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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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及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
4.具有及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单位的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受理机
构、审核机构均为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及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其它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及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初步审查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
七、流程图
八、提交材料目录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7、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如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机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申请人还需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7、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8、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如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机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申请人还需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海健,董志华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6号A座1807室
邮编:5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