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之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厅修订了《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8月1日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主业,产品精良或服务精准,工艺、配方、原料独特,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创新,在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等方面表现突出,代表细分行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申报企业的初审、推荐和服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申报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基本条件1、在江西省内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标项目数(个)
112
同比增长:-15.8%
中标率
75.2%
同比增长:-11.2%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4660.0
同比增长:-28.4%
平均下浮率
7.6%
同比增长:46.2%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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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统计局网站改版升级规划和集 约化顶层设计服务项目
国家统计局
43.5
9
国家统计局网站改版升级规划和集 约化顶层设计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国家统计局
43.5
10
2022 年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等 保三级测评及第三方测试项目成交 结果公告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 中心
本报告于 19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北京、山 东、未知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31 个、14 个、12 个,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51%。从中标 金额来看,山东、北京、江苏的中标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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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TOP1
轴桨燃系列 FADEC 系统高安全关 键嵌入式软件验证与分析-结果公 告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示为贯彻落实《全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着力培育一批服务业发展功能性平台,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根据《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审核,现将202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21个)和服务业龙头企业(18家)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如有异议,请联系省发改委服务业处刘运翔,电话:*************。
2021年度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一、202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拟认定名单(21个)江西工业设计小镇(宜春)吉安缤谷众创空间集聚区(吉安)南昌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南昌)南昌泰豪软件园科技创业园集聚区(南昌)赣州数字经济产业园(赣州)共青城市跨境电商产业园(九江)赣湘示范区电商产业园(萍乡)遂川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吉安)上饶万达广场(上饶)南昌杉杉奥特莱斯购物广场(南昌)万寿宫历史文化街区(南昌)樟树市三皇里(宜春)中国供销上饶农产品交易城(上饶)鹰潭大唐农博城(鹰潭)青原区人才创业孵化基地(吉安)鹰潭市智慧金融科技产业园(鹰潭)猪八戒网赣南总部园区(赣州)南昌向塘国际陆港现代物流园集聚区(南昌)赣州冷链物流中心(赣州)新干县城北物流园(吉安)抚州海西综合物流园(抚州国际陆港)(抚州)二、2021年度省服务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18家)中赣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云上(江西)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江西中新云农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江西慧通力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南昌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昌)上饶市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上饶)江西阿姆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赣州)江西京邦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昌)江西省江天农博城发展有限公司(上饶)江西乐成生物医疗有限公司(上饶)九江绿色沙洲科技有限公司(九江)江西九瀑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抚州)抚州民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抚州)九江江州司马电商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江西智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鹰潭)中科元创公共服务技术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新余市中保比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余)。
江西富诚软件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西富诚软件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西富诚软件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西富诚软件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资质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首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法律资质、经营规范、产品质量、研发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的法律资质是软件企业认定的基础,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等。
企业的经营规范是软件企业认定的重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产品质量是软件企业认定的关键指标,包括产品的功能完善性、稳定性、安全性、兼容性等。
研发能力是软件企业认定的核心内容,包括企业的研发团队、研发技术、研发成果等。
服务水平是软件企业认定的重要保障,包括企业的售前咨询、售中服务、售后支持等。
其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基本要求,包括标准的制定依据、标准的内容体系、标准的评定方法等。
公正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标准的公开透明、评定的公平公正、结果的客观公正等。
权威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重要保障,包括标准的制定机构、评定的权威机构、结果的权威认定等。
可操作性是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实际需求,包括标准的操作流程、评定的操作指南、结果的可操作性建议等。
最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软件企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发展。
同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和经验,提升软件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是软件企业发展的重要指导,也是软件企业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软件企业应严格遵守认定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资质、经营规范、产品质量、研发能力、服务水平,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和更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发展,推动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2020年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2020年江西省“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赣工信企业字〔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2020年江西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根据《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企业字〔2019〕340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组织推荐、审核、公示,确定了2020年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60家企业为2020年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坚持“专精特新”发展路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标杆带动作用。
三、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服务和培育力度,整合资源给予重点扶持,促其进一步做优做强。
督促指导获得认定的“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暨建立重点监测企业定期直报工作要求,通过登录“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按月填报相关数据信息。
附件:2020年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5日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首先,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发展的基础。
技术实力的评定可以从研发团队的专业程度、研发成果的创新性和技术应用的广泛性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个具有强大技术实力的软件企业,往往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其次,软件企业的市场表现也是评定其实力的重要指标。
市场表现的评定可以从企业的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产品销售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个在市场上表现优异的软件企业,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进而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此外,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也是其实力的重要体现。
管理水平的评定可以从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规范、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个具有高效管理水平的软件企业,能够更好地调动内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良性发展。
最后,软件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是其实力的重要标志。
创新能力的评定可以从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考量。
一个具有强大创新能力的软件企业,能够不断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引领行业发展潮流。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既要考量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市场表现,又要关注企业的管理水平和
创新能力。
只有通过全面准确地评定,才能更好地推动软件企业的
健康发展,为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未来能够建立更加科学
合理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赣统字〔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统字〔2022〕102号各市、县(区)统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本局各单位:《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1月2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统计局2022年11月22日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章认定流程第四章名录管理第五章质量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全面了解江西数字经济发展状况,摸清江西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江西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服务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经济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及相关统计制度方法,对企业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具体认定,包括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于统计目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调查单位的界定,主要包括江西省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开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
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必须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所确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代码,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企业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范畴。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其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优质的软件产品应具有稳定性高、安全性好、易用性强等特点,同时还应具备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
这需要软件企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和先进的研发设备,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应包括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优秀的软件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和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运作和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
同时,软件企业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应考虑其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
优秀的软件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公益事业,同时还应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价值实现。
总的来说,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量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
力、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软件企业才能够获得认定,并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量多个方面的表现。
只有在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软件企业才能够获得认定,并在市场中取得成功。
希望本文能够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有所启发,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2014)
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2014)《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14年5月13日第2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5月19日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
江西金庐软件园政策
一、地方政策1、财税优惠政策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期满后,第六年至第八年由高新区财政局对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0%给予列支返还。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增值税属地方分成部分连续三年列支返还企业。
自第四年度起,属园区内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软件,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由高新区财政局对该产品在第三年基数上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再连续三年列支全额返还企业。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园区内软件开发企业,从获得收入年度起,所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超过30万元部分所得税由高新区财政局先征后返还50%;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30~50万元部分所得税先征后返还50%,超过50万元部分所得税先征后返还30%。
软件开发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投入使用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所交房产税属高新区财政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
在园区建设期内各类企业在园区内按园区规划从事软件企业生成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基本建设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收后由高新区财政部分返还;软件企业用于软件开发的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软件技术成果经江西省科委认定后,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2、土地优惠政策园区内土地地价在高新区土地开发成本的基础上按优惠价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
产业功能区用地按12~15万元/亩的特别优惠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居住功能区按30~40万元/亩的优惠价计收土地出让金;服务功能区按40~50万元/亩的优惠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以上均含土地出让规费,不含契税)。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赣府厅字〔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3日江西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数智化建设,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为路径,以智能制造为牵引,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为抓手,推动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新兴工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推动制造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到2025年,新型基础设施支撑更加有效,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力争达到45%。
数字化服务资源有效满足企业需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查问诊实现全覆盖。
推动1万家以上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带动30万家企业上云用云降本提质增效。
两化融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指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形成覆盖产业链上下游及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转型生态,为加快建设新兴工业强省赋能增效。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实施路径优化行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赣府厅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9号2007年10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权联〔2006〕2号)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软件产业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积极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增强市场主体的法制意识,为民族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全面推动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按照“以大型企业为重点,以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推进我省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赣府厅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51号文件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常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1.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引领,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树立技术引领转型、创新驱动赶超的理念,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重点突破、系统推进,建设完善创新体系,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提供强大动力。
2.目标任务:力争到“十二五”末,以创新型企业为骨干,市级、省级、国家级技术中心梯队配置合理,公共创新平台作用有效发挥,产学研用密切结合,政策和工作体系完整的企业技术创新格局初步形成;全省大型骨干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达到3%以上,全省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二、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3.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领域,巩固提高现有省级技术中心和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研发水平,培育、组建和认定新的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企业研发机构上规模上水平。
提高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比重,每年扶持20个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技术中心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赣府厅发〔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9日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49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明确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主攻领域。
(1)人工智能产品。
重点发展智能软硬件、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终端、物联网基础器件等。
(2)智能制造装备。
重点发展高档数控机床、3D打印、智能仪器仪表、智能电网、智能工程机械、智能环保设备等智能化专用设备。
(3)人工智能和智能装备应用。
重点在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电子信息、汽车等领域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在食品、机械、建材、有色、轻工等行业组织实施“机器代人”。
推动人工智能与农业、旅游、物流、金融、商务、家居等行业融合创新,支持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养老、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领域深度应用。
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赣工信软件字[2010]5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荐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三)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进一步构建我省中小企业培育体系,突出“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我省中小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2018年7月16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任务要求,引导我省更多中小企业走小而专、小而优、小而强发展路子,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小巨人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持续专注行业细分领域,细分市场份额名列前茅的的企业。
第三条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委组织认定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省工信委对认定的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四条凡符合以下第1至第3项基本条件,同时达到第4至第6项条件中任意两项条件的均可申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一)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范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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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
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推荐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对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获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计算机填写的《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企业人员构成表(包括姓名、学历、所学专业、现任职务及所在部门);
(五)企业经营场所租用证明;
(六)企业开发、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七)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八)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企业须提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登录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 )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填写;
(二)申报企业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认定机构上报的软件企业初审结果进行审批,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第九条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标准和程序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年审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公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软件企业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
受理机关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二条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十四条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计算机填写的《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四)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评测报告复印件;
(五)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登记程序
(一)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登录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 )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填写;
(二)企业持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真实、规范、有效,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认定机构上报的软件产
品初审结果进行审批,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公布软件产品登记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撤消该企业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对违反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认定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信发[2001]1号)同时废止。
上述未涉及的内容均以《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