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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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章生产培训
第四章生产培训方式
第五章培训中心(基地)
第六章考核与发证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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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试行)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电力工业部文件
电安生[1996]374号
关于颁发《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修订本)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水电总公司,葛洲坝水电集团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机械局,物资局: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我部对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进行了修订,现颁发试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电力试验研究所和中心调度局(所)等电业生产单位。
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培训工作,加强管理,要配备专责培训工程师;建设必要的培训基地;制定规划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要经常督促、检查,解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本制度颁发后,原电力部1981年颁发的《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废止。
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中电联取得联系。
附件: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电力职工培训制度通知
抄送:劳动部,水电工会,中电联,国调中心,国电通信中心,可靠性中心。
本部:部长,安生司,人教司,政法司,办公厅,存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节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
第二节网、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节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节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节班组培训员职责
第三章生产培训
第一节新生产人员和转岗人员培训
第二节新建发电厂、变电站生产人员培训
第三节在岗生产人员培训
第四章生产培训方式
第一节常规培训
第二节仿真模拟培训
第三节反事故演习和事故预想
第四节线路抢修演习
第五章培训中心(基地)
第六章考核与发证
第一节考核
第二节发证
第七章培训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需要,全面提高电业生产人员素质,实现生产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文明,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是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创一流企业的重要内容,应纳入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要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培训工作;要与生产任务一样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网、省局教育、劳资部门应归口管理生产培训工作;基层企业应明确生产培训机构,具体管理生产培训工作。网、省局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中心,基层企业要建立生产技能培训基地。
第四条要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生产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五条生产培训经费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从教育经费中支出,亦可从生产费用中列支,新(扩)建厂(站)培训经费由工程投资中单列的培训项目中支出。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业生产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节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
第七条生产培训主要工作人员
1、网、省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应由主管生产或人事工作的局长领导,并配备一至二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培训工程师担负此项工作。
2、发电厂、供电局的生产培训工作原则上由主管生产的厂(局)长负责,并配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培训工程师一至二名担负此项工作。
3、分场(车间)、工区(县局)设专(兼)职培训工程师(员)负责培训工作。
4、班组设兼职培训员,在班组长领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培训工程师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工程师作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
第二节网、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贯彻上级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2、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编制全局生产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初审编入全局教育培训规划、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教育培训费预算,经局职工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上报有关报表和培训成果。
4、负责检查、总结所属单位的培训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组织全局的专业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表演、操作比赛、技术考试等活动。
6、检查新建和扩建任务单位的生产后备人员培工作。
第十条网、省局教育培训部门权限
1、组织培训网活动,召开培训业务会议,要求所属单位汇报培训情况。
2、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作出评价,并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3、组织对有关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
4、参加生产调度会议、事故调查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
第三节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的职责
1、认真贯彻网、省局关于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2、负责编制全厂(局)生产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负责向上级单位提出培训工作总结和填报各项培训报表。
4、经常深入现场,负责检查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培训经验,对培训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
5、负责组织全厂(局)性的技术专业培训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表演、技术考试和操作比赛;提出参加上级举办的技术训练班的选派人选,并掌握学员的学习情况。
6、负责组织制订新分配来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实习计划,组织审查实习报告。
7、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生产人员规程学习、技术学习、紧急救护法的学习与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考试。
8、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厂(局)性反事故演习。
9、负责组织制订转岗人员或新建厂(局)后备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机组(新变电站)生产人员试运行上岗前的考试。
10、负责安排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生产实习、并对实习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基层企业培训工程师权限
1、召开培训网业务会议,研讨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布置培训工作。
2、对培训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和班组及个人提出评价和奖励的建议。
3、有权对生产人员进行规程制度和生产知识的抽查、考问。对生产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提升、调职、奖励和鉴定其能否独立工作等提出意见。
4、有权参加厂(局)生产调度会、事故分析会、技术竞赛评比会、技师评审会等。
第四节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
工程师(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职责
1、编制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培训计划,并按期作出总结、填写报表。
2、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定期召开班组培训员会议,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3、组织本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规程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4、参加分场(车间)、工区(县局)主持的主要生产岗位上岗考试及各主要工种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5、落实后备人员培训工作,协助班组做好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生产实习和外来代培人员的培训工作。
6、组织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技术训练班、安全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等技术培训活动及考试。
第十四条分场(车间)、工区(县局)培训工程师(员)权限
1、对分场(车间)、工区(县局)的生产人员进行生产知识、安全知识、规程制度的抽查、考问。
2、对生产人员及外出学习人员的转正、定级、晋级、奖励和能否上岗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