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关于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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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法规安全生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法规安全生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法规1、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包含哪些内容?2011年1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来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其内容有:(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自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严禁迟报、漏报、谎zd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国家安全生产九条禁令内容国务院国资委1月5日对外公布了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zd产禁令》。

这九条禁令包括: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回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答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中的三超指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九条内容中第三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南方电网电力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

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具体义务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法律快车提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员工的安全职责有哪些员工的安全职责主要有: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3.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违章指挥的15种表现,请对照自查!

违章指挥的15种表现,请对照自查!

违章指挥的15种表现,请对照自查!展开全文15种常见违章指挥的表现,请对照自查!1、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明知有事故风险,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准确,缺乏针对性和严密性。

3、分配工作缺乏适当的程序,用人不当,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4、安排生产任务和技术任务交底时,未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认真。

5、申批签发安全作业票不认真、不把关、走过场;发现职工违章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6、制定检修计划时,未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和检修方案;安排检修任务时,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没有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7、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按照“方案、资金、人员、责任、时限”,“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8、为了赶工期、赶进度、赶产量,在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9、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10、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没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1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14、对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

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

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8项:一、知情权劳动者对于劳动安全知情权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知情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重要前提,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有权了解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和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为保证劳动者知情权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标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二、获得教育培训的权利接受教育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企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劳动者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才能增强事故预防和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的这部分权利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来实现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当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了新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关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的划分

关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的划分

关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的划分随着建筑施工领域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工程企业为了提高工期和效益,经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仅会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更会给工人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划分规则变得非常必要。

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定义1.违章指挥指施工管理人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安全工艺评估、双重评估等安全审核程序,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直接参与施工指挥,从而引发违法违规、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2.违章作业指在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措施或者没有达到安全标准条件下,强行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危险性和特殊性的工作均需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如果施工单位组织工人进行违章作业,就有可能产生安全事故。

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划分1.划分标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划分是一个相互联系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划分的依据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指挥和管理活动;•违章是否涉及到操作工的劳动安全问题;•违章行为的后果影响范围大小。

2.划分方法在具体划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行为的影响范围;•违章行为的后果大小;•违章行为的归责;•法律法规要求等。

3.技术准备为划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界限,需要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包括:•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标准;•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记录违章现象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实时更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条例等法规。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其划分的重要性在建筑施工领域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违章行为的发生会严重威胁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给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划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界限并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安全和工人生命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划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限不仅能够让施工企业更好地规范自身的安全管理行为,还能够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使工人们逐渐养成“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有助于规范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中三违是什么

安全生产中三违是什么

安全生产中三违是什么
《安全生产中的“三违”》
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规用工。

违章指挥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领导者或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未经培训、考核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擅自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违章操作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违规用工是指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未经过岗位培训,使用未经检查、检测合格、没有工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危险、有毒、有害的作业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三违”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安全生产中必须严格禁止和制止“三违”行为的发生。

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前
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熟悉作业规程,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同时,用工单位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用工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具备相应的工作资格和技能。

在安全生产中,严禁“三违”行为的发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只有有效遏制和预防“三违”行为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生产管理15种常见违章指挥表现

生产管理15种常见违章指挥表现

生产管理15种常见违章指挥表现生产管理15种常见违章指挥的表现1、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明知有事故风险,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准确,缺乏针对性和严密性。

3、分配工作缺乏适当的程序,用人不当,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4、安排生产任务和技术任务交底时,未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认真。

5、申批签发安全作业票不认真、不把关、走过场;发现职工违章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6、制定检修计划时,未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和检修方案;安排检修任务时,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没有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7、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按照“方案、资金、人员、责任、时限”,“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8、为了赶工期、赶进度、赶产量,在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9、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10、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没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1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14、对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八)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八)

◆从业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并受到保护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释义】一、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1.批评、检举、控告权是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些法律也有相应规定,如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这里规定的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

法律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群众监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这里规定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是,从业人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更不能凭空捏造。

法律规定从业人员的检举权、控告权,有利于及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保障生产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2.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这里规定的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它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以下权利:首先,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有关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确保自身在工作岗位上的安全。

其次,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从而保障自身的安全权益。

此外,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威胁、利诱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最后,从业人员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安全生产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听取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建议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共同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总之,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明确规定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尊重和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管,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义务,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工会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的权利本条第1款规定了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

从业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和健康,这是劳动安全工作中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法第31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维护职工劳动安全是工会的职责。

《工会法》第23条的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根据本法规定,工会既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投产前的检查验收中提出意见;既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者补建安全设施,也可以要求依法改善劳动条件,还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投产等。

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在工业生产中,安全生产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违章指挥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和程序,采取不安全的行为或指令,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将重点说明违章指挥的危害和措施。

首先,违章指挥会给工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如果违章指挥者忽视安全规定,以快速完成任务为主要目标,那么工人们可能会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在危险环境下,工人们可能会受到意外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其次,违章指挥也可能导致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故障和损坏。

如果违章指挥者不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进行,可能会导致设备过载、过热或超负荷运行,从而导致设备故障或损坏。

这不仅会造成生产停工,还会增加企业的维修和更换成本。

此外,违章指挥还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果违章指挥者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正确的环保措施,可能会造成水、土和空气的污染。

这些污染可能会对周围的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引发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事故。

为了防止违章指挥的发生,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规定和程序,鼓励员工主动发现和报告违章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对于违章指挥者,必须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违法者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该由违章指挥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每个人的问题,大家都应该高度重视。

违章指挥会给工人的生命安全、设备运行和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危害。

通过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建立严格的安全规定和程序以及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者,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指挥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命脉,违章指挥是带来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严禁违章指挥,保障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违章指挥是指在生产中,不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盲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风险,指挥他人违章操作的行为。

违章指挥往往由于临时性任务突发、工期紧迫、压力巨大等因素导致,但这并不是违章指挥的理由。

违章指挥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

在施工现场,如果存在违章指挥,可能导致工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伤害、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

在生产线上,违章指挥可能导致工人被机械设备夹伤、烟雾中毒、火灾等危险情况。

这些事故不仅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影响企业的声誉。

为了杜绝违章指挥,每一位员工都应该牢记以下几点:首先,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每一位员工都应该认真学习、遵守并且执行。

不得随意更改工作程序、操作方法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作业。

其次,合理安排工作。

工作任务的安排要考虑到工人的实际能力和安全要求,不能过度压缩工期、盲目追求产量。

只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量,才能避免因为时间紧迫导致违章指挥的发生。

再次,员工之间要相互监督。

团队内的成员应该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人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不能因为友情或者顾虑利益而默许违章指挥的行为,一旦事故发生,后悔已经来不及。

最后,企业要加大安全培训和监督力度。

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消除违章指挥的可能性。

总之,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不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一线员工,都应该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

违章指挥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严禁违章指挥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只有每个人都做到遵守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工作、相互监督,并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

安全生产学习材料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

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

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

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

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

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根zd据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制定的,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版。

简单比喻:一个是母法,一个是子法。

当然两者要结合在一起执行了!子法在制定时,是不能与母法冲权突的!2、请举出五个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扩展资料: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关于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控制措施

关于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控制措施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关于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控制措施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是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根源,因此,我们一定要固守职责,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事件的发生。

一、施工管理人员要切实按照《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内容进行施工和管理,作业中必须要认真负责,安全意识要强,力争做到测量、放线、标高的数据无误,防止发生不必要的反工浪费现象。

二、施工员在给民工或其他外协人员下达生产任务时,切记同时也要下达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不可发生盲目指挥。

遇有突发事故或其他危险情况时,要首先考虑人的安全因素,再考虑材料、设备的安全因素,要及时抢救伤员,疏导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检举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施工现场如若发生施工人员的违章指挥,经理部将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有义务牢记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六、作业中,严禁嬉戏打闹、酒后操作、驾驶室外站人;严禁员工随意到钢铁路南延沙河段休息、乘凉、行走、摸蝉蛹;严禁机械设备随意上、下钢铁路南延沙河段行走、转弯、掉头;严禁无转向灯、无刹车灯或方向、刹车及行走系统有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

七、施工路段要设置正在施工、请减速慢行的警告标志,标志要鲜明、醒目。

八、半幅改建工程作业范围的边缘,在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标志。

夜间施工时,施工人员要佩戴反光背心。

九、工程机械调遣须经钢铁路南延沙河段时,机手要提高警惕,谨慎操作,在公路的右侧缓慢行驶,车上可悬挂鲜艳红旗。

十、汽车队的车辆原则上尽量少走或不走钢铁路南延沙河段,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时,驾驶员要提高警惕,谨慎操作,上、下公路前,要左右观察,有无近距离来往车辆通过。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发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发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发现1、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工会的权利有那些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专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属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安全生产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什么规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来、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源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度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新安全生产法的第54.55.56条中内容是什么是: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复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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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关于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和规范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对于违章指挥也有相关规定。

下面就违章指挥进行1000字的分析。

首先,什么是违章指挥?违章指挥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指挥错误,导致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发生。

事故隐患通常是指各类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则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企业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46条明确规定,禁止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人员违章指挥。

这其中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人,无论其身份、职位、层级。

违章指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对生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违章指挥者要给予相应的
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者不仅要承担个人责任,还要对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违章指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因此,对违章指挥的监督和查处非常重要。

《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违章指挥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

此外,违章指挥还会引发其他问题。

一方面,违章指挥意味着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缺乏科学的指挥调度。

这会导致工人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安全保障,容易出现混乱和事故。

另一方面,违章指挥还可能导致工人心理紧张和抵触情绪的产生,降低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针对违章指挥,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处理。

首先,加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规定,杜绝违章指挥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体系。

通过安全隐患检查和监测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指挥行为。

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此外,还要加强对违章指挥的处罚力度和力度。

对于严重违章指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对于轻微的违章指挥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警示其他人。

总结起来,违章指挥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违章指挥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需要加强对违章指挥的预防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人的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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