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企业用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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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企业用工规定
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制,二是劳务代理制。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为:企业自主招聘驾驶员,直接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务代理制用工方式为: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引进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的驾驶员,实施劳务代理管理制度;驾驶员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论是劳动合同制还是劳务代理制,企业均应当与驾驶员签订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并保持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期限一致,同步终止。企业与驾驶员通过承包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方式,应保证驾驶员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基数定额后,取得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驾驶员可通过适当加班或提高营运效率等方式多劳多得,努力提高劳动收入。企业应依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基数定额,及时跟踪市场动态,保障客运服务质量。企业应依法与驾驶员约定在承包营运期间超基数定额可能发生的涉及工资的其他事项。出租汽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则上驾驶员平均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可适当加班,但加班时间每月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在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的同时,应杜绝过度超时劳动。考虑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生产的特殊性,企业与驾驶员双方应协商补充签订加班工作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应明确加班工作报酬和过度超时劳动的监管办法与措施。
公车公营营运收费标准
企业营运收费必须执行行业指导标准。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租赁承包费和安全风险保证金标准属于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企业营运收费的定额依据本《意见》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企业的营运车辆折旧费、经营权有偿使用分摊费、相关规费税费、车辆保险费、维修工时费、营运服务费、营运管理费、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合理经营利润等。企业收取营运收费定额后,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他费用。行业指导标准及测定依据。行业指导标准是为指导企业确定营运收费定额,按照市场营运收入、成本消耗、法定劳动时间等综合因素而测算的驾驶员劳动定额标准。该标准因客运市场的变化需每年测定。每年度的行业指导标准测定依据为:上年度驾驶员平均营运收入扣除额定劳务工资(含加班报酬)及燃油消耗、维修材料等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同时考虑出租汽车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和合理利润。其中上年度出租汽车的平均营运收入为本年度的生产任务基数定额,它等于小时营收与法定劳动时间的乘积。每年第一季度,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将依据上一年度出租汽车营运收入以及燃油等成本消耗水平,测定并公布当年度劳动定额的行业指导标准。本着经营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在执行承包合同期间,行业指导标准与其所实行的劳动定额差值大于5%的,应相应调整劳动定额。2005年度行业指导标准为第一次动态发布的营运收费标准,其测算依据为2004年度的相关营运效益指标的分析结论,具体参考数据和标准测定值另行公布。各企业应以此稳步规范营运收费行为,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成本和经营风险。企业可依据指导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单位劳动定额,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企业劳动定额可按月核定,约定逐日或依其他周期收缴。根据劳动定额的总量固定特点,企业与驾驶员可约定将每月的劳动定额平均分摊到当月的自然日中,由驾驶员按日或者按其他周期缴纳。驾驶员应当在约定营运周期之后缴纳劳动定额,任何企业不应强制提前收取。驾驶员病休假、非责交通事故等搁车的处置办法。驾驶员因病休假、非责事故等客观因素搁车需减免劳动定额的,企业与驾驶员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为确保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客运安全与服务质量等能够实现,确保各项劳动生产指标按时完成等,企业可向驾驶员收取安全(服务)风险保证金,但数额不应超过20000元/人。高档次车可上浮50%,即最高30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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