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进出口软件如何报关

进出口软件如何报关随着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软件业也是我国发展较快的产业。
那么,如果对国外销售软件,软件在网上可以直接下载,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向海关做报关?但如果不需要报关,那我如何收汇?其实,这种情况并不需报关。
根据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下载《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请点击“阅读原文”[商务部]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建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间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分析。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发布方:国家科技部软件处。
2、认定对象: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3、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软件处令[2005]20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认定。
4、认定流程:企业提出申请->软件处审核->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内审审批->复审->认定发证。
5、认定期限:认定有效期为2年,经期满之前,必须经复审后继续保持有效,否则认定自动失效。
6、认定效力:获得认定的企业,在向国家及社会声明其具备软件企业资格时,应出具本机构签发的认定证书及本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批复。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计高技[2001]13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12.07【实施日期】2001.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计高技〔2001〕131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 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135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58号),促进我省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研究,湖北省计委、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省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以下简称为省重点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双软认定

(二)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
1、首先要下载一个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协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 该软件)在本地进行安装后,然后可以在安装程序里进行产品登记、软件企 业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及打印。 2、产品登记、企业认定要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祥细说明可以在协 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软件产品登记指南和软件企业认定指南里面都有祥细 的说明和清单及样表。 3、产品登记申请表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下面我把表填写中需注意的 事项及具体操作进行一次演示和说明)
2、软件产品登记: A:必须是独立登记的法人企业。 B: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软件证明材料(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理通知书”)。 C:必须具有经国家承认的评测机构出具的准和要求我们对双软认定工作进行流程如下:
D:工程承包(硬件和软件中的软件部份)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以上是这一类软件企业的主要软件收入。 这类企业的自产软收入的界定: A:软件产品销售: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贷物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产品 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可作为自产软件。为别的企业定制开 发软件收入,开具贷物销售发票,并具有技术合同的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上产品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在第一年软件企业申报中可以照顾作为自产软件。 B:技术服务:定制开发的软件,双方签订有技术合同而产权不属于本 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服务业发票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相当于国内外包形式。 C:咨询培训费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D: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为系统集成费的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也可以一次性的作为自产软。 F:其他符合作为自软件的部份收入。 2、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 这类软件企业,以生产和销售嵌入式软件为主,他们的软件收入主 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A: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 B:技术服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渝经信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4〕9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软件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软件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结合我市“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0.16•【文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2000年10月16日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2014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析报告

2014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析报告2014年10月目录一、行业监管体制 (4)1、行业主管部门 (4)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5)二、行业概况 (6)1、产业规模稳步扩大 (6)2、效益保持平稳增长 (6)3、研发投入持续提升 (7)4、对社会经济贡献日益提升 (7)三、行业市场规模 (7)四、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 (8)1、行业发展前景 (8)(1)产业规模 (8)(2)技术创新 (9)(3)应用推广 (9)(4)产业组织 (9)(5)人才建设 (10)(6)区域布局 (10)2、行业发展趋势 (10)(1)网络化 (10)(2)服务化 (11)(3)体系化 (12)(4)融合化 (12)五、行业主要壁垒 (13)1、经验壁垒 (13)2、人才壁垒 (13)六、行业主要风险 (13)1、行业风险 (13)2、市场风险 (14)3、政策风险 (14)一、行业监管体制1、行业主管部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拟订信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信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软件行业的行业组织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主要从事软件行业市场研究,为会员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及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等。
其主要职能是: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软件行业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等。
软件产品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备案。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6676076c85ec3a87c2c567.png)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5
•【字号】京经信委发[2011]130号
•【施行日期】201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
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1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于2011年11月提交的软件企业认定的初选名单和软件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的初选名单进行了审核。
84家软件企业符合认定要求、18家软件企业符合变更要求,予以批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认定软件企业名单(84家)
2.软件企业变更名单(18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
认定软件企业名单(84家)
附件2:。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
第四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印发日期发文部门1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计基[1979]725号197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2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价字[1983]22号1983年2月25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3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4]600号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计价检[1999]593号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5关于价格违法所得收缴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0]57号2000年1月27日国家计委6关于印发《规范化物价检查所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计价检[2000]778号2000年6月19日国家计委7关于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执法依据的复函计办经调[2000]1005号2000年12月20日国家计委8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检[2001]1568号2001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9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672号2002年6月1日国家计委10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2002年12月24日国家计委11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2003年3月12日国家计委12关于转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发改能源[2003]369号2003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导则的通知13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3]320号2003年6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4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发改办产业[2003]1188号2003年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WMI)的通知15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4]29号2004年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发改价检[2004]568号2004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活动的意见的通知17关于印发《全国风能资源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65号200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8关于标价方式监制问题的答复发改价检[2004]1098号2004年6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19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发改价检[2004]1717号2004年8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2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发改价检[2004]2832号2004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的通知21关于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15号2005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2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发改办价检[2005]765号2005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23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5号2005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4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2005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5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5]1931号2005年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6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2005年10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7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981号200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8关于坚持不懈、务求实效,不断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引向深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166号2006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29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政策中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办投资[2006]1363号2006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0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2006年8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31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2006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质检总局32《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94号2006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3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2007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34关于做好“十一五”农村电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421号2007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5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6关于切实抓好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887号2007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291号2007年9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8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2814号2007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39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0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2898号2007年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1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2号200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函[2008]25号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279号2008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3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1554号2008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2641号2008年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5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6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政策中价格上涨认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检[2008]2358号2008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7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22号2009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48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2009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49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统计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052号2009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0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200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1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检[2010]1137号2010年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52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2010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53关于印发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0]1720号2010年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4关于规范开展低碳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0]2046号2010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5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3号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6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2010年10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57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2011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消费者协会58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854号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59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2011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0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发改西部[2011]1726号2011年8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61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2390号2011年9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62关于印发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552号2011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3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201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4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615号2011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65关于印发《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2626号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6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2011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7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的意见发改基础[2012]43号201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68关于印发对口援疆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802号2012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69“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年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0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对外物资赠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2]1265号2012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1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2012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2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2012年8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73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2]2305号2012年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广电总局74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2012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5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基层联系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2]2475号2012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6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发改社会[2012]3412号2012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77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233号2012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8关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2]3547号2012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79关于印发2013-2015年西部和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3]271号2013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0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279号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81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2013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82关于调整第三批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审查论发改办东北[2013]1573号2013年7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程序的通知83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发改办能源[2013]2365号2013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84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发改气候[2014]63号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告工作的通知85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6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2014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87关于加强民生用气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192号2014年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88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2014年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8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发改外资[2014]947号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0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发改价监[2014]1223号2014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知91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29号2014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2关于对价格欺诈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监[2014]1555号2014年7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3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1579号2014年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94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2014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5关于印发《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2016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6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2016年10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97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2016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98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规[2018]231号2018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今年下半年,省局开展了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审查清理,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结束,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2、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或失效)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或失效)
附件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
重庆市双软认定业务流程规范

重庆市双软认定业务流程规范为了完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分清“双软”认定过程中各部门、界定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拟定如下内部操作规范和流程:一、职责和权限(一)审核机构根据《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精神,重庆市信息产业局是重庆市双软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审批职能部门。
市信息产业局成立重庆市双软认定工作办公室(简称“认定办”),作为全市双软认定审核的办事机构,并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履行审核职能。
认定办主任由市信息产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信息产业局软件处、规划处、科技处、信推处、经运处和市场处等相关业务处室及认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认定办日常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软件处负责。
主要职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负责推荐并指导重庆市双软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认定办全体成员会议;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二)认证机构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软件产品登记的认证机构必须由市信息产业局推荐,经信息产业部授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开展双软认定工作基本条件的组织机构。
认证机构需在市信息产业局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全市的双软认证工作。
主要职能:负责重庆市双软认定咨询、材料的受理和初审;指导双软认定材料的编写工作;负责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准备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的文件和材料;负责双软认定的公告、证书和牌匾的制作;负责软件企业的统计报表;负责指导双软认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认定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环节和时限项目责任机构工作时限认证咨询认证机构全年受理材料受理认证机构每季度初开始受理,第二月底截止形式审查及现场核实认证机构每季度第三月前5个工作日完成专家评审认证机构现场审定后5个工作日完成提交材料认证机构专家评审后3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查市信息产业局软件处接到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后4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会议市双软认定工作办公室接到认证机构申请后5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备案市信息产业局审核会议后5个工作日完成媒体公告、证书和牌匾发放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在接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完成授予证书并在相关三、操作规范(一)认证咨询认证机构负责“双软”认定的咨询,通过现场接待解答,网站发布等有效形式,对“双软”认定的政策、申报方式和申报流程进行解答。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湘工信信软〔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信软〔2024〕66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2月27日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方向和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四章复核评价第五章管理和扶持政策第六章附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湖南省软件产业振兴计划(2021—2025年)》(湘工信信软〔2021〕64号),加快培育软件行业龙头企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全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软件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中“重点软件企业”是指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在全省工业、科技、信息化等领域起到关键作用,社会影响力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示范引领效应,经省工信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评价、管理等工作。
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重点软件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指导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方向和申报条件第五条湖南省重点软件企业方向:(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固件(BIOS)、开发支撑软件。
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汇总

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加快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及《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第一章发展目标第一条发挥南京软件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采取规划指导、资金扶持、高效服务等有力措施,加快南京软件产业快速发展,使软件业成为我市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把南京建成国内一流的软件产业基地。
第二条高起点制定软件产业发展计划和目标,并将其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工作之中。
“十五”期间,重点建设国家级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等园区,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和人员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扶持和培育若干个拥有国内知名品牌的软件企业,培育一批高层次的软件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05年,全市软件业实现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第三条加大全社会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
“十五”期间,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个人利用软件技术和产品投资创业和软件孵化器建设。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向软件产业投资倾斜。
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要将风险资金优先投向我市软件产业。
第五条市计划、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科技(技改)发展资金应向软件产业倾斜,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软件企业资本运作创造条件,促进软件企业规模发展,提高软件企业竞争力。
第三章税收政策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经过认定并在以后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按国发[20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入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在宁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从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最新工信部:软件企业认定与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审批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与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审批流程一、软件企业认定1、依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承办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3、申请条件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4、接受相关咨询的电话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联系电话。
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1、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2、承办主体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3、申请条件(A)国产软件产品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B)进口软件产品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软件产品样品;(四)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闽信科[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闽信科[2001]99号2001年5月8日)根据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信息产业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闽信科[2000]203号《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审定“福建宏智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同意认定为软件企业,现给予公布。
请有关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
同时希望各软件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软件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第一批软件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认定证书编号1 福建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闽R-2001-00012 福建华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闽R-2001-00023 福建新意科技有限公司闽R-2001-00034 福州实达腾龙科技有限公司闽R-2001-00045 福建实达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闽R-2001-00056 福建富士通通信软件有限公司闽R-2001-00067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闽R-2001-00078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闽R-2001-0008。
软件出口的退税

软件出口的退(免)税政策2005-10-18 10:20:02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在软件出口政策方面有如下规定:一、软件出口的政策1.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报务交易。
包括:数据开发、储存降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2.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
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
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二、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1.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