原同在某县文化馆工作。1988年11月,在该县文化系统评定中级职称过程中,出现了一份油印匿名传单,列数了刘某若干不好的表现进行人格攻击,并指责其作品格调低
下,不应评定中级职称。刘某怀疑该文为三原告所写,极为不满,曾说:“他们搞了我油印的,我是要还情的,要搞个铅印的。”同年,刘某被借调到地区文化局从事创作活动,并从同年11月起在某晚报上连载其长篇历史纪实小说《周西成演义》。1989年4月初,刘某告知他人要注意看4月中旬的晚报。4月19日和20日,该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中集中出现了与三原告姓名笔画相似、读音近似的3个反面人物,分别是大烟贩子、皮条客和地痞。在这3个人物出场时,小说对他们的形象、身世、专业特征等进行细致描绘,以三原告的外貌形象、身世、专业特征进行摹写,使熟悉的人一看便知写的是原告。小说对该3个形象极尽丑化描写,称之为“两面猴”,生性刁钻,工于心计,为人狠毒,当面是人,背后是鬼,是一个险恶的毒品贩子。“皮条客”是狗头军师般人物,在人前装出一个马大哈样子,其实比狐狸还狡猾。“周二乌龟”嫖妓与鸨母相识,后娶了鸨母,成了妓院的老板。这一段小说连载发表以后,在原告所在县引起强烈反响。三名原告联名致信该晚报报社领导,强烈要求停止刊载该文,不经删除侵权内容不得继续连载。小说的插图作者和当地文联领导也都向报社负责人及编辑要求删改在小说中的不当内容后再连载。该报社对此不予理睬,不但在4月25日、4月29日的连载中,继续对三原告进行丑化描写,直至三原告已向法院起诉的1个多月后,还在连载的小说中描写“周二乌龟”倒阴不阳,称其为“狗男女”。
[点评]
这个案件在侵权法的发展上的意义在于:第一,确定历史小说侵害名誉权的基本手法是影射。本案的被告采用影射手法,在历史小说中诽谤现实的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第二,报社发表侵权小说的行为是不是具有侵权的故意。法院判决认定报社具有侵权的间接故意,依据有三:一是原告在看到报纸的侵权内容之后即向报社提出侵权问题,二是小说的插图作者看到原稿中的诽谤性描写之后,就向报社提出这个小说有侵权内容,如果不删除这些内容将不再为其插图;三是地区文联主席看到文章后也向报社领导提议不应当刊登这样的文章。报社明知道自己发表的历史小说是侵权作品,却继续发表,放任侵权后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在侵权责任构成中少见的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形式。这两个典型意义,对于处理相似的侵权案件,以及对于制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做不孕症通水术造成腹腔感染”案•1991
入选理由:确认医疗差错承担侵权责任推动医疗事故赔偿改革的案件
[案情]
原告刘某因患不孕症,从1976年结婚后一直没有怀孕。经熟人介绍,于1989年9月就医于被告某市贸易商行中医门诊部。该门诊部对刘某进行诊查,并经过几天治疗后,由郭医生为刘某做了输卵管通水术。1989年11月13日下午,郭医生又一次为刘某做了输卵管通水术,刘某于下午7时回家后就感到腹部疼痛。当晚,刘某的丈夫请郭医生来其家给刘某看病。郭医生经检查,发现刘某身体发烧、腹部剧痛,便劝刘某服用螺旋霉素等药。此后,刘某的病情未见好转,即于12月13日住进某驻军总医院,连续治疗42天出院,诊断为“亚急性盆腔炎”,损失医疗费3000余元。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严重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因而,门诊部一方拒绝赔偿损失。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既然是医疗差错,就是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门诊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点评]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前,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的,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如果是医疗事故法院就判赔偿,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就不判赔偿。法院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审查权。《办法》规定涉及医疗事故责任的为四种:一是责任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二是技术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三是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意外,为免责事由。这个规定中最为令人不解的是医疗差错。既然是医疗上的过错,为什么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不承担责任呢?本案是第一个向这种规定挑战的案例。该案的判决书认定,法院没有权利认定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既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本例为医疗差错,那么有差错就是有过错,有过错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故此作出判决。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没有这样愚蠢的规定了,本案在其中是有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