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案例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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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

其配偶王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李某的生活。

李某的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为解决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困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2. 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1. 监护能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监护能力;(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2. 王某的监护能力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一个条件。

(2)具备监护能力。

王某工作稳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王某具有一定的家庭管理能力,能够照顾李某的生活,关注子女的成长。

因此,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的第二个条件。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王某在李某提起诉讼后,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王某具备监护能力。

(二)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1. 监护人的指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应当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

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法院应当优先指定。

”2. 法院指定王某为监护人的依据(1)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2)王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有利于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

(3)李某及其子女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王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具备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具备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15岁,系某市一所中学的学生。

甲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甲5岁时离婚,甲由母亲乙抚养。

离婚协议中约定,甲的父亲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然而,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且甲在学校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2. 法院应如何判断监护权的变更是否合理?三、案件事实1. 甲父母离婚时,甲年仅5岁,丙因工作繁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投入较少。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丙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2. 离婚后,甲一直由乙抚养。

乙对甲的教育方式较为严格,要求甲遵守家规,完成学业。

甲在学校的表现一般,学习成绩中等,但品行良好。

3. 随着甲逐渐长大,丙认为乙的教育方式过于严格,不利于甲的成长。

丙认为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甲的监护人为自己。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父母离婚时,丙明确放弃了对甲的监护权。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丙无权随意撤销其放弃监护权的承诺。

2. 然而,法院也注意到,乙的教育方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甲在学校的表现不佳,可能与乙的教育方式有关。

但法院认为,乙对甲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很多心血,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3. 法院认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2)变更后的监护人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3)变更监护人的请求符合甲的利益。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丙虽然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未证明自己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2. 法院认为,甲在乙的监护下成长至今,甲与乙之间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亲子关系。

变更监护人的请求不符合甲的利益。

因此,法院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

六、案件启示1. 离婚协议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体现法律温情的案例(3篇)

体现法律温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小明,一个八岁的孤儿,自幼跟随年迈的奶奶生活。

小明的父母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留下了小明和奶奶相依为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奶奶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已无力照顾小明。

于是,小明的抚养权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案情概述为了争夺小明的抚养权,小明奶奶和小明的叔叔(小明的父亲之弟)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小明奶奶认为,她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有权继续抚养小明,而且她和小明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

而小明的叔叔则认为,他作为小明的亲戚,也有义务承担起抚养责任,并且他和小明的母亲(小明的叔叔的妻子)都愿意共同抚养小明。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奶奶和小明的叔叔将抚养权问题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判决。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小明的意愿:法院通过与小明进行沟通,了解他的意愿。

小明表示,他希望和奶奶一起生活,因为他觉得奶奶照顾他非常细心,他不想离开奶奶。

2. 小明奶奶的条件:法院了解到,小明奶奶虽然年事已高,但仍然具备照顾小明的能力。

她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愿意承担抚养责任。

3. 小明叔叔的条件:法院了解到,小明叔叔和小明的母亲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可观。

他们愿意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并且承诺为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4. 小明的成长环境:法院认为,小明的成长环境对儿童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法院希望判决能够使小明在健康成长的同时,享受到家庭的温暖。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明奶奶和小明的叔叔都有抚养小明的意愿和能力。

然而,考虑到小明与奶奶之间的感情,以及小明奶奶对小明的关爱,法院判决小明由奶奶抚养。

法院判决后,小明叔叔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承诺会关心小明的生活,帮助奶奶照顾小明。

五、法律温情体现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温情。

以下是几个方面的体现:1. 关注儿童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将小明的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意愿和成长环境。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监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20岁)与被告乙(男,22岁)于201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男,4岁)。

2021年,因家庭矛盾,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丙由被告乙抚养。

然而,离婚后不久,被告乙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丙。

为此,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丙的抚养权,由其抚养。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是否有权变更丙的抚养权?2. 被告乙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2.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离婚协议,证明丙由被告乙抚养;(2)被告乙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履行抚养义务;(3)原告甲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有能力抚养丙。

3. 被告乙对原告甲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其无法证明自己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其经济条件足以承担抚养责任。

4.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已满4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甲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且被告乙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对丙进行有效照顾,故判决变更丙的抚养权,由原告甲抚养。

2.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乙作为丙的父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因其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故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后,丙的抚养权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判决。

2.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已满4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但法院考虑到原告甲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以及被告乙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依法变更了丙的抚养权。

3. 本案中,被告乙作为丙的父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监护人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原告李某(未成年人)因监护人张某(李某父亲)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2. 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二、案件事实(一)原告李某的基本情况李某,男,12岁,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因其母亲早逝,自幼由父亲张某抚养。

(二)被告张某的基本情况张某,男,40岁,系李某父亲。

离婚后独自抚养李某。

(三)案件经过2019年9月,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脑震荡,需住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事发后,李某的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则认为,其在监护期间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李某的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其无关。

(四)诉讼过程1. 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 张某答辩称其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某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在监护期间有义务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然而,张某未能及时发现李某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时的安全隐患,导致李某受到伤害。

因此,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

(二)关于张某是否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李某在学校受到伤害,其行为与李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

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

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

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

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

实际上,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

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v?,_SVgAi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6年,甲与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均各自再婚,并生育了新的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与乙在抚养丙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已就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丙由乙抚养。

离婚后,甲乙双方均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然而,近年来,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多次向乙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乙均未同意。

甲与乙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甲甚至向乙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离婚时已对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

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乙未尽到抚养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对方不尽抚养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未尽到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离婚后,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抚养权。

2.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尊重子女的意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法律亲属养育纠纷案例(3篇)

法律亲属养育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出生在单亲家庭的男孩,自幼便失去了父亲。

母亲因工作繁忙,将他托付给了自己的亲戚照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亲戚与母亲之间因养育方式、经济支持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导致小明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严重影响。

本案将围绕小明与母亲、亲戚之间的养育纠纷展开,探讨法律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作用。

二、纠纷经过1. 初始阶段:小明出生后,母亲因工作原因将他托付给了亲戚。

起初,亲戚对小明的照顾较为细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亲戚逐渐对母亲的托付产生了不满。

一方面,亲戚认为母亲的经济支持不足,另一方面,亲戚对母亲的养育方式产生了质疑。

2. 矛盾激化:在矛盾逐渐激化的过程中,亲戚开始减少对小明的照顾,甚至以小明学习不好、行为不端为由,拒绝继续照顾他。

母亲在得知此事后,多次与亲戚沟通,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共同承担起对小明的养育责任。

然而,亲戚的态度依然强硬,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3. 法律介入: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母亲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明由其抚养,并要求亲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生活环境、成长需求以及母亲和亲戚的抚养能力。

经调查,法院认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而亲戚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照顾小明。

2.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由母亲抚养,并要求亲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同时,法院还责令亲戚在判决生效后,将小明接回居住,不得干涉小明的学习和生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在本案中,母亲作为小明的亲生母亲,具备法定监护权。

2. 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母亲和亲戚都负有抚养小明的义务。

3. 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由父母共同承担。

法律抚养费案例(3篇)

法律抚养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5年,甲与乙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增加抚养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增加抚养费的请求?2. 增加抚养费的标准应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提供了丙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证明,证明其抚养丙所需的费用已超过甲支付的1000元。

2. 甲辩称,其经济状况一直不佳,无力承担更高的抚养费。

同时,甲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收入水平确实有限。

3.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甲作为丙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丙的抚养费。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支持乙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判决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 法院认为,增加抚养费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丙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2)甲的经济收入状况;(3)乙的经济收入状况;(4)丙的生活习惯和需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抚养费问题,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原则。

本案中,甲作为丙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丙的抚养费。

2. 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本案中,法院根据丙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及甲的经济收入状况,判决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3.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保抚养费判决的公正性;(2)关注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

养女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养女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养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纠纷。

原告李某,女,1990年出生,自幼被其养父母收养。

根据收养登记证明,李某的养父母于2000年正式登记收养李某。

然而,随着李某的成长,双方关系逐渐紧张,李某认为养父母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3. 若解除收养关系,李某应如何处理相关财产权益?三、案例分析(一)收养关系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男女平等、有利于被收养人成长的原则。

本案中,李某的养父母在收养李某时,双方均符合法定条件,且收养登记手续完备,故李某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二)李某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在本案中,李某已成年,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权益处理1. 李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的财产权益关系应当予以清算。

本案中,李某在养父母家生活多年,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如房屋、存款等。

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李某有权要求养父母返还其财产权益。

2. 养父母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对养子女的财产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养父母在李某成长过程中,为其提供了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因此,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其支付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李某有权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

根据李某与养父母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2. 李某返还养父母支付的生活、教育等费用;3. 养父母返还李某在养父母家形成的财产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离婚夫妇的抚养权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小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而被告则认为小明应由其抚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抚养权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三、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明尚未满两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告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

被告虽然愿意抚养小明,但考虑到原告更适合抚养小明,法院判决小明由原告抚养。

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小明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原告和小明居住在原告的家中,生活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而被告的家境相对较为复杂,不利于小明的成长。

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成长环境。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子女的性别,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应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家庭环境等。

在本案中,原告和小明的居住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3)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征求其意见。

在本案中,由于小明尚未满八周岁,法院未征求其意见。

法律监护案例(3篇)

法律监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18岁)与被告乙(女,16岁)系表兄妹关系。

甲的父母因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地,乙的父母因经营生意,同样无法长期陪伴在乙身边。

甲乙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亲密。

然而,随着两人年龄的增长,乙的父母发现甲在学业、生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担心其无法健康成长。

为此,乙的父母决定申请法院判决甲为乙的监护人,以加强对乙的监护。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具备监护乙的能力,以及乙的父母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判决甲为乙的监护人。

三、法院审理1. 甲的监护能力甲的父母在甲的成长过程中,虽然未能给予足够的陪伴,但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和经济支持。

甲在学业上成绩一般,但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法院认为,甲在智力、体力等方面均符合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

2. 乙的父母是否有权申请监护权乙的父母作为乙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对乙进行监护。

鉴于甲在监护乙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乙的父母申请法院判决甲为乙的监护人,旨在加强对乙的监护,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具备监护乙的能力,乙的父母有权申请法院判决甲为乙的监护人。

为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为乙的监护人;2. 甲应当承担乙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3. 甲应当加强对乙的监护,确保乙的健康成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的监护能力和乙的父母申请监护权的合理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监护权的确定:在监护权纠纷中,法院首先考虑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能力。

本案中,甲具备监护乙的能力,符合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条件。

2. 监护权的变更:在监护权纠纷中,如果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监护人。

本案中,乙的父母申请法院判决甲为乙的监护人,旨在加强对乙的监护,符合法律规定。

3.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应当承担起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并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确保其健康成长。

4. 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监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监护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关注。

监护法律关系的确立,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监护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监护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和处理方法。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小华监护权纠纷案)小华,女,8岁,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则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对小华的监护权产生争议。

小华的祖父母认为,小华的外祖父母有能力和意愿承担监护责任,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而小华的父亲则认为,祖父母年事已高,无法承担监护责任,且他与小华关系密切,应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三、案例分析1. 监护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小华的父母离异,母亲因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父亲长期在外地工作,均不能成为小华的监护人。

因此,小华的祖父母和祖父母的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2. 监护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3. 监护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意愿。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意愿的要求。

4. 监护权争议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两个以上的法定监护人发生监护权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因此,小华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小华的监护人根据监护法律制度的规定,小华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均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在监护权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小华的监护人。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

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原告胡家凤与被告袁光龙于2005年协议离婚,婚生女袁梦(199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

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

加之袁梦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袁梦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袁梦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

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

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

实际上,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

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v?,_SVgAi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

抚养权案例大全

抚养权案例大全

抚养权案例大全以下是三个抚养权案例:案例一:赵某与王某的抚养权纠纷赵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某。

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动手殴打赵某并致赵某轻微受伤的情况。

2018年的某日,双方因管教孩子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报警称王某拿刀威胁她和孩子,并带孩子回到娘家,双方自此分居。

次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中止王某对孩子探望的权利。

2019年正月初二,王某带人到赵某居住的楼下,在赵某抱王某某下楼时将孩子抢走并致赵某和其父亲受伤,王某受到行政拘留并处罚金的处罚。

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王某未到庭参加庭审,其出具书面意见,辩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曾经对赵某有家庭暴力,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

相反,王某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的矛盾,将孩子王某某从赵某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案例二:钟某与勇某的抚养权纠纷2017年11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

外祖母申请撤销生父监护资格获支持马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照顾。

王某因病去世后,申请人承担了所有抚养马某某的责任,马某某随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未实际照顾孩子。

2016年7月,被申请人将马某某接走,自此以后不再让马某某来申请人家中。

被申请人一直无法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学习上不能辅导孩子,经常殴打、体罚孩子。

2017年初,被申请人无故不让孩子上课,并将房屋门窗封住。

申请人通过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求助,才将孩子解救出来重返校园。

为了马某某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申请人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被申请人马某作为马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然而在马某某与马某生活期间,其行为显然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法律年龄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年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2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2岁,张某某的亲生父亲。

原告张某某于2001年出生于某市,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2009年,原告母亲与被告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李某对原告无抚养义务。

此后,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与被告李某无直接抚养关系。

2018年,被告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1年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被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原告的监护人为其本人。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抚养义务,且被告李某因犯罪被判刑,不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

双方就监护权问题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2. 原告张某某是否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李某是否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被告李某是原告张某某的亲生父亲,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

2. 原告张某某是否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表示,自己已经成年,有能力独立生活,且与母亲感情深厚,不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

3.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原告张某某的亲生父亲,虽然在其成长过程中未尽到抚养义务,但鉴于被告李某已成年,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且原告张某某表示愿意由被告李某抚养,故法院支持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是原告张某某的法定监护人。

2. 原告张某某同意由被告李某抚养。

3. 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某的抚养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年龄问题,即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法定监护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儿童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儿童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案例以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在儿童法律保护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小明(化名),10岁,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

某日,小明在学校遭受同学欺负,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母亲得知情况后,找到学校要求赔偿。

学校表示,欺负小明的同学并未构成故意伤害,不予赔偿。

母亲遂将学校及欺负小明的同学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欺负小明的同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幼儿保护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暴力事件。

”本案中,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同学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该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欺负小明的同学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结论本案中,学校及欺负小明的同学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了我国在儿童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现有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在实际案件中难以明确责任。

2. 执法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执法部门对儿童权益保护案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 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家长和学校对儿童权益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儿童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儿童法律案例民事案件(3篇)

儿童法律案例民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号:(2022)XX民初XX号当事人:原告:小明,男,8岁,学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李先生,男,45岁,XX市XX区XX路XX号,小明之父。

被告:小红,女,32岁,XX市XX区XX路XX号,小明的生母。

案件事实:小明于2014年6月10日出生于XX市XX区,系李先生与小红之子。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2月15日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李先生抚养,小红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离婚后,小红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且与李先生及小明之间的感情愈发恶化。

2022年4月,李先生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国深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支付小明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

诉讼过程:1. 立案审查: 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离婚协议、户口簿、出生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

3. 庭前调解: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4.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1.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小红作为小明的生母,有法定抚养义务。

离婚协议中虽已约定抚养费,但小红未按约定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考虑到小明的实际生活需要,法院判决小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

2. 关于抚养权变更问题:法院认为,小明年满8岁,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明与李先生、小红均无血缘关系。

鉴于李先生出国深造,小明在我国的监护权将由李先生承担。

同时,考虑到小红与小明之间的感情,法院判决小明由李先生抚养,小红享有探望权。

判决结果:1. 被告小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小明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小明年满18周岁止。

2. 小明由李先生抚养,小红享有探望权。

3. 小明随李先生出国深造期间,小红每年探望小明一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监护权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某。

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由于张某的长期病痛,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李某遂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儿子张小某。

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现卧床不起。

被告:李某,女,30岁,某市居民,张某的前妻,现与张小某共同生活。

第三人:张小某,男,8岁,张某与李某之子。

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

事实与证据:1. 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2016年生下张小某。

(2)2019年,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3)李某在张某受伤后,对其照顾不周,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

(5)张某因身体状况无法抚养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证据:(1)张某的病历资料,证明张某因意外事故导致重伤,长期卧床,无法正常工作。

(2)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

(3)张某的工资条,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4)张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对其照顾不周。

(5)邻居和朋友的证言,证明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张某作为张小某的亲生父亲,对张小某享有法定监护权。

李某在张某病重期间,与张某离婚,并带走了张小某,侵犯了张某的监护权。

张某因伤病无法抚养儿子,但其仍具有监护能力,法院应依法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

判决结果:1. 判决张某享有对张小某的监护权;2. 判决李某停止侵害张某的监护权;3. 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家庭亲情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亲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其妻子王某某,女,33岁,汉族,某市居民。

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2015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将儿子送至王某某的父母家抚养,王某某的父母欣然答应。

此后,李某某每年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从未探望过儿子。

2018年,李某某与王某某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某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再探望儿子。

王某某的父母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履行探望权,但李某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某的父母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探望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应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案例分析1. 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

2. 李某某在离婚后,不再支付抚养费,也不再探望儿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同时,其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履行探望权,也是对家庭亲情的忽视。

3. 王某某的父母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李某某履行探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李某某有协助王某某的父母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4.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父亲,有义务履行对儿子的探望权。

考虑到李某某工作繁忙,法院判决李某某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2点至4点。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某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2点至4点。

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启示1. 家庭亲情是法律保护的重点,父母有义务关心、照顾子女,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职责。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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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案例两篇篇一: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原告XX与被告XX于20XX年协议离婚,婚生女XX(19XX年农历3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被告长年在外打工,将女儿留给其母看护。

被告母亲已近60岁,许多方面难以和小孩沟通。

加之XX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监护权,女儿XX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观点】对本案的案由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根据原告的诉求,将案由定性为监护权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女儿能由其抚养,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变更XX的抚养权,案由定性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阐述如下:抚养权并不等同于监护权,二者是有区别的。

监护权基于亲权而产生,抚养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监护人并不都是应对被监护人尽抚养义务的人。

例如,父母作为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父母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有的情况下,监护人并不是抚养人。

实际上,只有当监护人同时又是抚养人时,他对被监护人才既要尽抚养义务,也要承担监护责任。

因而,不能把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混为一谈。

本案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不能达到其诉讼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该条规定的其他人依序担任监护人。

也就是说,在父母之间不发生变更监护人的问题。

所以,原告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实属对法律的误解,这种变更只能是抚养关系的变更。

本案原告可以通过变更抚养关系达到其诉讼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双方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均仍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改变的只是父或母哪一方为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实际抚养人。

因此,无论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父母双方离婚时,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抚养,都允许在今后由一方提起变更抚养之诉。

由于本案原告混淆了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概念,提起了不正当的诉求。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建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可以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因本案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即要求变更抚养权,女儿XX随其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

故法院认为,XX已满12周岁,其愿意随父或随母生活,XX本人有权决定。

XX极力要求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尊重XX随母生活的选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XX公务员六次XX讨儿监护权昨日下午两点半,第六次来XX讨要两个儿子监护权的XX公务员XX,以原告的身份将前妻父亲XX(化名)告上XX区法院。

XX拿着XX区域法院的判决,在法庭上称XX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

而其前妻妹妹XX(化名)则称,XX曾在XX虐待过儿子,不配行使监护权。

6次来XX寻儿据XX介绍,这已经是他第六次到XX来找他的两个儿子。

“20XX年的8月24日,我回家后,发现两个小孩和妻子不见了!”XX说,他随后就向XX警方报了案。

XX称,去年6月,他发现两个孩子都在XX,由前妻的父亲XX和前妻的妹妹XX 在监护。

XX说,为了寻找儿子,这几年他花费了20万元。

去年底,XX一纸诉状将XX和XX告上XX区法院。

昨日,他在法庭上诉称,他要行使监护权,XX和XX两人应立即将他的两个儿子交给法庭,并由法庭强制遣返回XX。

两人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XX称,孩子是被其母亲接到XX来的,并委托他照料。

在XX时,XX经常打孩子。

这种虐待让其母亲放心不下,因此才将孩子接到XX。

20XX年底,孩子的母亲到美国后,孩子经常和母亲通电话。

XX称,XX的作法不适合监护两个孩子。

她向法庭提交了XX警务出港岛总区刑事总部的证明材料,称XX曾于20XX年因虐待儿子被罚款20XX元,并与孩子分开居住2年。

XX称,上面没有他的签字,都是乱说的。

“我都是第六次来XX了,难道不是爱孩子?”他向法庭提交了XX区域法院在20XX年作的两份“判决”,“我拥有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XX称,孩子不愿回XX,这是法官在为其作庭审笔录时,孩子自己说的。

此案比较特殊据XX区研究室的法官介绍称,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父母为争儿女的监护权闹到法院来的情况。

法院一般会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家庭环境是否适合小孩成长,以及小孩的意愿来考虑监护权的归属。

但是此案比较特殊,因为原告XX是XX居民,而且XX已拿到了XX区域法院的判决,判决监护权属于他。

但是毕竟此案在XX审理,法院最后判决要考虑的因素肯定会与XX法院考虑的有所不同。

法庭将择日宣判。

外公争得外孙监护权今天早上,小明(化名)终于可以像其他孩子一样,背起书包高高兴兴地上学了。

今年10岁的小明,家住XX县XX镇某村,父母都是该村村民。

20XX年冬,小明的母亲张某因病去世,20XX年生父王某又娶了妻子杨某。

开始,杨某对小明疼爱有加。

但20XX年春,杨某生下一个女儿后,就开始对小明经常打骂,其父王某不予制止。

在家里,小明得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还得照看小妹妹。

20XX年2月12日开学后,杨某竟不让小明去上学了。

20XX年2月14日,小明的外公张某为了外孙的成长,诉至XX县法院,请求撤销小明父亲的监护权,并确定其为小明的监护人。

XX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系未成年人,其母去世后,其父王某为小明的监护人。

但因小明的父亲纵容继母虐待小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种只养不教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小明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

2月24日,XX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小明父亲王某的监护权,确定小明的外公张某为其监护人。

“邻居”投票指定女孩监护权今年9岁的女孩小丽(化名)父母离婚后一直由父亲抚养,跟爷爷奶奶生活。

可不久前,父亲病逝,母亲还在戒毒所戒毒。

由此,小丽的监护权被其奶奶和姥姥两家争要。

昨日,两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小丽的监护权经过11位居民听证员的投票,最后有了结果。

昨日上午9时,来自小丽奶奶刘某居住的XX城社区及小丽姥姥黄某居住的铁西八家子银行社区的居民代表及社区干部共11人,齐聚XX区XX街道办事处XX 城社区,对小丽的监护权归属进行听证。

听证会由XX街道司法所和XX城社区主持。

按规定,争议的监护人双方要到场,但昨日只有小丽的奶奶刘某到场。

据社区居委会调查,9岁的小丽现上小学二年级,其父母于20XX年离婚后,由其父监护。

今年10月中上旬,小丽的父亲突然病逝,其母亲在戒毒所戒毒,明年1月才能回家。

据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介绍,按照《民法通则》相关法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小丽的母亲正在戒毒,没有监护能力,目前小丽的监护权可在其奶奶和姥姥之间指定。

听证会先由小丽奶奶刘某陈述了监护小丽的理由,她说:自小带大小丽,感情深厚,并有可观的储蓄和经济来源。

由于小丽姥姥黄某没有到场,双方听证居民代表对小丽奶奶的监护能力进行提问,听证会在听证居民关切的话题中展开。

仔细听完小丽奶奶的陈述,并在听取小丽本人愿意由奶奶监护的意见后,听证员进行了现场投票。

最后结果,11位听证员全部同意小丽奶奶监护小丽,社区指定小丽奶奶具有监护权。

当场将决定书送达给小丽奶奶,并请前来听证的银行社区干部转交小丽姥姥一份。

据参加听证会的市司法局基层处XX介绍,由社区居民参与民事纠纷的听证会在我市城区尚属首次。

篇二:抚养权和监护权纠纷经典案例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夫妻离婚都想让孩子跟着自己生活,即使在离婚后,也常常出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下面,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

▲黄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权纠纷案▲XX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叠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黄xx,女,19XX年8月18日出生,汉族,XX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xx,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陈嘉琳由陈xx抚养教育。

原告对该判决不服。

女儿陈xx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家人照顾抚养长大,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目的在于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并非真心抚养小孩。

法院判决后,女儿仍跟随原告生活至今。

原告有稳定的住所和固定的收入,能够独立抚养小孩,且原告作为母亲抚养教育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要求变更小孩陈嘉琳的抚养权,判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陈xx生活费300元,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凭发票各负担一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双方闹离婚时,原告强行带走小孩回娘家居住,不让被告看望小孩。

离婚后,小孩虽判归被告抚养,但原告竟剥夺被告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因此被告停止支付小孩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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