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20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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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 的支持!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1.目的为实现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重要岗位,明确重要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其能力要求。

确保公司四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3.定义3.1重要岗位:指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和关键作用的岗位。

4.职责4.1企业管理部负责识别重要岗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予以协助。

4.2人力资源部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办证、复审、技能考核工作。

4.3各单位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协助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和技能考核工作。

5.管理规定5.1重要岗位分类5.1.1特种作业岗位5.1.2关键岗位a.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b.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的岗位。

c.其工作改进能带来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1.3企业管理部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识别和评审重要岗位,并编制<重要岗位明细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a.人力资源部识别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岗位;b.生产技术部识别各单位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c.安全环保部识别各单位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或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d.设备管理部识别各单位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2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5.2.1特种作业人员a.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b.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5.2.2关键岗位人员5.2.2.1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人员a.熟悉本岗位产品、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琼承揽工程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琼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

第三条鼓励企业对超限、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建设单位同意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保存以上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关键岗位配备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详见附件1、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详见附件3、附件4)。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促使关键岗位人员提高整体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关键岗位人员的界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处于关键环节且涉及风险控制点,承担较高风险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岗位。

关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业务处理权限、业务流程环节、发生风险概率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等因素认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关键岗位人员为,经营接单、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管理、外包外协管理、财务资金管理、人事管理人员;其他与本单位之外有钱、物等业务往来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岗位轮换第五条岗位轮换是指根据风险控制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调换工作岗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六条岗位轮换期限(一)定期轮换。

关键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轮换期限,须实施岗位轮换。

依据岗位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轮换期限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共5个档次。

第1页(共5页)在同一职位任职满3年的中层正职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各办公室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的(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要进行轮岗交流。

岗位交流轮换,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所在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二)不定期轮换。

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地安排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岗位轮换方式(一)本机构或本部门内轮换;(二)跨机构或跨部门轮换;(三)更换管理或服务对象;(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岗位轮换流程(一)制定轮换计划。

各部门每年年初制定部门内人员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轮换计划包括轮岗人员名单、轮换岗位、轮换方式、轮换时间等内容。

(二)宣布轮换决定。

岗位轮换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轮岗人员并由其本人签收,轮岗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新岗位任职。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教字第5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教字第5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初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配置和维护工程工地技术人员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所有技术人员,包括工程监理、设计师、工程师、技术员等所有具有相关技术资格和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行为准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的管理和指挥,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第二章技术人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自身专业技能和资格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具有以下权限和责任:1. 根据项目需求和工作安排,负责相关技术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2. 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3. 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4. 协助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管理和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工地技术人员队伍的有序运作。

第八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尊重专业、认真专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章技术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机构负责,包括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组织机构的要求,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审核、验收等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工地技术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工程规范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施工工艺。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济效益、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认定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本行政区‎域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其他岗‎位的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特‎殊专业的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时间和‎要求作出规‎定。

第四‎条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凡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关键岗‎位,自规定‎持证上岗之‎日起,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六‎条属于地‎方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

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各部‎门负责审查‎、颁发,也‎可以委托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

前款‎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资格考核机‎构,负责组‎织资格性岗‎位培训统考‎课程的考试‎和能力、业‎绩考核工作‎。

第七条‎申请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审查‎。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201243号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201243号

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庆建发[2012]43 号各县(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主题词:施工现场人员管理通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3月1日印发共印400份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以及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活动的管理和考核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等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

第三条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市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制定投标文件时,要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企业人员配备必须与中标通知相符。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的通知[沪建管(2014)758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的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中,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以往所称的取样员、试验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员承担,以往所称的技术员的职责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员承担。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配置及考核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配置及考核

施工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保证本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目标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施工过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及建设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一.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监理单位应依据施工阶段监理大纲以及细则;明确监理岗位责任制;有指导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完善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定人定岗定职责;建立健全项目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项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现场的过程控制应符合国家及衡水市有关规程、法规、和标准化的规定..保证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目标的实现..二、实施办法: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均有权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2、施工总承包方拟签订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合同前7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获得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同意后;才能订立分包合同..无论总承包方或者由总承包方自行发包的分包方;如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均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总承包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规定管理和处理分包单位..3、由建设方自行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方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如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该专业分包商自行承担违规责任..如总包单位收取了相关协调管理费用;则总承包方应承担配合协调或者管理不力的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导致的违规处罚金额为该专业承包商处罚金额的50%..4、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并受总包单位管理的分承包商提出违约处理决定;需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认后生效..5、监理单位有权在发出书面监理工程师通知后;对施工单位仍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行为进行处理..由监理提出的处理决定且经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生效..施工单位对处理有异议;必须在收到处理通知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施工单位接受..6、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两次提出书面整改要求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对不合格项可以再次处以原规定金额的1.5~2倍违规处罚..7、收到违规赔偿处罚通知函3个工作日内被处理单位应将违规赔偿处罚金交于建设单位工程部;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款项;则该款项将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8、如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该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9、其他违约事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罚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庆政办发〔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4〕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市住建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有效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3〕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建筑业行业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建〔2014〕4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创新,优化机制,构建相互协调、权责明晰的程序管理体系(一)推行工程项目清单管理。

建立健全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将核准文件、土地权证、规划许可、勘察设计、平面布置、立体效果、施工许可、质安备案、预售许可、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内容制成清单,全程公示,实现全过程闭合式管理。

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指挥部;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项目部;售楼时,开发单位要将清单悬挂到售楼部;竣工时,建设单位要将清单移交监管部门。

(二)强化施工图纸备案管理。

不断推行电子化、信息化审核,建立部门联动复核机制,市规划局在庆阳规划网站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许可、条件和相关图纸,发改、建设部门据此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审批。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施工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人员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人员的管理行为,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类工程项目,所有工程施工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将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施工的具体情况,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工程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程施工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合理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工程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做到守法合规。

第二章工程施工人员的分类和职责第七条工程施工人员分为项目经理、施工员、班组长、普通工人等多个类别,各类人员的职责如下:1. 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2. 施工员: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具体监理和管理工作;3. 班组长:负责班组内工人的具体工作分配和指导;4. 普通工人:执行具体的施工任务,按时完成工作。

第八条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施工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保护环境,保障施工安全,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工程施工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程施工人员管理机制,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人员应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上班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程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提升第十六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提升,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施工工地工人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工地工人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工地工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工地工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施工工地内的所有工人,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施工工地工人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服从管理,服从调度,共同维护施工安全和施工秩序。

第四条施工工地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

第二章工地管理第五条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岗位,负责对工地工人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施工工地应当设立统一的施工工地管理办公室,对工地内的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施工工地应当对所有进入工地的工人进行严格身份核对,确保工人的身份真实和合法。

第八条施工工地应当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对进出工地的工人和物资进行监管。

第九条施工工地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工地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措施和设备,确保工地内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应对。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施工工地工人应当按时到达工地,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请假。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工人应当遵守工地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施工工地工人应当服从管理和安排,不得私自调动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工人应当遵守工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施工工地工人应当保持工地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第十六条施工工地工人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私自聚众闹事,影响施工秩序。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施工工地工人应当严格遵守工地的安全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工地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高空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施工工地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

第二十条施工工地工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施工队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队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队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施工队人员的管理,规范施工队人员的行为,保障施工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施工队所有人员,包括领导、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遵守原则施工队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应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施工队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责任施工队领导应对人员管理负有责任,要加强对施工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设置第五条人员分工施工队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类岗位,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施工队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领导职责施工队领导应具有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负责安排工作任务,监督工作进展,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

第七条职工职责施工队职工应尽职尽责,保持工作状态,积极完成任务,互相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临时工职责临时工应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服从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九条岗位调整施工队领导有权对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提拔优秀人才,调动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人员培训第十条培训计划施工队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专业培训施工队应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制定专业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施工队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队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综合素质培训施工队应积极培养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

第四章人员考核第十四条评优奖惩施工队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绩效评定,实行奖惩并举,激励员工干事创业。

第十五条考核标准施工队应根据岗位要求设定考核标准,评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考核周期施工队应定期进行员工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周期,确保员工的工作动力和积极性。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纪律管理施工队应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纪律教育,维护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请假管理施工队应规范请假流程,合理安排员工的请假时间,保障施工队的正常运转。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全检记录表的认识
笔试
装配一二三课、 自动化课
QC
≥7天
IQC/IPQC/FQC/OQC作业规范
IQC/IPQC/FQC/OQC工作职责
IQC/IPQC/FQC/OQC异常处理流程
笔试
IQC、IPQC,OQC,FQC
测试员
≥7天
测试仪器基本操作与保养
不良品的判定与追溯
笔试
装配一二三课
≥7天
导通绝缘体和高压测试机器的认识
⑸、检验与试验;全检员、检验员、测试员、产品维修员、测量员等;
⑹、体系审核:ISO9001内审员、ISO14001内审员等;
⑺、仪器校验:内部仪器校验人员;
6。1。2、各部门要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人员建立《关键岗位人员清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交由人事课汇总,《关键人员清单》需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半年一次。
司机
岗证》后方可上岗;
6.3.6、公司内部培训发放的《上岗证》有效期两年,两年后再次进行上岗考核,换领时需交回原《上岗证》,离职时《上岗证》需交回人力资源部。
培训课程、考核方式一览表: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发行日期
版次
页次
6。4、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人员的激励、晋升、淘汰机制:
生技人员
≥7天
自动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构
自动化维修
笔试
生技课
焊锡员
粘锡员
≥7天
焊接手法与基本认识
焊接易出现的异常点
笔试
装配二课
操作员
≥7天
机器基本工作原理认识
产品基本结构认识
机器操作的步骤
基本故障分析和排除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当施工员、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一、项目负责人1.任职条件:(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2.主要职责:(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1.任职条件: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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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庆建发[2012]43 号
各县(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施工现场人员管理通知
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3月1日印发
共印400份
庆阳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以及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活动的管理和考核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等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

第三条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市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
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制定投标文件时,要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企业人员配备必须与中标通知相符。

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情况跟踪抽查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并与中标通知书相符。

第六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注册,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各企业要加强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允许脱离注册单位。

其他持证上岗人员实行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凡施工、监理企业需要聘用其他企业人员的,在聘用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须经原注册企业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使用企业可予以聘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调转手续。

第七条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建设项目完成招标活动后,在发放中标通知时,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企业中标总监进行屏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对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实施暂扣管理。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监理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可以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九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规,致使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撤换、注销上岗证件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的;
(3)本人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受审羁押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工作合法调动在另外一个企业注册,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6)合法离、退休的;
(7)因国家政策变化、法律规范修改,相关人员丧失从业资格和条件的;
(8)不可抗力因素。

更换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施工现场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后更换,并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的,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后更换,并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更换必须是同等级人员之间更换,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更换。

第十一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未达到本规定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条件备案手续,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扣分处理,按照违规问题的严重程度量化考核。

从业人员扣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 2月31日止。

扣分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

在一
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第十三条扣分结果的处理
一个扣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不足12分的,本人提交书面检查,由建筑业管理局进行警示约谈。

累计扣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除本人提交书面检查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整改、责令撤换并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注销从业资格证书。

一个扣分周期内,一个企业所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扣分累计达到60分以上者,由市建管局报市建设局核准,限制企业投标资格6个月,扣分累计达到100分以上者,报市建设局核准,限制企业投标资格12个月。

第十四条扣分管理
一、扣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县(区)负责本辖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扣分管理和汇总上报,市建管局负责统一管理考核。

二、扣分应当与责令整改同步进行。

检查人执行扣分时,应当填写《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违规行为扣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应经违规人员签字确认;违规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拒签的,经两名检查人签字留置后生效,并附检查记录等有关证据和说明。

《通知书》应
当同时送交项目建设单位和被扣分人所在企业。

三、违规人员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扣分机构申诉。

扣分对象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经申诉,仍维持原状的,及时录入扣分管理档案。

四、扣分实行月报制,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管局汇总,定期通报。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扣分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阳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庆阳市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扣分内容和标准
2、庆阳市建设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扣分内容和标准
3、庆阳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规行为扣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4、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规扣分统计表
5、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庆阳市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扣分内容和标准
附件2:
庆阳市建设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扣分内容和标准
附件3:
庆阳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规行为扣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2)被扣分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扣分行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附件4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规扣分统计表
县(区):年月日
统计人:审核人:
附件5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备案登记表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部门和填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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