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整车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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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
受控号:
文件编号:Q/ 2006
电动自行车成车检验规程
版本状态: A
编制/曰期:
校对/曰期:
标准化/曰期:
审核/曰期:
批准/曰期:
上海立马电动车有限公司
Shanghai Lima Electric Motor Car Making Co, Ltd
电动自行车成车检验规程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所生产的轻型电动车能滿足电动自行车检验标准的要求,同时也能保证产品的一致性,特编制此检验规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和新开发的所有电动自行车。
三.引用标准:
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电动自行车成车检验判定原则
GB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检验规则中,将所有的项目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项目一一项目三为否决项目;项目四一项目二十一为重要项目;项目二十二一项目三十四为一般项目录。
1、周期检验和签定检验中的车架/前叉冲击强度,振动强度、电动机功率、车轮静负荷等项目检
验一个样车,其余项目的均检验两个样本,项目合格判定条件;须以受检的样车数全部合格方判定为项目合格。
2、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
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c)、一般项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3、复检条件,若接上述第2条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如符合下列条件者,允许加倍抽检一次。
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累计出现八项以下(包括八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
c)、重要项目出现五项以下(包括五项)未达到本标要求。复验产品的评判方法见上述第2条。
项目一、最高车速
1、技术条件
电动车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注: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2、试验条件
2.1骑行者重量75㎏,不足75㎏者应加配重至75㎏。
2.2试验环境:温度为-5℃-30℃;风速不大于3m/s;试验时应避免雨、雪天气;
2.3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
3、检测设备及仪器
体重计、气温表,风速仪、秒表、标志旗、皮尺、装车工具。
4、操作方法。
4.1用体量计、气温表、风速仪分别测出骑行重量、环境温度及风速,并记录。
4.2在确认的试验跑道上用皮尺测量100m测试区,并作出明显标记。两端留有足够长的加速起跑区及滑行区。
4.3取整车样机两台,按说明书要求充足电,安装到位,调整车闸至有效状态。两轮胎按其标称最大推荐气压充气。
4.4取样机1#车,骑行者在起跑区开始骑行,使其达到最高速度,在前轮中心通过测试区标记瞬时,发令员挥动标志旗,终端标记处计时员启动秒表。骑行者以最高速度通过测试区,至前轮中心通过终端标记瞬时,计时员制动秒表,读数记录,同样测出返程时间并记录。
4.5按下式计算最高车速。V=720/t
式中:V-最高车速 km/h
t-往返通过测试区的时间。S
记录第一次最高车速。
4.6重复第一次测试,记录第二次最高车速。
4.7取样机2#车,按1#车的同样方法,测出其两次最高车速。
5、数据处理及判断。
5.1计算每辆车往返两次结果的平均值并记录;
5.2取两样车的较大值为该项目结果。
项目二、制动性能
1、技术要求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2、检验设备及仪器
2.1磨擦系数≥、坡度≦·的干燥平坦的混凝土或纯沥青路面。
2.2路面测速装置,精确到±2%。
2.3标记系统,灵敏度<。
2.4喷水系统,每只喷嘴的喷水量不少于4ml/S。
2.5 风速仪。
2.6车速表,测量精度≦5%。
2.7测力计。
2.8捏刹力限位器。
2.9 30 m皮带尺。
2.10体量计。
2.11纯酒精,干净棉纱及各种装车工具。
3、操作方法
3.1测试前准备。
3.1.1将标准路面清扫干净,并在路面作出喷水、停喷、测速开头带位置刹车区标记。
3.1.2测量风速,并记录,试验过程中风速不应超过3m/S
3.1.3测量骑行者体重,随车仪器重量。两重量之和应在70~85㎏之间,记录总重量,骑行者与随车仪器总重量不足70㎏时配以重量。补足至70㎏。总重量超过85㎏时应更换骑行人。
3.1.4取3#、4#样车,正确地将捏刹力限位器,标记系统,车速表(以车轮直径调整)、喷水系统装置于样车各部位,并运行可靠。
3.1.5按要求测试捏刹力,应大于180N,并调整限位器。
3.1.6调整轴档松紧适宜,调整制动系统,尽可能达到最高制动效率。
3.1.7若是轮缘闸,则用干净酒精棉纱除去轮辋制动面油污及闸皮制动面油污。
3.1.8前后轮胎接标称最大推荐气压充气。
3.1.9安装标记,测速,测量,记录员等人员各自就位。
3.2测试。
3.2.1取3#样车,骑行人员在跑道骑行区按最高车速电动骑行,当前车轮中心进入制动区立即停止蹬踏进行有效制动,打出标记,并始终保持捏刹力。直至平稳地停住。
3.2.2测速人员准确报告有效车速,并记录。
3.2.3测量人员在制动区内,自制动始点标记用皮尺量至停车标记装置中心,准确报告制动距离,并记录。
3.2.4以上干态,骑行再重复四次,分别记录。
3.2.5干态,骑行五次后,车闸允许重新调整后进行湿态,试验。
3.2.6湿态,骑行电动车以最高车速行驶,到达喷水标记时启动喷水系统开关,实施喷水至停喷标记,关闭喷水系统开关,行驶至制动区立即有效制动,打出标记,始终保持捏刹力,直至平稳停住,测量出制动距离,行驶速度,并记录。
3.2.7以上湿态,有效骑行再重复四次,分别记录结果。
4、校正公式
4.1重量差的制动距离校正;
骑行者和仪器在自行车上的总重量若超过70㎏,则制动距离应作相应校正。重量校正后制动距离=规定的制动距离+超重公斤数××规定制动距离.
速度差的制动距离校正.(仅适用于电助动自行车)
如果测速装置测的行车速度不是标准规定的速度,测量的制动距离应予以校正,速度校正后的制动距离Sc可由下式求得.
Sc=Vs/Vm×Sm
式中:Sm-测得的制动距离
Vs-规定的试验速度(20㎏/h)
Vm-测得的试验速度
4、骑行试验的有效性。
5.1如果发生下述情况,试验视为无效;
a、发生过多的侧向滑移;
b、发生失控现象;
5.2若速度差校正后的制动距离超过规定的制动距离(重量校正后的制动距离),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无效。(仅适用于电助动自行车)。
a、试验时的速度超过 km/h;
b、根据标记的指示,后闸制动在前,前闸制动在后.
c、沿路面测得的前后闸标记之间距离超过1m.
d、在骑行测试中,出现过大的侧向滑移或失控现象之后,又有一系列的试验,其制动距离超过规定
的限度.
虽然速度差校正后的制动距离小于重量差校正距离,但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试验仍视为无效.
a、试验的速度低于 km/h.
e、路面上后闸制动标记在2 m.制动区之外.
6、数据外理及判断。
分别取每辆车的干态五次,湿态五次的制动距离平均值(电助动车取速度差校正距离平均值)与重量差校正距离相比较,两样车均合格方可判该项目合格。
项目三、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一、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试验。
1、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