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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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的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宁波市⾏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员”),是指在施⼯现场从事⼯程管理的相关⼈员,包括项⽬经理(含分包⼯程项⽬经理)、项⽬技术负责⼈、施⼯员、质量员、安全员,项⽬总监理⼯程师、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员必须是本单位⼈员。

本单位⼈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退休⼈员或⾏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事或者劳动合同、⼯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惠市经信〔2016〕317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经信〔2016〕317号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为加强我市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能源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重新制定,现将重新制定的《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6年7月12日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加强能源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节能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更新并公布惠州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人员,是指重点用能单位涉及能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重点用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称能管员)。

能源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惠州市节能专家库,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申请、培训、考核、聘用、履职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切实发挥其作用,扎实推进能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惠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对本行政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7.21•【文号】银发[2004]154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银发[2004]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评聘分离、择优聘任、聘期考核、职薪挂钩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聘任、考核、培训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评审、认定、考试和考核确认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或社会评价、公示、授予资格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推荐或授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条总行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湖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推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省属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二)未设立董事会的省属企业的总经理(总裁、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主任)、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三)省属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相当职务。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相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6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第五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六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第五条考评人员申报条件:(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21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21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21号2014年3月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驻外招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中招商力量,加大驻外招商力度,按照“定向、定职、定区域”的原则开展科学化、专业化招商,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选派第二条选派工作坚持单位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派出单位意见与市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意见相结合,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商务局提出建议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派出驻外招商人员。

第三条驻北京、上海和深圳的招商人员均为9人,主要从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以及市招商服务中心选派;驻新加坡和日本的招商人员分别为1人。

第四条驻北京招商人员由丰县、沛县、睢宁县、贾汪区、鼓楼区、云龙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和市招商服务中心分别选派1人;驻上海招商人员由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招商服务中心分别选派1人;驻深圳招商人员由丰县、沛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泉山区、徐州高新区和市招商服务中心分别选派1人。

驻新加坡招商人员由市招商服务中心选派;驻日本招商人员由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派。

第三章工作重点第五条驻北京、上海和深圳招商人员以市政府驻外联络(办事)处为平台,组成小分队开展定向招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荔府〔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区人力社保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6日(联系人:陈淑娜,联系电话:020—81936634)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为荔湾大建设、大发展多做贡献,推动本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通过选拔方式确定。

第四条选拔范围为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以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中,为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

第五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实行滚动选拔,每三年为一周期,每次选拔不超过50人。

第六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高层次人才、区杰出专家和优秀专家等,在本区工作期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以上人员不受选拔人数限制。

第七条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区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市以上先进水平者。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27•【字号】深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深发〔1996〕3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川委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发〔2000〕23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冀建法[2010]51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0〕5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厅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办法所称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安装拆卸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作业人员的资格核准、考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五条作业人员岗位分为:(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W);(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W);(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黑办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2]6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员工实行结构管理。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严格控制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增长。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明确单位与员工聘用单位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五条事业单位员工的分配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事业单位员工的结构比例标准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比例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应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浙民宗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21〕37号各市、县(市、区)民宗局:为规范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12月7日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拟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社会经历情况审核,组织宗教业务知识培训,对符合本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可进行认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认定。

第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审查,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编制备案号;对不符合备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退回宗教团体,并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备案号采用12位数字编码,依次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教别号和5位流水号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代码可编至县级,佛教教别号为1,道教教别号为2,伊斯兰教教别号为3,天主教教别号为4,基督教教别号5,流水号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序编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5•【文号】司发通[2001]073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司发通[2001]073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第四条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

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劳动能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一)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周岁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居民。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

本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本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银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8日银办发[2006]118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直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层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审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9.09•【文号】教监管厅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9月9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

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招用及解聘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业党委:现将《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国资委委员会2007年7月1日西安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一支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经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12.06
•【文号】财会〔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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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教工委〔2012〕35号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中小学、实验幼儿园,考试中心,电大(师范、进修校)、职教中心,特教学校: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明确我系统人员流动的基本条件、办理程序等要求,自觉按规定办理,确保人员有序、规范流动。

特此通知
2012年4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编制,合理配置各校师资,优化学科及人员结构,建立科学的教师流动机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进教师招聘办法
(一)定向考核招聘
按区政府审定的招聘方案,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及相关学校直接到指定的高校公开考核招聘教师,且按招聘方案对应考核招聘到所应聘学校。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根据各学校教师数量及学科结构需求,统筹设置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按招考成绩,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的岗位内选择学校。

二、区内在职教师系统内流动办法
(一)乡(镇)学校调动到城区学校
由区教委根据需要,按当年区政府审定的遴选办法,根据需求计划,实行公开考试,并分学科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遴选,其师德、业绩、年限等基本条件与本办法同类别学校教师调动的基本条件相同。

(二)同一类别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
1.范围。

老城区学校:即人民小学、实验小学、民族小学、新华小学、育才小学、城东中心校、城西中心校、城南中心校;新城区学校:即舟白中心小学校、正阳中心小学校、万涛中心小学校、冯家初级中学校、舟白初级中学校;乡(镇)学校之间;城区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调动;中学教师一律不能调动到小学任教;符合条件的小学教师可调动到中学任教。

2.调动办法。

人事科根据学校岗位需要,经考核对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提出方案交教育工委会研究审定。

3.基本条件
(1)师德。

近三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85分及以上,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2)业绩。

近三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初中同年级同学科在区内2/3(含2/3)名次前;在乡(镇)中心校任教的教师在本乡(镇)同年级同学科1/2(含1/2)名次前;完小教师在本乡(镇)2/3(含2/3)名次前;村小教师在本乡(镇)3/4(含3/4)名次前,本乡(镇)只有3个班级及以下者,中心校教师必须是第一名,村小教师必须不是最后一名)。

同时任多个学科者(或多班者),以最好的一门学科名次(或班次)为准。

艺体类教师由学区提供1/2(含1/2)名次前的证明;3年内有新接任班级的教师,若接任当年名次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在原基础上上升两个名次及以上者,视为达到规定名次标准(区统考学科成绩排全区前1/2(含1/2)者可视为合格)。

城区办事处中心校教师调整到5所直属小学其业绩近三年必须达本学区前1/2名次(含1/2),同等条件下业绩突出者优先,再是工龄长者优先。

(3)年限。

新招录教师工作必须满3年以上,若本乡(镇)范围内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动的,需报区教委人事科审核备案。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调动范围
①近三年有违规办学行为、不服从安排等不良行为。

②近三年内因违纪违规被通报或受各种处分者。

③近三年内已调整过的人员
④近三年内连续请病(事)假(不含产假)1个月及以上者。

⑤未经教委允许私自借调到其他学校人员。

⑥超编学校原则上严禁新进人员。

⑦缺编学校或紧缺学科的教师原则上不能调出。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①小学教师专业对口、教师资格证符合条件,本人申请到本乡(镇)或距主城区更远的中学任教的。

②夫妻双方都在我区乡(镇)学校任教,分居达5年及以上的教师经本人申请调入另一方所在学校任教的。

③同等条件下偏远教师优先。

优先考虑人员教学业绩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6)教师调整后不保证原来的岗位等级,具体实施按照区人力社保局相关要求执行;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调入学校考
核发放(原学校的相关津贴不再享受)。

4.基本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如实填写《黔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申请表》,经调出学校校长签字后到区教科所或基教科核查教学业绩,再由拟调入学校签意见后,将《黔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申请表》、最后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及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学校出具的近三年无请长假和违规事项的证明,于当年的7月10日前交区教委人事科。

(2)登记备案:由人事科将申请调动人员的相关材料登记造册备案。

(3)资格审核:由人事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调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统计出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拟定调动方案。

(4)研究审定:将调动方案及符合调动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提交教育工委会研究,确定调动人员。

(5)办理手续:由人事科完善相关的调动手续。

5.纪律要求
(1)认真据实填写并核查《教职工调动申请表》,对表中内容填写不属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事人3年内不得申请调动和参加城区学校公选。

(2)各校校长在审核签字时要把好超、缺编,学科结构、岗位、教学业绩、有无请长假和违规事项等关口。

(3)严格基本条件和调动程序,对不符合条件和未按照程序操作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教育系统外流入人员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

2.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

3.两地分居且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区内各级部门工作的优秀人才的家属。

4.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

(二)基本程序
1.本人申请:由本人写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黔江区人员调动呈报表》,同时附上相关应证材料,交区教委人事科审核并经工委会研究审签。

2.提交区人事协调会:经区教委研究审核后,送区人力社保局提交区人事协调会研究确定。

3.完善调动手续:经区人事协调会研究同意调动的人员,按程序完善调动手续。

四、调出教育系统外和辞职人员管理办法
(一)对在黔江区教育系统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

(二)对在黔江区教育系统工作5年以下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实施
1.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并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按相关程序完善手续。

2.试用期内的,经学校同意并足额收取违约金后,可提取个人档案,但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3.转正后工作不满5年(含试用期)离开本教育系统的,经学校同意并足额收取违约金后,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离开本教育系统人员,只能在寒暑假办理相关手续,学期中途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附件:1.黔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调动申请表
2.黔江区人员调动呈报表
3.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相关证明(样本)
主题词:教育职工调整办法
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4月13日印
(共印5份)
附件1:
黔江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年度调动申请表
附件2:
黔江区人员调动呈报表
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相关证明
(样本)
兹有学校老师,在我校近三年无请长
假和有违师德、不服从安排等情况,且所填调动申请表内容全部属实。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校长签字:
时间(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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