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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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全文(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现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盖印)1991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条例
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 性意见;
国务院34号令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 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 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结束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后,没有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把关程 序; 3)事故调查后提出的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没有明确监督职责。
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2006.5.18 日该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当时有266名矿工在井下上班,事故发生后有210人逃 生,56名矿工被困并全部遇难。事故原因是该煤矿在煤层掘进时打通附近废弃的 矿井采空区积水所致。
事故谎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 谎报被困矿工5名。为了隐瞒事故真相,矿主采取破坏调度室出勤牌、指使主 要管理人员(生产副矿长、当班调度员和包工头等)逃匿、雇人雇车转移受害 人家属和逃生的矿工等措施。
井下作业培训中心 许桂红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
教学目标: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 处理条例的内容
教学重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条例的内容
教学难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 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
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报告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 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调查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 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现在显然都无法照此执行了。

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事故的定义是什么?(一)事故事故,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描述。

所谓事故就是在进行有目的的行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背人们意愿的事情或现象。

事故包含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

每一起事故发生的后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人身受到伤害,财产没有损失;第二种,人身没有伤害,而财产受到损失;第三种,人身受到伤害,财产也受到损失。

(二)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规定为: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适角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间的关系:事故包括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安全事故如何分类事故的分类主要是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

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按伤害程度分类指事故发生后,按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类:1·轻伤,指损失工作曰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目以下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为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

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2、基层表的调整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

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人事政策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_人事政策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 确定事故责任者;(三)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工作]事故等级划分

[工作]事故等级划分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

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5•【文号】劳安字[1991]23号•【施行日期】199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象并详细说明。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

现将实施《报表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制度》是按照“既能取得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又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的。

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认真实施。

二、由于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体制,同时又要对部门进行分级考核。

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并保证数据质量,使统计数字准确、及时、规范。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上述工作,搞好地区考核和部门考核。

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按《报表制度》的表式及其说明,分别组织实施非矿山(B1表及A表)、矿山(B2表及A表)两个系列的统计工作。

月(年)报告(即C表)的实施,劳动部不再组织,由各级劳动部门按《报表制度》的要求具体实施。

四、省级劳动部门将汇总后的非矿山表(B1)报送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表(B2)报送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两局分别负责汇总B1表、B2表后送部综合计划司。

由综合计划司汇总出C表,报国务院和送有关部门。

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

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

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一、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二、主要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想及部门规章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节录)GB 3805-83 安全电压GB 2811-89 安全帽GB/T 14440-93 低温作业分级GB 4776-84 电气安全名词术语GB 3608-83 高处作业分级GB 4200-84 高温作业分级GB 935-89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968-85 火灾分类GB 12299-90 机械加工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类GB 8196-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12023-89 绝缘皮鞋GB 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0-86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15052-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T 13861-9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 10055-88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12330-90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l6371—1996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十二、消防综合GB/T 4968—1985 火灾分类GBl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l4561—1993 消火栓箱GBl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l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十五、灭火技术GB/T 803—1989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的测定GB 4397—1998 手提式1211灭火器GB/T16669—199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16668—1996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十六、消防设备与器材GB/T1363—1992 抗溶性泡沫灭火剂GB 3265—1995 内扣式消防接口GB 3445—1993 室内消火栓GB 3446—1993 消防水泵接合器GB 4065—1983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395—1992 化学泡沫灭火器用灭火剂GB 4396—1984 二氧化碳灭火剂GB 4398—1999 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 4399—1984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GB 4400—1984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GB 4401—1984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GB 4402—1984 手提式于粉灭火器GB 4452—1995 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GB 4453—1984 消火栓连接器GBl2515—1990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GB/T13463—1992 抗溶性泡沫灭火剂GBl3365—1992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l3532—1992 于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十八、机械安全GB/T6719—1986 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GB 9449—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GBl2265.1—1997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l2265.3—19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l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十九、机车、车辆GBl495—19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十二、其他。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20.采盐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
答:采盐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计入非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里的“采掘”合计数内。
21.移山填海工程爆破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归矿山统计?
答:不属矿山统计范围。
22.水利、电力、铁路、公路的施工单位打隧道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如何统计?
答:以凿掘为主的井巷施工单位、隧道工程单位在打隧道的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填报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其他”行业一栏中。
单纯的轻伤事故暂不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8.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应如何报告统计?
答: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
企业应在每月3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将上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送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在重伤事故统计时包括重伤事故中的轻伤人数。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6.什么是企业?
答: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单位。
7.何为独立核算单位?
答:独立核算单位是指经济上、行政上独立的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是: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会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
答:凡在中国境内的上述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同国内的其它企业一样,进行报告统计。其中外籍职工及港澳台职工也按本企业人员进行报告统计。
19.股份制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按哪种经济企业填报?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一、伤亡事故划分原则伤亡事故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确定的,而不是依据施害物来确定的。

例如:1979年9月7日,浙江温州某厂发生一起液氯钢瓶容器爆炸特大伤亡事故,炸毁厂房建筑物417平方米,10吨液氯扩散,波及7.35公里,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多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居民8万多人,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

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企业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有限公司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单位是指各生产和维修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是指各部室。

第四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条工伤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统计等过程中,事故类别按照《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标准进行填写。

第二章工伤事故的分类第七条工伤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事故分类有以下三种:(一)按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伤害。

2.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指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也可按照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执行。

3.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发布部门省政府发布日期 19940112施行日期 19940112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

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事故抢救第八条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

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建立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报告:职工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及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情况等。

2. 事故调查:公司安全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勘察、询问目击者、查阅相关文件等。

3. 事故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报告,公司将对责任进行追究。

责任方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等。

责任的追究包括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等。

4. 事故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这包括改善安全设施、加强培训、制定操作规程等。

5. 法律要求: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要求,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通过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减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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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四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____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____归口管理部门。

2、在____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二)我很抱歉,作为一个语言模型,我无法提供2024年的文档。

请您自行编写或参考相关技术、政策和法规的要求,设计2024年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要点供您参考:1. 报告基本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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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第十条中“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本条中所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参加调查时,调查组仍合法。

五、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是否结案,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1)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

六、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指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的客观、真实、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3)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确定是否可以结案;(4)对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在本《规定》范围内,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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