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简介(讲义)一、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登记制度,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来说,是比较宽松的;章程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比较少,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事项的登记要求也比较简单。
下面,由我来具体介绍。
(一)立法体系和登记机关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公司法。
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各州制定自己的公司法。
但是为了消除各州之间的法律差异,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在1950年起草了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该法案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州纷纷效仿,制定了本州的商事公司法,因此《标准商事公司法》对美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
美国各州的州务卿是公司备案机关。
公司设立需要将有关文件送到州务卿处备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州务卿备案文件的职责是行政性的。
也就是说,州务卿接受或者拒绝对文件备案,一方面,不影响文件整体或者部分的有效性或者无效性;另一方面,和文件所含信息的正确或者不正确也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如果某人明知一份文件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虚假,并且在明知该文件将提交州务卿备案的情况下仍然予以签署,则该人构成犯罪。
英国的公司立法开始于1825年,以后历经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最终形成了著名的《1948年公司法》;虽然后来在1967年、1976年、1981年、1985年、1989年等多次进行修正,但《1948年公司法》绝大部分原则和内容都被沿用下来。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依据1948年公司法而成立的“注册公司”,分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
英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公司注册署,公司注册署是英国贸工部的一个执行机构。
公司注册署尽管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采取商业化运作,然而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机构,因为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注册署所有开销都由它的收入来支付,注册署的收入来源有两项,一是接受公司提交法定文件时收费,二是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时收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完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监管机制,提高市场主体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分为两类,即提示类警示和限制类警示。
对有提示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重点审查,不对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实施限制。
对有限制类警示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根据警示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限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提示类警示管理:(一)投资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已进入清算流程或者已注销而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二)公司(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的;(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三)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四)市场主体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者变更后未及时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备案的;(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五)市场主体的利益相关人反映申请登记相关事宜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登记时重点关注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六)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七)企业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八)分公司设立后尚未备案的;(自动上下)(九)需要纳入提示类警示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一)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冻结期间,应限制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人工上下,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二)应纪检、监察、司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限制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人工上下,自动下,相关部门负责)(三)股东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限制对已出质的股权为转让标的的股东变更登记、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被出质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和出质股权所在企业的注销登记;(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四)在登记、案件办理、监督检查以及纠纷处理中涉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令期限届满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除该登记事项的变更、清算组成员备案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备案业务;(自动上下,人工上下,注册、办案、监管、纠纷处理部门负责)(五)涉嫌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立案调查尚未处理结案的,限制办理注销登记;办案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限制有关事项变更、备案的,应在警示中明确限制的事项;(限制注销登记,自动上下;限制变更登记、备案的,人工上下,办案部门负责)(六)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者裁判解散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人工上下,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七)被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人工上下,自动下,监管部门负责)(八)已进入清算程序或者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限制办理除股东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九)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注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登记机关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限制该分支机构办理除注销登记以外登记(因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带来的变更除外);(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十)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撤销专项许可或者前置许可期限届满,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核减许可相关经营范围除外)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人工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一)营业期限届满的,限制办理除营业期限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十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限制办理除驻在期限以外的变更、备案;(自动上下,注册部门负责)(十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限制办理变更登记;(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人工上,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五)企业名称变更后,其分支机构未办理名称变更的,限制分支机构办理除名称变更外的变更登记;(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十六)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或所投资企业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限制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解散而注销的除外);(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十七)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除住所、迁移以外的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八)对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十九)对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二十)对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限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清算组成员之外的备案;(自动上下,监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的实施与管理,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外资管理制度
外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促进外资企业的发展,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外国投资与国内投资有序互动,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1、外资企业在设立前,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和报备,并提供真实材料。
2、外资企业设立应当遵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要求。
3、外资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劳动法规。
4、外资企业设立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税务法规。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1、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外资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外资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与当地的公益事业。
4、外资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四、外资企业的退出1、外资企业如需退出,在依法程序的基础上,应当妥善处理员工的权益问题。
2、外资企业退出时,应当依法清算并支付相关税费。
五、外资企业的监督和检查1、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外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外资企业的纳税和财务1、外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做到诚实纳税,及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费。
2、外资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
七、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1、外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外资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八、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1、外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九、外资企业的经营信息披露1、外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经营信息披露,对外公开必要的经营信息,保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2、外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内部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
十、外资企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1、外资企业应当积极与国内企业和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提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引言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备案。
外国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更为繁琐。
本文旨在帮助外国地区企业了解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系统流程和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分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资协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营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作协议的规定一般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外国企业、外国非企业单位和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
三、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1、中外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协议书和公司章程2.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各合资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资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合资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2.中外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作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作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中外合作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3、外商独资企业1.中方提供的场地或资产的产权证明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的决议和审批证明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4.合同协议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它银行资信证明6.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证明材料7.企业章程8.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四、总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有些材料还涉及到法规、条例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
------- 精选范文 -------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加入WTO后,祖国大陆新兴的证券市场面临扩大开放、实现国际化的急迫任务。
祖国大陆的证券市场与推行QFII前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比,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如股市低迷、股票市盈率过高、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等诸多弊端。
而QFII制度在台湾的实施过程中,克服了上述弊端,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其经验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研究并予以借鉴。
一、台湾的QFII制度所谓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制度,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条件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它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成为那些货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新兴国家或地区实现有序、稳步开放的特殊通道。
推行QFII制度的国家对于外国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格条件、持股比例、投资额度、资金的汇出入、投资登记(托管)及范围等等,并可以灵活地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对开放的程度进行微调,达到减少开放对经济冲击的目的,而在这方面台湾的成功经验可为祖国大陆提供有益的借鉴。
1、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措施及其演变台湾自1991年1月起正式实施QFII制度,允许QFII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但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在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微调,对各种限制条件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部分限制。
台湾对QFII制度的限制措施及其演变如下:(1)对资格条件的限定;(2)持股比例的限定;(3)对投资额度的限定;2、台湾推行QFII制度的绩效评析在稳定和完善台湾证券市场、促进其对外开放及国际化的进程中,QFII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绩效如下:(1)激发投资者信心,稳定了台湾证券市场QFII制度台湾经验及对祖国大陆启示。
外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外籍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外籍公司全体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外籍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外籍公司董事会。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外籍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运营部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外籍公司全面管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各部门运营状况。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制定公司财务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市场部负责公司产品推广、渠道开发等市场工作。
第九条运营部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章职工权限第十条外籍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规定,履行本职工作,服从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外籍公司员工应当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外籍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内部资料。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外籍公司将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四条绩效优秀的员工将获得奖金、晋升机会等奖励。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外籍公司将根据员工表现情况实行奖惩制度,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员工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奖励措施包括表扬、奖金、晋升等;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降职、开除等。
第六章员工培训第十七条外籍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活动,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养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将另行发布。
以上为外籍公司管理制度的内容,外籍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发展,让外籍公司更加强大!。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
市场主体登记制度1.市场主体登记体制(1)公司登记体制《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进行登记。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条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1)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2)登记管辖。
公司登记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级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登记。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此外,为了提高注册登记效率,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登记,包括中外合资经营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外商独资经营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自己负责部分公司直接登记注册外,已授权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企业法人登记体制企业法人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主要特征有:①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符合法定条件是企业法人的实体要件。
一般企业法人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即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二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和住所;三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修订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规范和促进外国企业的投资与发展,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
最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促进国际合作。
本文将对这一修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修订目的修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推动外商投资的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外商合作与交流。
通过修订,可以更好地吸引和促进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的升级。
二、修订内容1. 优化登记流程修订后的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流程。
注重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冗余步骤,为外国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登记服务。
同时,优化了相关登记文件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强分类和规范,提高了登记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强化信息披露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
这有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外国企业的运营情况,提高对外国企业的有效监管能力,并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3. 加强监管措施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外国地区企业的监管措施。
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外国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
同时,加强了对外国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修订的意义修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大大减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市场准入的便利性,增强了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投资和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并提高了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l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④介绍函;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工商外企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年七⽉⼗⼀⽇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国家⼯商⾏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商户有关的评⽐达标活动和⼴告专业技术⼈员职业⽔平评价⼯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商⾏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职责(⼀)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政执法的有关⼯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商⾏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为和⽹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作,按分⼯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络体系建设等⼯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作(价格垄断⾏为除外)。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私贩私等经济违法⾏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依法实施合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为。
外资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外籍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及各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公司章程的修改;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室的决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室的要求,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公司招聘员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奖惩。
第十一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发展规划,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员工个人成长。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成本核算、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章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保密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墨西哥的商业管理制度
墨西哥的商业管理制度墨西哥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潜力的国家,其商业环境也是如此。
墨西哥的商业管理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
当今的墨西哥商业管理制度已经开始逐渐与国际接轨,越来越多地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对墨西哥的商业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探究其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墨西哥商业管理制度的概况墨西哥的商业管理制度包括了企业注册制度、税收制度、劳动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过去,墨西哥的商业管理制度较为混乱和不完善,给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
但是,近年来,墨西哥政府对商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其中,最大的变革之一就是签署了一系列国际自由贸易协议,使墨西哥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中心。
同时,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加强对商业管理制度的监管和规范。
1.企业注册制度墨西哥的企业注册制度相对来说比较简便,只需几个步骤即可完成。
企业注册主要包括了公司名称的注册、股东的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制定等。
在注册企业的过程中,墨西哥政府还提供了一定的补贴和支持,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注册和创业。
2.税收制度墨西哥的税收制度相对来说较为复杂,税种繁多。
除了普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外,还有一些专项税收,如矿产资源税、出口税等。
对于外资企业,墨西哥政府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其落户并进行生产经营。
3.劳动法律墨西哥的劳动法律相对严格,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墨西哥雇佣员工时,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社会保障等。
墨西哥政府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进行严惩,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4.知识产权保护墨西哥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企业在墨西哥进行商业活动时,可以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此外,墨西哥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加入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二、墨西哥商业管理制度的特点墨西哥的商业管理制度有着独特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使墨西哥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国际商业中心。
外国公司属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习俗,服从我国政府的属地管理。
第四条外国公司属地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外国公司应当依法设立、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二)公平竞争原则:外国公司应当在我国市场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透明度原则:外国公司应当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督检查。
(四)合作共赢原则:外国公司应当与我国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章程或者协议、合同;(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二)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四)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九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外资企业管理制度
外资企业管理制度一、外资企业管理制度概述外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管理制度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有效管理和规范运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外资企业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对外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探讨其特点和作用。
二、外资企业管理制度的特点1.国际化导向:外资企业管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尤其是吸纳了跨国公司的管理模式。
这使得外资企业在管理上具有高度的国际竞争力和适应性,能够更好地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
2.与国内企业管理制度的差异:相比之下,外资企业管理制度更加注重规范、透明和高效,强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企业的运营、财务、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精细的规定和要求。
3.法律法规的规范:外资企业管理制度不仅受到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还需要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条约的要求。
这就要求外资企业的管理制度既要符合外商投资的规定,也要确保自身运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外资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分析1.组织架构:外资企业管理制度明确了企业的组织架构和权责关系,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
通过明确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财务管理:外资企业管理制度中对财务管理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成本管理制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真实、可靠,并推动企业的财务决策更加科学和依法依规。
3.人力资源管理:外资企业管理制度对人力资源管理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招聘、选拔、培训、绩效评估等方面。
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员工的权益,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4.市场营销与销售管理:外资企业管理制度中对市场营销和销售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定价、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产品定价策略,并通过规范的销售渠道实现销售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引言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企)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境)外企业(以下统称为外方)与中方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共同设立的企业。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企在中国市场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促进外企的良性发展,确保外企在财政登记方面的规范运作,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财政登记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外企财政登记主体为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对外企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外企的财政登记进行核准。
同时,财政部门还要负责建立外企财政登记档案,便于日后的审计和监督。
二、外企财政登记条件《办法》规定,外企财政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外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设立,且合法、合规经营。
2. 外企应当具备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外企应当按照财务报告制度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并通过年度财务审计。
4. 外企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企财政登记程序《办法》明确规定了外企财政登记的程序:1. 提交申请:外企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登记申请,申请中需提供外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2. 审查核准:财政部门将对外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外企予以核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书》。
3. 档案建立:财政部门根据核准情况,建立外企财政登记档案,保存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外企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对已经登记的外企进行日常管理:1. 监督审计:财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外企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风险预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外企财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 统计分析:财政部门应对外企的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 执法检查:财政部门有权对外企的财务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闭
03 外国(地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简介(课后练习) 总共31题共0分 查看试题范围 显示已答试题 仅显示答错试题 仅显示答对试题 显示全部试题 答题者姓名 王洪青 答题结束时间 2013-08-06 16:25:02 共计答题时间 00:00:06 一. 单选题 (共9题)
1. 关于德国和法国的资本形成制度,正确的说法是( ) A.仅为法定资本制; B.仅为授权资本制; C.可以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中任意选择; D.设立时为法定资本,增资时为授权资本 ★标准答案: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2. 在香港,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在什么部门进行登记?( ) A.公司注册处; B.税务局; C.法院; D.特种行业审批部门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3. 在香港,有关公司名称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名称和中文名称;
1. 美国的公司章程分为两部分,设立章程和公司章程细则,前者被称为 公司的外部宪章,也是狭义的公司章程;后者被称为公司的内部宪章。 此两个文件都要至州务卿处备案。(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2. 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均需在开业后1个月内,为业务申请商 业登记。商业登记证由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3.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所登记的注册办公地不一定是公司的营业场所。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4. 美国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各州制定自己的公司法,没有统一 的联邦公司法。(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5.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经营范围都是章程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同时 需要进行登记。(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6. 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是美国公司登记的依据。(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7. 关于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德国、法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折中资本制。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8.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住所应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谓主要办 事机构,是指管辖全部组织的中枢机构,如:公司总部、总公司等。(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9.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最低资本限额均有所规定,而美 国、英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10. 美国各州的州务卿是公司备案机关,英国的公司注册署是英国公司 登记机关,香港公司注册处是香港公司的登记机关。(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11. 英美法系国家的注册代理人是在公司注册文件上签字的人,只承担 公司注册的程序性的工作,区别于公司的创办人。(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正确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A.不影响文件整体或者部分的有效性或者无效性 B.影响文件整体或部分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C.与文件所含信息的正确或者不正确无关 D.与文件所含信息的正确或者不正确有关 ★标准答案:A,C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4. 下列哪些是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 项?( ) A.公司名称 B.公司目的或经营范围 C.公司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额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5. 在香港,公司名称不获注册的情形包括( ) A.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 B.与根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名称会构成刑事犯罪 D.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名称会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 的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6. 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职能主要有哪些( ) A.提供设施,让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信托公司的发起人及注册受 托人,可顺利为其公司或法团办理注册成立手续,并登记公司按照各有 关条例规定所递交的文件 B.提供设施,让公众人士查阅本处所保存的资料 C.确保公司及其人员遵照有关条例,并履行责任 D.就与公司法及相关法例有关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7. 关于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下列哪些国家没有规定?( ) A.美国
12. 德国的商事登记是由公司注册署负责。( ) 错误 正确 ★标准答案:错误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答题结果:错误! 8. 下列哪个国家必须登记公司注册代理人?( ) A.日本;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9. 下列哪个国家不采取授权资本制度?( ) A.美国; B.日本; C.法国; D.英国 ★标准答案:C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二. 多选题 (共10题)
B.公司仅可以使用中文名称; C.公司仅可以使用英文名称; D.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成的名称 ★标准答案:A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4. 根据日本2005年的《公司法典》,日本的公司类型不包括( ) A.股份公司; B.无限公司; C.合同公司; D.有限公司 ★标准答案: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5. 美国公司备案机关是( ) A.公司注册处; B.地方法院; C.地方政府; D.各州州务卿 ★标准答案: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6. 香港公司登记机关为( ) A.税务局; B.公司注册处; C.法院; D.公司注册处处长 ★标准答案: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7. 英美法系国家所独有的公司章程细则,也被称为( ) A.公司外部宪章; B.狭义的公司章程; C.公司内部宪章; D.公司章程的补充说明 ★标准答案:C ☆考生答案:
B.英国 C.德国 D.法国 ★标准答案:A,B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8. 根据台湾的《商业登记法》,可以豁免登记的情形包括( ) A.沿街叫卖的 B.在市场外设摊营业的 C.家庭农、林、渔、牧业者 D.家庭手工业者 ★标准答案:A,B,C,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9. 下列哪些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度?( ) A.德国 B.美国 C.法国 D.日本 ★标准答案:A,B,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10. 英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依据1948年公司法而成立的“注册公 司”,具体分为( ) 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 D.担保有限公司 ★标准答案:A,B,D ☆考生答案: 答题结果:错误! 三. 判断题 (共12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